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为消除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确保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安全,决定开展伴生放射性固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排查目标摸清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中伴生放射性固废的种类、数量、放射性水平、重金属水浸毒性、现状及企业周边环境状况,重点排查历史遗留伴生放射性固废相关情况,为及时消除放射性和重金属等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提供支撑。

二、排查对象及范围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其他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固废的有主企业或无主企业,符合排查标准的,对照本方案及时开展排查。

二、排查内容(一)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矿产种类、原料来源、废水排放、自行监测情况以及环境管理现状。

(二)企业及周边环境现状。

调查企业周边辐射环境现状,可采用企业上一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数据,监测项目应包含:1.陆地γ: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2.地表水:U天然、226Ra、Th;3.土壤中放射性水平监测项目为238 U、226 Ra、232 Th;非放射性监测项目为pH、Cd、Hg、As、Pb、Cr、Cr 6+ 、Tl、Sb。

自行监测项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开展补充监测。

(三)伴生放射性固废情况。

伴生放射性固废是指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固废。

排查内容包括企业伴生放射性固废种类、数量、放射性水平以及贮存、综合利用、处置现状。

其中,伴生放射性固废放射性水平监测项目包括238 U、226Ra、232 Th。

(四)伴生放射性固废贮存、处置设施情况。

伴生放射性固废贮存设施是指暂时存放伴生放射性固废的设施;处置设施是指通过填埋等方式解决伴生放射性固废去向的设施。

排查内容包括:1.贮存/处置设施建设时间、启用时间、库容记录,与最近水源地(取水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等信息,选址、设计、运行是否满足《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废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1114-2020)相关要求。

(环境管理)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管理)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污染的防治,保障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离辐射,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以及放射性废物等所产生的辐射;所称电磁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以及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辐射。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网络,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辐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分工,对本辖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等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辐射污染防治中的重要问题,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辐射污染防治意识。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开展与其业务相关的辐射污染防治知识宣传。

第六条对辐射污染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对有关辐射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章电离辐射污染防治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探讨我国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问题及管理对策

探讨我国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问题及管理对策

探讨我国伴生放射性矿的环境问题及管理对策吴 群(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02)摘 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保障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科技进步的一大支柱。

近年来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个矿产资源丰富的地区。

而在所有的矿产资源中,伴生放射性矿种类极其丰富,且用途较广。

与其他矿物不同,伴生放射性矿不仅包含常见的化学成分,还具有天然放射性物质。

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如果不进行科学的处理很容易对环境造成影响。

关键词:伴生放射性矿;环境问题;管理建议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65(2020)12-0243-2Discussion on environmental problems and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of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s in ChinaWU Qun(Testing and research center of Jiangxi Nuclear Industry Geological Bureau,Nanchang 330002,China)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to ensure the long-term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and a pillar to promote the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In recent years,enterprise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have sprung up in various areas rich in mineral resources.Among all the mineral resources,the 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rals are extremely rich and widely used.Different from other minerals,associated radioactive minerals not only contain common chemical components,but also have natural radioactive materials.Therefore,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it is easy to affect the environment without scientific treatment.Keywords: associated radioactive or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management suggestions伴生放射性矿是一种用途较广,使用范围较大的矿物,但是在开发的过程中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容小觑。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汇总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标准汇总
HJ 350-2007
?作废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2-2006
土壤质量监测方法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4-1997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1997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1997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
HJ 25.5-2018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3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部令 第42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部令 第46号
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72号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
HJ 695-2014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滴定法
HJ 658-2013
土壤 氧化还原电位的测定 电位法
HJ 746-2015
土壤 水溶性和酸溶性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HJ 635-2012
土壤 水溶性氟化物和总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873-2017
土壤 氰化物和总氰化物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阻隔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964-2018
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二次征求意见稿)
已经出
土壤质量评价标准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HJ 333-2006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202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202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2020附件2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铀(钍)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给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是否超过1贝可/克(1Bq/g)的结论。

已纳入《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1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利用或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时,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1号)要求,将上述单位纳入需开展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将上述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生态环境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管理的需要,对《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序号行业工业活动1稀土各类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磷钇矿和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和冶炼;独居石选矿和冶炼2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开采、选矿和冶炼3铝开采、选矿和冶炼(电解铝除外)4磷酸盐开采、选矿和加工5煤开采、选矿附件3《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关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加强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结果,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环办〔2013〕12号)进行了修订。

