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 o n t r a c t s,简称P I C C)第一章总则

第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条(本通则的适用)

(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

(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条(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条(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条(诚信和)

(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条(惯例和习惯做法)

(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条(通知)

(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如第(2)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到达”被通知人。

(4)为本条的目的,“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它意图的告知。

第条(定义)

在本通则中,

-“法院”包括仲裁庭;

-“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营业地是指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在确定该营业地时)应考虑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知道或考虑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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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条(的定义)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第条(要约的撤回)

(1)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2)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

第条(要约的撤销)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约人发出通知之前送达受约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

(b)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约人已本着对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第条(要约的拒绝)

一项要约,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

第条(承诺的方式)

(1)受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是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承诺。

(2)接受要约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3)但是,如果根据要约或者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约人可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则承诺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

第条(承诺的时间)

对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如果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应适当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承诺,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第条(在规定的时间内承诺)

(1)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承诺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约人时起算。

(2)在计算承诺期间时,承诺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承诺通知在承诺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到要约人地址,因为该日在要约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承诺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条(逾期承诺、传递迟延)

(1)逾期承诺仍有承诺的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约人,

(2)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时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第条()

承诺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

第条(更改要约的承诺)

(1)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要约,并构成反要约。

(2)但是,对要约表示承诺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异议,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第条(书面确认)

如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的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更改了合同,或者收受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入之处表示异议外,构成合同的部分。

第条(合同的订立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在谈判过程中,凡一方当事人坚持须根据特定事项或特定的形式达成的协议订立合同,则在该事项或该形式达成协议前,合同没有订立。

第条(条款待定的合同)

(1)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意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

(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

(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

(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代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理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

第条(以非诚信进行谈判)

(1)当事人谈判自由,达不成协议不承担责任。

(2)但是,以非诚信进行谈判或以非诚信突然中断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如一方当事人不打算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仍开始或继续谈判的,即为以非诚信进行谈判。

第条(保密的义务)

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应保密的信息,另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不泄露或不得为自己的目的不适当地使用该信息,不论其后合同是否订立。如果适当,违反本条的救济可包括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所获利益来给予赔偿。

第条(合同的形式)

(1)本通则不要求合同须以书面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合同可以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2)如有条款表明其文字已完全包含了当事人所同意的条件,不得以先前的声明或协议来与之冲突或对之进行补充。但此声明或协议可用来解释合同文字。

(3)书面合同如有条款规定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不得以其它方式协议修改或终止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已使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该当事人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条(根据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1)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依本章18条至20条的规定,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

(2)标准条款指事先订立的为一方当事人通常、重复使用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无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谈判而实际使用。

第条(合同形式的争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并就标准条款以外事项达成协议,合同应根据商定的条款和实质上共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没有不当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不愿受此合同的约束。

第条(意外条款)

若标准条款的内容、语言或表述具有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的特点,则不具有效力,除非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接受。

第条(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如果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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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条(协议的效力)

如无任何进一步要求,合同可仅由双方的协议订立、修改或终止。

第条(错误的定义)

对有关合同订立时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的不正确假设即为错误。

第条(相关错误)

(1)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因错误无效,如果订立合同时错误如此重大,一个处于相同情况下的通情达理的人若了解事实真相后只会就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并且:

(a)另一方当事人制造此错误或导致此错误,或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错误,而使误解方一直处于错误状态是有悖于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或

(b)另一方当事人在宣告合同无效时没有本着对合同的信赖行事。

(2)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可宣告合同无效,如果

(c)该当事人由于重大疏忽而犯此错误,或

(d)错误与某事实相联,而关于该事实发生错误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应由误解方承担。

第条(表述或转达错误)

在表述或转达声明时发生的错误视为发出声明人的错误。

第条(对不履行的救济)

若一方当事人所依赖行事的情况为不履行合同提供或已能提供救济措施,该当事人无权宣告合同因错误无效。

第条(欺诈)

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若他订立合同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欺诈性陈述导致,包括语言、做法或对依据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他应予披露的事项的欺诈性隐瞒。

第条(胁迫)

一方当事人可宣布合同无效,若其订立合同是因另一方当事人不正当的胁迫,且在适当考虑到各种情况后,胁迫已急迫、严重到足以使其无其他合理选择。特别地,如使承诺人受到威胁的行为或不作为本身是非法的,或以此来获取承诺是非法的,则为不正当的胁迫。

第条(重大悬殊)

(1)如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个别条款不合理地使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一方当事可宣告该合同或个别条款无效。在此,其中应考虑到:

(a)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依赖、困境或迫切需要,或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的事实,以及

(b)合同的商业环境和合同的目的。

(2)经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修改该合同或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

(3)经收到宣告合同无效通知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也可以如前款所述修改合同或条款,条件是该方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依赖该通知行事以前及时告知发送通知一方当事人。本章第12条(2)款的规定相应适用。

第条(自始不能)

(1)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有关的财产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条(第三人)

(1)如欺诈、胁迫、重大悬殊或一方当事人错误归因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而第三人的行为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则可宣告合同无效,其条件与由另一方当事人本身签订的合同宣告无效的条件相同。

(2)如欺诈、胁迫或重大悬殊归因于第三人,而其行为不由另一方当事人负责,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此欺诈、胁迫或重大悬殊,或者在合同宣告无效时还未本着对合同的信赖行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第条(确认)

如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在可宣告合同无效的期间开始后明示或默示地确认合同,不得再宣告合同无效。

第条(合同的修改)

(1)如一方当事人有权宣告合同因错误而无效,但另一方当事人声明愿意或已按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履行合同,则合同视为按后者的理解订立。另一方当事人的此种声明或履行,必须在其得知此种理解之后,在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本着对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行事以前迅速作出。

(2)作出此种声明或履行后,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即行丧失,任何以前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均丧失效力。

第条(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

必须以通知宣告合同无效且该通知须送达另一方当事人。

第条(期限)

(1)适当考虑到各种情况,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必须在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有关事实而得以不受约束地行事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

(2)如据本章第8条可宣告合同中的个别条款无效,则宣告期限自另一方当事人坚持该条款之刻始。

第条(部分无效)

