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①为依法治理商业贿赂,惩处商业贿赂犯罪,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据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本《意见》所称“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贿赂犯罪行为,包括受贿罪,行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本《意见》所称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包括刑法第163条②、164条③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后增补规定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及对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与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实施商业贿赂犯罪的,参照本院2006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理。
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63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请托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谋取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数额较大的财物,该国家工作人员对此明知且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385条④①此文件发布的日期不详,但是根据文件中提到《刑法修正案(六)》及广东高院于2006年8月28日发布的一个司法文件,应当可以肯定,本指导意见是在2006年8月之后发布的,属于比较新的一份司法文件。
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作者:张磊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7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笔者结合对此条款的理解,试分析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
关键词:贿赂;馈赠;谋取利益中图分类号:D924.392;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23-02作者简介:张磊,男,法学学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关系到能否成立犯罪,是办理贿赂型犯罪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对此的理解,试分析如何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
一、贿赂与馈赠区分的概述《现代汉语词典》对贿赂的解释是“用财物买通别人”;对馈赠的解释是“赠送(礼品)”。
①从刑法意义上,贿赂是一种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需要以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几个罪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馈赠则是一种正当的合法行为,不能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受贿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情况,往往采取不正常的方式进行;馈赠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而且都以正常的方式进行。
②我们在办理贿赂型犯罪中,区分贿赂与馈赠行为,主要是要区分正常的馈赠行为与在馈赠掩盖下的贿赂行为,如“以赠代贿”、“以礼代贿”、“名礼暗贿”。
二、对《意见》中列举的四个因素的理解(一)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刑法相关规定 (1)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06.29 )第七条、第八条 (4)司法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2000.12.22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3.11.13 )第一条、第三条 (7)(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1)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 (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05.07 )第十条、第十一条 (14)地方司法文件 (1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2006.12.25 ) (15)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 (20)基本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09.02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6.01.01 )第148条、第190条 (21)部门规章 (22)《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11.15 )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2)(第60号) (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1999.11.29 ) (25)(1999年11月29日工商公字(1999)第310号) (25)《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8.01.08 ) (26)(工商公字[2008]7号) (26)三.基金、证券法规的相关规定 (27)部门规章 (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关于如何认定股票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和《关于如何认定信用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的意见》的意见的函(1994.08.16 ) (27)(银条法[1994]26号) (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2008.01.01 )第十一条 (29)《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12.14)第十五条 (30)行业规定 (31)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通知(2006.09.04) (31)(中证协发[2006]88号) (3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通知(2008.04.21)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01.20)第十一条 (34)一.刑法相关规定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1997.10.01)第383条、第385条---第393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一)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承诺给予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交易相对人、中介人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条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犯罪主体第五条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单位犯商业贿赂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七条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侵犯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客观方面:实施了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三)主体:为自然人或者单位;(四)主观方面:故意。
第八条商业贿赂罪的数额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或者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单位行贿或者单位受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多次行贿或者受贿的。
第四章犯罪形态第九条商业贿赂犯罪形态包括:(一)预备犯;(二)未遂犯;(三)中止犯;(四)既遂犯。
第十条商业贿赂犯罪的既遂标准如下:(一)行贿人已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受贿人已经接受或者承诺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商业贿赂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具有透支功能银行卡受贿数额的认定

八 条规 定 : 收 受银行 卡的 , 不论受 贿人是 否 实际取 出或者 消费 , 卡 不应 当 被认 可和 保护 。也就 是说 受贿人 借银 行 之钱 进行 提前 消 内的存 款数 额一 般应 全 额认定 为受 贿数 额 。 使 用 银行 卡透支 的 , 费并不 是一 种享 受银行 客户 待遇 的合 法行 为 , 而是 一种违 法使用
行贿人向受贿人支付的实际的财产性利益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而从第七条对于财产利益的列举我们不难看出所谓的财产性对受贿人使用银行卡进行了透支的行为当中的一部分进行了规利益都是具备一定的现实使用价值的而银行卡透支金额度作定受贿人并没有使用银行卡进行透支的行为包括关于办理商为一种金钱使用可能性并不能与条文中的财产性利益内涵相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契合因此也就不能依第七条为依据将受贿人明知银行卡具有透都没有进行规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受贿人不知道银行支功能但没有进行透支使用情况下的透支金额度计入受贿数额
则性 规 定, 却没 有能够 囊括 司法 实践 中收受具 有透支 功能 的银行 经 明确 规定 财产 性利益 也应 当计入 受贿数 额的情 况下 , 笔 者认 为
卡 的所有 犯罪行 为 , 这 就导致 在认 定多种 收受 具有透支 功 能的银 应 当按 照受贿 人透 支数 额和 时间计算 贷款利 息 , 将贷 款利 息计入 行卡 的受贿 数额 时 , 仍然 无法 找 到权威 的 、 统 一 的认定标 准 。受 受贿数 额 。 贿 人收 受具 有透 支 功 能的银 行卡 受贿 数额 的认 定应 当 分为 以下 几种 情 况 :
如果 由给予银行 卡 的一方承 担还款 责任 , 透 支 数额也应 当 认定为 银行钱 款 的违法行 为 , 受贿人透 支行 为 ( 虽 然受贿 人按 时、 足额 的
“两高”发布《意见》解释商业贿赂犯罪:医务人员吃回扣可定受贿罪
器 械 、医 用卫 生材 料 等医 药产 品销售 方财物 ,为医 药
1 2 0 . 2中国医药指南 4 081
G UI F CHl EDl NE DE 0 NA M Cl
3 提供房屋装修、旅游费用也属商业贿赂财物范围 .
