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法规教案

旅游政策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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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教案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攀枝花大学《旅游政策法规》

教案

2014 ~~ 2015 学年第 1 学期

学院旅游学院

授课教师陈晓红

职称

2014年 9 月 15 日

旅游法规教程教案

武夷学院 旅游系教案 课程:旅游法规教程 班级:2008级景区开发 授课老师:褚老师 授课时间:2009.9-2010.1

旅游法规教程 一、本课程每节课教学环节设计 1、回忆上节课主要内容,课堂提问,创设环境,引出新内容(6分钟) 2、讲授本节课内容(35分钟) (1)突出重点 (2)分析难点 (3)解析疑点 3、总结本节课内容(2分钟) 4、布置课下作业及课下预习内容(2分钟) 二、学习旅游法规教程的总体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从而使旅游专业众多的莘莘学子成为精通业务知识、熟悉政策法规的称职的导游人员,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三、教材:李建于.旅游法规教程.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7. 四、参考文献: 1、韩福文:《旅游政策与法规》,辽海出版社,2006. 2、安徽旅游局编:《旅游政策与法规》,安徽人民出版社,2002. 3、魏震铭:《旅游法规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8、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编:《旅游法规常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1. 9、后智钢等,《旅游法规和政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10、韩寿祥,《旅游法规教程》: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11、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编:《旅游法规文件选编》,中国旅游出版社,1990.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新时期党的基本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熟悉和掌握。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 学习目标: 1、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以及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 2、熟悉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3、掌握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 1、重点: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难点: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教学过程: 邓小平理论是继毛泽东思想后又一伟大的当代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行动指南,是党和国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 一、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1、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2、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的时间和会议:1999.3.9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 3、邓小平理论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列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第一,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旅游法规常识》练习卷(简答题、案例题)

《旅游法规常识》练习卷(简答题、案例题) 一、简答题 1、我国《文物保护法》对地下埋藏文物进行考古发掘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文物保护法对地下埋藏文物进行考古发掘的原则是: 1、地下埋藏文物属国家所有,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2、经发掘出土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3、未经国家特许,任何外国团体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 2、《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答:属于下列情形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包括旅游者)哪些人不准入境? 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外国人包括旅游者,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③患有精神病、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④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4、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有哪些? 答:消费者经营者之间的权益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分为五种: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起诉。 5、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旅游投诉案件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本规定所列的旅游投诉范围。 6、我国《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的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旅游法规课程介绍

旅游法规 课程英文名:课程编号: 学分:2 学时:36 先修课程:无替代课程:无 一、课程目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深刻地认识到旅游法律法规及其旅游政策在旅游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熟悉旅游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掌握旅游法律规范的实质,通过正确地运用旅游法律规范分析具体案例,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将来更好地从事旅游管理工作,正确地运用与自觉遵守旅游法律规范,并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求学生在学习本课程时既要深入掌握我国旅游法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的内容,又要提高自己分析与解决实际旅游法律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学习相关的国际法知识,为加快我国旅游与国际接轨,并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法律体系而努力奋斗。 二、课程主要内容: 旅游法规是高等学校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研究国内外现行的旅游法律规范。本课程主要介绍旅游法规的基本知识的和一般原理。主要内容包括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旅游合同、旅行社经营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旅游交通、饭店管理、旅游资源管理、旅游税收、解决旅游纠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课堂讲授与训练,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旅游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精神实质。 三、教学方式: 课堂讲授和课外练习相结合。 四、教材和主要教学参考书: 教材:《旅游法规教程》,罗有贤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主要参考书: (1)《旅游法规与政策》,田勇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5 (2)《旅游理论与实务》,叶晓辉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9 (3)《旅游法学》,刘铁红主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1

