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14修订)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1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3.11.29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0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十一号)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已于2013年9月13日经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3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济南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2013年9月1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停车场、首末站、保养场、换乘枢纽站及其配套设施,候车亭、站台、站牌、港湾等站务设施,供配电设施以及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系统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节能环保、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长清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在城乡规划、用地供给、设施建设、交通管理、财政补贴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

第七条市和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占城市维护建设费、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建设配套费资金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五。

第八条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和市场运营的有序竞争。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和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地块开发强度、人口指标、城市公共交通承载力以及各种交通方式有效衔接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第十一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依法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除外)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在不改变其用途和影响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管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使用方式、收益方式和使用期限。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修建公交港湾式停靠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辟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导向车道。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完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调度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济南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推进节水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彰显泉城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控、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第五条市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县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技研发与推广,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节水行动,鼓励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和节水型社区,对在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培育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第二章城镇节水管理 第八条城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内容。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

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九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采取包干制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 (1997年9月19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决定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三、增加“规划和工程建设”一章作为第二章,共四条,作为第六条至第九条,即: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

新物业管理办法

新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11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经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0.09.04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2000年9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扶持对城市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第六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批准后公布;划定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有关省人民政府商定。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 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程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的运行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送相关、限时办结、联合审批、全程监督”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备案制项目办理程序

第五条对市级权限内不使用政府资金且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申请人应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备案制项目立项办事指南》,也能够登录https://www.360docs.net/doc/cc11965257.html,进行查询、下载。 第七条市发改委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补正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市发改委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确定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房政字﹝2012﹞62号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我局制定了《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及信用信息档案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

上报工作。 济南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新闻媒体联络互动机制,采集、确认媒体报道的相关信用信息;负责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区、县(市)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济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细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 (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和谐)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 (六)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月上报、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规定修订版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修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2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1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根据《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和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济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城市供水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设计方案中供水范围、供水方式的审查。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小区的详细规划建设供水设施,满足小区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区建成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进行验收,因未按规划建设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供水设施的改建或扩建。 第三章供水水质管理 第十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在城市供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经营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准则

精心整理 济南市城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济南市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章技术标准 2.1 管网技术标准 2.1.1 水压保障城市公共供水压力符合山东省行业标准,即管网末梢压力不低于0.14MPa。

压力合格率不低于98%(不含因水源短缺或不可抗力引起突然爆管造成局部地区降压断水的情况)。 承载1000户居民以上的小区,不应出现低压片区。 因地面标高较高而导致水压不足的集中区域,如区域内居民用户超过2万户,或区域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或用水量达到2万立方米/日的,建设单位应投资组 供水 (测压平) 管道及配件,合理配置管网供水负荷,降低管网漏耗,提高供水安全性。 供水管材给水系统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

管道施工和维修各供水企业在管道施工和维修过程中,要逐步掌握和推广管道施工与维修的新技术,尽可能减少管道施工和维修对现有用户、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的影响。管网维修坚持少停水、无污染、快速有效的原则。 供水管网的抢修及时率大于97%。 漏损控制加强供水管网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维修供水管网故障。管网故障 专 新, 执 种形 户。 8点除外)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并征求客户对服务人员的意见。服务过程中,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不得刁难用户。3.8.3 着装企业入户服务人员着统一工装,衣着整洁,左胸位置烫印“市政公用”字样,佩带胸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佩戴胸卡符合下列要求:(一)第一行印“济南市政公用”;

(二)第二行印“供水企业名称”;(三)持证人员的姓名或工号;(四)持证人员的照片;(五)监督投诉电话;(六)发证单位名称及公章。3.8.4 接待企业直接与用户接触的窗口服务人员、客服人员、抄表人员、维修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业务人员须具有职业所必需的上岗资格证书。服务窗口人员在企业营业时间内和上门服务时,须身着整洁的企业标识服,配戴有企业统一标志的工作牌。具 应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遵循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是:满足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加强对城区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确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经营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城市水源保护区为:东到东外环外1公里和**镇、西到西外环外1公里和**镇、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 第九条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能达到出水量及饮用水水质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门统一管理,对达不到供水标准要求的一律关闭。 第十条关闭后的自备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门采取技术措施予以封闭,对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的自备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第十一条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应当征求城市供水部门意见后,用水单位或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由水行政部门备案后,用水单位或个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在建小区和今后开发小区以及机关团体招商引资企业等均不得自行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供水管网的设计、铺设与覆盖,统一进行供水与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手续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门交纳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依据《定政办发〔2015〕17号》文件。

济南市泉水保护规划研究

济南市泉水保护规划浅析 摘要:被誉为“泉城”的山东济南,处处呈现出“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绮丽风光。济南共有四大泉组,十大泉群,72名泉,733个天然泉,众多的泉水要素是活力济南的高度复杂有序的组织肌理,不仅丰富了济南的历史文化,更造就了济南与众不同的特色。济南市区水资源具有总量不足、年际变化大、年内分配不一和地域分布不均等特点,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5.87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225m3,仅占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10,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水资源量1000m3的标准,属于严重缺水的城市,是全国重点缺水城市之一。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城市用水需求与日俱增,地下水的开采量不断攀升,“天下第一泉”趵突泉甚至一度停喷926天,“泉城”无泉,泉群干涸甚至是跨年度干涸。泉水是济南的象征,泉水的断流不仅导致济南环境质量下降,更使“泉城”风貌黯然失色。应对济南泉水断流,近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综合治理规划,经过不断治理,泉城逐渐恢复到往昔的模样。本文通过对相关规划政策进行分析研究,对规划提出肯定和建议,以期为济南泉水摆脱断流危机贡献一份力量,让这座泉城能永远保持汩汩的活力。 关键词:济南泉水断流规划建议对策 Abstract:Known as the "Spring City" , Jinan shows the beautiful scenery, "every home springs, weeping willow households." .Jinan has a total of four springs group, ten spring group, 72 springs and 733 natural springs, with a highly complex and orderly organized texture build up by a large number of spring elements; all those created a distinctive Jinan Features. Jinan City, with less than the total amount of water resources, large int erannual variations, uneven distribution throughout the year and uneven geographical dis tribution, of which the average annual total water resources is 587000000 m3, the per c apita water resources is 225m3, accounting for only the national average water One-tent h of the amount of resources, well below the inter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ndard of per capita water resources of 1000m3, belong to a serious water-short city, is one of the key cities in the country.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city scale, the development of indu strial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people's demands f or living quality, the increasing demand for water in urban areas and the continuous inc rease in exploitation of groundwater, Baotu Spring, the best in the world, stopped for 9 26 days; springs dry up even across the year.Spring water is a symbol of Jinan; spring water cut not only led to the decline of Jinan environmental quality, but also to "Spring City" style eclipsed. In response to the flow of Jinan spring water, in recent years, the government introduced a series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plan, after continuous management, Springs gradually restored to the past look like. Through the relevant plan ning and policy analysis in this article, affirmation and suggestion to the plan, with a vie w to Ji Chun Springs contribute to a crisis out of a crisis, so that this Spring Urban can always keep the vitality. Key words: spring of Jinan; cutoff; planning; suggestion and countermea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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