如宣告无效的依据只影响合同的个别条款,则无效的效力仅限于这些条款,只要适当考虑到相关的所有情况后有理由维持合同的剩余部分。

第条(宣告合同无效的追溯力)

(1)无效宣告具有追溯力。

(2)宣告合同无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返还其据已宣告无效的合同或合同部分所提供的一切,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同时返还根据已宣布无效的合同或合同部分所接受的一切,或如一方当事人不能返还实物,应对所收之物给予补偿。

第条(损害赔偿)

无论是否宣告合同无效,已知或理应知道无效理由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使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如同其未订立合同的地位。

第条(规定的强制性)

本章规定具有强制性,除了在其涉及或适用于错误和初始不能的范围之外。

第条(未涉及的问题)

本通则不处理产生于以下事项的无效:

(a)缺乏能力,

(b)缺乏,或

(c)不道德行为或非法行为。

第条(单方面声明)

除非本通则另有规定,本章规定可类推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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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解释

第条(当事人意图)

(1)合同应根据当事人的共同意图来解释,只要该种意图能够确立。

(2)如该种意图不能确立,合同应根据与当事人相当的、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处境时应有的意图来解释。

第条(陈述和其他行为的解释)

(1)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行为应根据该当事人的意图来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此意图。

(2)如前款不适用,上述陈述和其他行为应根据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同的、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处境时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第条(相关情况)

(1)适用本章第一、第二条时,应适当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a)当事人之间的任何预备性谈判;

(b)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

(c)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任何行为;

(d)合同的商业环境和合同的意图;

(e)所涉贸易的条款和表述被普遍赋予的含义;和

(f)任何惯例。

第条(含义不清的合同条款的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对其的解释应使用所有的条款有效而不是使其部分失效。

第条(反条款提议人规则)

如是一方当事人所提议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优先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第条(从总体上参照合同)

对合同条款和表述应按其所在的整个合同或陈述来解释。

第条(填补空白条款)

(1)凡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约定一项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均为重要的合同条款,可以填补一项适合该情况的条款。

(2)在确定何条款为适当条款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语言中所表达的意图;

(b)合同的目的;以及

(c)诚信与合理性。

第条(语言差异)

如果合同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相同效力的文字起草的,若文本间存在差异,则优先根据合同最初起草的文字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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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一般履行

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可明示也可默示。

默示的义务源于:

(a)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b)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

(c)诚信和合理性。

如为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有理由期望另一方当事人的合作,则当事人应当合作。

(1)如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取得特定结果的义务,该当事人有义务取得特定结果。

(2)如一方当事人的义务涉及在进行一项活动中尽最大努力的义务,该当事人有义务尽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类似情况下所尽的义务。

确定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多大程度上涉及的是在进行一项活动中尽最大努力的义务还是取得特定结果的义务,其中应考虑到以下情况:

(a)合同明示地规定义务的方式;

(b)合同价格和其他条款;

(c)在取得预期结果的过程中正常所涉风险的程度;

(d)另一方当事人影响义务履行的能力。

如果合同未规定或根据合同不能确定履行,则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使履行质量合理并不得低于此情况下的平均水平。

一方当事人必须在下列时间履行其义务:

(a)如时间由合同确定或可根据合同确定,则在此时间。

(b)如一段时间由合同确定或可根据合同确定,则在此段时间内的任何时候,除非情况表明另一方当事人将选择一个时间,或

(c)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

未定期限的合同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合理期限的通知而终止。

)

(1)到期应履行合同时,可拒绝部分履行合同的提议,不论是否附有对履行合同剩余部分的,除非他这样做没有合法的理由。

(2)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额外费用,应由承担,但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1)如双方当事人能够同时履行,则当事人有义务同时履行,除非表明有其它情况。

(2)如仅一方当事人需要一段时间履行,则该当事人有义务首先开始履行,除非表明有其他情况。

(1)债权人可拒绝接受提前履行,除非他这样做没有合法的利益。

(2)一方当事人接受提前履行并不影响他履行自己义务的时间,如果该时间已定,而不管另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

(3)由于提前履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增加的额外费用,应由提前履行当事人承担,但不得损害任何其他救济措施。

(1)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或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履行地,一方当事人应:

(a)在债权人的营业地履行金钱债务;

(b)在自己的营业地履行任何其他义务。

(2)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合同订立后,因其营业地改变给履行增加的费用。

(1)如果合同未定价或没有确定价格的条款,在无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应视为当事人参考了订立合同时有关交易的可比较情况中为此类履行所普遍采用的价格,如无此种价格,视为参考了合理价格。

(2)凡价格由一方当事人确定而此定价明显不合理,则不管任何相反规定,应代之以合理价格。

(3)凡价格由第三人确定,而他不能或不愿定价,则应采用合理价格。

(4)凡决定价格需要参照的因素不存在或已不再存在或已不可获得,则取最近似的因素来代替。

或其他支付)

(1)可在付款地以正常商业程序中所使用的任何形式进行支付。

(2)但是,侵权人无论根据前款或出于自愿接受支票、其它付款命令或付款承诺的,被假定为只是在其能得到支付或承付时才如此做的。

(1)除非债权人已指定特定,支付可通过将款项转至债权人已告知其设立帐户的任何金融机构进行。

(2)在转帐支付情况下,债务人的义务在款项有效转至债权人的金融机构时解除。

)

(1)如金钱债务是以非付款地货币表示的,债务人可以以付款地货币支付,除非:

(a)该货币不能自由兑换;或

(b)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仅以表示金钱债务的货币进行支付。

(2)如债务人无法以金钱债务表示的货币支付,则债权人可要求以支付地的币种支付,甚至在第(1)款(b)规定的情形下亦可如此要求。

(3)如以付款地货币支付,应根据到期应付款时付款时付款地适用的通行汇率支付。

(4)但是,债务人到期应付款而未付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根据到期应付款时或实际付款时适用的通行汇率进行支付。

如合同未表明到期以何种货币履行付款义务,应以有关贸易中可比情况下为此种履行当事人所通常同意的应付款地的货币支付。

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为履行其义务所产生的费用。

(1)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多项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可在付款时指明该款项所付的债务。但是,该款项应首先支付任何费用,其次是,最后为。