(4)《旅游管理法规教程.第二版》,向三九主编,暨南大学出版社,2007.9 (5)《旅游法规.修订版》,卢世菊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 (6)《旅游法律教程》,吴佩江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9 五、考核方式及要求: 笔试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平时占10%,期中笔试20%,期末笔试70%。六、课程标准: 第一章旅游立法 主要知识点: 1、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规的产生 2、旅游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3、中国的旅游立法 4、外国的旅游立法 能力培养要求: 本章要求学生掌握旅游法的定义、调整对象和中国旅游立法的程序,了解旅游法规与旅游业发展的相互关系,在头脑中建立旅游立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旅游法律关系 主要知识点: 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3、旅游法律关系的确立 能力培养要求: 本章要求学生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旅游法律关系的种类和构成要素,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相关知识,能对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第三章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主要知识点: 1、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2、经营者的义务 3、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保护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一章《宪法》基本知识 一、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我国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了解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有哪些具体 内容。 二、重点和难点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中国资产 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地位;人民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的内容和性质;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教学方式: 讲述式、启发式 四、教学时数: 教学内容:第一课时第一节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导入新课: 古人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成败;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我 们学习宪法的历史,最根本的目的,是能够从宪法的历史发展中得到一些经验和启示,更好 的运用于和服务于今天的宪政建设。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以至最后消亡的过程, 宪法作为一种历史现象,也逃不出这个规律。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17.18世纪资产阶级 革命的产物。 一、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 1、|英国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策源地。 2、美国是成文宪法的先驱 3、法国是欧洲大陆制定宪法最早的国家8 4、宪法产生的条件、 (1)宪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是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商 品经济的发展,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要求人们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的权利主体。平等、 自由成为商品经济的时代精神,而近代宪法正是以平等自由为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所以,发达的商品经济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 )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资产阶级在 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建立了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使资产 阶级以人民代表的名义进入议会和国家机构,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和要求。资产阶级 在革命胜利之后便以根本法的形式将这种政治制度固定下来,借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所以,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产阶级专政政权的建立是宪法产生的政治基础。 (3)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是自由、民主、人权等宪政思想的传播和深入人心。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人宣传“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权力分立” 等民主宪政观念,并为人们普遍接受,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宪法产生的条件。 (4)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是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也逐渐增多,这 就需要一部法律为各部门法规定所遵循的共同的基本原则,宪法应运而生。 (二)宪法的发展 1、近代宪法的发展: 2、现代宪法的发展: 3、宪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宪法的主要发展趋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编写说明 旅游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主要研究和介绍旅游业的宏观法律法规和区域性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旅游政策,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入手,进行系统的广泛的深入研究。揭示了旅游业在全面的和方向性的发展方面的法律环境问题。通过对旅游法规课程的学习和掌握,有助于加强对旅游市场营销、旅游管理、旅游财务管理、课程的学习和理解。 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应能掌握“法律”、“法规”、“旅游法律环境”、“旅游环境”、“规范性”、“旅游法律政策”等基本概念、基本方法与基本理论;了解其理论的演变过程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阶段以及各国的主要理论和经验;熟悉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过程及其方法;在熟练掌握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应能利用有关理论和方法,学会用所学知识研究旅游中的新问题,分析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并初步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应注意以下问题: 1.注重培养学生思维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从旅游法规体系的建设、旅游法律关系、旅游组织、旅游合同、旅游的安全、游客及旅游纠纷与处理次展开,注重前后之间的逻辑性,章与章之间内容相扣以及章与章之间内容的相互独立性。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旅游法规作为一个具有统一性的、系统性的知识体系又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体系。 2.研究旅游法规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 旅游法规是发展中的理论,在不断地充实和完善。学习过程中,不仅要将教材所涉及的内容传授给学生,还结合现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进行学习,对旅游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予理论上的深入,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旅游法规的现实性,并将旅游法规出现的新问题融入教学中,增进课程学习的思想性和前瞻性。 3.将案例教学有机融入教学过程 旅游法规是一门实践性、系统性和应用性较强的综合课程,案例教学将能有效增进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和理解,增强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效检验学生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教材每章都附有思考题、案例分析等,以此作为检验学生学习状况,同时还可增加其他的案例和企业实践,让学生结合理论对案例和法律实践活动作出合理解释,并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巩固所学理论知识。 本课程建议学时数为:18学时

旅游政策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1)

《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16岁的李某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属于______的合同。(效力待定) 2、外国人到未对外国人开放的景点旅游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______。(旅行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______。(导游证) 4、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责任机构是,______其职责是领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5、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 6、法的发展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7、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导游费,并赔偿______违约金。(同额) 8、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9、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______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 10、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必须成立并营业一年以上,而且必须经______批准。(国家旅游局) 二、单选题 1.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 )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前提和基础。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D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只赔偿直接损失 D.不负赔偿责任 4、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 )的,扣除10分。A A.有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B.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C.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D.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缴纳( )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B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120万元 6、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者。B A.1万元以下 B.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 C.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 D.100万元以上 7、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娱乐场所,必须经过( )审核批准。C A.文化、公安、工商部门 B.文化、旅游、公安部门 C.文化、公安、卫生部门

