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的著作权和新闻剽窃
著作权名词解释

著作权名词解释安娜法令:也称安娜女王法令。
法的原名为《为鼓励知识创作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1710年生效,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
该法规定,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其作者享有14年的版权保护期,期满作者尚未去世,可以顺延14年。
《安娜法令》在世界上首次承认作者是著作权保护的主体,确立了近代意义的著作权思想,对世界各国后来的著作权立法产生了生大影响。
版权:系著作权的同义语。
版权法:亦称《著作权法》。
版权页:载明版权内容的专页。
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1.书名、作者、版权所有者、出版者、发行者、印刷者;2.书号、定价、开本、印张、插页、出版日期、版次、印次、历次印数。
有的还注明发行范围。
版权转让费: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向他人转让其作品的版权所获得的经济报酬。
版税:作品的使用者根据合同的约定,从使用作品所得的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付给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报酬。
版税的计算方法是:定价乘以发行数(或印数)乘以一定的百分比。
版税率: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从作品使用者的收入中抽取的百分比,并以此计算版权,取得作品使用费。
版税率可因作者的知名度、作品的种类、质量、授权使用的范围、版权计算方法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在签订作品授权或许可使用合同时协商确定。
保护期限: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享有财产权利的时限。
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著作权人有权因他人使用其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笔名:作者在发表作品时使用的、用以替代真实姓名的别名。
表演者: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传说作品的人。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般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区别

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区别(原载《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7期)一、区别剽窃、抄袭、不规范引用的必要性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是将剽窃、抄袭并列的,说明当时是将抄袭和剽窃当作两种不同行为看待的。
2001年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抄袭”删除,保留了“剽窃”,这是将抄袭与剽窃混为一谈的表现。
根据这个规定,一个行为只要不是剽窃,肯定也就不是抄袭。
这就为狡猾的抄袭家们开了方便之门。
近年来,侵权人越来越狡猾,为了避免被指控为剽窃,他们很少使用秘密的、没有标注的方式侵权。
但是,他们的标注往往是非常狡猾的:其一,标尾不标头。
抄录的文字开头没有任何标记,没有冒号和引号,没有“某某某说”等引导语,仅仅在引文结束的地方加一个角标。
让读者弄不清楚角标之前有多少文字是他人的文字。
其二,有注无标。
文章的结尾有几个注释,但是在正文中没有角标(当然也没有引导语、冒号、引号),读者弄不清楚每个注释与正文中哪段话相对应。
其三,标头不标尾。
在引文的开头,如“某某某说”的“说”字后面加一个角标,注释栏里也有一个详细的、对应的注释。
但是,某某某究竟说了多少话,几百字还是几千字,读者看不出来。
其四,标在中间。
比如,抄录了别人600字,他的角标不是放在600字的结束处,而是放在第200字和201字之间,给读者的印象,不是抄录了600字,而是引用了200字。
其五,抄袭注释。
也就是连注释一起抄袭。
精明的将注释体例改一改,使前后一致。
马虎的连注释体例也不改,将各种不同体例的注释全部原封不动地抄到自己的作品之中。
给读者的印象是:反正作者是有注的。
其六,改动一些无关紧要的单词,配合以“参见”。
如将“一百多年”改为“百年以上”,将“此后”改为“从此以后”,注释中不是说“见”,而说是“参见”。
这种方法,与传统“引书法”的要求相反:故意地“使自记之语与所引之说”“相混淆”。
……一旦受到抄袭的指控,他们往往以不是秘密窃取来狡辩:我有注释,不是秘密窃取,所以不是剽窃。
剽窃的定义

精品文档关于文学创作方面剽窃给出的定义:
“按照国外学术研究最重要的规范指导书之一《美国语文学会研究论文写作指南》的定义,“剽窃”指的是一种欺骗形式,它被界定为“虚假声称拥有著作权:即取用他人思想之产品,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拿出来的错误行为。
”……在你自己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申明其来源的,就是剽窃。
(第30页)
报告中举出的例子包括:
1、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对见解、资料、用语的来源出处“没有给予相应的承认”的行为:“复述他人行文或特别贴切的词语”、“变换措词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2、总体的剽窃: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抄袭;
3、直接抄袭:直接的从他人论著中寻章摘句,整段、整页地抄袭;为了隐蔽,同时照搬原著中的引文和注释。
4、在通篇照搬他人文字的情况下,只将极少数的文字做注,这对读者有严重的误导作用;
5、为改而改,略更动几个无关紧要的字或换一种句型;
6、错误理解综述的概念:“综述”的意义或许在于,相同或相近的思想出自不同的论者,因而有必要将其归纳整合,形成一种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分析视角。
抄袭是将部分综述对象照单全收。
7、跳跃颠转式抄袭:从同一源文本中寻章摘句,并不完全遵循源文本的行文次第和论述逻辑;
8、拼贴组合式抄袭:将来自不同源文本的语句拼凑起来,完全不顾这些语句在源文本中的文脉走向。
注意:抄多少的百分比虽能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抄袭的严重程度,但多抄几个字、少抄几个字同样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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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新闻记者上岗培训讲座)四川省版权局徐登明2008-09-17 四川成都讲座提纲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二、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四、著作权的邻接权五、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管理六、著作权侵权行为及保护途径一、著作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亦称版权。
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广义概念包含著作权与邻接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二)著作权的法律性质TRIPS协议认定知识产权是私权。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
著作权与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相比,又有特殊性: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