(2)如债务人未作此指定,债权人可在支付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债务人声明款项所付的债务,只要该债务是到期的且毫无争议的。

(3)如根据(1)或(2)款未能确定付款指向,款项则支付符合以下顺序列出的标准之一的债务。

(a)已到期或将首先到期的债务;

(b)债权人最没把握获得履行的债务;

(c)对债务人而言负担最沉重的债务;

(d)最先发生的债务。

如前述标准均不适用,付款应按比例指向所有债务。

作适当修改后,第十八条适用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的指向。

凡一国的法律要求取得影响或使其履行不可能的政府许可,且该法律或各种情况并无其它表示,

(a)如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该当事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得许可;并且

(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其履约需要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1)按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获许可的当事人应依此行事,不得不当迟延。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2)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应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准予或拒绝给予许可的情况。

(1)如尽管责任方当事人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而在约定期间或,无此约定期间时,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间内,既未准予又未拒绝给予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

(2)凡许可只影响某些条款,则第一款不适用,只要在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后,即使被拒绝给予许可,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

(1)拒绝给予影响的许可时,合同无效。如拒绝只影响某些条款的效力,仅该部分条款无效,只要适当地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的其他部分。

(2)凡拒绝给予许可使合同的履行全部或部分不可能时,适用不履行规则。

第二节艰难条款

如果履约使一方当事人变得负担加重,他仍有义务依下列艰难条款履行其义务。

不论因为一方当事人履约费用增加或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减少,凡发生从根本上改变合同双方均势的事件,就出现艰难的情况,并且

(a)事件在订立合同后发生或为不利一方当事人所知;

(b)在订立合同时,不利一方当事人没有理由考虑到该事件;

(c)事件非受不利一方当事人所能,且

(d)事件的风险不由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

(1)在出现艰难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应没有不当延迟地提出该要求并应说明依据的理由。

(2)重新谈判的要求本身并不能使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约。

(3)如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诉诸法院。

(4)法院作出艰难裁决后,如果合理,可以

(a)在确定的日期根据确定的条件终止合同,或

(b)为恢复合同双方的均势而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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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不履行

第一节总则

本通则中“不履行”系指一方当事人未能根据其任何义务,包括有缺陷履行和。

一方当事人不得依赖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如果该不履行是由前者的行为或不行为或由其承担风险的其他事件所致。

(1)凡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得在另一方当事人给予履行前。

(2)凡双方当事人应相继履行,则应迟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在应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以前不予履行。

(1)在任何不履行的情况下,受损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一段额外的履行时间。

(2)在此额外期间,受损方当事人可不予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并要求损害赔偿,但不得采取任何其他救济措施。如他收到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获知后者在该期间内将不履行,或者如在该期间界满时仍未按约履行,则受损方当事人可采取本章规定的任何救济措施。

(3)如在未根本性迟延履约时受损方当事人已发出给予一段合理的额外期间的通知,他可在该期间界满时终止合同。如给予的额外期间长度不合理,则应将其合理延长。受损方当事人可在其通知里规定若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通知规定的额外期间履行,合同应自动终止。

(4)当未履行的义务只是违约当事人合同义务的一小部分时,第(3)款不适用。

(1)当事人对不履行可以免责,只要他证明此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障碍只是暂时的,在考虑到这种障碍对合同的影响来说是合理的一段期间内可以免责。

(3)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其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4)本条规定不妨碍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或不予履行的权利。

第二节履行合同的权利

如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付款而未付款,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付款。

若一方当事人负有一个非付款义务而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履行,除非:

(a)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履行;

(b)履行或有关的执行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

(c)应获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理由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

(d)履行具有排他的个人的特性;

(e)应获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他已知或应当知道不履行之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要求履行。

(1)凡法院判定违约方当事人履行,如该当事人不执行判决,法院还可令其支付罚金。

(2)罚金应付给受损方当事人,除非法院地法律另有强制规定。支付受损方当事人罚金并不排除任何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损方当事人已要求履行非金钱债务但在规定的期间或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没有获得履行,可对不履行采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

(2)如法院对于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判决不得得到执行,受损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其他的救济措施。

第三节终止

(1)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了根本不履行。

(2)确定未履约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时,应注意到以下重要情况:

(a)不履行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受损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除非另一方当事人并未预见也不能合理预见该结果。

(b)对尚未履行的义务的严格遵守是否是合同项下的基本要素。

(c)不履行是否是有意的或疏忽大意;

(d)不履行是否让受损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不能依赖另一方当事人未来的履行;

(e)如,违约方当事人是否将由于准备履行或履行而蒙受不相称的损失。

(1)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通过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来行使。

(2)如履行有迟延或与合同不符,受损方当事人将丧失终止合同的权利,除非他在已知或理应知道此或与合同不符合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凡在一方当事人履行之日前,很明显他将根本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终止合同。

有理由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将根本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要求对如约履行提供充分保证并同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在合理时间里不能提供这种,提出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

(1)终止双方当事人实现和获得未来的履行的义务。

(2)终止合同不妨碍对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

(3)终止合同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或者甚至在合同终止后仍将执行的其他合同条款。

(1)终止合同时,任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返还他所提供的一切,只要他同时返还他所收到的一切。如以实物返还不可能或不适当,合理时可以金钱补偿。

(2)但是,如合同的履行已延续一段时期且合同是可分割的,只能对合同终止生效后的那段时间的履行请求此类返还。

第四节损害赔偿和

(1)受损方当事人对于由于不履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补偿。这种损害包括他遭受的任何损失和被剥夺的任何,应考虑到受损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而产生的任何收益。

(2)该损失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痛苦或精神痛苦。

(1)只对以合理程度的肯定性确立的损害,包括未来的损害,进行补偿。

(2)对可能出现的机会的损失可根据可能性的程度进行补偿。

(3)凡不能以足够程度的肯定性确定赔偿金额,法院对于确定赔偿金额具有裁量权。

违约方当事人仅对合同订立时他预见或有理由预见到的很可能因其不履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凡受损方当事人终止合同并在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了替代交易,可对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以及任何更多的损害要求补偿。

