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农机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农机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苏人社[R]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表彰全省农机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决定(2009年9月11日苏人社(R)发〔2009〕1号)各市人事局、农机局,省农机局各直属单位:近几年来,全省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十一五”农机化发展目标,积极开拓、奋力拼搏,各项工作在全国农机系统继续保持领先水平,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为表彰先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进一步调动全省农机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决定,授予王文琪等37名同志为“江苏省农机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闵育仕等3名同志为“江苏省农机系统劳动模范” 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为我省农机化事业再立新功。
全省各级农机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勇于实践、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学习他们立足农机、艰苦创业、埋头苦干的实干精神;学习他们敢于争先、永不满足、努力推进农机化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进取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团结拚搏、锐意进取,开创农机化事业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两个率先”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城市市政照明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城市市政照明设施损
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扬价服〔2016〕88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扬州市区城市市政照明设施损坏赔偿
费标准的通知
扬价服〔2016〕88号扬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你单位《关于调整照明设施赔偿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苏财综〔2016〕26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城市市政照明设施损坏赔偿费计费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依定额取费,分类定价”的原则,照明设施损坏赔偿费的计费方式调整为:照明设施损坏赔偿费=材料费(进价)+施工费,具体计费方法详见附件。
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
你单位应对照明设施损坏修复的各项成本进行单独核算,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成本正式定价。
试行期内,如有附件外的照明设施损坏赔偿,你单位应及时履行收费报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扬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政设施修复赔偿收费标准的批复》(扬价费〔1991〕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城市市政照明设施损坏赔偿费计算表
扬州市物价局
2016年9月13日。
议案格式(3篇)

议案格式(3篇)议案格式(精选3篇)议案格式篇1一、基本情况今年我局承办市人大代表议案3件、人大代表建议4件、政协委员提案6件,累计13件,转走人大代表建议004号1件,其中:协办件3件。
二、形象进度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会以后,我局及时成立了办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专门召开会议,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提出工作时间任务要求,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
承办任务的有关科室限期拿出答复意见,并与代表、委员见面,见面率达100%。
目前,已全部办结。
三、分类办理情况1、关于办理人大两件督办件的情况。
(1)人大主任刘本义督办的市人大代表曹素琴、倪桂岚、李春梅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实施碧水工程的建议(建议第30号)办理情况:20__年10月起,市委、市政府为解决全市农村河塘淤塞严重、水质较差、环境脏乱等问题,从有限的财力中拨出2亿元资金,对全市现有628条县乡河道(县级河道17条,乡、村河道611条,长1400公里,土方2300万方)、近万口塘(土方4500万方)进行了拉网式清理,并对75座水库进行了全面清杂,至今年3月底,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你乡境内涉及河道29条82.76公里,塘753口,清淤土方692万方,清杂水库16座,市财政补助476.7万元。
20__年以来,我市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机遇,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投入资金2.1亿元,其中市财政配套8500万元,对全市47座在编中小型水库进行了全面除险加固。
你乡境内的月塘、补锅周、江洼、小洼、戴洼等5座水库也在此次除险加固范围之内,共投入资金38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1800万元,目前该项工程全部通过验收。
结合工程实施,我们在对这5座水库开展清除杂树、清除违章建筑以及水面杂物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进行了局部清淤和绿化,不仅增加了水库蓄水灌溉和防洪保安能力,而且有效改善水面和库区周边生态环境。
同时,我们根据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扶持,认真做好编外水库项目规划工作,一旦时机成熟,将积极组织实施。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3号