旅游法规案例教程参考答案.doc (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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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实训”参考答案 第一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一、旅行社的设立 1.(1)Y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处罚依据是《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的分社和服务网点的

三、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与年审管理 1.(1)王某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 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 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予以一次扣除6分。在年 审时,一次性扣除6分的,要给予警告批评。 2.(1)C (2)D (3)C (4)A (5)B (6)A 3.(1)BD (2)ABC (3)AC 四、导游人员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1)1)导游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并向旅游者兜售 物品。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条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导游 向游客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会吊销 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实 施办法》,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一次 性扣除8分;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一次性扣除 6分。累计扣达10分,暂缓通过年审。 (2)1)不属于。如果是旅行社的决定或者 其他外部作用影响,致使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的,不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擅自中止”,

《旅游法规》教学大纲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1221100 课程中文名称:旅游法规 课程类别:专业课 课程学分数:3 课程学时数:54 授课对象:旅游管理,第二学期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 一、教学目的 本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专业必修课程,是一门基础学科,也是获取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必修课程。旅游法规是一门实践操作性极强的课程。通过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要使本专业的学生准确掌握旅游法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使学生掌握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饭店、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资源、旅游者出入境、旅游交通、旅游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及世贸总协定等方面管理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学会用旅游法规来分析和解决旅游企业实际问题的方法,同时培养旅游专业的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为毕业后成功地走上社会参加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实践打下基础。 二、教学要求 本门课程主要讲授国家颁布的有关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旅游行业存在的问题及丰富的相关案例予以阐述。通过授课,使学生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讨论,使学生能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旅游市场,培养和提高学生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同时,为学生们的导游考试做好准备。教学中贯彻启发式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吸收近年来旅游法规研究所取得的共识性研究成果,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适当安排课堂讨论,并通过指定学生阅读相关书籍,引导学生进行学习。以此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中企业管理发展需要的,依法从事旅游及相关管理工作合格的实际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 三、教学方式 1.教学方法 以教师引导、讲解,学生听、记、分析为主,部分内容采用启发式教学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注重引导和鼓励学生自学获取知识,增加讨论课、答疑课等教学环节。 2.教学手段 在教学中采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全部采用电子教案等更先进的教学手段。 3.对外语的要求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通过授课,建立和巩固学生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结合旅游行业实际,使学生对我国 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准确把握有关法规条款。 通过案例分析与 讨论,使学生能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发展的旅游市场, 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 分析能力,并能在后续专业学习和实践当中不断总结和提高。具体培养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 了解旅游相关法律规范的重要条款 了解法学核心基础理论 能力目标 会对旅游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会采用有效法律手段维护相关主体的权益 能处理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中发生的法律纠纷 素质目标 具备健康高尚的道德情操 获得法学基本理论素养 养成较强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 本课程内容可分为三大部分:旅游法总论,计划 2学时,主要介绍中国旅游业与旅游立法 课程内容、 要求及教 学整体设 计 现状,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与权限,国外的旅游管理体制,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构成要素及其确立与保护;旅游相关法规,计划 28学时,结合案例,逐一介绍相关法律 规范,着重讲解与旅游行业相关的重要条款。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计划 4课时,介绍旅 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概念、 范围和及内容,国内、国际法律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现状, 旅游投诉的概念及处理程序。本课程计划 34学时,2学分。 教材和参 考书 教材:浙江省旅游局:《旅游政策与法规》,中国旅游出版社 2007年版 参考书目:乜瑛:《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考核方案 设计 本课程的学生学业评价由平时考核( 30%和期末考试(70%两部分构成。平时考核内容 包含出勤率、课堂表现、作业情况;期末考试采用闭卷笔试。 课程资源 的开发与 利用 完善课件、试题库的建设,拍摄和整理音频和视频资料;建立起课程网站,为进一步丰富 课程资料提供平台;通过天空教室,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充分利用学院图书馆、资料室 丰富的期刊、参考资料。 进度表 附:教学日历 课程培养 目标设计 (能力目 标、知识目 标和素质 教学目标)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教学内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

