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乘客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和《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三、定义

(一)城市轨道交通:指以轨道为基础,采用有轨电车或有轨列车运行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轨道电车、电车、轻轨和地铁等。

(二)轨道交通运营:指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投入使用,实施路线、发车、接站、站台停车、安全检查等运营管理活动。

(三)轨道交通客运:指轨道交通运营中,乘客出行所产生的费用等相关客运活动。

四、运营管理

(一)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投入使用必须经过审批,根据安全要求、运营效率要求和车容设备的设计原则等原则,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办法。

(二)运营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检查制度,落实车辆、站台、轨道等设施的定期检查,把握维修保养、安全检查等工作,实施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暂停使用或者停止运营。

(三)遵循有序、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发车、接站等运

营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车站设施的管理,妥善安排车站站台、乘客通道及广播设施、应急设备、消防设备等,并不定期检查其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状态。

(五)站台停车、发车间隔时间等各项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定期核查停车、发车时间,保证准时发车,有序通行。

五、客运管理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合理安排车辆投放,实时监控到站等情况,保障乘客出行的安全、便捷。

(二)统一票价,实行统一定价,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客运,保证乘客和企业的正常运作。

(三)严厉打击非法乘车行为,检查乘客必须购买轨道交通票才能乘车。

六、宣传教育

(一)对轨道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要求等信息,要做到宣传和宣导,让公众对轨道交通的管理有一个科学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二)加强乘客的安全素质,鼓励乘客按照规定的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妥善使用交通出行,以此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减少轨道交通事故。

(三)及时吸收行业的新兴技术,积极开展轨道交通管理的研究,不断改善轨道交通管理技术,提高客运服务水平和安全性能。

七、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对投放车辆有关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处罚,清理隐患,加强后续安全管控,保障乘客出行安全。

八、附则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地铁保护条例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目录 背景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号公告: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8月6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9月24日批准,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的决议: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 (1999年8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铁道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下快速轨道运输系统,包括与其相连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地铁设施,是指地铁隧道、轨道、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机车、列车、车站、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机电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铁建设和运营,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集中管理、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地铁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地铁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部门负责地铁的治安管理。 市计划、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地铁沿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包括地铁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并划定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域范围。 地铁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且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以及其它设施的安全技术规范。 地铁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地铁经营管理单位在地铁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地铁线路测量控制点。 第九条地铁建设投资管理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和政府监控的方式。 企业内部控制由地铁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政府监控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建立相应的制约和监控制度。 第三章设施管理

广州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5.7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在地铁建设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具体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含平安卡);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消防器材设施; 十一、应急救援器材; 十二、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三、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十四、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五、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建设总部工程部在编制招标文件、承包合同时,应在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及费用名称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项,并备注说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项目范围包含上述项目(有单独列项的不重复计入)。合同预结算部对工程部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应严格审核,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和总额,其费率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六条当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金额,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措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总部工程部审批和质量安全部备案。 第八条在项目首次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设施验收通过后,符合开工条件时,施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屋、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务、港务、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的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授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和容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安全应急等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执法人员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管理和行政处

2019年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2号)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明确各方质量管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广州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工程,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工程划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实施前,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关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项目的特点和管理的实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形成书面意见,作为开展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的工作依据。工程各层次划分,一般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项目工程。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单位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中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系统。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 1.每一车站的土建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及防淹门)、每一区间土建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2.全线的轨道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 1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程。 第六条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的独立性、关系全线的系统性、发包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将工程项目划分为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 (一)每一车站结构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每一区间结构工程均为单位工程; (二)全线的轨道工程、主控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装工程、电(扶)梯安装工程、防淹门安装工程、人防门安装工程以及公共区装饰装修的天花、墙、地面、出入口雨蓬、商铺及栏杆扶手、钢结构及幕墙等按合同确定为单位工程; (三)全线的牵引供电系统变电安装工程、牵引供电系统接触网安装工程、疏散平台安装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显示系统)安装工程等分别确定为单位工程; (四)车辆段(或其他基地)工程按站场、道路、隧道、 2

