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收征管规范5月1日起全面试行

合集下载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建设正式启动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建设正式启动

龙源期刊网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标准建设正式启动作者:田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7期9月14日,中税协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协会在总结原有税务师执业规则体系的基础上,结合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新要求和行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提出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的拟制方案,并经中税协业务准则发展委员会和会长专题会论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局原则同意后正式启动了业务规范制定工作。

涉税专业服务全面放开业务规范亟待更新过去十年,中税协依托各级行业协会和税务师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基于经济新常态下的国家战略布局,依据财税制度改革步骤和税务师行业自身发展趋势,先后制定了38项税务师执业准则、规则,行业标准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

为构建现代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格局,国税总局5月份出台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明确,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拟制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报国税总局批准后施行。

“《监管办法》的出台在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的同时,也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制度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税协有关人士介绍,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行业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准则先行是保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规范执业和持续发展的根本。

据了解,中税协将以简捷、实用为原则,按照急用先做的方法制定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新体系。

各项业务准则(规则)将会结合《监管办法》的规定,将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主体修订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并将对执业范围和业务信息报送等内容进行规范。

上述人士指出,《监管办法》给出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八项业务基本规定,并对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四项特定业务提供主体提出了报备要求。

但其中的具体业务边界、执业流程、法律责任还要结合相关业务申报和服务特点在各项业务准则(规则)中进行区分和提示。

此外,研究制定准则(规则)的实质在于积累和升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技能,形成产品标准化过程。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

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税收事项属于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法律方式确立。

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有两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程序法有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等。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归纳起来,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法律的,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细则。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国务院相应制定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

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决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199号【发文日期】1995-10-31【实施时间】1995-10-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我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队伍,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根本性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税务队伍建设的首位,充分发挥其服务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章 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积极性,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税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

要特别重视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

第六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是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效、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基于我国零售业上市公司的分析

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效、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基于我国零售业上市公司的分析

我国增值税改革成效、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基于我国零售业上市公司的分析张若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马智勇/保利(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2年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以来,我国经历多轮增值税改革,减税政策不断推行,对企业及消费者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增值税变迁的背景及历程,概括总结了增值税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果,分析了税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结合当前经济环境,提出了增值税税率、营商环境、业务人员财税能力、信息化应用等方面的建议措施,切实提高各方的利益“获得感”,确保减税红利普惠化,对促进和完善我国增值税税制改革作出贡献。

一、增值税变迁背景及历程增值税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一个新税种,它是税收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与其他事物一样也经历了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我国于1979年起开始试行增值税,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到现在增值税不仅成为我国主体税种,而且也成为我国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试点起步阶段(1979—2003年)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各行各业催生了不同程度的“投资饥渴症”,非理性投资行为频发,固定资产投资高速提升,我国的经济呈现过热状态。

为促使社会经济理性发展,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

1979年7月,我国增值税试点工作率先在湖北襄樊开展,随后推广至全国,拉开了我国增值税体系的序幕。

1984年,政府部门将机器机械、钢材钢坯等12类商品纳入增值税的范围,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

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广义上的增值税,而是符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增值税,但是仍存在税基确定刚性不足等弊端。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对增值税制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外资企业由征收工商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工商业和进口环节产品业开始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在全国逐步确立起自身的重要地位,也向着统一和简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1]。

(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

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第七讲: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规范(DOC)

税收管理员纳税服务工作规范为了加强和推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税务部门开展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2004年的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谢旭人局长明确提出了在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服务在内的要求和方向。

2005年4月,总局召开了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专业会议,明确提出要将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来抓。

2005年10月,总局下发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包括纳税服务内容、考核体制等一系列要求在内的各项工作规范。

本课件主要讲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纳税服务的概念及其相关解释,重点是要回答什么是纳税服务。

二、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必要性,重点是要回答为什么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纳税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这主要是从税收管理员操作层面上来讲的,也就是说基层的税务同志如何开展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一部分纳税服务的概念及其相关解释一、纳税服务的概念是什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文),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这个概念有如下含义:所谓税收法律的规定,在这里即是《征管法》第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行政法规在这里指的是《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包含的领域有哪些呢?税收征收就是办税务服务厅所负责的一系列税款组织收入的工作;管理就是负责税源管理的部门及面向纳税人的管理性的工作,在这里重点包含的就是我们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检查包含了我们日常工作中的税收检查和税务稽查;税收法律救济,讲的是基层税务部门的税政部门或者法规部门所从事的税务行政复议、组织听证等一系列的工作。

实行_税收管理员制度_试行_的思考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思考①张紫东(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第一教学部,辽宁大连 116023)摘 要: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在新形势下强化税源管理,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组织载体和主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方面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制度中图分类号:F8101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859(2007)01-0027-03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明确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方面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具有深远的影响。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专管员的制度比较建国以来,我国在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上长期实行的是税收专管员制度,这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专管员“一人进厂、各税统管”。

历史地看,税收专管员制度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税收管理办法。

从建国之初开始,在整个国民经济改造、恢复和重建时期,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经济制度、计划管理的经济体制和严格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国家动员能力强,使纳税人的纳税标准比较统一,纳税积极性和遵从度比较高,便于税务专管员集中、统一、高效地征收税款。