(1)凡受损方当事人终止合同且未进行替代交易时,但对于约定的履行存在时价,可对合同价格与合同终止时的时价以及任何更多的损害要求补偿。

(2)时价是指合同应当履行地在类似情况上对交付货物和提供服务通常收费的价格,如果该地无时价,时价为可合理参照的另一地的时价。

如损害部分归咎于受损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或其应承担风险的其它事件,损害赔偿的金额应扣除上述因素导致的损害部分,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行为。

(1)违约方当事人对于受损方当事人本可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受损方当事人有权对试图减少损害而合理发生的任何费用要求补偿。

除非定有约定,对非金钱债务的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的利息自不履行之时。

(1)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支付一笔到期的金钱债务,受损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该笔债务自到期时起至支付时止的利息。

(2)应为付款地的支付货币的对于最佳借款人的平均利率,或者,凡该地在此利率,则为支付货币的发行国的此利率。上述两地均无此利率时,应为支付货币的发行国的法律规定的适当利率。

(3)受损方当事人有权对不付款给他造成的更大损害要求额外的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应一次付清。但是,当损害的性质使分期付款适当时,可以分期付清。

(2)可以指明分期付清损害赔偿。

以金钱债务所表示的货币或以遭受损害的货币两者中最为适当的货币估算损害赔偿。

一项条款,限制或排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或允许一方当事人的履行实质上有别于另一方当事人合理期望的履行,如果考虑到合同的目的,援引该条款是极为不公正的,则不得援引该条款。

(1)凡合同规定不履约一方当事人应支付受损方当事人一笔特定金额,受损方当事人有权获得该笔金额,而不管其实际损害如何。

(2)但是,凡特定金额大大超过了因不履行和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害,则可减少该特定金额,而不管任何与此相悖的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之比较 王永新 摘要:《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因此,《公约 》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 关键词:公约;通则;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Goods,以下简称“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公约》是20世纪以来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Commercial Contract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规则。《通则》“是迄今为止最为系统的对国际性契约的实体内容进行统一整理的一个法律文件”[1]。 这两个文件是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为重要的规则。《公约》与《通则》的目的都是为了协调不同法系、不同法域间的立法冲突,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明确具体且具有广泛适应性的规则。因此,《公约》与《通则》在理念、基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但是,《公约》与《通则》还是有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主要有: 一、适用范围不同《通则》的适用范围比《公约》广泛。《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3]。而《通则》对“商事”合同并没有给予任何明确的定义,只是在尽可能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以使它不仅包括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贸易交易,还可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或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即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全部。 二、适用方式不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条约,它以国际立法的方式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在缔约国间具有法律效力。在缔约国的当事人没有明文排除适用公约或没有约定所适用的法律时,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应该适用《公约》。但目前《公约》的缔约国数量有限,而且缔约国在加入《公约》时可以作保留,拒绝接受某些 条款,所以《公约》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此外,《公约》的内容不够完善,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其他法律问题又不得不适用国内法的规定。而《通则》不是以国际 条约的形式出现的,而是以国际重述(international restatement)的形式详尽阐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则。即“用非立法的手段统一法律”(unification of law by non-legislative means),并对国际商事合同领域的一些基本原则、惯例和习惯性做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表述。同时,《通则》的非强制性可以使它能更灵活地被接受;《通则》的条文富于弹性,又使得它能较广泛地被接受。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得以在自愿基础上自由选择《通则》适用于其所订立的合同[4]。 三、《通则》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比《公约》更全面、具体1.《公约》并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5],而《通则》明确“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并且包括例如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6]。2.对于损害赔偿,《通则》要求在确定受损害方有权得到的赔偿时,应

公共管理学作业册答案

电大《公共管理学概论》(教育管理本科)形成性考核册参考参考答案(2010) 案例分析答案在最后一页 一、填空 1、公共管理活动公共行政学 2、公共组织社会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权力 3、罗伯特达尔赫伯特西蒙新公共行政学 4、限制政府干预主张政府干预 5、非政府性公益性正规性 6、公共权力公共社会 7、政治实体行动方案和行动准则 8、调节性自我调节性 9、政策宣传政策分解物质和组织准备 10、事实价值 二、选择题 1C 2D 3C 4A 5B 6B 7A 8D 9B 10D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公共管理的内涵?P2 所谓公共管理,就是公共组织运用所拥有的公共权力,为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 (2)公共管理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 (3)公共管理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4)公共管理的过程是公共权利的运作过程 2、政府职能演变经过那几个阶段?P34 (1)限制政府干预 (2)主张政府干预 (3)对政府职能的重新思考 3、简述政府失效理论的基本观点及政府失效的几点表现?P45 政府失效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对人的“经济人”的假设。即认为人是自利的、理性的,而且每个人都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公务员也不例外。由此看来,在政治决策过程中,人的一切行为都可看成是经济行为,而使“政府政治过程的目的肯定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假设”受到质疑而不得不被放弃。 (1)公共政策失效 (2)公共产品供给的低效率 (3)内部性与政府扩张 (4)“寻租”及腐败 4、简述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基本特征。P49 (1)非政府性 (2)公益性 (3)正规性 (4)专门性 (5)志愿性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合同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下) 七、价金的确定 在一项规定了支付价金(佣金、报酬等)的商事合同中,或是对价金明确地给予规定,或是规定了确定价金的方式。[41]我只想对第二种情况进行探讨,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因为:A)确定价格的方式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或者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B)没有或看不出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 通常,在债的关系中,给付必须是确定的或能够确定的,这一对确定性的要求源丁?债的定义:如果债是对履行给付的一种法律约束的话,那么,为了产生这一约束,就必须对该项给付及其范围进行约定。在合同中仅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只规定应支付价金,但未恰当地对价金的“多少”作出规定时,就会产生有关合同有效性(或效力)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合同是否有效、以何种方式对这一欠缺进行补救、而通常补救这一欠缺的可能性有多大存有疑问。 《通则》第5,7条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条共有4款[42],为维持合同有效性,这四项条款一一规定了对此类欠缺进行弥补的规则。 我将尽可能全面地、比本文所论述的其他议题更系统地探讨这些规定和这些规定的基础。 1,首先我想探讨一下第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 式,但这一方式被认为是不恰当的,或依该方式无法确定价格。《通则》第5,7条中的第2款、第3款和第4款提出的三种假设与此情况相对应。 1)对由第三人确定合同价格的问题,无疑有着最久远和最丰富的论述 ①罗马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 这一问题首先产生于买卖契约。在买卖契约中,价金必须是确定的。这一问题是买卖契约核心问题,罗马法学家们的争论终于使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通过盖尤斯(gaius) [43]我们知道:对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第三人确定价格的问题,一些法学家认为契约无效,而另一些则认为契约有效。此外,盖尤斯还告诉我们上述分歧同样存在于赁借贷契约中(因此,涉及承包、运输,车辆租赁,提供专业服务等契约)。 盖尤斯告诉了我们这一争论的开端,但我们尚不能完全了解这一争论的整个发展过程。在那些认为契约有效的罗马法学家中,可能存在两种观点。 在合伙契约中,对于由第三人确定合伙人承担盈利或亏损的份额问题,法学家普罗库勒(Proculus)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确定(arbitraggio) ”方式。 a)由当事人双方选择的、特定的第三人自行决定。

