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注意事项

3. 应用范围不同
•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是必须遵守的; • 团体标准只是对某一团体适用。
4. 制定周期不同
• 政府主导制定的国家标准周期长; • 而团体标准制定的标准周期短,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需求。
团体标准的重要意义
• 1.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虽不是国家鼓励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但相较于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有着更短的制定周期以及更高的市场要求;既能填补国家标准的空白,又能够灵活的吸纳行业 内优质的新产品、新技术,及时反映行业特点。
• 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 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
30 • 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日。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技术审查阶段
• 审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 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两种。
• 强制性标准为必须执行,以GB为开头,是对保障人身 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 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
• 推荐性标准为推荐执行,以GB/T开头,是对满足基础 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 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起草阶段
•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组成工作组进行起草工作,包括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试验和验证等, 确定标准技术内容,深入研究并不断完善;起草编写应符合GB/T 1.1、GB/T 20000、GB/T 20001、 GB/T 20004 等系列国家标准要求,形成团体标准草案;
函审:
• ①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 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xx团 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要求,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有关文件,规范行业管理,推进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课程体系开发和管理应用技术标准化工作,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互协调、互相支撑的培训机构研发、教学、评价等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培训机构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新职业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决定组织开展新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联盟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提出,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组织国内的部分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在中国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内使用,并服务于本行业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行业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研发、生产、经营、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提升行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三)制定过程开发、公平、透明;(四)优先支持符合经济发展方向、促进科技进步、企业管理创新和满足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五)立足技能,服务行业发展,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第四条北京新职业技能培训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联盟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代号为大写字母XZY。
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英文对照版式。
若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修订)》全文及修订说明

附件3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保健品化妆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Health products and Cosmetic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ZHCA,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委办工-〔2015〕66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协会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ZHC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如“T/ZHCA XXX-XXXX/ISO XXXXX:XXXX”。
T/ZHCA XXX-XXXX发布年号发布顺序号社会团体标准代号团体标准代号第四条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并印发。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并充分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各领域代表参与。
第六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团体标准的提案受理、行业调研、立项评审、征求意见、审查论证、批准、发布、宣贯推广、复审等。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03月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规范要求,为培育和发展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协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标准是由协会按照市场竞争、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组织会员及相关方面按照协会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协会会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协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在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下,都可提出编制协会标准的需求。
第四条协会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协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CAMET)、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组成,格式为团体标准代号/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年号。
如:T/CAMET 01066-2016。
第二章协会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协会设立标准管理部门(协会标准部),其职责:(一)标准化工作管理;(二)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三)起草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四)管理和协调标准化工作;(五)开展与有关标准化机构的联络;(六)开展标准制修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七)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通过和发布阶段的具体工作;(八)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情况评价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协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TC),TC是协会在城轨交通领域内,为协会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非法人组织,其委员由会员中的城轨交通业主单位代表、协会专家和学术委员会、各专委会、分会等机构主抓技术或负责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起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其秘书处工作细则;(二)提出协会团体标准化发展规划;(三)编制并维护协会标准体系表;(四)提出协会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五)协会标准立项及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必要的技术论证;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协商一致;(六)提出标准宣贯建议;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七)协调指导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版权等技术问题;(八)组织实施标准的复审;(九)指导和检查分技术委员会工作;(十)协会标准化工作的咨询;(十一)负责与国内外相关的标准化技术组织的联络;(十二)标委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他事项。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认协技[2015]117号
【发布部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发布日期】2015.04.30
【实施日期】2015.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认协技[2015]117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二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5年4月30日附件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认证认可行业自主创新,满足行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会员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的。
国家标准委最新解读《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为此,《中国标准化》杂志记者采访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围绕上述问题及各方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
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16年3月,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归口

团体标准归口详细描述如下:
1、归口管理:团体标准由团体按照其章程规定进行自主管理,包括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等。
在自主管理的基础上,国家鼓励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
2、归口单位:团体标准的归口单位通常是相关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
这些社会团体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组织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并对其进行管理。
3、归口程序: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参与,反映各方共同需求。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解决的,由团体理事长或者主任委员签发,以公告形式发布团体标准。
4、归口要求:团体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5、归口监督: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的互认和采信工作。
同时,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进行监督,发现团体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6、归口作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
行为,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同时,团体标准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团体标准 实施方案

