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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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2012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2012

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2012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发稿时间:2012-07-26 阅读次数:428)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近年来的工程实践,我委制定了《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保证深基坑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人员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细则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截水、回灌)、土方开挖、检测和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市住建委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雨花、栖霞、江宁、浦口、六合(含沿江)等五区及溧水、高淳两县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所监督深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监督手续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文件。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请各单位在本标准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补充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反馈至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测站(南京市虎踞北路 10 号 3 幢 5 楼,邮编 21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常州市新北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编写人员:陈继东 刁爱国 蔡 杰 张大春
金孝权 毛龙泉 陆金方 贡浩平
沈北安 张以建 王 刚 路宏伟
参编人员:
陈惠宇 沈中标 胡全信 张怀诚 冯 成
姚宗勤 张召应 冯华明 朱 坚
目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优质结构工程…………………………………………………………………………………..4 4.1 一般规定……………………………………………………………………………………..4 4.2 质量控制资料………………………………………………………………………………..4 4.3 质量指标……………………………………………………………………………………..4 4.4 观感质量……………………………………………………………………………………..5 4.5 优质结构工程的评价………………………………………………………………………..5 5 优质单位工程………………………………………………………………………………….15 5.1 地基与基础工程…………………………………………………………………………….15 5.2 主体结构工程……………………………………………………………………………….15 5.3 建筑装饰装修……………………………………………………………………………….15 5.3.1 一般规定………………………………………………………………………………….15 5.3.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15 5.3.3 质量指标………………………………………………………………………………….16 5.3.4 观感质量………………………………………………………………………………….18 5.4 屋面工程…………………………………………………………………………………….24 5.4.1 一般规定………………………………………………………………………………….24 5.4.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功能检验资料……………………………..…………………….24 5.4.3 质量指标………………………………………………………………………………….24 5.4.4 观感质量………………………………………………………………………………….24 5.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27 5.5.1 一般规定………………………………………………………………………………….27 5.5.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27 5.5.3 质量指标………………………………………………………………………………….27 5.5.4 观感质量………………………………………………………………………………….28 5.6 建筑电气…………………………………………………………………………………….29 5.6.1 一般规定………………………………………………………………………………….29 5.6.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29 5.6.3 质量指标………………………………………………………………………………….30 5.6.4 观感质量………………………………………………………………………………….31 5.7 智能建筑…………………………………………………………………………………….34 5.7.1 一般规定………………………………………………………………………………….34 5.7.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34 5.7.3 质量指标………………………………………………………………………………….34 5.7.4 观感质量………………………………………………………………………………….36 5.8 通风与空调………………………………………………………………………………….41 5.8.1 一般规定………………………………………………………………………………….41 5.8.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42 5.8.3 质量指标………………………………………………………………………………….42

平行检验资料

平行检验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之三建筑工程质量平行检验资料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二〇〇七年三月说明:1、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三个分册)内容及时填写、收集汇总和审查,并为真实性负责。

质监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重点监督抽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汇总》(三个分册)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凡未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的,视同为缺项。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要求,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按本册要求对结构工程中的原材料、结构实体质量等相关项目进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由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本册资料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并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本册所列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存放现场备查。

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4、工程竣工后,本册资料与江苏省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目录注:本表所列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收集整理,并编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说明:1、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在建筑结构工程完工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结合过程检查记录(建筑结构工程涉及的各项隐蔽验收记录中应包含《规定》中的相关技术措施),对照上表选取相应检查项目进行审查(同时应注明过程检查的时间段)。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申请书;(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6)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以下简称“相邻设施”)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

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

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公告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

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南京市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核准图绘制管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管理,统一报审材料中的必备内容,依据《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建筑制图标准》(GB/T50104)、《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申领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报审图件及图纸内容的绘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报审图件参照执行。

第三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审的图件,应包含图纸目录、总平面图、建筑单体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结构基础平面图(仅在申报桩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供)。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依据。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不得更改。

第五条图纸内容和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清晰、完整反映。

第二章总平面图第六条总平面图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地形图及外部条件:现势地形图、规划用地红线、规划外部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线等;(二)用地现状及周边情况:建设项目用地内保留的地形地貌、建(构)筑物、树木及建设项目用地外相邻建(构)筑物等;(三)场地设计:建设项目用地四邻及规划的道路、室外停车场、绿化用地、出入口、大门、围墙等;(四)拟建建筑:拟建建(构)筑物及地下建(构)筑物;(五)间距退让:拟建建(构)筑物后退建设项目用地边界等建设控制线的距离、与建设项目用地内外的建(构)筑物的间距;(六)配套设施:拟配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七条总平面图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绘制:(一)建筑标注现状建筑:应标明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名称、高度、层数。

拟建建筑:应标明位置、名称或编号(标注方式为:01栋,02栋,……若分地块A、B则名称为A01栋、A02栋等)、层数(顶层为跃层或阁楼时,标注为N+1)、外框尺寸、主要出入口、±0标高和绝对标高、建筑高度、北檐口高度(位于建筑控高地区应标注建筑最高点高度);拟建地下建(构)筑物应以虚线表示,同一栋建筑层数变化的边界及建筑挑出部分应用细实线表示,底层架空应标注范围并加以文字说明。