合同法论文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作者:张文康 指导老师:朱辉强 【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通过约定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违约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应当始终把握公平地维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让违约方承担对方的损失。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法律的压力下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所支出的成本一般要超过正常履行合同所付出的成本,当事人从成本的角度考虑,轻易也不会违约,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就多了一份保障。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归责原则免责事由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

公共管理学作业homework答案

《公共管理学》homework(1) 一、名词解释 1.公共管理: 公共管理是指公公组织为解决公共问题,追求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制定公共政策、有效地实行与监督等,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 2.公共选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 3. 公共管理协调指协商、调整公共组织系统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和系统内部的各种关系,使之权责清晰,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有效地实现公共管理目标和提高整体效能的行为。 4. 公共管理监督是指依法对政府和公共事业组织等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二、单项选择 1.1926年在美国出版两本权威的行政学教科书《行政学研究导论》《公共行政学原理》的两位学者分别是( B ) 25 A.泰勒和法约尔 B.怀特和威洛比 C.威尔逊和古德诺 D.马克斯?韦伯和赫伯特?西蒙 2.公共选择理论理论对政府的本质和行为的基本假设是( B)

A.社会人 B.经济人 C.自动人 D.复杂人 3.大萧条以后,为资本主义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的经济理论是( A ) A.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 B.新自由主义取消政府干预理论 C.亚当?斯密的“小政府”理论 D.古典经济学派的限制政府干预理论 4. 最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文官制度的国家是( A )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美国 5. 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________,在他著名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中对政府财政的管理范围和职能进行了限定。( C ) A.威廉?配第 B.马歇尔

公共管理学作业答案

公共管理学作业1 一、简答题 1、简述公共管理模式得基本特征 (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重在公共利益上。 (2)政府组织与其她公共组织相统一,重在政府组织上。 (3)社会问题管理与资源管理相统一,重在问题解决上。 (4)结果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统一,重在结果管理上。 (5)管理所追求得公平与效率相统一,重在公平上。 (6)公共组织得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相统一,重在外部管理上。 (7)服务管理与管制管理相统一,重在服务上。 (8)管理制度与技术相统一,重在制度创新上。 2、简要说明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得主要职能。 第一,建立并维护社会与市场秩序。 第二,提供公共物品及基础服务。 第三,调控宏观经济并保持稳定。 第四,进行收入与财产得再分配。 第五,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 3、非政府公共组织得基本特征与作用就是什么? 非政府公共组织得基本特征就是(1)非政府性(2)公益性(3)正规性(4)专门性(5)志愿性。作用:由于非政府公共组织沟通了政府与社会各方面得联系,架起了政府与社会之间联系得桥梁与纽带,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发挥着双重性、广泛性、针对性、中介性、公益性得作用。 二、论述题 1、论述政府失效理论得主要内容及其给我们得启示。 答:政府失效理论得主要内容:政府失效也称政府失灵,就是指政府主体机制等方面有在本质上得缺陷,而无法使资源配置得效率达到最佳得情景。这一理论对人得假设,包括政府公务员,都就是经济人假设。由此,这一理论认为在政治决策过程中,人得一切行为都可以瞧成就是经济行为。政府行政过程中得目得肯定就是

增进公共利益得判断得到质疑。政府失效主要就是现在公共政策得失效;公共物品供给得低效率;内部性与政府扩张性; “寻租”及腐败。 政府失效理论给我们得启示主要有以下三点: 1)单纯依靠市场与过多依靠市场政府干预都就是行不通得,必须两者互相制约、协调才能促进市场得健康发展。 2)必须明确界定政府管理得范围、权限,同时积极培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自身而不就是靠政府去发挥作用。 3) 在进行经济改革得同时也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济体制改革得顺利进行。 4) 加强各项法律、法规得建设,使政府得决策过程与管理过程都能纳入正常得监督系统或机制之中。 2、结合实际谈谈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得职能应如何转变。 答:所谓政府职能转换并不就是简单得加强或削减政府得干预范围或力度,而就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得工作内容、工作重点、工作方式要有重要得改变。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得转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改变管理念,为全社会提供服务。2、改革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3、加强法制建设,形成公平竞争得市场经济体系。4、实行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5、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综合以上政府工作内容、重心得转移,我们可以用简单得四句话概括政府职能转化得特点,即:政府工作由全面转向适度;由微观转向宏观;由直接转向间接;由人治转向法治。例如: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得影响下,无论就是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就是平民百姓都以文件为依据,即所谓得红头文件。在今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条件下,就显现出不稳定、随意性等一系列得问题与局限性。我们过去曾经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严重对立起来,否定了市场经济对促进生产力所起得重要作用,阻碍了社会经济得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尤其在竞争充分得领域更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得调节作用,积极利用这支“瞧不见得手”,与此同时也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以保证市场经济得健康发展。 公共管理学作业2 一、简答题: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英对照)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 (缔约自由) 第1.2条 (无形式要求 第1.3条 (合同的约束性) 第1.4条 (强制性规则) 第1.5条 (当事人排除或修改通则) 第1.6条 (《通则》的解释和补充) 第1.7条 (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第1.8条 (不一致的行为) 第1.9条 (惯例和习惯做法) 第1.10条 (通知) 第1.11条 (定义) 第1.12条 (当事人规定的时间的计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代理权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2.1.1条 (订立的形式) 第2.1.2条 (要约的定义) 第2.1.3条 (要约的撤回) 第2.1.4条 (要约的撤销) 第2.1.5条 (要约的拒绝) 第2.1.6条 (承诺的方式)