实践证明,税收专管员制度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是效率高、成本低的较好的选择。

但是,税收专管员制度也有其自身弱点,突出表现为缺乏有效自我约束机制,自由裁量权过大。

虽然不少地方都颁布过税收专管员纪律、工作条例和守则,但强制力不够且缺乏有效的贯彻落实机制,因而不能有效约束滥用权力的现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在新形势下强化税源管理,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组织载体和主要措施。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_范文

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本文是关于范文的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办法,感谢您的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日常税收管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管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管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管理类(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CTAIS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实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允许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税收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位负责税收管理日常检查的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展面对面宣讲。在投资相对集中的“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为“走出去”企业进行税收协定和对
外投资税收政策专题宣讲。

在加强合作谋求共赢方面,着力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沟通机制。
利用双边税收协定项下的情报交换机制和多边
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项下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
换机制,与“一带一路”国家相互提供税收信息,
提高税收透明度,为企业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是开设税收论坛。以适当方式邀请“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税务局长举办论坛,推动多边税收合
作。三是尽力对外提供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
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重点,为“一
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
训等方面的援助。

“办税一网通10+10”覆盖四大自贸区
为贯彻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
案、进一步深化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
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税务总局将去年以来实
施的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办税一网通”10项
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推广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
区,并在此基础上再推出10项创新措施,形成
“办税一网通10+10”格局。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介
绍,去年以来实施的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办税
一网通”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是指网上自动
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
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
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
价和创新网上服务。新推出的10项措施则包括:

一是国地办税一窗化。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时只需向一个窗口提出申
请,由国税局、地税局工作人员内部流转办结后
一窗出件,实现“一窗联办”国税局、地税局两
家业务。

二是自助业务一厅化。国税局、地税局自助终端
设备设置在同一自助办税厅,24小时为纳税人
提供自助办税服务,实现自贸区内国税局、地税
局自助业务“一厅通办”。
三是培训辅导点单化。国税局、地税局共建网上
纳税人学堂,采用线上线下(O2O)、直播录播
相融合模式,纳税人线上点“单”培训辅导内容,
税务机关线下配“料”教学视频,实现全天候点
单培训辅导。

四是缴税方式多元化。税务机关与银行合作,为
纳税人提供POS机刷卡、互联网、移动支付等
多元化缴税方式。

五是出口退税无纸化。纳税人在自贸区内申报办
理出口退税业务时不再提供纸质申报凭证和资
料,税务机关根据海关等部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
纳税人提供的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电子数据,审
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六是业务预约自主化。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
手机APP、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预约
办理日常涉税业务。
七是税银征信互动化。税务机关与银行建立税银
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对银行信用级别高
的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推动银行对纳税信用A
级纳税人给予融资便利,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
征信互动范围。

八是税收遵从合作化。税务机关为签订税收遵从
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
松的办税环境。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由内控机制健
全且纳税信用为A级的大企业纳税人自愿发起
并经税企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九是预先约定明确化。税务机关为内控机制健全
且纳税信用为A级的大企业纳税人提供税收预
先约定服务。对于纳税人书面申请的关于未来可
预期的特定事项适用税法问题,由自贸区税务机
关受理评估并逐级报税务总局给予确定性答复。

十是风险提示国别化。税务机关建立涉税风险信
息取得和情报交换机制,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与服
务分国别(地区)对接机制,由自贸区税务机关
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制定分国别(地区)涉税风险
提示并逐级报税务总局确认后发布,帮助纳税人
减少在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
中的涉税风险。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5月1日起全面试行
5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
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通过切实规范税务
人,更好服务纳税人。

郭晓林介绍,《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
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
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
定,明确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自由裁量
的空间,限定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规范将各
项征管具体业务分为11个业务类别,共包含152
个业务小类,对应具体612个税收征管业务,涉
及税收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1125份,形成了
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结构,实现了三个涵
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
收征管所有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所有业务事
项、涵盖国地税所有各级机关。三个规范是指规
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
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则包括对接前
后台业务、对接基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及
运行支撑手段。

郭晓林强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有
六个创新之处。一是执行政策规范。所有规范事
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二是办理业务标
准。业务流程与办理规范保持一致,把涉税事项
确定在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上,并对应每一节点
提出统一的工作要求。三是管理要求统一。每一
征管业务事项体系完整、独立成项,尽量做到将
抽象的法律规定整合为具体、可操作、标准化的
征管实务。四是业务流程简约。减少表证单书,
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
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
高效。五是指导工作实用。便于操作、便于执行、
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
提示明确。六是具体应用可扩展。考虑各地实际,
在业务事项描述中专设业务创新处理条目,融合
征管实践创新内容,实现对税收创新业务的引领
和兼容。
郭晓林表示,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
将给纳税人带来新的纳税体验。

——涉税事项更确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所有
税收征管事项,包括业务事项本身、处理过程、
处理内容皆于法有据,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
程序和标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管理服务更公平。通过统一办税事项的实体
性和程序性要求、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规范税
务机关履行职能,快速响应纳税人的办税要求和
诉求,防止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业务办理更便捷。切实落实职能转变、简政
放权的要求,对税收优惠类业务实现适度归并,
将税收优惠业务分为备案和审批两大流程,将具
体的优惠事项业务处理要求归为附列资料,确保
优惠处理流程规范稳定。

——办税成本更经济。合理设计征管业务必经的
办理环节和工作职责,利用信息技术,将需要纳
税人跑多次的事项简化为即办事项,简并优化相
关涉税文书资料,能生成的不用报送、能共享的
不用采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