团体标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团体标准是指由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自愿组织制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技术规范或管理规范。
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技术创新,对于推动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1.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团体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行业内的产品质量、生产流程、服务标准等,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2. 提高产品质量。
团体标准的实施可以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减少因为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提高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3. 推动技术创新。
团体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行业技术的不断进步,提高整体技术水平。
4. 服务消费者。
团体标准的实施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者对行业的信心和认可度。
三、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1. 确定制定团体标准的需求。
首先需要明确制定团体标准的目的和意义,确定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组。
由相关的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成立团体标准的工作组,确定工作组的组织结构和成员名单。
3. 调研分析。
对相关行业的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国内外相关标准的制定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制定团体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4. 制定团体标准草案。
根据调研分析的结果,制定团体标准的初步草案,明确标准的内容、范围、技术要求等。
5. 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
将制定的团体标准草案向行业内的专家、企业和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6. 发布实施。
经过专家评审和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团体标准正式发布并实施,同时进行宣传和推广,确保标准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四、团体标准的实施方案1. 建立标准宣传教育体系。
通过行业会议、培训讲座、宣传资料等方式,向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宣传团体标准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大家对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2. 加强标准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的标准执行监督机制,对团体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机械工业健康发展需要,依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机标协”)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为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中机标协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中机标协的代号由中机标协英文名称缩写CAMS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示例:T/CAMS ××××-××××第四条倡导机械工业领域的协会、学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与中机标协共同制定、发布联合团体标准。
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中机标协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
双编号示例:T/CAMS/社会团体代号××××-××××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中机标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原则上,不与其它专业协会冲突。
第六条中机标协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工作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机械工业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或中机标协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有关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与标委会委员相同。
第七条根据制定团体标准需要设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定第八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九条团体标准和联合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应符合《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条中机标协理事、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中机标协秘书处受理,并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提交学术工作委员会评估。
第十一条经学术工作委员会评估、中机标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工作组负责组织起草。
工作组原则上由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
第十二条学术工作委员会或有关专家、委托的标委会、中机标协相关专业领域分支机构对团体标准进行审查。
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函审。
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委员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由中机标协秘书处编号,中机标协理事长批准,以中机标协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由中机标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
特殊情况下,经中机标协批准,项目最多可延期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十六条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和对现有标准的修订或其他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即由立项阶段直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或审查阶段。
第四章团体标准实施第十七条鼓励中机标协理事、会员单位积极宣传、推广、使用团体标准,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相关的检测、认证、评价等活动。
第十八条中机标协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团体标准原则上每三年复审一次,对其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五章知识产权第二十条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中机标协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机标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一条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应在立项时《按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暂行)》对专利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 CAMS”;中机标协理事、会员单位通过团体标准开展的检测、认证、评价等活动,在取得授权后可使用此标识。
第二十三条联合团体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联合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并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按照“谁需求、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细则1 总则1.1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规范》和《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团体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工作程序和要求。
1.3 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1.4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机标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1.5 团体标准审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专业的技术领域审查;二是学术委员会的审定,中机标协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审定工作。
1.6 中机标协推动和推荐优秀团体标准成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2 标准立项2.1 中机标协理事、会员单位可随时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2.2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由中机标协秘书处审查、受理。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a. 《团体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1,一式一份,附电子版);b. 《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一式一份,附电子版)。
2.3 中机标协秘书处对受理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审核协调和汇总后,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建议,提交中机标协学术工作委员会评估。
2.4 中机标协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机械工业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机标协相关专业领域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标委会”)开展团体标准立项评估。
符合立项要求的,由中机标协下达团体标准制定计划,中机标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2.5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应填写《团体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团体标准立项程序申报。
2.6 团体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
标准部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中机标协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团体标准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 标准起草3.1 团体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应按立项要求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起草。
工作组组长单位应为中机标协理事或会员单位。
3.2 团体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3.3 起草团体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a. 工作简况,包括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等;b. 标准编制原则、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c. 明确是否有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即说明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还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基础上制定的;d. 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e. 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f. 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g.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h. 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i.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j.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3.4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工作组组长审核,经中机标协秘书处同意并发文,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3.5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
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3.6 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3.7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3.8 对于已有成熟标准草案的项目,如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现行团体标准的修订项目,或其他标准的转化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代号:FTP),即在正常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程序类别代号:A)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程序类别代号:B),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程序类别代号:C)。
4 标准审查4.1 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团体标准送审稿及有关附件,经工作组组长审阅后报中机标协秘书处,由中机标协秘书处提交学术工作委员会组织审定。
4.2 学术工作委员会根据标准审定工作需要确定9-13名专家组成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委托标委会、中机标协相关专业领域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标审委”),负责标准的审查。
4.3 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
如无特殊情况,应采用会审方式。
4.3.1 会审的程序和要求:a. 学术工作委员会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审委委员;b. 会审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c. 会审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团体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5)和《标准审查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表6)。
4.3.2 函审的程序和要求:a. 函审时,学术工作委员会应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及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由工作组提供),提交给标审委委员;b. 标审委委员一般应在收到函审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c. 函审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d. 学术工作委员会应组织工作组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e.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协调一致的,工作组应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由学术工作委员会再次组织函审,或改为会审。
4.4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或终止计划。
5 标准报批5.1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按表1规定的要求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等相关附件,并由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填写《团体标准报批签署单》(见附表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文件以公文形式报中机标协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