著作权与物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区别(三)著作权的内容指著作权具有的具体权利。
有两类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益)。
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权利。
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12项。
被视为著作权内容的权利还有:注释权、整理权、编辑权、追续权等。
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取得与期限著作权的取得:注册取得与自动取得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作品登记的目的与作用著作权的期限: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期的区别(五)著作权使用费:版税、一次性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二、著作权主体和客体(一)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著作权主体的分类: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完整主体和部分主体、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演绎作品的主体、合作作品的主体、编辑作品的主体、影视作品的主体、职务作品的主体、委托作品的主体、美术作品的主体、匿名作品的主体(二)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客体的概念(作品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构成著作权作品的条件(独创、可复制)著作权作品的分类:按主体和归属分类、按作品从属关系分类、按表现形式分类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三、著作权的实施和限制(一)著作权的实施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
外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剽窃,即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行为。
随着全球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剽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本文将介绍一些主要国家的剽窃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借鉴。
二、美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美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Law)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播放、翻译、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2. 侵权责任美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5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美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法典》第18卷第506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5年的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
三、英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英国著作权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7项专有权利。
2. 侵权责任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根据《英国侵权法》第2条,剽窃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人需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和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英国,剽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英国法典》第279条,侵犯著作权可能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英镑的罚款。
四、德国关于剽窃的法律规定1. 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Urheberrechtsgesetz)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出租、展示、表演、播放、改编等使用作品的行为均构成剽窃。
剽窃行为的认定
知识文库 第18期79剽窃行为的认定高 雅近年来,剽窃行为在各个领域层出不穷,在著作权方面的剽窃行为尤为严重。
很多作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结果却不尽人意。
究其原因,国内现有的法律仅对何种行为构成剽窃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文的具体适用规则导致了作者维权难的状况。
本文从剽窃行为的法律界定入手,分析了剽窃行为的特征,并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几种认定剽窃行为的方式,试图准确的构建出认定剽窃行为的具体方法,期望对司法实践作出些许贡献。
一、剽窃行为的法律界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对剽窃行为的处罚,但是并没有对剽窃行为作出具体的界定。
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剽窃行为作出具体的界定。
本文所讨论的“剽窃行为”是著作权意义上的剽窃,即将他人的作品全部或者部分据为己有,从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一种违法行为。
二、剽窃行为的特征 1.剽窃行为具有欺骗性剽窃行为的欺骗性是指剽窃者通过剽窃行为一方面骗取了社会的认同和称赞,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另一方面,通过出版发行、许可使用等方式,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从而对原著作权人的经济和精神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从本质上看,剽窃行为是一种欺骗公众、不劳而获的行为。
2.剽窃行为具有故意性剽窃行为的故意性是指剽窃行为人在进行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主观上存把他人作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当做自己作品的故意。
由于人类对社会的认识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内具有局限性,而作者的创作灵感往往来自于同样的社会背景或者历史背景,因此,雷同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如果作者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但是客观上又与他人的作品有相同或者相似之处的情形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就会大大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原创作品减少会阻碍知识的传播、交流和应用,进一步妨碍社会的进步。
3.剽窃行为具有公开性剽窃行为的公开性是指把剽窃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一是剽窃行为人在剽窃作品上以自己的名字署名,二是剽窃行为人公开发表了剽窃的作品。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但在形式上有所区别
