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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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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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职称〔2013〕4号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新)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新)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仅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具有相应教学和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资格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外语要求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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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省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引导广大教师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技工教育教师队伍,特制订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工教研室中专职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人员。

第三条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4.受处分期间和处分未撤销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继续教育要求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研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讲师资格条件第七条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讲师资格: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技工院校教学工作1年,经考核能胜任或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苏教师〔2009〕27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苏教师〔2009〕27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案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全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和教研室(教师研修中心)、教科所、少年宫、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案与研究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二)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小学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

2.中小学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

徐州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及职称量化积分标准评分办法

徐州市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标准及评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标准及评分办法。

第二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

一、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师德考核及学生满意度测评在80%及以上。

破格晋升人员,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

申报人所学专业应与申报评审的学科相同或相近。

学教不一致的,若前学历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应通过自学考试取得2门任教学科专业课程的结业证书。

三、职称计算机要求1.取得国家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

2.取得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3.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

4.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继续教育要求在聘期内年均不少于48学时。

五、教育工作要求(一)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委书记或少先队大队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其中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2年以上。

支教半年视为任职班主任1年。

(二)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的班级、团队、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及中层干部、校级干部等专职管理岗位;或负责音乐、体育、美术、劳技、信息(电教)、综合实践活动(实验)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每年应有活动计划,有固定的活动组织、备课、总结、学校考核。

六、教学工作要求(一)任现职以来,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能胜任一定年级段的教学工作或毕业班教学工作并独立指导学生实验等工作。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资格标准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根底和专业根底,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程度,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开展前沿的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构造,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才能。

具有较强的教学才能,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才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老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指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根底上,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根本合格〔根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别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获得博士学位后,获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本科院校中40岁以下的老师必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纯熟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老师须纯熟掌握第二外国语〕。

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程度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才能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才能。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岗位职责)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现对我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实施范围(壹)省政府各部门主管的高等学校和地方政府主管的高等学校。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原则(壹)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突出学科队伍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选拔、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科学管理。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岗位类别和等级(壹)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可根据教师于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于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根据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教育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和在各级职业教育研究室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和教研人员。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延迟申报或不能申报: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

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须有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的实践经历,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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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为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职在岗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职务资格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4.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基本理论知识。申报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有关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已取得教育类硕士以上学位并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修过规定科目且成绩合格者,相应课程可免考。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理研究员职责,可以直接认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第九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四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

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4.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

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本科院校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仅具有本科学历的须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 第十八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

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九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二十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

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

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二十一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有4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

励1项。高等职业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校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中级职务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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