城市轨道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学习目标】通过本模块学习,学员能够了解了解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法、消防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目前主要由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行政手段相比较法律手段而言,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是稳定性和明晰性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不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远稳定发展。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例,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作出规定。 一、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各行各业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明文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国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运用《安全生产法》管理、监督、控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依法强化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30 •【字号】穗交[2010]668号 •【施行日期】2010.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 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交〔2010〕668号) 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公共交通数据中心,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 《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广州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公交地铁新票价优惠方案》(以下简称优惠方案)和相关羊城通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以下简称优惠票卡)是

指基于广州公交一卡通系统(羊城通系统),在《优惠方案》限定领域内实现优惠功能的IC卡。具体包括普通羊城通卡、普通月票卡(该两种卡以下统称普通卡);学生卡、老年人社会保障卡(羊城通功能)、残疾人优惠乘车卡(该三种卡以下统称为特种卡)。 第三条普通卡为不记名羊城通IC卡;特种卡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普通卡和特种卡在乘坐公交和地铁时的使用管理遵照本办法。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协调市教育、科技信息、物价、劳动保障、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票卡管理工作,以及票卡办理相关信息共享工作。 第五条普通卡由羊城通运营机构负责发行;老年人社会保障卡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发行,市老龄办负责管理和审验,具体遵循《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由市残联负责发行和管理、审验。 第六条优惠票卡的有效期: (一)普通卡的有效期遵从羊城通票卡规范。 (二)学生卡有效期为:小学1-6年级办卡的对应有效期分别为6年、5年、4年、6年、5年、4年;初中1-3年级办卡的对应有效期分别为6年、5年、4年;高中(职高、中专、技校)1-3年级办卡的对应有效期为:3年、2年、1年。持有学生卡转入新学校的学生,原学生卡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办理新卡。 (三)老年人社会保障卡羊城通功能的有效期与社保卡一致,具体由老年人社保卡管理和发行部门确定及实施审验管理。 (四)残疾人优惠乘车卡的有效期由市残联确定,并实施审验管理。 (五)特种卡过了有效期之后,将不具有特殊的优惠功能。其中学生卡仍具有

广州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广州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广州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发布了新版城市轨道交通守则,那么,下面是守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近日在官网发布了新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坐守则》,原《广州地铁乘坐守则》自11月11日起废止。新版《守则》已通过市法制办审查开始施行,有效期五年。记者注意到,新版《守则》最大的变化在于,将此前禁止在列车上进食,改为“禁止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变化1 必要情况下可在车厢里进食 记者注意到,此次变化最大的是对地铁禁食条例的松绑。地铁是否应禁止食用食物,此前在国内不少城市立法中均存在争议。2010版《守则》和新版《守则》今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中,均规定禁止“在列车上进食”。不过新版《守则》最终表述为:禁止在车站(含站台)、列车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使用可能伤及他人的餐具(餐刀、餐叉等)”。 为何做出如此大幅度的改变?广州市交委有关负责人在回应羊城晚报时表示,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考虑到部分乘客会在出行期间进食(特别是在上班高峰期间)以及个别需要通过进食来缓解自身不适的特殊乘客(如低血糖患者、肠胃病患者等)的实际情况,市交通部门没有完全禁止在地铁内进食。但是,地铁车厢相对密封,人流量较大,空气流通性较差,如果食用带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可能会对其他乘客造成困扰,甚至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市交通部门倡议广大市民乘客自觉遵守和支持守则的贯彻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车厢环境。 守则已经开始实施,那么,乘客此后究竟能否在地铁列车上进食?对此,广州地铁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会按照交委制定的规定执行,在执行中会将乘客意见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交委反馈。广州地铁呼吁,市民尽量不要在地铁车厢里进食。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则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细则----7edb6fac-6eb1- 11ec-83f5-7cb59b590d7d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统一规范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安全 风险管理的实施,加强指挥部对风险源的控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风 险管理办法》(穗铁企〔2021〕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管理。第四条安全风 险管理是指对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质量安全部的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 1.提出安全风险管理方针、目标,制定总部安全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应急预案。 2.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各工程中心、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3.重点监控总部级和总部级安全风险,抽查各中心和各参建单位的安全风险控制情况。 5.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事故(件)处理。 6.牵头组织开 展总部新线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排查更新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同时将结果上报总公司安 全监察部。 第六条总部总工办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负责总部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重大 技术决策。 2.参与总部重大安全风险处置,并对处置措施提出优化完善建议。第七条工程中心安 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2.组织施工各方对新线施工的安全风险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对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议,并将安全风险管理注意事项纳入 项目部全体员工季度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3.根据总部相关要求开展中心所辖工点的安全风险排查更新评审工作,并将评审修改 后的风险登记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质量安全部。 4、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地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事故的处理。第八条建设单位的 安全风险管理职责如下:1.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 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26 •【字号】穗交[2012]831号 •【施行日期】2012.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2〕831号) 市客管处、市地铁总公司: 现将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客运处反映。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良好,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包括运营服务管理、运营信息

