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中财产控制关系——关于梁丽案的刑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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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由“许霆案”引发的法学思考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许霆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它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 公众对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思考。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 法律的重要性和神圣性,同时也看到了法律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因此,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公民的合法 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们也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 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司法实践的操作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盗窃罪等犯罪行 为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例如,“多次盗 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入户盗窃”的“户”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司法 实践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四、社会反思
透过“许霆案”,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法律和道德的认识和态度。一方 面,“许霆案”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正和公平的和期待;另一方面,“许 霆案”也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道德和价值观的重视和追求。因此,我们需要在全 社会范围内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同时, 也需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和保护,避免出现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盗窃罪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许霆案” 中,许霆取款时发现系统故障导致取款金额错误,其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 犯罪情节的裁量问题。在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如何量刑才能体现罪责 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肯德基劳务派遣案的法律分 析
在肯德基劳务派遣案中,劳务派遣机构将派遣员工派送到肯德基工作,肯德 基与派遣员工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肯德基未与派遣员工签 订劳动合同,因此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由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加班费、社保等问题,因此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合同 条款的争议。

论侵犯财产犯罪中的控制权

论侵犯财产犯罪中的控制权
体 是公私 财 物的所 有权 。l5 但是 随着 域外 刑法 理 补偿 , ”J 。 ] 不得 加 以剥夺 。 在各 国 的法律 体 系 中 , ” 对于所 论 被越来 越 多地 介 绍 到 我 国 , 益 说 已经逐 渐 被 国 有权 的相关 规定 和保 护力 度都充 分地体 现 出其重 要 法
益 )as, 罪客 体在本 质 上就 是刑 法所 保 护 的生 活 我 国古代 的法律 中就有关 于其 “ Jl 犯 i1 定分 止争 ” 之作 用 的 描 述 。因此 , 刑法 把 财 产类 犯 罪 所侵 害 的法 益 界 定 利 益 。 由此 , 我们 可 以认为 , 刑法 分则第 五章 所保 护 如 的法益 , 是有刑法 明文规定 的、 就 客观 上可能 受 到侵 为公私 财产 的所 有权 是 十分 科 学 的 。但 是 , 何 在 刑 法理 论上 理解 和把 握 财 产所 有 权 这 一 概 念 , 但 不 害或威 胁 的一种 由人享 有 的财产 利益 。 也 所 有权 历来 都是 一个 自然人 一生 中所享 有 的众 是理论 研究 的焦 点 , 是 司法公 正 的前 提 。我 国刑 法理论 通说 在参 照 民法理论 的基 础上 将所 有权 进 一 多权 利 中极 端重 要 的一项 。资 产阶级 在其领 导 的资 产 阶级革命 中几 乎无 一例 外地将 其作 为人 权 的重要 步拆 分成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和处 分 四项 权能 。至 于犯 我 组 成部分而 写入 了 各 种 宪法 性 文 件 中 , 并将 其 置于 罪 与所有权 及其 四项权 能 的关 系 问题 , 国刑 法 通
[ 收稿 日期 ] 2 1 -62 0 10 —7
[ 作者 简 介 ] 刘
的侵犯 财产 犯 罪都 侵犯 了财产的 占有 、 用 、 使 收益 和 处分 权 。 笔者 结合 民法 物权 理论 , 财 产 所 在

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2 0 率 4 01
青 川 氏 学 院 学 报 ( 学 叠 套叠 学 版 ) 哲
lt’ l(_ i o es! Naiu lis( h l o)y a d sca CCle o. a ' Guz u Uf ri n f h ~I t aic P i s ! n o ilSil ) o t o h e
食客 乙忘在厕所 内的一 部手 机取走 , 判例 认为成 立盗
窃 罪 。 ] 因 为 , [m 一 甲所 不 法 领 得 的 手 机 属 于 餐 厅
管理人 的 占有 物 。本来 乙是 手 机 的所 有权 人 和 占有 人 , 当其将手机忘在 封闭的厕所空间时 , 但 手机就脱离 了 乙的占有范 围 , 餐厅.
( 第 12 ) 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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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法中的占有: 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口 张理 恒
( 西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庆 4 0 3 ) 重 0 0 1
摘 要 : 窃 、 骗 、 劫 等 夺 取 型 财 产犯 罪 的 成 立 , 求行 为 人 不 法取 得 他 人 占有 的 财 物 , 侵 占 罪 的 成 立 则 以 不 法 取 盗 诈 抢 要 而
财物的犯罪 ( 如盗窃罪 、 占罪 、 物罪等 ) 毁弃 罪是 侵 赃 ,
指消灭财产 价值 的犯 罪 ( 即故 意毁 坏财 物罪 ) 其 次 , ; 取 得罪又可以进一步 分为直 接取得 罪 和间接 取得 罪 , 直接取得 罪是 直接取得财 物或财 产性利 益 的犯 罪 ( 如 盗 窃罪 、 骗罪 、 占罪 等 ) 间 接取 得罪 是 基 于他人 诈 侵 , 不法获 取 的财 物 再 间接 取 得 的犯 罪 ( 即赃 物 罪 ) 再 ; 次, 直接取得罪可 再分 为夺取 罪 和侵 占罪。夺取 罪是 直接从被 害人处 取得 他人 所 占有 的财物 ( 如盗 窃罪 、

