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灋”字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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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灋”字探源
——以“灋”字含义研究为视角如果说中国理论法学界有一个“哥德巴赫猜想”,那一定非“灋”字的含义研究莫属。

费孝通先生有句名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

这句话来对古往今来“灋”字探源的意义所在做出了最好的诠释。

“灋”(古同“法”),最为权威的解释是取自于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多数学者和教材中也引述了此种经典表述。

《说文解字》中的“灋”义:
“氵”水,凖也。

北方之行。

象众水并流,中有微阳之气也。

“去”去,人相违也,从大,凵声。

“廌”廌,解廌兽也。

似牛,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

象形,从豸省。

中国古代典籍有一个显著特点,往往没有推理步骤与逻辑,而直接得出结论,《说文解字》也是这样。

更何况该书成书较晚,能否真实反映上古人类的思维值得怀疑。

所以,当代“灋”义研究,就是以《说文解字》为基础,不断批判和继承,并且添加新诠释,进行新论证的过程。

当代学者对古代“灋”字含义的研究,是以《说文解字》为基础,在批判和继承的基础上添加了新的诠释,同时也进行了新的论证。


枢衡提出了对《说文解字》的质疑,胡大展、武树臣、张永和先后给出了既不同于《说文解字》,也不同于蔡枢衡的新解读。

首先对《说文解字》中的“灋”的解释提出质疑的是蔡枢衡先生,他的核心观点在其名著《中国刑法史》中表现出来:“灋”的古义是流。

“灋”义的发展演变过程与“刑”有关。

蔡先生在其《中国刑法史》中指出:“灋是廌触水去。

解廌触定,放在水上,随流漂去便是法。

足见法字本义是流。

”“字形既由水去组成,作为刑罚,自然舍流莫属了。

很显然,法字的最古义是流,就是水上流去。

在法刑合一以前,法字是简册的含义。

法刑合一的结果,意味着法和刑两个概念都因丧失固有内容而变化。

就法而言,法训为废(禁止),法训为逼(指使、使命),法已成为禁止和使命的概括词。

因为禁止和使命是君令的表现形式,君令的内容,原是衡量事物的标准,从此法的含义,变成统治者所规定的治理标准,也就是法家之所谓法。


从上述文字中可以看出蔡先生除了对“廌”的观点与《说文解字》相似,对“灋”字作了与《说文解字》迥异的新解。

蔡枢衡先生对“灋”义的新释读在其著作《中国刑法史》《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中有所论述:
氵,“平之如水”四字和“法今文省”四字,同样是后世浅人所妄增。

画蛇添足,不可为训,无待多言。

水去二个因素表明:水流人离,义极明显。

因为水平必须水静;流则不平。

水以流为常态。

水平与流去,不能同时并存。

后人不知“平之如水”四字出于补缀,遂误解为法
字表示公平。

去,谓驱逐也。

亦即陆上放弃。

灋是水上流去。

方法虽异,作用相同。

廌,灋……又省作廌。

狱训触,转训廌;狱训觉,转训觉,转训灋。

法是角触定罪处罚制度的名称。

在蔡枢衡先生之后,胡大展先生、武树臣先生陆续对“灋”义给出了既不同于《说文解字》,也不同于蔡枢衡的解读,可以看作是探索“灋”义第三条道路的开端。

胡大展先生认为,灋的最初含意应是“判决”。

它描绘廌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

“氵”系实物水,许慎系以今度古,应当取缔抽象的比喻说。

康殷将灋的结构分为氵、廌、人、器四部分,理由是根据灋字的结构要求和造字原理,用廌来决讼断狱,以其触击定罪,必有触击的对象,确定了抱器的人便是触击的对象。

这就满足了铭文的整体结构要求,也符合古人造字象形的原理。

据盂鼎和克鼎铭文,一个判定为有罪,或应否定,或应废弃(人、器沉入水底);一个判定为无罪,或应肯定,或应佑护(人、器浮于水面)。

作者根据东方古代各国圣河审判中以沉为罪、以浮为无罪的通例。

认为“法”字的意义从判决引、借和发展,不仅中国一例,古代许多国家的文字发展史中也能见到(古希腊、古罗马、古巴比伦、古希伯来最早出现的法律语词都是神判、判决之义)。

胡先生最大的贡献是注意到了铭文、汉字造字原理以及比较法的材料。

武树臣先生的观点是,一个世世代代执掌兵刑的部族,在古代法
律生活中发挥了持久的影响;水在原始社会中具有禁忌上的和行为准则上的特殊功能;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具有重要意义以及由此可产生严重的后果。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合起来就是“法”。

氵,源于远古禁忌和流放,以水为界的部落,把“罪犯”赶到河那边去,江河便同时具有“国界”和“刑罚”的双重功能;水同样起了消灭疫鬼、保障平安的双重作用。

廌,是蚩尤皋陶,世代执掌军事和司法之职的部族的图腾。

廌非神兽,而是传说时代法律实践活动的真实写照。

除了《大盂鼎》铭文,武先生主要运用古代神话传说进行推理和想像。

一切学问皆自怀疑始,关于“灋”义的探源仍在艰辛的探索之中,也许只有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们社会生活当中消失之时,此种探索和争论方可止息。

但是在这一景象实现之前,应当明确一种态度:任何一种方法都不能单独的证明,如同诉讼证据上孤证难以让人确信,一定要形成一条证据链条,使得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书证、物证和人证能够互相印证。

就像医用无影灯原理,我们对同一事物研究的角度越多,使用的方法越多样,阴影和遗漏就会越少,可信度就越大,也就越接近于历史真实。

同时,研究者应当站在古今融合的立场上,对古人保持一种“同情的理解”,正如陈寅恪先生所说:
“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

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

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

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
最小之一部;欲藉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具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与对象,始可以真了解。

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

否则数千年前之陈言旧说,与今日之情势迥殊,何一不可以可笑可怪目之乎?但此种同情之态度,最易流于穿凿傅会之恶习;因今日所得见之古代材料,或散佚而仅存,或晦涩而难解,非经过解释及排比之程序,绝无哲学史可言。

然若加以联贯综合之搜集,及系统条理之整理,则著者有意无意之间,往往依其自身所遭际之时代,所居处之环境,所熏染之学说,以推测解释古人之意志。

由此之故,今日之谈中国古代哲学者,大抵即谈其今日自身之哲学者也;所著之中国哲学史者,即其今日自身之哲学史者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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