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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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

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

一、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参照的是行政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也可以说,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负举证责任的主要部分,申请人承担的是举证责任的次要部分。

法律依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应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行政复议案件谁举证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

一、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一)复议申请申请人自应当知道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复议受理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行政复议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2、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5、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7、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执行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程序怎么走二、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限是多长时间1、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复议前置原则名词解释

复议前置原则名词解释

复议前置原则名词解释复议前置原则:谁说我们要先上诉?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你觉得自己被冤枉了,结果人家先把你告了,或者判了个你不服的结果,你是不是恨不得立刻去法院大喊冤屈?但是,偏偏法律告诉你:“先冷静冷静,复议去。

”这就是所谓的“复议前置原则”。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其实没那么难,咱们就从头说起。

什么是“复议”?通俗点说,复议就是当你对某个行政决定不满意时,可以先请求做一个“再审查”,看看这个决定合不合理。

就好比你考试考得不行,想找老师重新批一批,看看能不能加点分。

而“前置”呢,就是说在你去法院或者更高一级的机关上诉之前,得先经过这个“再审查”的过程。

说白了,你不服气的话,先去让做决定的那个人再看看,看看是不是有哪儿做得不对。

如果不行了,再去法院上诉也不迟。

但是,为什么法律要这么做呢?有些人可能会想:“等这么久,浪费时间呀!”这背后有它的道理。

想想看,如果每个不满意的决定都直接跑到法院,法院得忙成什么样?那可是得排队等的啊。

所以,先让你跟那个做决定的人聊聊,说不定他们自己就发现问题,解决了,大家都省事儿,何乐而不为呢?这种“复议前置”其实是给我们一个机会。

想想,如果你刚开始觉得不服,气冲冲地跑去法院,万一法院判你错了,那不是还得花时间和金钱再解决吗?复议可以给你一个机会,先在低层次的机关里纠正错误。

你说不定能提前解决问题,大家也不必上法庭那么麻烦。

复议也不是每次都能搞定问题。

就像有些人做饭,总是觉得自己做的特别好,结果味道能难吃成什么样。

你让他重新做,他还没改进,最后可能又只好上法庭,法院再判个最终的结果。

复议在一些情况下,确实有可能不奏效。

所以,有些人可能觉得“算了,直接上法院更直接,反正不行也得再来一次。

”但你不试试怎么知道呢?生活中有时候就是要给自己留点余地,给别人也留点余地嘛。

更有意思的是,有时候复议的过程也挺让人摸不着头脑的。

你以为事情小事一桩,结果一查,原来还得给你个答复,这不就让你在等着。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的行政活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⑵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⑶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⑷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⑸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行政复议除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基本原则之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它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4、不调解原则5、书面复议原则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最终确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并将对推动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巨大的作用一、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制制度;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或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复议制度的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特点: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由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2、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并居于主导地位;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它的程序性特点比较明显,因此,不能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简单地归结到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而应该将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看成是一种具有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相同特性的监督行政法律关系;4、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并不对等。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

最高人民院2003年对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进行司法解释

法释〔2003〕5号 2003年2月25日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 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的前置复 议问题
土地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来源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 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

最高院批复中的“确认”应当理解为:
是指当事人对九大类自然资源发生争 议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 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 对九大类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是行 政确认行为。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

一、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审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上级公安机关裁决前置。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土地权属争议案不应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土地权属争议案不应实行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复议期间内未申请复议或者在复议期间,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等到复议决定作出后或者复议期满后才能起诉。

自1999年10月《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都普遍认为应当实行行政复议前置,依据就是《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笔者认为单以此法条而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应实行复议前置的结论是片面的,是不正确的。

一、从现有法条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需要实行行政复议前置。

从已有的立法上看,土地权属争议案是否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关键是要厘清《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立法含义以及该条款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三个法条之间的关系。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表面上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存在冲突,即前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土地权属的案件应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后者规定对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复议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延长条件

