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提供或接受劳务;3.提供或接受资金借贷;4.提供或接受担保;5.租赁或出租资产;6.签订合同或协议;7.其他涉及资源、劳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交易条件与市场条件相当,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当,交易方式与市场方式相当,交易规模与市场规模相当,不得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审批、履行和披露程序,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规模、交易对方、交易时间、交易效果及风险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制定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和关联交易审批标准,明确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关联交易经过充分的审批程序,审批决策合法、合规、合理、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涉及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报告董事会审议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监督机制,定期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关联交易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对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公司原有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如有需要,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进行修订。
2.进行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的购买或销售;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6.提供财务资助;7.提供担保;8.租入或租出资产;9.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包括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10.赠与或受赠资产;11.关键管理人员的薪酬;12.债权或债务重组;13.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4.签订许可协议;15.委托或受托销售;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7.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某集团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赠与;12、?债务重组;13、?非货币性交易;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程序和信息披露等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四)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五)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销售商品、接受或提供劳务;(二)租赁或其他资产使用;(三)担保;(四)提供资金;(五)提供债务担保;(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股权或资产;(八)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批制度,根据关联交易金额和性质,分别采取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日常关联交易;(二)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重大关联交易;(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审批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查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三)对关联交易进行专项审计。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XXX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及其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附属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
本办法所称附属公司是指:该公司的董事会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表决权被公司控制,或该公司50%(不含)以上的股份被公司持有,或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被公司合并,或根据该公司章程、有关协议等,公司有权对其实施控制。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及根据《XXX所上市规则》确定的关联人士(具体定义见本办法附录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须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可分为一次性关联交易和持续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或终止租赁;(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七)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十八)发行证券;(十九)共用服务;(二十)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不同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采购、投资等,并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方法来规范和监控这些交易活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风险控制和运营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以下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首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明确关联方的定义。
关联方是指企业与其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任一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他方之间的关系。
明确关联方的定义有利于确定哪些交易属于关联交易,避免模糊和不确定性。
其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规定关联交易的程序和权限。
制度应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权限分配,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透明、公正。
例如,涉及高额金额或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制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的原则和标准。
制度应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例如市场定价、公允价值等,并明确避免非市场化和不公平定价的情况发生。
制度还应规定关联交易的条件,例如付款方式、交货时间等,确保交易条件公正合理。
第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督和审计。
制度应规定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计措施,例如定期抽样检查、内部审计或独立审计等,以确保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强化信息披露和报告。
企业应及时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金额、条件、风险等,以便外部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关联交易情况。
最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建立违规处理机制。
制度应规定对违反关联交易制度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合同或法律诉讼等措施,以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规范关联交易活动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企业的风险控制和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执行,以确保关联交易活动的公正、合规和透明。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的集团内部交易,防范风险,保护股东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确立本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企业及其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服务、资金、知识产权等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及其旗下所有公司的所有内部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集团相关机构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本制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本集团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集团董事会。
第二章实施机构第八条本集团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九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本集团董事会指定,并定期进行换届。
第十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来自不同部门,具有丰富的财务、法律、风险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关联交易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政策进行定期审查,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三条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内部程序和工作细则,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流程。
第三章关联交易政策第十四条本集团应当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方式、对象、比例和审批程序等。
第十五条本集团关联交易政策应当建立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或涉及风险较大的关联交易,应当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本集团关联交易政策应当建立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公开披露,保证信息透明。
第十七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关联交易风险管理机制,对涉及风险的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八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关联交易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第四章关联交易流程第十九条本集团内部各部门应当公开说明其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透明度。
第二十条本集团应当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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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上述对外担保行为。
3.权责
3. I 、财务部:
3. 1. I 、本办法的制定、执行、监督、修订、解释。
3. 1. 2、按照内外部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相关信息。
4. 定义
4.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5. 内容
5. I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5. 1. 1、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5. 1. 2、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5.1.3、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5. 1. 4、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
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5. 1. 5、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
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旨.1.6、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5. 2、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5. 2. 1、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5. 2. 2、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5. 2. 3、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5. 2.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 3、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5. 3. 1、购买或销售商品;
’5. 3.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5. 3. 3、提供或接受劳务:
5. 3.4、才旦保;
5. 3. 5、提供资金:
5. 3. 6、租赁;
5. 3. 7、代理;
5. 3.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5. 3. 9、许可协议;
5. 3.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5. 3.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5. 4、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相关表决时利害关系方
应当回避。
5. 5、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5. 5. 1、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
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
议价定价:
5. 5. 2、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
明确。
5. 6、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5. 6.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30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5. 6.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3000 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5. 6.3、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方法按《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 7、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5. 8、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6.相关文件
6. 1、《公司章程》
7. 相关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