第2.1.7条 (承诺的时间) 第2.1.8条 (规定期限内的承诺) 第2.1.9条 (逾期承诺与传递延迟) 第2.1.10条 (承诺的撤回) 第2.1.11条 (变更的承诺) 第2.1.12条 (书面确认) 第2.1.13条 (合同的订立基于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 第2.1.14条 (特意待定的合同条款) 第2.1.15条 (恶意谈判) 第2.1.16条 (保密义务) 第2.1.17条 (合并条款) 第2.1.18条 (书面变更条款) 第2.1.19条 (按标准条款订立合同) 第2.1.20条 (意外条款) 第2.1.21条 (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的冲突) 第2.1.22条 (格式合同之争) 第二节代理人的权限 第2.2.1条 (本节的范围) 第2.2.2条 (代理权的确定及其范围) 第2.2.3条 (显名代理) 1 第2.2.4条 (隐名代理) 第2.2.5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第2.2.6条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责任)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_国际经济法论文.doc

晚近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的发展_国际经 济法论文 使中断谈判的权利应以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为前提,即使在进行谈判前或在谈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一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突然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要确定从何时起要约或承诺不得撤销,当然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信赖谈判的积极结果,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与所要订立的合同的有关问题的数量。 4、特意待定 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有意留下一个或多个条款待定,因为他们不能或不愿在合同订立时做出决定,而将这一决定留待他们日后进一步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这就产生了关于合同成立与条款内容的确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根据PICC第2.14条,只要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特意待定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有待定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仍可从其他情况来了解,如待定条款的非重要性、整个协议的确定程度,待定条款根据其性质只能在以后决定的事实、协议已经部分生效的事实等。如果当事人未能就待定条款达成一致,或第三人未予确定,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图,如果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合理方法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将不受影响。66 与合同条款特意待定不同的一种情况是,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

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成立。在这里,“坚持”一词明确了当事人若只是简单地表达其意图仍不足以证明他们的意图有这种效力,这种表达必须是非常明确的。 5、格式之争 国际贸易中格式文本的使用是极其广泛的,而当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彼此的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交易,并且都坚持最后的合同是在自己的格式文本基础上达成协议之时,就会引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争议。格式合同之争是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法律问题,基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社会对该问题尚不能达成共识。PICC参照各国法律的不同做法,对此规定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 PICC将标准条款界定为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预先准备,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的条款。67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使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适用订立合同的一般规则,但应受到如下限制:(1)标准条款中由于内容、语言和表达方式而使对方不能合理预见的意外条款无效,除非对方明确表示接受;68(2)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69(3)在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标准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对除标准条款以外的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在实质内容上相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已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毫不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其不受此种合同的约束。

公共管理学作业

《公共管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 《公共管理学》作业一 简答题 1、简述构成公共组织的基本要素。 构成公共组织的基本要素就是:组织人员、物质因素、组织目标、职能范围、机构设置、职位设置、权责分配、规章制度、 2、简述公共组织设计的原则。 答:(1)职能目标原则;(2)完整统一原则;(3)精干效能原则;(4)法制原则;(5)职、权、责一致原则;(6)人本原则、 3、简述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 答: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1)人力资源的获取(规划、录用与选拔);(2)人力资源的发展(整合培训、职业发展、管理发展、组织发展);(3)人力资源的激励(联结报酬与绩效、工作再设计、提升工作的满足感、绩效评估);(4)人力资源的维持(人际关系与沟通问题、员工福利问题、工作环境问题、职业安全问题);(5)人力资源的研究(政策、规则、技术、方法)、 《公共管理学》作业二 简答题 1、简述公共财政的职能。 答:(一)资源配置的职能:1、为全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 2、矫正外部效应;3、对不完全竞争的干预;(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1、经济公平:强调投入与收入的对称(等价交换、按劳分配);2、社会公平:将收入差距维持在现阶段社会各个阶层居民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调节贫富差距);(三)稳定经济职能:1、充分就业;2、物价稳定;3、国际收支平衡、 2、简述现代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精神。 答: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基本精神就是:第一,确定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第二,把组织瞧作整体,不仅开发“力的资源”,而且开始走向开发组织、整体的“心的资源”,注重整体效益、群体目标、团队精神;第三,在管理原则上既强调个人又强调集体;第四,在管理方法上既强调理性又强调情感;第五,在领导方式上既强调权威又强调民主;第六,在管理实践中既强调能力也重视资历。 《公共管理学》作业三 论述题 1、谈谈您对组织变革的动力与阻力的认识。 组织改革的动力 (一)组织改革的外部动力 首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就是组织改革最深层的动力。改革的本质动力就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市场化的驱动,改革的目的与任务就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与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作为市场宏观调控的主体,为了更好地履行宏观调配职能,促进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必然要先对自身的职能与机构进行改革。其次,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行政改革的直接动力。中国的战略改革系统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也包括政治体制改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体制必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同时展开。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还处于观念与理论研讨阶段,并没有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可以说就是暂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其改革必将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这对我国的政治改革的深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共管理学作业答案

. 公共管理学 作业1 1、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客体是公共事务,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 公共管理过程是公共权力的运作过程。 2、公共物品或服务是指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 非排他性等特性的产品。 3、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公共管理活动规律的学科,它是在公共行政学的 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4、一般来讲,政府的职能应分为两部分:政治职能和管理职能。 5、政府职能的演变大致经历了限制政府干预、主张政府干预和对政府职能 的重新思考三个阶段。 6、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基本特征是:非政府性、公益性、正规性、专门性和 志愿性。 7、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构成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8、目前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有:环境保护、扶贫救困、社会公益等方面。其具有双重性、广泛性、针对性、中介性的公益性特点。 9、公共管理者主要是指政府官员、政府公职人员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 人员。其职业具有鲜明的特点,主