江苏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管理的现状及改进

维普资讯
第 2 卷第 2 ( 7 期 总第 18 5 期)

辐射防护通讯
20 年 4 0" / 月
管理与决策 ・
江苏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 环境保护管理的 现状及改进
戴 霞 刁端 阳 孙 自然
(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南京 ,1 3) 20 6 0
程。
2 伴生矿开发利用环境保 护管理现状
2 1环境保 护 手续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放 射 性 污 染 防 治 法》 ]《 n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
设项 目管理条例》 b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生矿开 伴
发利用企业应 当履行环境影 响评价手续 和“ 同 三 时” 竣工验收手续。江苏省大部分伴生矿开发利
用企 业 已经完 成 了环境 影 响评价 手续 和“ 同时” 三
江苏省 伴 生 矿 开 发 利 用 目前 主 要 有 三 种 类 型: ①从 与铀 、 钍共 生 的稀土 金属 矿物 中提取 稀 土
金属氧化物或单一稀土金属 ; ②从伴生有铀 、 钍的 富含锆 、 铪的锆英石矿物中提取出氧化锆、 氧氯化 锆等化合物 ; ③通过熔盐电解法制取稀土金属或 合金。前两种属处于溶液、 溶剂之 中的湿法冶金 , 后一种属高温下进行的火法冶金 。江苏省现有伴 生矿开发利用企业 1 家 : 7 常州 5 、 家 无锡 4 、 家 苏
摘 要 介绍了江苏省伴 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 中环境保护管 理的现状 , 针对环保 管理 中存 在的未履 行环评 和验 收
手续 、 废渣 的转移及处理不 申报 、 水排 放超标 、 废 对放射工作场所及人员 的管理要求 不够明确等问题 , 出相应 的管 提
理对策。

新疆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和污染问题探讨

( 3 ) : 2 5— 2 8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X i  ̄i a n g
新 疆 伴 生放 射 性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辐 射 安 全 和 污 染
Di s c u s s i o n o n Ra d i a t i o n S a f e t y a n d Po l l u t i o n Pr o b l e ms i n t h e De v e l o p me n t a n d Ut i l i z a t i o n o f Mi n e r a l Re -
s o u r c e s As s o c i a t e d R a d i o a c t i v e i n X i n j i a n g . L I Q u a n—s h e n g ( X i n j i a n g R a d i a t i o n E n v i r o n me n t a l S u p e r v i s i n g S t a —
A b s t r a c t :Mi n e r a l r e s o u r c e s a s s o c i a t e d r a d i o a c t i v e i n X i  ̄ i a n g h a v e a b s o l u t e p i r o i r t y i n t h e t y p e s a n d q u a n t i t i e s , t h e
a n d r a d i a t i o n s a f e t y .I T h r o u g h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t h e m i n e s a s s o c i a t e d w i t h r a d i o a c t i v i t y i n t h e r a d i a t i o n l e v e l o f X i n j i a n g

辐射放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辐射放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辐射放射环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探区范围内购买、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三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四条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五条一切涉源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退役辐射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伴有辐射放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取得原审批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行政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第七条需退役伴有辐射放射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制度,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施退役。

第三章许可和备案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购买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甲乙方各单位,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变更或延续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

第九条由外省转移到公司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在自治区环保部门办理备案后,并经公司环境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在公司应用。

第四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第十条公司各单位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物品需经直线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运输资质。

运输车辆必须是专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捎带其它物品,并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技术规定为规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一)明确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二)规范和统一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方法与要求;(三)确保全国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监测对象和普查对象筛查(一)监测对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监测对象是全国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放射性的原料和废物,即伴生放射性矿采选、冶炼过程产生的原矿、精矿、固体废物(尾矿、废渣)和废水中的放射性核素。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涉及的行业如表1。

表1 放射性污染物调查的行业在上述8个行业中,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和目前掌握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放射性水平,确定本次普查监测的伴生放射性矿产种类如表2。

表2 伴生放射性矿污染物调查矿产种类(二)普查对象筛查1. 建立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初测初步名录从国土资源、工商和统计等部门,获取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活动单位名录,整合建立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初测初步名录。

