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店堂告示类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四十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第491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所谓电子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这里的“数据电文”,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交易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化的买卖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的典型类型,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协议[2],即在网络条件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买卖交易关系的协议。
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电子交易合同主要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民法典第491条是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其中第1款是在原合同法第33条规定的基础上稍作文字修改而来,规定了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时间;第2款吸收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对网络合同的成立时间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下面予以具体分析。
一、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商业银行违法行为定性与处罚依据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五、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
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六、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七条:“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遵守公平、自愿原则,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行销售、强行服务或者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条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模板(3篇)

一、题目【案例名称】(如:《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案例分析)二、案例背景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 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3. 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三、案件事实1. 当事人甲的基本情况2. 当事人乙的基本情况3.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4. 案件发生的过程及争议焦点5. 当事人甲、乙在案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四、法律法规依据1. 相关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2. 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及解释五、案例分析1.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2. 分析当事人甲、乙在案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的合理性3. 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的适用性4. 分析案件中的争议焦点5. 分析案件的法律后果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建议1. 对案件的法律结论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3. 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建议七、案例分析提纲1. 案件背景及当事人基本情况2. 案件事实梳理3. 法律法规依据4. 案件分析a.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b. 当事人观点及主张的合理性c. 法律依据的适用性d. 争议焦点分析e. 法律后果及完善建议5. 结论以下为案例分析题模板的详细示例:【案例名称】《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1. 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6月2. 案件发生地点:某市3. 案件涉及当事人:a. 当事人甲:某市居民,消费者b. 当事人乙:某市某电器销售公司,经营者二、案件事实1. 当事人甲在乙公司购买了一台空调,合同中包含格式条款。
2. 甲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发现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
3. 乙公司以格式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为由拒绝维修。
4. 甲认为格式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合法,要求乙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案例分析1.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 当事人甲、乙在案件中的主要观点和主张:a. 甲认为格式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合法,应承担维修责任。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2001年1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根据2009年12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或者履行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提供企业合同信用状况征信服务。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管理。
第六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依法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二)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三)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五)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应负的保证或者保修责任,或者缩短产品的法定保证期限;(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延迟或者停止合同的履行;(七)规定对方当事人需经格式条款提供方或者其代理人同意方可行使合同权利;(八)排除或者限制对方当事人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九)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出现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十)规定只有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十一)其他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热门城市:三明律师抚顺律师赣州律师大同律师上饶律师黄山律师玉林律师浙江律师泉州律师吴忠律师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到,合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可能在你不知不觉中,其实你已经签订了一份合同。
比如买保险,再比如乘车或坐飞机时的保险单。
为了规范这种形形色色的合同,许多省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自己的管理办法。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即《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鬯箧豳鋈翟蟹筮i鋈竺竺!型圭!f叁型查塾垒关予禁止自带酒水的法律思考王陈平雷姣姣摘要现在餐饮行业普遍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样的店堂告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本文拟从消费者,经营者、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角度论证店堂告示无效。
关键词格式合同法律性质无效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一112一01《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规定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问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意味着,在河南省,消费者能刁-、zH.t p。
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
消费者不满意可以不进来吃饭,只要饭店明示就可以了。
然而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认为餐饮企业这一普遍做法并不合情合理。
以下对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类似规定的效力进行简单阐述。
一、禁带酒水规定的法律性质当我们进入餐饮类似的消费场所进行一定的消费——商品抑或服务,在法律上讲,可以说我们与经营者就已经形成一种法律关系——一方提供服务,另一方付费的合同关系。
为了方便快捷,两者之问的合同大都采取格式合同或条款,一般都是消费者一方默示同意。
“禁止自带酒水”就是格式合同中预先拟定的一个条款。
而格式条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其不可协商性,即格式条款的使用者事先将自己的要求以文字表现,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刘所谓的“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 akei t01"leavei t)。
二、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审查其是否属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二,以格式条款形式制定的免责条款若符合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4)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1)

对选择相对人之自由的限制
对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所作的限制
(三)公平原则
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 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 的行为
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 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 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 保密等义务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协助、保密等义务
【讨论】
假设上例中甲乙从未有商业往来,亦未 有此约定。突然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 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我函后1个 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 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 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拒收,发生纠纷。问 题:乙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意思表示的默示形式是不通过语言文字,而是 通过推定或沉默使他人可以推断真实意思。下列行 为哪些属于默示形式? ( ) A. 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司机将车停靠 在行人旁边等候行人上车 B.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或接受 继承 C.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 人也予以接受 D. 要约中附有如果受要约人10天内不作出否 认表示即视为同意的内容,10天过去,受要约人未 作出否认表示
第 四 章 合 同 法 总 则 (1)
重
点
1
2 3
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形式
4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第1款: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

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5•【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6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二号)《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已于2002年4月2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服务和监督职责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合同指导和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按规定向社会无偿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一)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二)经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四)其他能够证明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客观资料。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依法向社会提供有关当事人合同信用状况的调查、咨询、评估等服务。
第七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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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店堂告示类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根据合同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
条款。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通过店堂告示的形式预先拟定条款,
并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强加于消费者。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
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
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
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
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
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
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
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
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
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格式条款违法,需要经营者和消
费者之间订立合同。我们知道,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特定主体
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特定的双方当事人(此处不考虑多方法
律行为)。店堂告示类格式条款构成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双方当事
人有约束力。现实中,除店堂告示外,存在很多有合同关系但无书面
合同的情况,或者有书面合同但是很多都是掌握在消费者手中相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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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凭证,使得我们对经营者进行查处时不容易直接收集到此类证据而
忽略特定双方当事人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订立合同的事实,导致没
有具体明确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比如超市通过店堂告
示设定格式条款,该条款中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内容,因为实际上超市不时的与消费者发生交易行为,所
以其实超市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是成立的。但是,如果我们没有收集
超市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具体明确的书面证据,以证明超市在订立合
同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那么等同于超市与消费者没有订立合同,假设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
以没有订立合同为由进行抗辩,而我们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又缺少此类
证据材料,则意味着我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存在纰漏,是不完善的。
我们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容易而仅凭店堂告示中的格式条款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好比经营者提供了一份空白合同,而无实际订立
合同的双方,其中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然后我们对其做出
处罚一样,而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有些格式条款违法案件中不乏有
仅凭告示中的条款违法,而没有收集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的证据
的情况下作出处罚的情形,本人认为是有一定问题的。鉴于合同订立
是构成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重要要件,在收集此类证据时应注重相关
书证的收集而非仅根据当事人陈述来证明案件订立合同的事实,更不
用说在当事人陈述中也无合同订立事实的具体陈述的情况。
现实中很多书面合同表现为凭证、票据等形式,也有很多没有订
立书面合同的情况,却事实上不时的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交
易,建立合同。所以,我们在证据收集的时候应当注意经营者与消费
者之间订立合同事实的证据收集,应当收集相关的消费凭证或者其他
能够证明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材料,再结合作为合同内容一部
分的店堂告示,证明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以做到行政处罚实施时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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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充分。
对于订立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的问题,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
办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合同成立还是生效,因为合同订立后如果
符合成立条件则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并非一定生效,也可能无效、
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承诺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需
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有经营者和消
费者;第二,合同当事人需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三、合同的
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是法律对成立的合同进行评价的问
题,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合同法上对合同
成立后的效力的几种情况也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合同效力的判定权在
法院,本人认为,只要合同成立,就是有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
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而无需考虑合
同的效力问题,即使后来合同被被认定无效,撤销,我们工商部门曾
查处其中存在的格式条款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应当不受影响。
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