一、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延长条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向后顺延复议申请期限,以补足所耽误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申请人无法预见、不能抗拒、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

例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天灾人祸。

“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的足以使申请人不能行使复议申请权的各种客观情况。

例如,申请人因严惩疾病不能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政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期限内不能确定等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期限的延长,只能是把因法定事由而耽误的期限补足,而不是期限的重新计算。

比如,法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日,而在期限开始的第40日发生洪灾,申请人在该障碍消除之日起可以申请延长补足到60日,如果申请得到行政复议机关的批准,申请人就还有20日的复议申请期限。

(二)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批准。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对具有正当理由的,应准许延长期限,对没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决定不予延长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申请期限延长这一补救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利,因此,复议机关在审查和认定申请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时应当按此精神掌握和执行。

行政复议法申请期限二、行政复议程序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要求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确认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请求。

在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的出发点,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包括: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赔偿法复议前置

一、国家赔偿法复议前置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

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二、国家赔偿复议原则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

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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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1.复议选择型――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的原则。

凡是属于复议范围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其他类型的,均应认为属于此种。

2.复议选择兼终局型――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复议后不得提起诉讼。

包括:《中国公民处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处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5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前置型――《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①《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复议后选择裁决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复议终局型――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既属于行政复议又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思考樊文立王永涛(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院法释〔2003〕5号批复,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和使用权证的行政裁决行为应当经复议前置程序后方可提出行政诉讼;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的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出让、划拨、收回、农用地转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由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复议前置;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选择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仍不服复议决定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前置。

司法实践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问题是关系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及政府对土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处理行为哪些应当适用行政复议前置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一、土地行政诉讼案件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系统内的救济途径,属于行政监督的一种类型,具有“准司法权”性质;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属于司法监督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基本关系是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

学术界有观点对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价值提出置疑,认为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诉愿自由,行政机关本身所存在的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也可能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无形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不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行政机关应当拥有对行政争议的第一次判断权的理论,是行政复议制度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础。

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土地行政行为属于典型的行使国家强制力的行政职权行为,专业性强、涉及面广、权属复杂,需要专门的土地管理知识和丰富的基层实践经验。

行政机关(通常是上级行政机关)所特有的信息便利、专业优势以及相对公正的立场为其迅速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可能。

[①]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时仅能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变更;确立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由行政复议机关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便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快速、便捷、彻底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稳定。

并且随着行政复议制度和机构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所特有的方便群众、方式灵活、快捷高效和不收费等特点在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优越性会迅速凸现,作用也将越来越突出。

二、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相关规定。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行政复议法》作为行政复议制度方面的特别法和后法效力优先于《土地管理法》,其关于复议前置问题的特别条款效力显然更高,因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复议前置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可诉土地行政行为包括有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出让、划拨、收回、农用地转用)等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行政诉讼案件复议前置问题的具体适用过程中,因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用等行为均以权属确定为前提,因此可不经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

分歧的焦点在于对“‘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和对“已经取得”的理解和适用上。

三、对于“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的理解与分析对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确认还是行政裁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学界存在着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法释〔2003〕5号已经将《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取得的权属的行为,具有侵权的性质;而行政裁决属于居间裁判行为,没有侵权性质。

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4号),最高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属于行政裁决。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解释为“行政确权行为”[②]。

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乡农机产品经销中心清算组诉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2008〕豫法行再字第00012号)认为,最高院法释〔2003〕5号批复中应当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对所列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行为,除此之外的非行政确权行为,不适用复议前置程序。

行政确权既包括行政确认行为又包含行政裁决行为,因此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确认又包括行政裁决”[③]。

笔者认为,法释〔2003〕5号批复中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应指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行政确认是行政裁决的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的区别在于行政确认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不创设权利,也不增加义务;而行政裁决主要是由行政机关通过确认解决当事人的争议,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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