从梁丽案看司法审判中的可接受性问题

从梁丽案看司法审判中的可接受性问题

从梁丽案看司法审判中的可接受性问题发表时间:2020-12-17T15:41:28.183Z 来源:《文化研究》2020年10月上作者:方宏宇[导读] 司法机关应当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司法活动应当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司法活动应当避免陷入形式主义、机械司法的陷阱,这些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于司法者提出的要求。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方宏宇摘要:司法机关应当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司法活动应当注重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司法活动应当避免陷入形式主义、机械司法的陷阱,这些是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对于司法者提出的要求。

其中的核心要素,便是重视司法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

但是如何将裁判结果可接受性理论运用于实践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需要继续探索可能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裁判可接受性裁判合法性梁丽案一、问题的提出:为何重视裁判结果可接受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对案件的定性分析都基于对案件的技术分析,如某案件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罪,应当适用何种法定刑,要解构为数个构成要素,并逐一分析是否合乎法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来定罪量刑。

这些技术手段在刑法学者与司法实践者的不断研究应用中也发展的愈发精密。

对向来主张教义学思维的我国司法机关以及学界来说,运用专业手段最大程度保证司法的安定性、独立性及合法性,避免再发生数十年前的各种法外因素干预司法的乱象,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是重中之重。

教义学思维主导下的法官,应当具备突出的法律人思维,具备专业的法律技术,丰富的法律知识,能够以缜密的逻辑依据法律来思考问题。

同时,法官应当具备公平正义的信念,追求良法之治。

然而司法实践带来了严格的教义学思维所无法解决的难题。

教义学思维主导下的裁判固然具有现行法秩序下的合法性,然而一旦这种裁判思维走的过于深入,尽管具备了从法律角度无法批评的合法性,却会丧失社会公众的认可。

因而在发生各类热点案件使得我国司法机关面临大量舆论质疑的背景下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可能的学说以期解决可接受性的难题。

论侵占罪司法认定的困惑——以深圳梁丽案为视角

论侵占罪司法认定的困惑——以深圳梁丽案为视角
20 0 9年 1 1月
江 西公 安 专 科 学 校 学报
J OURN 0F JA XI U I S URIY C0 上EG AL I NC P BL C EC T I E
NO . 2 0 V 09
No. e 第 1 5期 3
论侵 占罪司法认 定 的 困惑
二 、侵 占 ( “ 非法 占为 已有 )还是 “ ” 代为保 管 ”
案 为切人 . 侵 占罪 司法 认定 的 困惑 进行 探讨 。 对


梁 丽案 回放
20 年 1 o8 2月 9日上午 . 梁丽 如常在 机场候 机 大 厅里 打扫卫 生 。当她 第一 次走 到 1 登 机柜 台 时 , 9号
为, 因此梁 丽无 罪 。笔者 以为该 观点 不妥 。
( ) 占( 一 侵 非法 占为 己有 ) 为 的界定 行 为准 确 区分侵 占与代为 保 管 , 必须 先对 侵 占( 非
法 占为 己有 ) 行为作 出界定 。《 刑法 》 2 0条规 定 , 第 7 将代 为保 管 的他人 财 物非法 占为 已有 。 数额 较大 , 拒 不退 还 的 , 2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役 或者 罚 金 ; 处 拘 数
法性 四 方 面都 存 在 区别 , 止行 为人 以代 为 保 管 之 名 行 非 法 占为 己有之 实 。 非 法 占为 己有 与 拒 不 交 出( 还 ) 达 的 防 退 表
是 同一 意 思 , 不 交 出( 还 ) 拒 退 只是 对 非 法 占为 己有 的 进 一 步 补 充 、 明和 印证 , 说 不属 于侵 占罪成 立 的客 观 要 件 。 把 非 法 占为 己有作 为侵 占罪 成 立 的唯 一 客 观要 件 , 不会 扩 大侵 占罪 的 处 罚 范 围 , 反 有 利 于遏 制侵 占罪 的发 生 。 相