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但在形式上有所区别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但在形式上有所区别。
答案:这个表述正确。
解析说明:一、一般说明:剽窃是指行为人以隐蔽的手段,将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著作权法将剽窃、抄袭同时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几乎将所有著作权术语作了立法解释,唯独对剽窃和抄袭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术语未作定义。
二、剽窃与抄袭区别何在著作权法将剽窃、抄袭同时并列规定为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几乎将所有著作权术语作了立法解释,唯独对剽窃和抄袭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术语未作定义。
可以认为,立法上要么认为剽窃与抄袭同义;要么认为剽窃与抄袭异义,总之必须有个明确的解释(选择)。
为了在量上更精确地把握两种侵权行为的区别,则更赞同立法上将剽窃和抄袭作区别解释,即认为:剽窃是指行为人以隐蔽的手段,将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两者在侵权方式、侵权程度上都有区别,剽窃比抄袭更严重,情节严重的剽窃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三、“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有人认为,抄袭即赤裸裸地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原封不动或稍作改动后拿来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而剽窃则须将他人文章改头换面,乔装打扮,删节补充,窃其精华。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剽窃与抄袭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与区分。
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但该《条例》未对剽窃与抄袭加以区分。
查商务印书馆1999年新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
可见,剽窃与抄袭实际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庄羽诉郭敬明著作权纠纷案
郭敬明抄袭事件:看如何认定文学作品抄袭一、案情介绍1、事件背景原告:庄羽,山东人,在青岛念生物专业,后来又念新闻专业。
当过记者,做过编剧,出版作品涉及小说和散文,喜好收藏和旅行,从多伦多留学后回国就职于瞭望东方周刊,2006年结束记者工作,开始自由职业生活。
被告:郭敬明,1983年6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中国作家、上海最世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最小说》等杂志主编。
高中时期以“第四维”为笔名在网站榕树下发表文章。
2、事件经过郭敬明、庄羽均是国内知名的少年作家,后者著有《圈里圈外》,与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样,均是描写青年男女之间感情纠葛的小说。
庄羽以《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在故事情节、人物特征、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圈里圈外》为由,于2003年12月将作者郭敬明、出版发行单位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诉上法庭。
庄羽起诉称,其于2002年11月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后,庄羽发现,春风文艺出版社于2003年11月出版的郭敬明所著《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以改头换面、人物错位、颠倒顺序等方法,剽窃了《圈里圈外》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里圈外》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抄袭多达100余处。
为此,庄羽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等。
一审判决后,郭敬明不服提起上诉。
《梦》是他独立创作的作品,认为《梦》与《圈》的主要人物、情节、语言上并无实质性的相似之处。
最终经法院认定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中有12个主要情节均与原告作品中相应的情节明显雷同。
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近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得以出版。
其行为存在过错。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常引用参考文献与抄袭剽窃的区别是什么
/file/200612219709.html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判例要点及评析六、引用他人的作品与自己创作的作品不能加以区别的,属于抄袭;引用时所采用的注明出处的方式难以让他人明了所引用作品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关系的,不属于合理使用。
刘元举诉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到了如何把握引用、引用与抄袭的关系。
在《蝉蜕的翅膀》(下称《蝉》书)一书中,被告使用了包括原告的《西部生命》(下称《西》书)一书在内的一些作品。
对《西》书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是不加区别、不做任何提示截取《西》书部分内容变成《蝉》书的内容。
二是引用,在引用时,《蝉》书说明所引用的部分是一位作家“描述”或者“说”的,并改变了所引用文字的字型和字号。
《蝉》书后所附“引用参考文献”列举了包括《西》书在内的所使用的作品。
对《西》书的列举方式是:《西》,原告著,春风文艺出版社1996年1月版。
《从渤海到瀚海》,载原告著《西》第3—9页。
《河西大走廊》,载原告著《西》第10—20页。
《西部生命》,载原告著《西》第21—34页。
《一种生命现象的诠释》,载原告著《西》第35—44页,等。
被告辩称,对第一种形式的使用,已在书后的“引用参考文献”中注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所使用内容的篇章和页码,不应构成抄袭;对所引用部分,已注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所使用内容的篇章和页码,属于合理使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主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抄袭的主要特征在于将他人创作当作抄袭者自己创作,它的结果会使读者对所使用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产生误解,误以为所使用部分是使用者独立创作完成的。
就第一种使用方式而言,被告虽然在书后列举了包括原告姓名及其作品在内的所引用参考的文献,但《蝉》书的写作,采用的是将所使用《西》书内容当成自己创作内容的写作手法,引用参考文献的方式亦不能将他人创作与被告创作区别开来,因此符合抄袭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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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的著作权与新闻剽窃
摘要:
由于现行法律在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方面的一概而论的规定,使得我们在界定新闻
