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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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确认纠正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发现严重不符合项,足以导致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终止
认证。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
工厂检查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检查和产品检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经总经理批准,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检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
4.6 获证后的监督
4.6.1 监督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等,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
性时。
4.6.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方式为:工厂检查+检验+产品抽样检测。
工厂检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5、9条款的检查,其他项目可以选查。监督检查时间为1~2个人日。
每次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3以上进行抽样检测,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一次。抽样和检测按3.2和3.3规定。
4.6.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和/或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则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资格,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证书的保持和更换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认证机构每年通过跟踪检查来确保产品生产质量的持续有效性。认证机构对拒绝跟踪检查者,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5.2 认证证书的更换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更换认证证书。
产品认证标准变更时;
产品认证范围变更时;
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时。
5.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认证机构的有关程序执行。
在证书有效期间,如果获证企业的相关产品,被各级政府行政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证书自动失效。
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生产企业在通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采用认证机构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签或吊牌。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产品本体或标签的显著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