深圳机场清洁工拾金案分析

深圳机场清洁工拾金案分析

深圳机场清洁工拾金案分析14法学(企业法务)文绍冲学号:14150707124摘要:本文以深圳机场清洁工拾金案为案例,对盗窃罪、侵占罪以及职务侵占罪三者的构成要件进行探究分析,明辨其中的差异以及成立的条件。

最后对案件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作出判断并解释。

关键词: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东西,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以为里面是电瓶并告诉了数位工友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中午下班后没见失主认领就带回家中。

让她没有想到的是,纸箱内是价值超300万元的足金首饰,于是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立案,而对梁丽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断成为此案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对于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涉嫌盗窃300万黄金饰品一案,主要的争议在于盗窃与侵占之间的界定,以及罪与非罪的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综合实际案情与学界各种观点,本人认为案件中梁丽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则一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一种主观要素,是构成盗窃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

首先,所谓‘非法’,不仅包括社会道德观念所不允许的,也包括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一般来说是指没有适当的、合理的理由。

①如果行为人只是善意的不法占有,那么这就不符合盗窃罪主观上关于“非法”的要求。

其次,盗窃罪与侵占罪有所不同,在盗窃罪中,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均应是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下支配的,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就必须是在窃取财物的秘密手段实施之前,通过获得财物的占有,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本案中,梁丽作为机场的清洁工,有职责保证机场大厅内的清洁与交通畅通;虽然,在客观上,梁丽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造成了他人巨大财产损失的结果,但是以下几点事实在案件中却是存在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梁丽一直辩解称“没人要的小纸箱”是自己捡的,否认自己有盗窃的故意;纸箱被梁丽拿走时是在垃圾桶旁边、而梁丽本人就是负责打扫机场大厅卫生;纸箱旁原本有“两个女人抱着一个孩子在磕瓜子”,后来人进了安检门,纸箱却留在了原处;梁丽将纸箱放进清洁车后,没有停止工作离开现场,而是继续在候机大厅进行清洁工作,并在后来的案发过程中告诉同事说:“自己捡了个箱子,里面可能是电瓶。

盗窃罪的法律关系分析(2篇)

第1篇一、引言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盗窃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角度,对盗窃罪进行深入分析。

二、盗窃罪的法律关系构成1. 盗窃罪的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成年人,也可以是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盗窃,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盗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仍然故意为之。

盗窃罪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行为的核心要素,是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

3. 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是指公民和单位所有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盗窃罪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既包括有形财物,如金钱、衣物、食品等,也包括无形财物,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4. 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为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在不为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知晓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关键特征。

5. 盗窃罪的客体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公私财物所有权是指公民和单位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盗窃罪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三、盗窃罪的法律关系特点1. 盗窃罪的法律关系具有非法性盗窃罪的法律关系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具有非法性。

非法性是盗窃罪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2. 盗窃罪的法律关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盗窃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论侵占罪司法认定的困惑——以深圳梁丽案为视角

论侵占罪司法认定的困惑——以深圳梁丽案为视角
郭小亮
【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含义的准确界定及其与拒不交出(退还)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划清非法占为己有与代为保管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上、客观上、保管期限和合法性四方面都存在区别,防止行为人以代为保管之名行非法占为已有之实.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交出(退还)表达的是同一意思,拒不交出(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印证,不属于侵占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把非法占为已有作为侵占罪成立的唯一客观要件,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相反有利于遏制侵占罪的发生.
【总页数】5页(P20-24)
【作者】郭小亮
【作者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3301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侵占罪行为认定的司法困惑 [J], 何德辉;
2."梁丽案"定性分析——兼谈盗窃罪、侵占罪以及非罪的界限 [J], 马骏
3.关于侵占罪的思考——以梁丽案为视角 [J], 石贞贞
4.如果梁丽被诉侵占罪——以缓刑适用为视角 [J], 鲍艳
5.商标反向混淆理论界定和司法认定研究
——以"MK案"和"新百伦案"为视角 [J],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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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梁丽案看侵财案的刑法解释适用