管理、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和公交接驳应急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委”)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具体运营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运营服务管理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试运营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分布情况,配合市客管处提出对公交线路及公交站点的优化意见。由市客管处统筹组织实施,确保公交与轨道交通紧密衔接,方便市民换乘。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服务规范,并报市交委审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规范的要求,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方便乘客辨认的明显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列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示。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和服务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售票、检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备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状态。 第十条市交委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

浅谈开展地铁乘客安全教育的策略研究与思考

浅谈开展地铁乘客安全教育的策略研究与思考 1 引言 对于地铁安全问题,影响地铁运营安全的因素可归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大类。内部因素包括设备设施、内部环境、管理和人员操作。外部因素导致的地铁运营风险主要来自于乘客的不安全行为、突发式大客流、自然灾害、外部施工/设施对地铁影响和人为破坏、恐怖袭击等。对于内部因素,通过提高技术改造,确保地铁设备设施运作状态、改善运营环境,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提供管理水平以降低地铁运营风险。而外部因素中,一部分因素不可控制,如自然灾害、故意的人为破坏等,该类事件发生概率较小,且无规律可循,要完全预防、防范和控制较难实现。另一部分外部因素是来自于乘客,首先是乘客的不安全行为,其次是乘客的安全意识淡薄可能导致事件发展或扩大。特别是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人们心态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容易受身边情况影响产生恐慌情绪,从而导致事件扩大。因此,要求确保地铁运营安全,开展地铁乘客安全教育的策略研究,提高乘客安全素质水平,进而降低由于乘客的不安全行为造成地铁运营风险有着重大的意义。 2 地铁乘客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2.1 地铁乘客不安全行为分析 地铁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有其自身的运营特点。与地面

公交车有明显不同之处,乘客乘坐地铁主要是自助式行为。从购票、进站、候车、乘车到出站,乘客完成整个乘车过程主要依靠自身,这就要求乘客具备基本的轨道交通乘车知识,以免在乘车过程中发生危险。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各地的发展水平又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地铁乘客的成分非常复杂,个体素质也参差不齐。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就会产生一些不安全行为,给地铁的安全运营带来风险,提高乘客安全素质成为地铁重要关注点。 目前在我国地铁运营过程中,比较突出的给地铁安全运营造成较大风险的乘客不安全行为是乘客侵人限界、乘客携带禁带品乘车、抢上抢下、阻止车门关闭及解锁车门等。2013年全年,广州地铁乘客原因造成列车晚点共197列次,占总体晚点列次的25.96%。其中抢上抢下、阻止车门关闭及乘客不良行为占据乘客原因晚点的94%。 2.2 地铁乘客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人的安全素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人的基本安全素质,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二是人的深层安全素质,包括:认知、情感、道德、伦理、安全观念和安全态度,以及行为准则。 人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可以通过日常安全教育手段而获 得并得到提高,在社会和企业的日常安全活动中,如宣传、教育、培训等,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和保证。而重要的是人的本质安全观念、意识、道德、情感、认知等,用常规的制度法规是解决不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6 •【字号】穗交规字〔2017〕2号 •【施行日期】201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 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 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穗交规字〔2017〕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广州地铁集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交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联系人:杨志高,联系电话:************)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停止运营服务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分级审核权限和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与条件