作品著作权方面出现很大的冲突与困难。加之公众的认知不明确,导致在新闻传播中本应得
到保护的权利往往被忽视,许多的新闻剽窃现象极大的破坏了著作权制度的权威性,给新闻
传播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障碍。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刚刚迈入场竞争化的道路,只有对
新闻作品正当的著作权加以有力有效的保护才能促进新闻传播事业发展壮大,才能提高新闻
产品的质量,也只有这样,电视、电台、报社的运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的新
闻事业才真正具有法律的保障。
关键词:
新闻作品 新闻传播 著作权 《著作权法》 新闻剽窃
正文:
新闻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保护的一切权利,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
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等权利。但是基于新闻其自身的
特殊性,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合理的。新闻的价值在于传播,只有在广
泛的向外传播中,新闻作品的价值才能得到体现,否则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空泛的。同样 ,
由于指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既为保护、鼓励知识创新,保护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权
利,又要保障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故此,著作权法在对作者享有著作权予以
保护的同时,又对著作权进行限制。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著作权限制,“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
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
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
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
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
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
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
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其中,对关于新闻作品著作权的限制的规定,可作以下归纳:(三)、
(四)、(五)项提及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第(四)、
(五)项很明确,是“刊登或播放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而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
中引用以发表的作品,”。这里规定是“引用”,而非全盘刊登或播放他人已发表的新闻作品
却不支付报酬,或是擅自署自己的名。若出现此种情况则已经构成对新闻作品的剽窃,著作
权人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者责任。
剽窃是指将他人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发表。剽窃他人的作品严重损害了作者的人身
权和财产权,它是各国版权法都产加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由于新闻的特殊性,对新闻的剽
窃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我们一般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1)看原作是否为独家新闻、独家
采访。(2)看是否深入采访。如果被指控为“剽窃”的作者是在获悉其他媒体报道后才进行
报道的,这就会出现前后两则报道内容相同的情况。只要后报道者能拿出采访笔记、初稿等
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就不应认定为剽窃。(3)看作品的构思、风格。每位报道者
驾驭语言的能力不一,内容相同的新闻作品只要出自两人之手,作品的构思、文字风格一般
都会有所不同。
著作权人认定了对自己新闻作品的剽窃后,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侵权行为予以救济。
由于,新闻剽窃行为不仅是对著作权的侵犯,还是一种违反公平原则、正当竞争的行为,因
此,我们可以选择《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救济。在法律竟合的情况下,
如何选择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罚结果就会有所不同,正确适用法律对
新闻作品剽窃的规范意义重大。《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应
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
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如何处罚,《实施条例》第五
十一条规定,对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至5000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
条对商品主体或营业主体混同行为的处罚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中,
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罚款多为一万至二十万元。相比之下,《著作权法》对剽窃的处罚
要轻得多。《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二至六款对非法复制出版等传播行为做了限制,但非法
复制品如不发行,则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构成严重损害,正因为如此《实施条例》第五
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行为的,罚款1万至10万元或者
总定价的2至5倍,处罚程度较单纯剽窃重得多。
剽窃新闻作品的刊载,本身就是一种传播活动,对新闻作品剽窃的法律适用应考虑剽
窃新闻作品的传播危害,看它是否对同行的市场构成损害,是否与对手进行市场争夺。如果
刊载剽窃之作的媒体与刊载原作的媒体业务上本无竞争,则应适用《著作权法》,因为两媒
体之间既然没有竞争就不存在不正当竞争问题,这也符合《著作权法》对剽窃行为静态处罚
的本意。如果新闻作品剽窃给同行业务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新闻作品剽窃没有作具体规范,我
们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去加以认定。
对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本文只是进行了粗浅的探讨,许多的看法仍显十分幼稚。
但本文觉得对新闻作品的界定并对其著作权加强保护意义重大,目前的法律规定过于绝对,
不利于市场竞争下,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是否应该完善现行法规,值得学界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知识产权研究》第十卷 唐广良 主编 中国方正出版社
3. 《论新闻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 陈奇恩 载于《法官论知识产权》 陈 旭 主编 吕
国强 副主编 法律出版社
4. 《新闻作品剽窃与不正当竞争》 程德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