作者: 伍秋妮
作者机构: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双流610225
出版物刊名: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6-3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刑法解释;侵财案;盗窃罪;侵占罪;“梁丽案”
摘要:从梁丽案入手,以侵财案之特殊性为主线,探究并论证了在侵财案中不拘泥于单一的刑法解释论,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对盗窃罪中的“财物”,侵占罪中的“遗忘物”之概念,及“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关系进行了刑法解释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本案作出了梁丽涉嫌构成侵占罪的结论.。

论刑法的谦抑主义作业

论刑法的谦抑主义——以梁丽拾金案的定性为例法政学院2008级刑法学研究生旺娜 2008110038[摘要] 刑法的谦抑主义乃现代刑法三大价值理念之一,在日本及欧陆诸国刑法理论中受到高度重视,其理论基础在于刑法的内在要求以及社会发展的推动,基本内容包括刑法的补充性、片段性和宽容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的谦抑原则,但司法理念和实践中一直在贯彻刑法的谦抑思想。

梁丽拾金被诉后又撤诉就可以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 刑法谦抑主义补充性片段性宽容性梁丽拾金案梁丽,一个普通的机场清洁工,却以不普通的方式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她的名字。

轰轰烈烈的梁丽拾金案终于结束了,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仍在继续。

此案从开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盗窃罪到最多只判五年的侵占罪,先是检察院不起诉再到失主也不起诉,可谓一波三折,梁丽最终获得了自由。

出现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说用刑法的谦抑主义思想可以进行很好的诠释。

一、刑法谦抑主义的渊源及理论基础所谓谦抑,系谦让抑制之意。

刑法的谦抑主义,又称刑法的谦抑原则、刑法谦抑性,在欧洲又叫刑法的辅助原则。

作为源流,来自于罗马法中“法官不理会琐细之事”(Minimanon curatpraetor)的刑法格言,其字面含义是法律不规定和处理过于轻微的事项,相反,只是规定和处理较为重大的事项①。

奴隶制刑法和封建制刑法尽管也存在着谦抑思想的火花,但是以罪刑擅断主义和严刑峻法为其主导思想,恣意性、身份性和残酷性仍是其刑法的主流。

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学者立足于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提出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刑罚人道三大原则,刑法谦抑性的思想已蕴含其中。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从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精神出发,指出“过于严酷的法律,反而会阻碍法律的实施”,“酷刑能够有效制止一般邪恶的一些后果,但是它不能惩罚这种邪恶本身”,主张“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①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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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丽案 不 构 成 盗 窃 罪 。
关键 词: 粱丽 案 ; 窃 罪 ; 重 控 制 论 盗 二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Z3 9 ( 0 1 0—Z 60 1 7一 18 Z 1 )20 1—2 脱 离 控 制 的财 产 的 辩 解 , 而 造 成 难 以定 案 的 局 面 。 另 一 从
忘 物 , 不 归 还 的 行 为 亦 只 能 按 侵 占 罪 处 理 。其 二 , 得 遗 拒 拾
情 况 下 将 无 法 依 据 一 般 的 社 会 观 念 来 判 断 自 身 行 为 的 后 财 产 脱 离 了控 制 人 的 控 制 , 无 所 谓 “ 密 窃 取” 言 。 则 秘 可 由于 本 案 发 生 的 场 所 具 有 一 定 的 特 殊 性 , 产 控 制 人 果 , 终 只会 带 来 行 为 的 萎 缩 。 这 显 然 不 是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财 最 这 和 财 产 之 间 的 控 制 关 系相 对 复 杂 。 国 内学 者 为 了 解 决 这 种 之 下 所 应 当 追 求 的 社 会 状 态 。此 外 , 一 标 准 无 疑 会 鼓 励 复 杂 的 控 制 关 系 在 盗 窃罪 认 定 中带 来 的 问 题 , 出 了 “ 重 财 产 的 控 制 者 疏 忽 对 财 产 管 理 的 懒 散 行 为 , 利 于 督 促 国 提 二 不 民养 成 珍 视 自 己个 人 财 产 以 及 勤 勉 的 保 管 他 人 财 产 的 良 好 控 制 两 重 控 制 关 系 。所 谓 原 始 控 制 , 财 产 的 所 有 人 或 占 即 行 为 习惯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但是 , 这一 观点也有其特 例 , 在某些 特殊 的情境 中观念
中 的财 产 控 制 关 系 并 不 完 全 符 合 上 述 一 般 规 律 。譬 如 前 例 中未 熄 火 的 摩 托 车 , 一 般 的 社 会 观 念 中 摩 托 车 未 熄 火 这 在
事 实 本 身 , 表 明 了车 手 对 摩 托 车 的 控 制 , 需 再 考 虑 车 即 无
NO .2, 011 2
现 代 商 贸 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1 0 1年 第 2期
论盗 窃 罪 中财 产 控制 关 系
关 于 梁 丽 案 的 刑 法 思 考
肖 晶
(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刑 事 司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4