DGJ32 T J04-2004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在《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编写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总结了省内外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工程施工、监理、科研、 设计、管理等相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多次集中讨论、修改完成,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 5 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优质结构 工程;5 优质单位工程。
2术 语
2.0.1 责任主体 系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0.2 优质结构工程 系指单位工程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达到本标准规定的优质标
准的结构工程。 2.0.3 优质单位工程
系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 质量评价,质量达到要求的单位工程。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TJ04-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 评价标准
Evaluating criterions for High Qual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ww.bzfxw.com 5.4.1 一般规定………………………………………………………………………………….24
5.4.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功能检验资料……………………………..…………………….24 5.4.3 质量指标………………………………………………………………………………….24 5.4.4 观感质量………………………………………………………………………………….24 5.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27 5.5.1 一般规定………………………………………………………………………………….27 5.5.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27 5.5.3 质量指标………………………………………………………………………………….27 5.5.4 观感质量………………………………………………………………………………….28 5.6 建筑电气…………………………………………………………………………………….29 5.6.1 一般规定………………………………………………………………………………….29 5.6.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29 5.6.3 质量指标………………………………………………………………………………….30 5.6.4 观感质量………………………………………………………………………………….31 5.7 智能建筑…………………………………………………………………………………….34 5.7.1 一般规定………………………………………………………………………………….34 5.7.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34 5.7.3 质量指标………………………………………………………………………………….34 5.7.4 观感质量………………………………………………………………………………….36 5.8 通风与空调………………………………………………………………………………….41 5.8.1 一般规定………………………………………………………………………………….41 5.8.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42 5.8.3 质量指标………………………………………………………………………………….42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江 苏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5.8.4 观感质量………………………………………………………………………………….44 5.9 电梯………………………………………………………………………………………….46 5.9.1 一般规定………………………………………………………………………………….46 5.9.2 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46 5.9.3 质量指标………………………………………………………………………………….47 5.9.4 观感质量………………………………………………………………………………….49 5.10 节能建筑………………………………………………………………….……………….49 5.11 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价……………………………………….…………………………….51
DGJ32/TJ04-200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 评价标准
Evaluating criterions for High Qualit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前言为了能够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准确评价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3第268号关于下达2003年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的通知文件精神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组织专家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配套验收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写了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DGJ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关于发布《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由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等单位编制的《优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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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活动,依据《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地基基础及主体结
构工程的实体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验收合格,观感质量好的
结构工程。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
分为“优质结构工程”和“金奖优质结构工程”。“金奖优质结构工
程”是指“优质结构工程”中,施工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的精品结
构工程。
第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
宁建工字(2007)32号文及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并经过过程检查、专
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
第四条 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管理工
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 (以下简称质量分会)负责全市建筑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优质结构工程: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建工程;
2住宅工程的建筑面积2000m2及以上;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房
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3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 优质结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报,并提供
以下资料:
1《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3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过程检查
第七条 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每一楼层钢筋隐蔽前
应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www.njzjz.net)网上
申报。
第八条 质量分会根据工程实际,确定过程检查楼层。过程检
查次数为,20层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次,20层以上每增加20层(不
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1次。
第九条 过程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创优方案的落实情况;
2操作面各工序的实体质量;
3影像及质量控制资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工程可进行优质结构评审:
1过程检查符合要求;
2优质结构的专项监督抽检结果符合要求;
3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同意申请优质结构评审。
第十一条 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3

1企业向质量分会申请评审;
2质量分会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按评审标准的要求确定实体抽查部位,并对抽查部位
进行检查;
4 评审专家对资料、影像进行评审;
5 评审专家讨论确定评审结果;
6 将评审结果上报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由3位及以上专家进行。控制资料
完整,实物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实体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评审为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见附件(《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优质结构工程专项监督抽检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影像资料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应工程
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
2影像资料采用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
3桩基、基础、首层及顶层应摄像,楼层每3层摄一层;
4桩基工程要反映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
4

5钢筋工程应反映混凝土浇捣前和过程中的钢筋成型、保护层,
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
6混凝土工程应反映施工缝处理,浇捣和养护,成型等质量情况;
7砌体工程应反映墙体组砌,拉结筋、腰梁及构造柱的设置等的
质量情况;
8钢结构工程应反映吊装过程中的节点连接,焊缝质量和涂层等
质量情况;
9影像资料应进行编辑,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3-7分钟,并附
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第十五条 20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可分两段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有下列问题的不得评审为优质结构工程:
1桩身完整性:Ⅲ类桩超过检测数量2%的,Ⅱ类桩及以上超过检
测数量15%的;
2强度等实体检验复检结果不合格的;混凝土平均碳化深度大于
2.5mm或最大超过4mm的;
3主要混凝土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裂缝、露筋、孔洞等
严重质量缺陷的;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省市及以上检查受到通报批评的;
5主体阶段沉降观测结果的沉降速率:高层超过0.05mm/d的;多
层超过0.08 mm/d的;差异沉降大于0.004的。
5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质量分会推荐给审定委员会进行
审定: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优质结构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合格;
3地基基础及主体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验收监
督记录;
4专家组同意评审为优质结构。
第十八条 “金奖优质结构工程”由评审组提出建议,由质量分
会推荐给审定委员会专家会议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月中旬和月底进行评审,
每季度组织一次审定。
第五章 公示发证
第二十条 优质结构工程每季度在网上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
15天。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颁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或奖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颁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或奖杯的工程,发生事故
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实的收回优质结构工程证书及奖杯。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进行评审,或违
规违纪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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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宁建协字
[2007]第28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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