(一)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含义。 1.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APM、轻轨、有轨电车等。 2.临时停止运营服务包括对车站、线路、线网实施封闭车站、关闭出入口、不停站运营等其他不能提供正常运营服务的临时行为。临时停止运营服务为行政应急行为或者突发应急措施,应当充分预评估可能的不稳定因素和考虑正常轨道交通运输秩序,不得随意采用。 (二)城市轨道交通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条件。 1.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而需临时停止运营服务的; 2.发生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需停止运营服务的; 3.恶劣天气等外部因素及轨道交通设施故障、调试等原因导致无法安全运营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9.05 •【字号】穗发改城[2014]74号 •【施行日期】2014.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发改城[2014]74号2014年 9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监管工作,优化资金支付流程,保障资金需求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控制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13-2016年广州市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及偿债资金(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是指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及广州市地铁工程资金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资金办)负责组织筹集、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旅客自动输送系统、新型有轨电车等)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偿还,以及承担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及其它轨道交通项目出资部分的资金。

第三条轨道交通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地铁建设专项资金、市区共建区出资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净收益和物业开发收益分配资金、债务性融资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研究广州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组织拟订并统筹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总体实施方案,下达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审定市地铁资金办组织拟订的轨道交通资金年度筹集计划(含年度融资方案,下同),对轨道交通资金进行综合管理;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研究提出轨道交通沿线上盖物业综合开发模式和收益分配办法,牵头协调相关区政府落实区出资责任。定期将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对轨道交通资金筹集和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 第五条市地铁资金办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筹集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资金的年度筹集、运用、增值和还贷工作;负责组织对轨道交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下达轨道交通资金月度计划(含建设资金和偿债资金月度计划,下同),对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和月度实际资金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广州有轨电车有限公司等轨道交通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报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需求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轨道交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地铁资金办下达的轨道交通资金月度计划,做好资金支付、资金贷款管理、相关账户管理、财务核算、年度清算及投资清算等工作,按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资金筹集有关工作,积极配合轨道交通资金的审计核实工作。 第七条市地铁资金办通过政府采购选取的广州市地铁资金管理及投资监控财务顾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市地铁资金办做好轨道交通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 业、地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 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事业总部,各驻 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三级管理体制。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 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分别为广州地下铁道总

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检 查、监督、评定、总结,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指:土建 一、二、三、四部、系统部、车站设备部、车辆段部、下同)负责督促落实所辖 范围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实行承包商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承包商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章制度。驻地监理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目标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目标: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 事故,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把深基坑开挖,隧道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 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高支模,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轨行区交叉作业,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三)组织或督促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四)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齐全施工许可证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 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 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 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 第四十条溯及力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附录:名词解释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广州市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的联系 第四条密度分区 第五条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 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 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规划勘察、测量 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条城市规划基础测量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分类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 第十五条最小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第二十条竖向标高 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景观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 第二十七条建筑绿化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 第二十九条零星建筑工程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 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三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 第三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 第六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道路交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十六条其它交通设施 第三十七条管线的布置 第三十八条河涌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十九条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设施 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四十条规划验收 第四十一条分期验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附表: 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 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涌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 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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