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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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新版精品资料】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新版精品资料】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般权;(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第五条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三)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六)5000元以下,经追索二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第六条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三)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0.07.17•【文号】建总发字第50号•【施行日期】1990.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月9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9日)废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0年7月17日建总发字第50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1987年制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以来,基本上是适应业务需要的,在此期间,随着情况的发展和变化,总行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为了使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化,利于加强经营管理,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改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去年全国建设银行财会工作会议上征求意见。

总行根据讨论意见又作了修改,经财政部会签同意,现在正式下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总行,原《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行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认真执行《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

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地市州分支行、县支行和县支行级的办事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完成利润计划;实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确保国家经营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财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促进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总发[1999]75号颁布日期:1999-06-10 执行日期:1999-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贯彻新信贷体制审贷分离和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规范信贷业务操作,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为统一、规范业务操作,调整、理顺职责分工关系。

根据建总发[1999]16号《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点)〉的通知》和建总发[1999]44号《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经营部、信贷风险管理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一、信贷业务受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和办事处的信贷经营部门,包括各级行经营本级信贷业务的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均可受理客户申请的各类信贷业务。

二级分行以上信贷经营部拓展的客户以及政府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集团推荐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其他信贷业务,由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下达贷款受理备选单,通知下一级分、支行受理,或通知本级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受理。

二、信贷业务贷前调查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是信贷决策和管理的依据,贷前调查包括固定资产项目评估、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评价和资信调查。

原则上,经营主责任人在哪级行就由哪级行信贷经营部门组织贷前调查、评估。

评估力量不足时,上级行信贷经营部可对下级行提供评估支持。

(房地产信贷部、国际业务部和营业部项目可由本级或上级行经营部门提供评估支持),评估只直接对经营主责任人负责。

三、信贷业务报批的受理和报批程序(一)报批材料:目前暂按建总发[1997]139号、建总发[1998]571号、建总发[1998]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待总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信委办)确定新的报批材料格式后,再按新办法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法来源:开行发[1999]233号作者:国家开发银行日期:99-06-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管理,化解风险,规范开发银行贷款损失核销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是开发银行的附属资本,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弥补本办法第三条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损失。

第二章核销范围第三条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由于下列情形造成开发银行贷款损失,可列入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范围:(一)借款人及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二)实行抵、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抵、质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质押物的价款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实施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程,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的贷款本息;(五)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本息;(六)在借款人债务重组过程中发生贷款损失,经开发银行请示有权部门同意减免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国家调整政策或出台新的政策,涉及银行贷款损失核销事项,由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另行规定。

第三章受理与初审第五条因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原因,借款人提出减免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申请,由分行(含总行营业部,无分行的由总行信贷部门,下同)受理。

第六条受理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审:(一)借款人是否属于国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二)借款人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借款人行为是否可行;(四)对开发银行债权的处置意见是否合理;(五)申请核销开发银行贷款金额是否准确;(六)其他未及事项。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核销后呆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核销后工作管理,加强核销后贷款的清收处置,有效保全资产,减少资产损失,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销后贷款是指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呆账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已核销的呆账债权。
第六条核销后贷款收回
对收回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应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销。合规风险部贷后管理岗填制收贷凭证,交与内审岗管理。对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门,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抵债已核销贷款的,按照实际抵偿部分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转回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抵债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贷款损失准备。
第五条核销后贷款催收
呆账贷款清收管理责任支行要成立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合规风险部积极配合,切实加强清收力度。密切关注已核销贷款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严防债务人悬空债权,对出现转机的债务人要全力以赴,竭力催收,减少损失。经依法诉讼、执行后取得的债权凭证,合规风险部要专人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已经完全终结的已核销呆账贷款外,本行对其他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仍然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及相应的利息继续进行催收)
对核销后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原则,要求对贷款核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和健全贷款核销档案管理。核销档案包括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及逐户建立的台账。其中核销申报审批材料包括:呆账认定审批表、应收利息减免审批表、呆账核销审批表、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催收记录、起诉状、调解书或判决书、申请执行报告、裁定书、责任处罚情况和凭证、律师意见书等,一并由呆账申报支行(营业部)制定专人按户准规定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申报支行(营业部)、合规风险部、运营管理部各保管一份。由内审岗逐户建立核销贷款台账,内容包括:核销贷款基本情况、责任人处理结果、核销理由、相关管理部门核销审核意见、相关责任人名单等,作为信贷档案重要组成各部门。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运营情况,及时处置资产损失,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规范呆账贷款核销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市那些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核销实行逐级审核、统一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核销计划第四条核销呆账贷款要坚持事实求实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第五条核销呆账贷款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六条呆账贷款的核销在经联社、市办事处及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查认定后,采取逐年核销的方式进行核销。

第三章呆帐准备金计提范围、标准和核销条件第七条呆账准备金计提的范围。

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质押、抵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拆借(拆出)、存放同业存款、应收利息(不含贷款、拆放同业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租赁、其他应收款等。

第八条呆账准备的计提标准。

金融企业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则上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第九条核销呆账贷款的条件。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基层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基层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基层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基层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基层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款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基层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基层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一)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8]13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8]131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0月19日建总发〔1998〕13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

实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

《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

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

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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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16日建总发[1999]119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印发全行。

