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也称为“证明要求”,是指依照法律 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加以证 明所必须达到的程度。 国外:主要采取的是“实质性证据标准”。 实质性证据标准是指能够成为审决认定事实 之合理基础的证据。即基于该证据,具有理性 的人通过合理考虑,就能够作出该事实认定, 该证据就应称为实质性证据。 国内:要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具体表现以下四个方面为:
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一)排除非法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必然要 求。
(三)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适用 由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共同规律,因 而,尽管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性质不同,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可有条件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 其适用条件: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不抵触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规定就不能在 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2.行政诉讼法 对行政审判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未 作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未明确规定行政案件开庭审理的程 序、期间、送达、集团诉讼等。因而,民事诉 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在行政诉讼法中适用。
• 二、行政诉讼证据法定种类 •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 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 证据、言词 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行政诉讼 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 以分为: • (一)书证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 (四)证人证言 • (五)当事人陈述 • (六)鉴定结论 • (七)看验笔录、现场笔录
3、多元性。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因举证责任和案件的种类不同而异。具 体表现在:首先,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或严于推进责任的证明 标准。对行政诉讼中推进责任的证明标准应采用合理可能性标准,只 要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认为有作为争点加以对待的必要性就可以 了。其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说服责任证明标准 又可以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和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 前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涉及相对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行政诉讼案件。后 者则适用于行政机关使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件或采取临时性行政保全措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在行政赔 偿诉讼中,有关赔偿部分的案件事实应当适用优势证据标准。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是指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利益相关人可以向有关行政诉讼机关提出行政诉讼申请,申请鉴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法性。
行政诉讼申请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资格和程序要求。
申请人必须是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2.鉴定机关的选择和鉴定范围。
申请人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机关或者其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关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
3.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申请人需要提供与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鉴定机关需要对证据进行收集和分析,综合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法性。
4.鉴定结论和效力。
鉴定机关根据鉴定结果做出结论,对申请人和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效力,可以为申请人争取合法权益。
- 1 -。
司法鉴定意见法律效力(2篇)

第1篇 一、引言 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司法鉴定人在司法活动中,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司法鉴定意见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司法鉴定意见的概念 司法鉴定意见是指司法鉴定人根据案件需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物证鉴定意见:对物证进行鉴定,如痕迹鉴定、文书鉴定、法医鉴定等。 2. 民事鉴定意见:对民事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如工程造价鉴定、交通事故鉴定等。
3. 刑事鉴定意见:对刑事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如痕迹鉴定、法医鉴定、侦查实验鉴定等。
4. 行政鉴定意见:对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如工程质量鉴定、环境污染鉴定等。
三、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鉴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鉴定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对证据有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鉴定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4.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司法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1. 证据效力 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证明力。
行政案件血液鉴定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血液鉴定作为法医学鉴定的一种,是行政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血液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行政案件血液鉴定的相关规定、程序、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血液鉴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审查,审查其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结论是否合法、合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制品质量检验制度,对血液制品进行检验,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三、血液鉴定程序1.委托鉴定行政案件血液鉴定,首先需要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向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提出委托鉴定申请。
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人进行审查,确认其身份和委托事项的合法性。
2.鉴定机构审查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1)委托人身份的合法性;(2)委托事项的合法性;(3)委托鉴定事项的技术可行性;(4)鉴定所需的样本、资料等是否齐全。
3.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在审查合格后,按照鉴定规范和程序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鉴定报告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事项;(2)鉴定方法;(3)鉴定过程;(4)鉴定结论;(5)鉴定依据。
5.鉴定争议处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

回目录
(五)认证规则
1.审查证据 2.认定证据
回目录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我国民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回目录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律师眼中的证据之一

律师眼中的证据之行政诉讼证据五大规则解读(四川轩达律师事务所向小均律师)很多人描述证据为诉讼的关键,打官司就打证据仗。
那么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行政诉讼证据作为三大诉讼证据的一类,有证据共有的特性,但是也有其自身的特征,本文将以律师的专业眼光探讨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一、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本司法解释基于司法权力的局限,也不可能对行政程序中调取证据行为作出设定,只能通过对举证要求的规定,实现对取证行为的规范。
事实上,本司法解释第二部分“提供证据的要求”,就是对取证行为的要求。
如果取证不符合要求,举证当然就不可能符合要求。
所以我将这一部分归纳为取证规则。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取证时限规则]即取证时限上的要求。
该规则涉及司法解释中的两个条款。
即第3条:在诉讼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60条1项: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因此,被告收集证据,一般应在做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该规则不约束原告、第三人。
(二)[证据形式要件规则]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应调取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注明出处并经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报表、图纸、帐册、科技文献应有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1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相关资料: 法律34篇行政法规24篇部门规章437篇司法解释179篇其他规范性文件7篇地方法规3128篇最高法公报案例56篇裁判文书24339篇相关论文2295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4 32篇法学教程1篇英文译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最高法公报案例2篇裁判文书62篇相关论文89篇实务指南)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2篇地方法规2篇最高法公报案例5篇裁判文书344篇相关论文123篇实务指南)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9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7篇相关论文22篇实务指南)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22篇相关论文74篇实务指南)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12篇实务指南)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相关论文10篇实务指南)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证据有哪些种类
一、证据有哪些种类根据不同诉讼种类,我国证据法定种类分为三种:(一)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刑事诉讼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它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证人证言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行政案件证据种类
一、行政案件证据种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二)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三)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
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五)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
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
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
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六)鉴定意见。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
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我国绝大多数学者也认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但也有学者认为鉴定结论不是独立的证据,仅是一种证据材料。
主要理由有:(1)司法鉴定结论只是司法人员和鉴定人员认识证据的一种文字记载。
司法鉴定的客体是人、物、或人或物留下的痕迹和通过技术加工形成的复制品等,司法鉴定结论由于依赖于这些客体,因而分成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不能作为一种证据形式独立存在。
如果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就会和人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重叠。
例如,对证件、文件、印章、印文等文书类的司法鉴定就有两种证据形式:一种是书证,一种是司法鉴定结论;(2)司法鉴定结论不一定符合真情,不一定具有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影响鉴定结论正确性的主客观因素,导致鉴定结论证明力的有无、大小、强弱不一,不能直接采信。
比如,因鉴定人与案件结局和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他们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可能因鉴定人的专门知识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鉴定设备不完善,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合乎实际;也可能因鉴定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或不负责任,做出错误的鉴定结论等等。
司法鉴定结论是证据还是证据材料最终应取决于法律对“证据”概念的界定。
司法鉴定结论有时是一种证据,有时不是证据。
如果司法鉴定结论能够证明某种待证事实存在与否,那么它就是证据;如果不能证明某种待证事实存在与杏,那么它就不是证据。
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司法鉴定有时能得出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有时只能得出倾向性结论或可能性结论,有时甚至还得不出结论。
只有肯定性结论和否定性结论才能证明某种结论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倾向性结论、可能结论并不能证明某种结论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在实践中,当事人依据肯定性或否定性结论就可以提请裁判,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
而仅仅依据倾向性的或可能性的鉴定结论而没有别的证据,则不能申请裁判,不能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产生。
因此,只有肯定性、否定性司法鉴定结论才是证据,倾向性或可能性鉴定结论不是证据。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