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权能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

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有权定义形式之比较——与梁慧星先生商榷李锡鹤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所有权/权利/权能/“所有”/任意内容提要。
“所有”的真义就是“任意”,即可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中任意选择使用一项或若干项。
本文在此基础上就所有权诸基本问题作了全面的阐述,与梁慧星教授和其他一些学者进行了商榷。
在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的定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概括主义的,或者说抽象主义的,认为所有权就是完全物权。
另一种是列举主义的,通过列举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罗马法文献中并无所有权的定义,(注: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9页。
)罗马法的“所有权”一词体现了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对要式买卖的标的“要式物”和非要式买卖的标的“略式物”的拥有和支配的观念,(注:朱塞佩。
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页。
)后来又“作为对物的最高权利的技术性术语”,区别于用益权。
(注:彼德罗。
彭梵得著:《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6页。
)因此,概括主义式源自罗马法。
后世的注释学派采用这种形式,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权者,除法律禁止外,得对有体物享有不受限制的处分的权利。
”(注: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台1992年版,第127页。
转引自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
)“所有权是以所有人的资格支配自己的物的权利。
”“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的限制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
”(注:转引自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99页。
)近代《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概括主义:“(所有人的权能)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是什么意思所有权是什么意思?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指对财产的终极支配权。
所有权属于财产权中的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财产支配力、实现对物的控制的一种物权。
所有权的含义:所有权又称所有权人所有权或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属于财产权中的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行使财产支配力、实现对物的控制的一种物权。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产权进行不同的分类。
其中,比较重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三种:(一)根据权利人的标准,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个人财产权和法人财产权; (二)根据客体的标准,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 (三)根据权利内容的标准,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综上,本文所说的财产权是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权利,即包括了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法律上对于财产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中,特别是我国《物权法》第3章、《合同法》第1章及《担保法》第4章等都有对财产权的规定。
在物权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叫做“所有权”,它是关于“谁拥有所有权”、“谁能够取得所有权”等的规定,它是财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权的基本特征是对财产的全面、直接支配,具体表现在:①所有权是绝对权,这是由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决定的; ②所有权是排他性权利,所有权人对物有直接支配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无权处分该物,也无权为他人设定权利,只有所有人自己才能行使所有权; ③所有权具有时间性,即物权的存续期间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相联系。
也就是说,当事人仅依法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不发生物权的变动。
④所有权是对世权,即所有权具有追及力,所有人可以向任何人行使所有权,并要求他人向自己返还原物。
⑤所有权是支配权,它表现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对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三项权能。
第三章 财产权

实例演练:
•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 • A . 占有权 • B . 处分权 • C . 使用权 • D . 收益权
4、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①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 收取孳息 国家强制 无主财产的取得 无主动产的先占取得 添附
2
•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 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 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 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欲将手机据为己有,则甲有权请求乙归还,乙既 无权请求甲支付1000元酬金,亦无权要求甲支付必要的返还 费用
(4)选项D: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 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 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所有权的消灭
• ①所有权的转让 • ②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 ③所有权的抛弃 • ④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 ⑤所有权客体的灭失
(二)共有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 的所有就是共有。
实例演练: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给丁并已交付,丁对该 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D.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物权编2 所有权

当所有权的行使受到非法干涉时,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行为人返还 原物、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以恢复其对物的支配的圆满状态。
占
所有人占有
有
非所有人占有
合法占有 非法占有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
例:自然人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 用品的占有,集体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大米被食用,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将物 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 上的处分。
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
人所有的财产。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 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 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 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三、保护
第241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245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 ,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 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所有权的类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民法典》对所有权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与国 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法律另有规定。 ●以民事主体为标准分为:单独所有权与共有,单独所有权又分为自然人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两类。这一分类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于物权法的各条规 定。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第十五章 所有权