请各行转知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产保全部反映。

附:中国建设银行呆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1999年8月18日第30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设银行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贷款是指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以及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而形成的我行贷款损失。

第三条建设银行核销呆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集中审批,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本外币贷款。

第五条建设银行总行资产保全部和各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是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呆账贷款核销属银行经营管理行为,除国务院专案特批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按财政部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呆账贷款的认定第八条由于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收回的贷款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法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财产清偿并追究担保人责任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计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损失。

第九条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或悬空银行债务的贷款,不得列为呆账。

第十条未列入《计划》的企业,违规套用国家优惠政策,给我行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不得列入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的申报第十一条呆账的核销申请由贷款经办行提出。

贷款经办行应对申请核销的呆账进行界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呆账分类取证。

第十二条对于借款人破产的,贷款经办行应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一)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的,要有《计划》;(二)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三)我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四)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五)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清算、分配报告;(六)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七)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九)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十)法院针对担保企业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或担保企业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的文件,及财产分配结果的报告;如担保被法院裁定无效,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十一)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展期还款协议及有关公证文件、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表(分类认定和审批记录);(十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的,贷款经办行应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一)原审批机关批准借款人撤销、关闭、解散的证明文件;(二)政府有关部门对撤销、关闭、解散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的清算报告;以及第十二条中的(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借款人失踪或死亡的,贷款经办行应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一)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作出的宣告借款人失踪、死亡的判决书;(二)财产或遗产偿债证明;以及第十二条中的(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对于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贷款经办行应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一)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二)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三)企业受灾或事故前的资产负债表;以及第十二条中的(九)、(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对于企业兼并减免我行贷款利息的,贷款经办行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计划》中的“企业兼并工作计划表”;(二)兼并方提交的兼并方案;(三)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四)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五)被兼并企业原借款合同、欠息清单;(六)落实担保情况的证明材料;(七)兼并方免息申请报告及经办行意见;(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被兼并方近三年财务报表;(九)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兼并方前一年财务报表;(十)对总行已批准核销的结转兼并项目,除应填写《申报书》外,申报行还应附列入当年《计划》表、兼并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兼并协议执行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兼并企业经营情况的说明及其他需说明的材料。

第十七条贷款经办行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贷款经办行的上级行必须对原件进行审查,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第十八条申请呆账核销的申报程序(一)贷款经办行的资产保全部门负责搜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逐户填写《呆坏账核销申报书》,并由本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签注意见。

(二)贷款经办行将《呆坏账核销申报书》及有关材料逐级审查同意后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审查同意后送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行文批复后,正式上报总行申请核销。

(三)贷款经办行应以贷款客户为单位统一申报核销,不得分笔分次申报。

第十九条总行本级的呆账核销申报程序,按照财商字[1998]130号《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总行相关信贷经营部门直接向总行资产保全部申报核销。

第四章呆账核销的审查第二十条贷款经办行的上级行是呆账核销的审查行。

第二十一条审查行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销范围;(二)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齐备、申报核销金额是否准确;(三)《呆坏账核销申报书》中所填内容是否齐全;(四)有无违规套用国家优惠政策,造成我行贷款损失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审查行审查呆账核销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审查行的资产保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在《呆坏账核销申报书》上签注意见;(二)审查行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贷款质量状况进行核实,并在《呆坏账核销申报书》上签注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查行的资产保全部门对审查通过的呆账应及时逐级上报总行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计划财务部门。

上报总行的材料一式一份。

第五章呆账核销的审批第二十四条各级行发生的呆账贷款,无论数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总行自收到一级分行申报呆账核销材料后一个月内,应就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单个贷款客户拟核销金额(一般呆账指本金,《计划》内呆账指本息合计,下同)在100万元(及等额外币,下同)以下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查,报主管副行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人贷款客户拟核销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查后,送信贷风险管理部复审会签,报主管副行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单个贷款客户拟核销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查后,送信贷风险管理部复审签注意见,总行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总行行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经总行审查批准的呆账贷款,总行以正式行文方式通知一级分行,并由一级分行转知所属,按照建总函[1999]242号《关于调整有关呆账核销处理手续的通知》及建总函[1999]352号《关于调整贷款呆账准备金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的规定,及时进行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经总行审查未经批准的呆账贷款,由总行资产保全部通知一级分行。

第六章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第三十条总行批复呆账核销,截止日为每年第四季度结息日。

各行应对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及时组织材料,在年初安排的申报核销总规模内,分季均衡上报,便于总行及时审批,各行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文件不作为解除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贷款经办行应注意保守商业秘密,建立登记已核销贷款台账,除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的,应保留对贷款客户继续追索贷款的权利,具体追索工作由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管理。

各行收回已核销的呆账,应分别本外币两种情况及时上划总行,由总行相应增加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破产企业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银行应停止计息。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应加强呆账贷款的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呆账核销责任人。

在核销呆账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呆账,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该行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呆账贷款责任人及呆账核销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办法,总行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行应对申请核销的呆账贷款进行严格审查,凡违规套用国家优惠政策,采取“假破产,真逃债”,造成我行贷款损失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抵扣地方营业税。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应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

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核销材料由经办行按总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各级行应对核销后的呆账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呆账核销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七条各级行应通过审核呆账,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总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9月20日起实施。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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