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旅游法规教案

旅游法规 教师姓名 章节名称第一章中国旅游法制建设 §1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 授课 时间 2课时 教学目的 知识目的:掌握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发展过程,旅游产生消极因素; 能力目的:能用法规知识分析经济的发展是旅游法产生的基础 教学要求重点: 旅游的概念、发展过程和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难点: 旅游立法应包含的内容 教学内容纲要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一)经济的发展是旅游法产生的基础 1.旅游的概念 2.旅游的发展过程 3.旅游业发展产生的消极因素 (二)现代旅游业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二、WTO与中国旅游业 (一)加入WTO对旅游业的影响 (二)WTO对旅游法制建设的影响 教学方法 与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教师讲授和启发、学生课堂讨论、体验 课后作业旅游法是如何产生的? 参考资料韩玉灵.旅游法教程.第一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课后小结 本章节内容里要介绍旅游法产生的条件与过程,重要的不在于难度和深度,也不在于概念理论,关键在于理解和接受。结合实际生活中的

例子,授课效果更好。 辅导答疑旅游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是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旅游法的产生与发展过程。

旅游法规 教师姓名 章节名称 第一章中国旅游法制建设 §2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3 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立法简介 授课 时间 2课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能够了解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情况,其他国家旅游法制建设的情况,以及我国与旅游发达国家法制建设的差距。 教学要求重点: 旅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情况 难点: 我国与旅游发达国家旅游法制建设的比较 教学内容纲要§2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一、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 二、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一)旅游法 (二)旅游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三)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3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法制建设 一、美国的旅游立法 二、日本的旅游立法 三、新加坡的旅游立法 (一)新加坡旅游法制建设的特点(二)立法概况 教学方法 与教学手段 多媒体教学;教师讲授和启发、学生课堂讨论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导游员擅自更改行程安排遭投诉,旅行社该不该担责任? 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 答案:(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一、欺诈旅游者,如何退赔 案例:某单位30多名职工,计划组织出境旅游,并与多家旅行社联系。黄某获知此消息,主动与该单位张某联系,并与其协商出境游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方张某代表单位30多名旅游者在乙方盖有B旅行社第二营业部的公章的合同上签字,黄某也签了字。黄某说10日内安排东南亚、港澳十二日游,张某按合同规定当场交了15万元的预付款。10日后张某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单位30多人也是多次问询,张问黄原因,黄讲了很多理由,时间一拖再拖,张某多次提出退钱无果,后来黄某避而不见。张某只好找到B旅行社,要求一是承担责任,二是双倍退款。而B 旅行社负责人称,一是黄某不是B 社的职工,合同与本社无关,二是张某等30名旅游者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合同当事双方应是张某单位和B 旅行社第二营业部,张某等30多人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旅游法规教程教案

旅游法规教案 经济管理系 ***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旅游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熟悉和掌握。 第一节邓小平理论 学习目标: 1、了解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 2、熟悉法的基本知识; 3、掌握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重点、难点: 1、重点: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难点:旅游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讨论法 教学过程: 第一节旅游法的产生及调整对象 一、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活动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旅游活动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向前发展,既有以经济为目的的旅行经商活动;也有以公务为目的的国事访问;更多的是观光消遣旅行、文化和修学旅行、宗教旅行等。 1845年,库克在莱斯特正式成立了托马斯?库克旅行社,专门从事旅游代理业务,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专职的旅游代理商。旅行社的出现具有划时代意义,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活动中的这些矛盾、冲突和纠纷日趋增多和复杂化,如何处理和解决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经营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活动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国际旅游业之间的关系、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提到了一些国家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使他们已经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整上述各种社

会关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旅游法”的概念出现了。日本、韩国、巴西、墨西哥、英国、美国等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专门用于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时,世界一些国家和旅游组织还签订了一批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使旅游立法工作日趋完善。 二、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世界旅游立法分为国际旅游立法和国内旅游立法。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旅游立法机构,国际旅游立法是各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原则下,就其适用的旅游法律规范,按照其意志共同协商的结果,国际旅游法律规范一般是以公约、条约和协定等形式表现出来,根据缔约国家的多少,又分为双边或多边公约、条约和协定等。其适用的范围一般只限于缔约国和承认参加国,不涉及其他国家,也不能侵害其他国家的利益。国内旅游立法是一个主权国家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利益而制定的旅游法律规范,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国国家主权范围内,但其中涉外内容,外国人在该国境内时也必须遵守。 (一)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3、《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4、《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5、《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6、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等国际公约。 (二)发达国家的国内旅游立法 1、美国的旅游立法 2、日本的旅游立法 3、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其他国家也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本国旅游法律。如1966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1969年英国出台了《英国旅游发展法》。此外,西班牙、菲律宾、法国、埃及、瑞士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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