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 国税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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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所在地 的地方税务 机关缴纳 。对采用异 地汇款方 式缴纳税 款的 。 原汇 总缴纳 单位所在 地的地 方税务机关 应通知铁 路局将税 款直接 汇入税务机 关在 国库开设的 。 待缴库税 款 专户 。 ( ) 装箱和 特货公司货 运业务 应纳的印 花税向 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 关缴纳 。 二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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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路运输 企业在收取 货物运 杂费的 同时 必须 代征 托运方 应纳的 印花税 ,并记 入运费结 算 凭证 的 印花税 ” 目内 。 费结算凭 证不 再加 盖 印花 税代扣 专用章 。 项 运
四 、 款 缴 纳 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代 征 的 托 运 方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与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应 纳 的 印 花 税 统 一 由 各 铁 路 运
税额 并已转入 成本科 目的 , 可从成 本科 目转入 进项税 额科 目 : 外贸 企业如 已按规 定计算 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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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退 税率之差 并已转入成 本科 目的 ,可将征 税率与 退税 率之差 及转入 应收 出口退税 的金 额转
入进 项税额科 目。 出口企 业出 口的上述 货物若 为应税 消费 品 , 另有 规 定者外 , 口企 业为 生产企 业的 , 除 出 须 按 现 行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消 费 税 ; 口 企 业 为外 贸 企 业 的 , 退 还 消 费 税 。 出 不
销项 税额一 口货物离岸 价格× 汇人 民 币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价+ 1 法 定增值税税 率 ) 法 定增值税税 率 出 外 (+ ×
一
算应纳税额 公式 : 应纳税 额= 出 口货物离岸 价格 ̄ b 人民 币牌 价) ( +征收率 ) ( q汇 +1 ×征收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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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标 签】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2﹞119号 【发文日期】2002-07-10 【实施时间】2002-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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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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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通知【标 签】小型出口企业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04﹞38号
【发文日期】2004-08-10
【实施时间】200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现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未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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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第190号1996年9月26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外贸企业(不包括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下同)增值税计算等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规定如下,从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或销售除免税货物、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考虑到外贸企业购销业务和财务核算的特殊情况,为了便于征管,如果外贸企业购买或销售内、外销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能分别核算,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中准予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运输费用比例,可按30%的比例确定计算。
纳税人无论选择哪种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有关外贸企业内外销库存商品及进项税额转账处理问题,市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117号)已作具体规定。
为了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发生内外销转账业务后,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开具有关证明,凡是没有税务机关开具的“进项税额确认证明”的内外销转账业务,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计算抵扣。
三、为了方便征管,考虑到外贸企业往来账款核算中多数是按客户名称确定使用应收或应付账款,而且应付账款绝大部分是购进出口货物的欠款的实际情况,在计算未付款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仍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即: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5]3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2.24
【实施日期】1995.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国税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
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37号1995年2月24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文件的规定,现将消费税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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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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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不征收营业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2﹞212号
【发文日期】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注释:200961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8.12.05
•【文号】[88]国税流字第059号
•【施行日期】1988.12.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88年12月5日(88)国税流字第05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最近,各地反映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有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将不同税率的出口产品放在一起核算的,要分别不同产品按不同的适用税目、税率计算退税。
划分不清的,退税税率一律按从低的原则办理。
二、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三、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包括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产品的出厂价为出口产品的离岸价,其收取的外汇按国家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计算退税。
四、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出口本区生产的产品,根据“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一律按特区的征税规定办理退税。
五、对进料加工出口产品的退税,应扣除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金额。
应扣除的减免税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减免税金额=(进口料、件的到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实纳关税+实纳产品税)×进口料、件的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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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黄金及其饰品,出口货物报关单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函﹝2006﹞98号
【发文日期】2006-08-22
【实施时间】2006-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8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若干税收业务【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5﹞60号【发文日期】1995-03-15【实施时间】1995-03-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了上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 1.凡1993年12月31日以前进行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关于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问题《通知》第三条"出口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出口货物耗用购进货物所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和水、电、气等费用所含进项税额。
并按《通知》第四条所列公式每月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产品成本中,年终进行清算、调整。
3.关于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仍按《通知》中的原则,计入产品成本中,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二、关于委托代理出口的确定及税收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
其"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与受托方双方签定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受托方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报关,结汇等出口手续,报关单,结汇单上经营单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可以凭上述单证办理出口退税或出口免税。
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出口的,若委托方未给受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自营出口处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
值税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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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
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签】停止若干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大国税转﹝1996﹞22号
【发文日期】1996-02-16
【实施时间】1996-02-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税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特此通知。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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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
【标 签】出口退税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2001﹞51号
【发文日期】2001-03-21
【实施时间】2001-03-2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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