2. 建立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详查名录对纳入初测初步名录的企业按要求进行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或采样检测,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筛选标准是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超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采样检测筛选标准是固体样中U、Th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大于0.3Bq/g。

无论采用哪种技术路线进行初测,只要达到筛选标准,就必须对该企业进行详查。

初测按照附1至附3要求执行,企业相关信息、现场监测数据及分析检测数据按照附5至附7填写。

在按照初测初步名录组织开展初测的同时,对各普查地区进行排查,补充遗漏企业、排除重复企业,对发现的遗漏企业同时开展初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企业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 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 含量超过 1 贝可/克(1Bq/g)的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上述条款中所指超过 1 贝可/克(1Bq/g),是指任一批次的原矿、 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的任一物料中铀(钍)系单 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1Bq/g)。
矿山:排风井 废气
选冶厂:排气口
伴生铀 伴生钍 伴生铀 伴生钍
废水 车间排放口
伴生铀 伴生钍
监测项目 222Rn 及其子体 钍射气 U 天然 Th U 天然、226Ra 210Po、210Pb Th
频次 1 次/半年
备注
1 次/半年
1 次/月 1 次/季 1 次/月
指单独处理含放 射性废水处理车 间。
伴生铀 伴生钍
222Rn 及其子体
钍射气
1 次/半年
陆地γ
厂界四周不少于 4 个点;空气、 土壤采样布点处;尾矿(渣)库;
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 废石场;易洒落矿物的公路;对 照点
企业对其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五、(监测方案)企业应制定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要求 见附录一。
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 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六、(监测要求)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和方法,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
附件 2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 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 行) (征求意见稿)
一、(法规依据)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规 范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环境辐射 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 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国务院关于核安全 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 2025 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 函〔2017〕2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8—
变化规律,了解辐射环境水平是否异常,为辐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2 监测要求
(1)应编制环境辐射监测方案,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
(2)环境辐射监测方案可根据活动期间的变化、监测经验和数据 的积累进行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
公开; (3)流出物监测方案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和工艺特点
七、(监测记录)环境辐射监测记录应包含监测各环节的原始记 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等,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 签字,保存三年。
八、(流出物超标)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 应立即停止排放,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并向省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报告。
九、(信息公开)企业应在监测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报纸、 广播、电视、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辐射监测信息。 企业也可以通过本企业对外网站或者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9—
总排放口、尾矿 (渣)库渗出水
伴生铀 伴生钍
U 天然、226Ra、 210Po、210Pb
Th
总α、 总β
1 次/季
5.辐射环境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可参照表 2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表2 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介质采样点或监测点 Nhomakorabea监测项目
频次
备注
空气
尾矿(渣)库、废石场、排风井 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设施边界处; 设施周围最近居民点;主导风向 下风向 500 米内最近居民点;对 照点
—6—
十、(年度报告)企业应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上年度《环境 辐射监测报告》(格式与内容见附录二),年度报告按第九条要求向 社会公开,并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企 业环境辐射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 十二、(法律责任)对拒不开展环境辐射监测、不发布监测信息、 监测报告和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开展相关工作存 在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关 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 35号)等有关规定采取环境管理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 责任追究。 十三、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执行。
等因素; (4)辐射环境监测方案除要考虑伴生铀/钍元素的种类外,还
要考虑环境特征、周围居民点和其他敏感点; (5)辐射环境监测的点位应包括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点位。
4.流出物监测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流出物监测方案可参照表1 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
表1 流出物监测方案
介质 采样点或监测点
三、(编制名录及管理)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开展 环境辐射监测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四、(监测主体)本办法所称的环境辐射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
—5—
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含放射性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 辐射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监测活动。
企业可依托本企业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监测或委托具有相应 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7—
附录一
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 环境辐射监测技术规范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 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 贝可/克(1Bq/g)的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 2.术语和定义 2.1 放射性流出物 实践中源所造成的以气体、气溶胶、粉尘或液体等形态排入环 境的通常情况下可在环境中得到稀释和弥散的放射性物质。 2.2 辐射环境监测 在源的设施边界以外环境中所进行的辐射监测。 3.监测目的和要求 3.1 监测目的 (1)流出物监测是为了验证三废处理设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判断流出物是否达标排放; (2)辐射环境监测是为了掌握活动期间辐射环境质量,积累辐 射环境水平数据,掌握辐射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总结辐射环境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