要: 区别 盗 窃 罪 与 侵 占 罪 的 关键 在 于 对 象 是 遗 忘 物 还 是 处 于 财 产 权 利 人 的 控 制 下 。“ 重 控 制 ” 论 可 以 解 决 盗 二 理
窃 罪 中存 在 的 财 产 控 制 关 系 , 一 重 控 制 的存 在 与 否 应 当根 据 一般 社 会 观 念 加 以 认 定 , 第 而要 认 定 “ 第二 控 制 ” 必 须 区 分公 则
性 极 高 这 一 特 点 应 当 是 毫 无 异 议 的 。 但 是 有 的 学 者 会 认 为
王 某 距 离 纸 箱 又 相 对 较 远 , 经 超 出 了 社 会 一 般 观 念 在 候 便 运 营 中 的 出 租 车 也 应 当视 为 非 公 共 空 间 ; 驶 员 应 当 自 已 驾
习惯赋予 的、 人们 对特 殊财 产 的特 别控 制方 式 的普 遍认 同
取 代 了时 空 上 直 观 的 人 与 物 的 关 系 , 为 认 定 控 制 关 系 存 成 运 用 上 述 理 论 分 析 本 案 , 难 得 出 这 样 的 结 论 : 于 机 不 由
罪 。 因为 , 一方 面 , 为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因 素 在 司 法 实 践 中往 行 定 罪 的 境 地 , 行 为 人 在 多 数 情 况 下 都 会 做 出 自 己 是 拾 得 而
控 制论 ” 即 控 制 人 对 财 产 的控 制 可 以 分 为 原 始 控 制 和 第 二 , 有 人对 财 产 进 行 的 控 制 。而 第 二 控 制 , 即指 当 第 一 控 制 人
既然 依 据 双 方 当事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来 认 定 财 产 控 制 关 系
将 财 产 遗 留 在某 些 特 定 的 场 所 而 失 去 对 财 产 的 控 制 时 , 该 不 妥 当 , 么 应 当使 用 怎 样 的 标 准 来 判 断 财 产 控 制 关 系 , 那 才
起 来 的 极 限 。故 应 当 认 定 纸 箱 并 没 有 处 于 王 某 的 控 制 之 其 他 乘 客 遗 忘 物 的行 为 均 应 构 成 盗 窃 。
3 “ 二 控 制 ” 认 定 第 的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 者 得 出 了 本 案 中 王 某 失 去 了 对 纸 箱 笔
机 场 作 为 一 个 安 保 措 施 极 其 严 密 的 场 所 , 所 管 理 人 对 该 场 空 间 的 控 制 强 度 应 该 极 高 。但 是 这 种 认 识 是 不 确 切 的 。机
盗 ” 也 即 他 认 为 箱 子 在 失 踪 前 仍 处 于他 的 控 制 之 中 。 而 梁 , 女 士则 认 为 箱 子 是 旅 客 的 遗 忘 物 甚 或 抛 弃 物 。那 么 , 竟 究
应 当依 照 哪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认 识 来 认 定 本 案 中 箱 子 所 处 的 控 制关 系 呢 ? 笔者 认为 , 论 按 照 哪 一 方 的 认 识 来 认 定 财 产 所 处 的 无
1 问 题 的 提 出
梁 丽 案 发 生 之 后 , 实 务 及 理 论 界 均 引 起 了 巨 大 的 争 在
方 面 , 于 一 些 按 照 ~ 般 社 会 观 念 明 显 应 当 成 立 盗 窃 的 行 对
议 , 察 机 关 以 盗 窃 罪 对 梁 女 士 进 行 了起 诉 , 是 , 久 又 为 在 这 一 标 准 下 也 会 被 轻 纵 。 比 如 对 于 擅 自骑 走 停 置 公 路 检 但 不 在 撤 销 了 案 件 。刑 法 学 界 对 梁 女 士 的 行 为 是 否 构 成 盗 窃 罪 也 旁 边 没 有 熄 火 的 摩 托 车 的 行 为 , 一 般 社 会 观 念 和 司 法 实
