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二轮承包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第二轮承包地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关于第二轮承包地的法律规定,内容涵盖承包地的取得、流转、保护等方面。
一、第二轮承包地的取得1. 承包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轮承包地的承包主体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
具体资格认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 承包程序(1)承包方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承包申请,说明承包意愿和承包面积。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承包方的申请进行审议。
(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承包方案后,承包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
(4)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 承包期限第二轮承包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可以依法续包。
二、第二轮承包地的流转1. 流转主体承包方为第二轮承包地的流转主体。
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
2. 流转程序(1)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期限、费用等事项。
(2)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3)流转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 流转限制(1)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
(2)流转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流转费用应当合理,不得过高。
三、第二轮承包地的保护1. 土地用途保护第二轮承包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承包方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土地质量保护承包方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土地质量,防止土地退化。
3. 生态环境保护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四、法律责任1. 违法承包承包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质量、损害生态环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合同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
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具有深远意义。
(完)目录总第二节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中公教育接待⑧群249687731,加群请说明来自文库,方便管理通过!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

⼟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主要调整的是在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可以说是我国专门针对⼟地承包制定的司法解释。
接下来,店铺⼩编就带着⼤家⼀起看看⼟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的主要内容。
⼟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第⼀章受理与诉讼主体第⼀条下列涉及农村⼟地承包民事纠纷,⼈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于分配的⼟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当事⼈⾃愿达成书⾯仲裁协议的,受诉⼈民法院应当参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第145条⾄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未达成书⾯仲裁协议,⼀⽅当事⼈向农村⼟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当事⼈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当事⼈接受仲裁管辖后⼜起诉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起三⼗⽇内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和承包⽅为当事⼈。
前款所称承包⽅是指以家庭承包⽅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式承包农村⼟地的单位或者个⼈。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的,由其代表⼈进⾏诉讼。
农户代表⼈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未依法登记取得⼟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三)前两项规定的⼈死亡、丧失民事⾏为能⼒或者因其他原因⽆法进⾏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
第⼆章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五条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条、第三⼗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效。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是我国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方式,为了应对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和越来越多的荒田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我国也为这种经营制度设立一部法律即农村土地承包法,而为应对实际施行中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也就应运而生,下文将为您展现这部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章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领导。
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2005329134620059114514820059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默认分类 2008-11-18 20:31 阅读559 评论0字号:大中小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05-27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草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林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并明确承担具体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岗位。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条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期为国家规定的法定期限;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法定期限的剩余期限。
承包期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第六条发包方是指依法所有农村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
第七条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承包合同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补签或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

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司法解释时间:2012-02-08 03:35来源:嘉乐作者:靖女其姝郑州律师点击:11 1035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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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部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中起重要作用的法律。
它规定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对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的分析:
1. 第一条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根据这条规定,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通过集体组织形式承包土地,并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
这个原则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农村稳定的农业生产。
2. 第二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内容。
土地承包包括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承包土地后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力,包括种植、养殖、林果等。
这个条文确立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和经营的权益。
3. 第三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的期限。
土地承包的期限按照年份计算,一般为30年。
土地承包期满后,可以延长承包期限。
这
个规定有利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的积极性。
4. 第九条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制度。
这个条文规定,承包方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承包或者转让。
承包方流转土地的,需经过集体农民组织批准,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这个条文对土地流转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民把握经营机会。
5. 第十一条规定了土地保护的原则。
这个条文规定了对土地的保护措施,包括不得侵犯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不得征收承包土地,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土地等。
这个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 第十三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和让与的制度。
这个条文规定,经批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让与来进行转移。
这个条文确立了土地经营权转移的合法性,有利于农民在经营中进行合理的土地资源配置。
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外界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稳定农村社会和促进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