《 意见》规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
实物 ,也包括 可以用金钱计 算数额 的财 产性利益 ,如 提 供 房屋 装修 、含 有金额 的会 员卡、代 币卡 ( )、旅 游 券 费 用等。具体 数额 以实际 支付 的资费为准。 “ 高 ”有 关 负责人 介 绍 ,近年 来 ,随 着贿 赂犯 两
一
《关于办 理 商业 贿赂 刑事 案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 ,针 对 当前 办 理 商 业 贿 赂 刑 事 案 件 面 临 的 新 情
况 、新 问题 进一 步 明确 了法律 适 用依据 ,明确 了医务 人 员、教 师 、评 标委 员会 等组 成人 员 构成 商业贿 赂犯
罪 的刑事 责任 。
性 的组 织 ,也包括 为组织体育赛 事、文艺 演出或者其他
正 当活动而成立 的组 委会、筹委 会、工程承 包队等非 常
设性的组织。在此基础上, 《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刑法
第 一 百 六十 三 条 、 第 一 百 六 十 四条 规 定 的 “ 司 、 企 业 公
或者其他单位 的工作人 员” ,包括 国有公司、企业 以及 其他 国有单位 中的非国家工作 人员。
链 接 《 意见 》还规定 ,非国家工作 人员与 国家工作
要 ,参酌 我 国加入 的有 关 国际公 约规 定 ,综 合 考虑 我
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
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_构成条件_司法认定贪污受贿的名词解释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挪用公款充当个人资产或者通过损害公共资产来提升个人资产,是为贪污;受贿是指企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利用自身职权,收受他人财物。
贪污受贿的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客观表现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隐瞒境外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单位。
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
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主观能动性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贪污受贿的司法认定一、构成贪污罪的界限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特性。
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的,还具有贪污数额与情节上的要求。
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千元人民币。
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
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人民币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
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的贪污行为。
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人民币,但是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是贪污罪。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贿赂犯罪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2016年4月反腐败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中国刑法在贿赂腐败犯罪中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为理解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提供了额外的指引。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1)扩展了贿赂财物的范围以涵盖无形的财产性利益;(2)规定了在为他人提供利益之事后收受财物依旧被认定为贿赂;(3)重新明确并提高了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且对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适用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与(4)明确了自首及获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要求。
背景这份标题为《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并自发布日起生效。
科文顿为该司法解释提供了英文翻译,并整理了该司法解释中所涉及的重点刑法条文。
将贿赂的外延扩展至无形的财产性利益中国刑法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商业交易对手“财物”以换取不正当利益属犯罪行为。
1该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3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里,“财产性利益”被首次提出,并做出具体的定义,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贿赂犯罪。
4而最新的司法解释则正式将该概念的1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第12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3同上。
4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村委会成员在管理村集体事务过程中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村委会成员在管理村集体经济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吉林省镇赉县纪委检查二室主任:贾作辉一、案情某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张全,喜欢上一款价格较高的‚三星世纪风‛牌手机,于是与村会计李义(中共党员)私下商量,决定用2009年的机动地发包收入买两部使用,二人一人一部,不用入帐。
这样,李义在2008年12月向村民收取2009年机动地发包款过程中,就用普通收据代替专用收费票据向村民收取承包费,共计1.2万元,没有入帐,准备买手机用。
之后不久,李义拿着这些钱和张全一起去县城买了两部‚三星世纪风‛手机,一人一部,买手机时没索要发票。
2009年1月,有村民写信向纪检机关反映张权的一些违纪问题,纪检机关派人对张权进行了调查,查出了上述问题。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找张全、李义谈话时,二人都隐瞒了用村机动地发包款购买手机的问题。
二、分歧对张全、李义用村机动地发包款购买手机且不入帐的问题如何定性处理,有以下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全、李义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行为。
张全、李义的身份是村委会组成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范畴,对他们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用本村机动地发包款购买手机的行为,是挪用行为,应当比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按挪用公款行为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全、李义的行为是挪用资金行为。
张全、李义身份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他们代表村上向村民收取机动地发包款,是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本村集体经济事务的行为,并不属于从事公共事务,因此,对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集体资金给自己买手机使用的行为,应当比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犯罪规定,按挪用资金行为定性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全、李义的行为是贪污行为。
张全、李义利用职务之便,在向村民收取机动地发包款过程中,使用非正规收据收款,其目的是将这部分收入隐匿起来不入帐,实质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集体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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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意见
(2008-11-25 14:04:30)
转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2008-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
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
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
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
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
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
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
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
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
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
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
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
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
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
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
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
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
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
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
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
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
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
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
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
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
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
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
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
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
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
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
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
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
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
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
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