要表现在执行公共权力、服务公共社会两个方面。 10、当代公共管理者必备的职业能力主要包括管理认知能力、管理诊断能专业资料. . 力、管理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四个方面。 二简答题 1、公共管理与企业管理有何区别?、1⑴目的不同,公共管理是公益性的,企业管理的目的是盈利; ⑵限制因素不同,公共管理整个过程受到法律的限制,企业管理的根本原动力是追求高额利润,经济气候是企业管理的主要影响因素,法律在其活动中仅是一个外部制约因素; ⑶物质基础不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源主要来自于税收和发行债券,其经费预算属于公共财政支出,必须公开化,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企业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源主要来自投资的回报即利润,其管理所需的物质资源是自主的,不需要公开化; ⑷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不同,公共管理人员是由专门的部门或机构相对独立地考核、评估,主要考虑其政治才干和倾向,公共管理人员有职业化、终身化的趋向,企业管理人员根据其处理特定事务的能力被聘用; ⑸绩效评估的指标不同,评估公共管理成效的主要指标是行为的合法性、公众舆论的好坏、各种冲突的减少程度、公共项目的实施与效果、公共产品的数量及消耗程度,偏重于社会效益,企业管理绩效的主要指标是销售额、净收益率、生产

公共管理学作业

1.第1题 新公共管理范式建立的学科基础为()。 A.政治学 B.行政学 C.经济学 D.行政法学 您的答案:C 2.第2题 1、新公共管理范式产生于()。 A.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B.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C.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D.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您的答案:D 3.第3题 新公共管理运动肇始于()。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新西兰 您的答案:A 4.第4题 在交易费用、产权契约安排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成为沟通交易费用理论与产权理论桥梁的是()。 A.彼德原理 B.科斯定理 C.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D.墨菲法则 您的答案:B 5.第5题 新公共管理运动肇始于()。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新西兰 您的答案:A 6.第6题 公共选择理论实际上提出的是一种()。 A.政府万能理论 B.政府失败理论 C.市场万能理论 D.市场失败理论 您的答案:B 7.第7题 在私人部门里,战略思想演变阶段中的战略规划阶段的特征为 A.通过努力做到与预算相符,寻求更好的运营控制 B.通过预测下一年度以后的情况,寻求更有效的成长规划 C.通过战略性思考,寻求对市场和竞争能力作出更快反应 D.管理所有资源,寻求竞争优势,取得未来的成功 您的答案:A 此题得分:0.0

8.第8题 目标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的创立者是美国管理学家()。 A.彼得?杜拉克C.泰勒 B.帕金森D.法约尔 您的答案:C 此题得分:0.0 9.第9题 政府运用供应这个手段,所针对的对象是 A.公共产品 B.私人产品 C.半公共产品 D.半私人产品 您的答案:A 10.第10题 在交易费用、产权契约安排和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成为沟通交易费用理论与产权理论桥梁的是 A.彼德原理 B.科斯定理 C.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D.墨菲法则 您的答案:B 11.第11题在私人部门中,组织的最终目标为()。 A.追求可持续经济利润的最大化 B.追求可持续政治利益的最大化 C.追求社会公平 D.追求公众的满意度 您的答案:A 12.第12题 1、新公共管理范式产生于()。 A.19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B.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C.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 D.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您的答案:D 13.第13题 对非政府公共组织也可称作()。 A.第一部门 B.第二部门 C.第三部门 D.公共组织 您的答案:C 14.第14题 关于绩效管理对于新公共管理范式的价值,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绩效管理与市场模式相统一 B.绩效评价与管理是分权化改革的迫切要求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 (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辖;或 (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5条(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1.8条(诚信和公平交易) (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 (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在国际贸易中为有关特定贸易的当事人广泛知悉并为其惯常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该惯例的适用不合理。 第1.10条(通知) (1)凡需要通知时,通知可以适合于该情况的任何方式发出。 (2)通知于到达被通知人时生效。 (3)如第(2)款的目的,通知于口头发给被通知人或寄给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到达”被通知人。 (4)为本条的目的,“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任何其它意图的告知。 第1.11条(定义)

公共管理学作业参考答案

政策评估的( B )反映的是政策的效率和效能标准。 A.稳定标准 B.事实标准 C.价值标准 D.成本标准 公共政策的权威性来源于它的(B )。 A.合理性 B.合法性 C.操作性 D.强制性 以下哪项不是常见的政策手段?( D )。 A.行政手段 B.经济手段 C.思想政治手段 D.文化手段 我国的社会团体具有“半官半民”的特点,说的是其组织的( B )。 A.广泛性 B.双重性 C.针对性 D.中介性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基本特征有( CD )。 A.公益性 B.正规性 C.专门性 D.志愿性 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能力主要包括( ABCD )方面的能力。 A.管理认知能力 B.管理诊断能力 C.管理决策能力 D.人际沟通能力 )( A 。,在1776年撰写《国富论》论述了对政府角色理解的学者是 A.亚当·斯密 B.凯恩斯胡德C. D.史蒂文·科恩 )界定政府职能的主要依据是( 3 A.财政赤字商品服务质量下降 B. 市场失灵 C. D.政府干预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研究( C )的学科 A.公共决策 B.公共组织维护 C.公共管理活动规律

D.公共环境 ( C )是由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本质特点决定,也是其阶级性的反映。 A.目标指向性 B.权威约束性 C.功能多极性 D.利益选择性 公共政策具有( ABCD )等特征。 A.公共性 B.利益的选择性 C.权威的约束性 D.功能的多极性 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职能,却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出现了“真空”现象,我们称其为政府职能的( A )。 A.缺位 B.越位 C.错位 D.不到位 公共管理者主要是指( ACD )。 A.政府官员 B.企业领导 C.政府公职人员 D.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人员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和经济实施全面的干预,是一个(B )。 A.小政府 B.全能的政府 C.间接的政府 D.恰当的政府 政府失效的主要表现及原因有(ABCD )。 A.公共政策失效 B.公共物品供给的低效率 C.内部性与政府扩张 寻租及腐败D. 现代公共管理是以( B )为核心的、多元化的开放主体体系。 A.企业 B.政府 C.文化团体 D.研究机构