控 制 关 系 都 难 免 失 之 偏 颇 。 其 理 由如 下 : 果 以 行 为 人 的 如
主 观 认 识 为标 准 来 认 定 财 产 所 处 的 控 制 关 系 无 疑 会 放 纵 犯
手 与 车 的 时 空 关 系 , 要 其 他 人 以 占 有 为 目的 开 走 摩 托 车 , 只 必 然 成 立 盗 窃 行 为 无 疑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 会 共 同 体 生 活 社
践 中都 被 认 定 为 盗 窃 行 为 , 是 如 果 按 照 本 观 点 , 此 种 情 但 在 就 笔 者认 为 , 女 士 的行 为 是 否 构 成 盗 窃 罪 , 键 在 于 对 形 下 只要 主 人 不 在 车 辆 附 近 , 可 以 依 据 行 为 人 的 主 观 意 梁 关 从 案 件 中 财 产 控 制 关 系 的认 定 。 如 果 本 案 中 的 纸 箱 可 以 在 法 识 将 该 摩 托 车 认 定 为遗 忘 物 , 而使 得 盗 窃 罪 无 法 成 立 。 然 而 , 果 以 被 害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来 认 定 财 产 所 处 的控 如 律 上认 定 为 脱 离 了 原 控 制 人 的 控 制 的 “ 忘 物 ” 则 梁 女 士 遗 ,
场 所 的所 有 者 或 管 理 人 根 据 一 定 的 条 件 取 得 对 财 物 的 实 际 能 在 盗 窃 罪 认 定 的 过 程 中衡 平 刑 法 的 法 益 保 护 和 社 会 保 障 控 制 。下 文 将 着 重 讨 论 两 种 控 制 关 系 在 本 案 中 能 否 成 立 。 两 大 机 能 ?笔 者 赞 成 以一 般 社 会 观 念 为 标 准 对 财 产 所 处 的 并 以此 说 明梁 女 士 的 行 为 是 否 成 立 盗 窃 罪 。 控 制 关 系 进 行 综 合 性 判 断 的 观 点 。 即 依 据 一 般 社 会 观 念 认 为 , 制人 与某种财物在 时空上 的密切关 系要 到某 种程度 , 控 2 原 始 控 制 关 系 的 认 定 一 财 根 据 基 本 案 情 , 于 箱 子 是 否 处 于 其 原 始 控 制 人 的 控 方 能 认 定 控 制 关 系 的 存 在 。依 据 这 一 观 点 , 般 来 说 , 物 对 所 要 制 之 下 , 始 控 制 人 王 某 和 拾 得 箱 子 的 梁 女 士 的 认 识 有 所 所 占 空 间 越 小 , 处 场 所 开放 性 越 强 , 求 的 时 空 联 系 就 越 原 出入。箱子 的原 始 控 制 人 王 某 报 警 时 的 理 由是 箱 子 “ 被 紧密 。
是莫衷一是 。
则 侵 的行 为 就 无 法 成 立 盗 窃 罪 。 主 要 理 由 是 : 一 , 刑 法 》 其 《 第 制 关 系 , 存 在 损 害 刑 法 的 可 预 测 性 、 犯 国 民 自 由 的 危 险 。因 为 一 般 情 况 下 , 害 人 为 减 轻 自 己 因 对 财 产 保 管 不 被 2 0条 将 遗 忘 物 规 定 为侵 占 罪 之 犯 罪 对 象 , 于 非 法 占有 遗 7 对 善 而 必 须 承 担 的 责 任 , 倾 向 于 将 被 侵 夺 的 财 产 认 为 尚处 更 于 自己 的控 制 之 下 , 此 一 来 , 任 何 场 合 拾 得 财 产 的 行 为 如 在 忘 物 的 行 为 不 符 合 盗 窃 罪 “ 密 窃 取 ” 本 质 特 征 。 所 谓 秘 秘 的 国 密 窃 取 的“ 密 ” 来 就 是 针 对 财 产 的 控 制 人 而 言 的 , 果 都 会 面 临 触 犯 盗 窃 罪 而 受 到 国 家 追 诉 的 风 险 , 民 在 此 种 秘 本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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