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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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安全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

三、定义本条例中,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一)轨道交通运营: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建设,在指定的运营线路上定期安全运行和投入运营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通信、信号系统。

(二)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指本市轨道交通运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统称的体系。

(三)轨道交通运营机构:指按照立法、批准文件许可及监管要求,被批准建立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

(四)轨道交通安全级别:指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等级划分。

(五)轨道交通安全风险:指潜在的、可预测的或无法预测的安全风险状况,可能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四、建立运营机构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的规定设立。

五、安全评估(一)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针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的评估制度,对承担轨道交通运营任务的线路、设备或其他相关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级别。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应当准确全面,并配备科学严谨的检测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应急设备、运行设备、技术管理设备、隧道、地面线路和道岔等。

六、设施设备维护轨道交通运营机构应当为设施设备提供良好的维护管理环境,定期维护设备,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测和管理。

七、风险控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较高风险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妥善处置风险源,及时有效控制风险。

八、组织实施(一)负责指挥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负责;(二)轨道交通运营机构须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和要求;(三)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定,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安全检查监管。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运营安全专篇。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安全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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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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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2014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开展乘客安全乘车教育宣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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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

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最新南京轨道交通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价格、卫生、环境保护、园林、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规范的行为进行劝阻,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首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有序运行,提升市民出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有关规定,制定《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成都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监督;市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和维护秩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市轨道交通的运输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等职责,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乘客在市轨道交通工具上应当遵守车站、车厢的秩序要求,文明乘车,不得危及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七条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第八条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因素,推动绿色出行,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第九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线路布局。

第十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地质勘察,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优化站点设置,满足乘客出行需求,确保站点布局合理、分布均衡。

第十二条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交通连接问题,与公交、出租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

第十三条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运营计划,合理组织车辆和乘客的运输,确保运输效率和运营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人员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引导乘客遵守乘车规定,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突发事件处理水平。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符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安全和服务水平达到规定标准,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成都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轨道交通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顺畅,促进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包括轨道交通设施、车辆、线路、站点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强化轨道交通的管理,加强协调合作,共同推动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轨道交通设施管理第四条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修缮、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条轨道交通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设施中存在的隐患。

第六条轨道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人文景观等因素,优化城市发展布局。

第三章轨道交通车辆管理第七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设计、生产、运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第八条轨道交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出行舒适度。

第九条轨道交通车辆的运营人员应当持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四章轨道交通线路管理第十条轨道交通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城市的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实现线网的有效衔接和互通互联。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维护和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线路设施的故障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的信号控制系统应当保持良好运行,确保列车的运行安全和准点性。

第五章轨道交通站点管理第十三条轨道交通站点的设置应当便利乘客出行,充分考虑人流量、交通便利性和服务设施等因素。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站内清洁、通风和无障碍设施的畅通。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站点应当设置明确的引导标识,方便乘客出行和转乘,减少拥堵和混乱现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运营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十七条凡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妨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或者损害乘客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运营安全风险前期防控 (4)第三章设备设施运行安全与保护 (6)第四章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0)第五章应急管理 (14)第六章法律责任 (16)第七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大事项。

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改、安全保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标准和运营安全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的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交通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市民出行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长沙市轨道交通是指由电力、机械或其他方式驱动,以导轨为依托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地铁、轻轨等。

第四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乘客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维护第五条:长沙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确保安全、高效、环保。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和批准,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标准进行建设。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市民利益。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三章: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服务第十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保证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列车运行图,确保运营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客的安全教育,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乘客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解决乘客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修复故障。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援机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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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安全,规范轨道交通行为,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确保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轨道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本条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轨道交通安全条例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和高速铁路等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客运和货运等活动。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四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事件及时有效处理。

第二章轨道交通安全责任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线路和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的人身安全负责,设置和维护乘客的安全设施,并告知乘客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上车,并保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安全预案
第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预案,做好各类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救援。

第九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的迅速响应和救援效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及时检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提示和警示信息。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库,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促进轨道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十二条违反轨道交通安全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冲突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家轨道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结语
通过制定和实施轨道交通安全条例,我们能够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
安全水平,保障乘客和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城市
轨道交通的发展潜力和运营效率。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建安全、便捷、高效的轨道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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