东财《公共管理学》在线作业二-0009

东财《公共管理学》在线作业二-0009 1949--2002年我国经历了____次较大的行政体制改革。 A:六 B:七 C:八 D:九 答案:B 政策制订、政策执行、(  )、政策监控和政策终结,构成一个政策周期。 A:政策反馈 B:政策评估 C:政策调整 D:政策监督 答案:B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是____,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开始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上进行全面改革。 A:集权主义 B:地方分权主义 C:均权主义 D:财政联邦主义 答案:A

按照()标准,公共组织分为:政府机构、教育组织、健康和福利组织、宗教组织、慈善组织和基金会 A:财务 B:公共权力 C:权威 D:等级结构 答案:A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中国政府间关系的治理模式是一种传统的模式,这种政府间关系模式称为()。 A:市场模式 B:平等模式 C:等级控制模式 D:分权模式 答案:C 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____。 A:系统分析法 B:比较分析法 C:实验分析法 D:案例分析法 答案:A,B,C,D 绩效评估体系的内容一般包括等____。

公共管理学作业

公共管理学作业 选择题 1 . (3分) 下面哪一项不是西方新公共治理的差不多理念?(C) A.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划浆” B.引进私营部门的治理手段和体会 C.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 D.公共服务以顾客为导向 2 . (3分) 公共治理与企业治理有(ABCD)等方面的差别。 A.限制因素不同 B.物质基础不同 C.治理人员选拔方式不同 D.绩效评估不同 3 . (3分) 在进行政策规划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认识阻碍政策规划的环境因素,灵活客观地选择规划方案,是(C)原则的表达。 A.优化原则 B.变化原则 C.权变原则 D.系统原则 4 . (3分) 依照公共政策对社会有关群体的阻碍来分,公共政策可分为(AB)等 A.分配性政策 B.调剂性政策 C.元政策 D.差不多政策 5 . (3分)

以下属于公共政策制定的间接主体的是(B)。 A.政党 B.智囊专家 C.立法机关 D.行政机关 6 . (3分) 公共治理者要紧是指(ACD)。 A.政府官员 B.企业领导 C.政府公职人员 D.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治理人员 7 . (3分) 界定政府职能的要紧依据是(C) A.财政赤字 B.商品服务质量下降 C.市场失灵 D.政府干预 8 . (3分) 公共治理者的职业能力要紧包括(ABC)方面的能力。 A.治理认知能力 B.治理诊断能力 C.治理决策能力 D.人际沟通能力 9 . (3分) 目前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要紧活动领域有(ABD)等方面。 A.环境爱护 B.扶贫救困 C.公共基础设施的提供 D.社会公益 10 . (3分)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差不多特点有(ABCD)。 A.公益性 B.正规性 C.专门性 D.理想性 第2 大题 简答题 1 . (10分) 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表达在哪些方面?答: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表达在以下几方面: 1、强化公共服务,保证公共产品的供给。 2、强化社会治理,保证社会公平、公平。 3、实现宏观调控,稳固经济进展。 4、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2 . (10分) 公共政策规划的差不多程序包括哪几个步骤?答:公共政策规划的差不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确立政策目标。 2、拟订政策方案。 3、评估政策方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论文摘要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本文首先对42条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绍,接着对42条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的条件限制和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条内容的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条的适用。 目录 一、前言 (4)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4) 三、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限制 (6) (一)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二)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或权利要求 (三)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 (四)目的国: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或使用的国家 四、卖方知识产权担保责任的免除 (15) 五、结语 (15) 浅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一、前言 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 本文首先对42条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作出介绍,接着对42条规定的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及其责任的条件限制和责任的免除进行详细的分析,最后指出由于42条内容的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排除42条的适用。 二、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为了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社会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起就开始致力于制定能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货物买卖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30年代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68年,联合国国际卖贸易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对于货物买卖中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公约》以前没有任何公约曾做出规定;而对于货物买卖中第三人权利,以前的公约中也只有《公约》的前身ULIS 第52条做出过规定。ULIS第52条规定卖方有担保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人权利和要求骚扰的义务。但是一般认为这里的“第三人权利和要求”主要是针对所有权瑕疵,它是否也包括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要求,ULIS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 在《公约》制订初期,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没有引起公约起草者的重视,根据资料记载,《公约》1977年草案更是明确规定公约不调整基于知识产权提起的第三人权利要求问题。尽管如此,逐步增长的国际贸易量使人们对国际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关注,认识到必须对国际贸易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统一的规则。在起草1980年公约最后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起草关于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条款,该条款最后被接受为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文翻译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解释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一般履行 第二节艰难条款 第六章合同的不履行 第一节总则 第二节履行合同的权利 第三节合同的终止 第四节损害赔偿和免责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1.1条(本通则的目的及范围) 本通则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规则. 第1.2条(本通则的适用) (1)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本通则管辖时,应当适用本通则。 (2)以下情况可以适用本通则: (a)双方当事人约定其合同由“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人法"(“lexmercatoria")或类似法律管

(b)双方当事人未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其合同. (3)当适用法对发生的问题不能提供解决问题的有关规则时,本通则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 (4)本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 第1.3条(缔约自由) 双方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及确定合同内容。 第1.4条(合同的约束性) 有效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仅能根据合同条款或通过协议或本通则另有规定修改或终止合同. 第1.5条(强制性规则) 本通则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依据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则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论这种强制性规则是国内的、国际的或是超国家的. 第1.6条(当事人排除或修改本通则) 除本通则另有规定外,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本通则,或部分排除或修改本通则任何条款的效力。 第1.7条(本通则的解释及补充) (1)在解释本通则时,应考虑其国际特性及其目的,包括促进其统一适用的需要。 (2)凡属本通则范围内但通则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尽可能根据本通则依据的思想来解决。 第1.8条(诚信和公平交易) (1)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则行事。 (2)双方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该义务。 第1.9条(惯例和习惯做法) (1)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及双方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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