关于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工作目标要求,根据《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精神,现将做好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师评聘工种范围2010年技师评聘工种的范围包括:服务、建设、机械电子、交通、水利、农林、海洋渔业、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农机、民政、测绘共14个行业32个工种(见附件1)。
二、技师评聘对象凡在评聘工种范围内岗位上工作,2008年底前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高级工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符合下列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可申报相应工种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三、技师评聘申报条件(一)凡符合苏人通〔1998〕101号文件规定,且在评聘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均可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在技术创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得省、市级以上证书的;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市级技能竞赛获得第1名的;获得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可直接申报技师资格的考核评审。
(二)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可放宽申报工作年限3年和本等级年限2年(各种奖励放宽条件限使用一次)。
1.在本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优秀的;在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省部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10名或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
2.在本工种岗位上刻苦自学,取得本工种(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合格证书的。
3.公派至国外使馆工作的工勤人员,回国后仍在本单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下发前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技师证书,符合机关事业单位技师申报条件的,经单位推荐,在同类人员中优先申报。
江苏省扬州市征地拆迁补偿规定

江苏省扬州市征地拆迁补偿规定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草案)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活和长远⽣计,根据《江苏省⼟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将被征地农民纳⼊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员。
第三条在本市⾏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本办法。
⼤中型⽔利、⽔电⼯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后,报县(市、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市、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国⼟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和安置⼈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的监督和管理;⼈⼒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员的申报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的审核、发放及个⼈分账户管理;监察、农⼯办、农委、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各⾃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作。
机构改革自查报告5篇

【导语】⾃查报告是⼀个单位或部门在⼀定的时间段内对执⾏某项⼯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种⾃我检查⽅式的报告⽂体。
以下是⽆忧考整理的机构改⾰⾃查报告,欢迎阅读!1.机构改⾰⾃查报告 在市委、市政府及省编办的领导下,我办经过认真调研、反复论证,研究制定了《xx市⼈民政府机构改⾰⽅案》,并于1⽉22⽇被省委、省政府批复。
⽬前,我市市级政府机构改⾰⼯作已全⾯完成,县区政府机构改⾰⼯作已基本完成。
⼀、总体情况 去年10⽉27⽇,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印发了《xx省市县政府机构改⾰的意见》对市县政府机构改⾰⼯作进⾏了动员和部署。
市委、市政府⾼度重视,责成市编办深⼊开展调查研究,⼴泛征求意见,认真起草⽅案,并多次听取情况汇报,进⾏专题研究。
经过深⼊调研,反复与省编办沟通,制订了市政府机构改⾰⽅案。
今年1⽉19⽇,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市政府机构改⾰⽅案,随后将这⼀⽅案上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由于市政府机构改⾰⽅案调查研究充分、⼯作细致扎实,⽅案上报后,得到省编办的充分肯定。
1⽉22⽇,省委、省政府以苏委20xx17号⽂件正式批复了《xx市⼈民政府机构改⾰⽅案》。
我市共设置政府⼯作部门34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
⼆、主要做法 (⼀)严格执⾏省委省政府规定 根据《意见》要求及罗省长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我办严格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要求,联系扬州实际,制订扬州市⼈民政府机构改⾰⽅案。
在省编办的具体指导和⼤⼒⽀持下,使我市的改⾰⽅案既符合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合扬州实际,充分体现扬州的“⼩政府、⼤社会”现状,且具可操作性。
(⼆)领导重视,改⾰⼯作积极稳妥 市委书记、市长、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长直接听取汇报,多次召集相关⼈员讨论改⾰⽅案,并对部分职能调整作出明确指⽰。
我办也及时将中央、省有关要求,省编办的具体意见向主要领导作专题汇报,缪市长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我办会同政府办多次将有关请⽰传真到北京,对⼀般问题则发短信,或在周⽇缪市长回宿期间,当⾯汇报。
扬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校大学生)

附件1扬州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优化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居住证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居住登记,是指按本办法规定报送、记录、管理居住在本市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就业、居住,进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公平有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服务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发改、经信、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管、园林、交通、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等部-1-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村)警务室为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点;条件允许的,可以将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办事窗口作为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证办理点。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及持证人信息变更登记等辅助性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本辖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方式和办理地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定标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综合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实施居住证制度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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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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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5]6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5
【实施日期】2015.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和《省政府
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劳模(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