第十五章所有权一、填空题1.《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权利。
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4.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所有权可分为与。
5.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6.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7.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8.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的需要。
9.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10.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取得。
二、单项选择题1.甲帮乙挖地窖,挖出一罐银元。
经查,该银元不知为何人所埋。
为银元的归属,甲、乙两人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该银元应当归()。
A.甲所有B.乙所有C.国家所有D.甲、乙共有2.下列财产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财产是()。
A.汽车B.电视机C.房屋D.地下矿藏3.甲将自己的病重的耕牛弃之郊外,被乙发现,拉回家中。
经治疗,耕牛病愈。
甲发现后,要求某乙返还耕牛,乙不同意,某甲诉至法院。
该耕牛应归()。
A.甲所有B.乙所有C.国家所有D.甲、乙共有4.甲利用乙的树根,雕刻成艺术价值很高的精美根雕。
双方为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发生争执。
该根雕应归()。
A.甲B.乙C.收归国有D.甲、乙共有5.相邻关系的实质是()。
A.权利义务关系B.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扩张C.地役权D.意思自治原则6.下列财产中,可以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是()。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5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15(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所有权的概念,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所有权只是权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B. 所有权可以通过物上请求权进行保护C. 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受任何干涉D. 所有权中的积极权能指的是占有权能和使用权能2. 所有权的权能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权能是______A. 占有权能B. 使用权能C. 收益权能D. 处分权能3. 以下行为不属于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是______A. 小王将其饲养的羔羊屠宰吃肉B. 小李将其房屋过户至他人名下C. 小张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D. 小杜与小周共有一套房屋,现依法予以分割4. 下列关于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罗宁在宠物市场上买了一只狗,并将狗带回家饲养。
罗宁是基于所有权对物进行占有,反映了所有权的占有权能B. 马丽将自家种的香蕉吃掉,马丽是基于所有权对物进行收益,反映了所有权的收益权能C. 丁克将购买的电脑用于日常办公,丁克是基于所有权对物进行处分,反映了所有权的处分权能D. 张林将自家房屋出租于王麻子使用,收取租金。
张林是基于所有权对物进行使用,反映了所有权的使用权能5. 以下权利中,没有期限限制的是______A. 建设用地使用权B. 所有权C. 抵押权D. 地役权6. 甲为精神病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自已所有的手机抛弃。
乙为8岁儿童,拾得该手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该手机所有权人为乙B. 乙的行为属于先占行为,是法律行为C. 甲的行为属于抛弃行为,是事实行为D. 该手机所有权人为甲7. 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______A. 阿一种植的果树结出果实,阿一摘取放入仓库中待售B. 阿二不知其妻将邻居家的壁画放在家中,一时兴起将壁画贴到卧室C. 阿三以市场价购买了其邻居占有的别人的电脑,并带回家中,但阿三在购买时并不知情D. 阿四根据其伯父的公证遗嘱继承了其房屋一套8. 下列财产中,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是______A. 毒品B. 货币C. 商品房D. 枪支弹药9. 小王将其电脑交由小李保管,小赵至小李家做客,看中了该电脑,愿意以市场价购买,小李觉得价格合适,与小王联系未果,擅自将该电脑以自己名义卖给小赵,但未告知小赵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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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权的权能李绍章一、全部权权能的概念法律和学理上使用的权能概念,指权利的详细作用或实现方式而言,是权利的详细内容。
何谓全部权权能?通说认为也就是全部权的内容。
我们认为,全部权权能是指全部权的详细作用形式或实现方式。
全部权权能和全部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权利集合说,认为全部权是由各项权能组成的集合体,各项权能可以成为单独的权利,集合起来则为一个完全的全部权。
因此,全部权的权能,是构成全部权的权利。
二是权利作用说,认为权能就是作用的意思,全部权的各项权能即是全部权的不同作用。
全部权的权限是全部人为采用全部物以实现其对全部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实行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当这些权能与全部分别时.,只不过是全部权不同作用的体现。
我们认为,全部权权能与全部权的关系问题,实质上也就是全部权权能的概念问题。
全部权是独立的物权,是民事财产权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而全部权权能的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尽管体现出来的也是全部权人的详细权利,但这些详细权利却由全部权而来, 且可以与全部权相分别,权利集合说无法解释当详细权能与全部权分别时的全部权现象。
明显,比较起来权利作用说更能揭示全部权权能与全部权的关系以及全部权权能的涵义。
在物权法理论匕全部权有乐观权能和消极权能之分,前者指全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后者主要是在全部权受到侵害时的爱护权能。
但我们通常所说的全部权权能仅仅指全部权的乐观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
二、全部权的乐观权能(一)占有权能物权具有权能上的支配性特征,反映到全部权上,首先表现出来的即是占有权能。
但关于占有是否为全部权的一项独立权能,学说上历来有争议。
从涵义上说,占有权能是全部人对全部物的实际管领或掌握的权能。
“物之使用、收益,皆以占有为必要“。
也就是说,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
通常状况下,全部人是物的实际占有人,法律爱护全部人的占有,当全部人的占有权被侵害时,全部人有恳求返还占有的权利。
可以说,全部权返还恳求权行使之宗旨就是回复全部人对物的占有。
必需指出,全部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占有权是不同概念。
占有是人对物的实际把握和掌握,除占有制度另有规定外,在一般状况下,占有之事实并不是产生占有权能的依据,相反,有无占有权能是区分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标志。
另一方面,全部权之占有权能与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也不能混淆,占有制度中的占有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法律制度,其内涵要比全部权之占有权能丰富得多。
(二)使用权能现代物权法追求“物尽其用",反映到全部权中,其最明显的体现即是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是全部人依据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采用,以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的权能,从而满意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使用电脑打字、居住房屋、涂抹化妆品等。
该权能的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享有物的使用权能必需同时享有物的占有权能,但在某些场合也未必如此,如质权人、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即只能对标的物进行占有,而不能对标的物予以使用。
可见,使用权能通常为全部人享有,但也可以与全部权分别由非全部人享有。
应留意者,全部权之使用权能与使用是两个概念。
使用是使用权能都着眼于从物的性能和用途动身对物加以分析采用,但使用权能来源于全部权,而使用仅仅是一种事实,有可能基于全部权,还可能是非法使用,当没有使用权能而为非法使用时,使用人应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止匕外,全部权之使用权能与他物权之使用权区分开来,使用权不仅包括物之使用权能,还包括物之占有权能和收益权能。
(三)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猎取物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作为全部权的一项权能,收益是指全部人有权猎取由自己的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对物所产生的利益,既可以是孳息,包括自然孳息、人工孳息与法定孳息,全部人通常可以取得物的全部孳息,也可以是从全部物中取得的其他收益,如运用原物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等。
全部人享有完整的收益权能,但收益权也可以随着占有、使用、经营等方式的变动,全部或部分由非全部人享有,如在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我国全部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的全部人是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非全部人,但可以享有收益权。
收益权能成为全部权的一项独立权能,也是社会经济进展以及全部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产物。
在罗马法的全部权概念中,排斥了收益权能。
应当说,这种法律现象是罗马社会简洁商品经济进展状况的反映,当时全部人从事商品交换的目的在于追求物之使用权,而收益权便被视为一种由使用权派生出来的权能,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权能。
(四)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全部人对全部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进行处置,从而变更、毁灭物的存在状态或转变物的权利归属的权能。
可见,全部权的处分权能打算物的命运,因此在民法物权理论上一般认为,处分权能是全部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核心权能,是全部权最基本的权能。
处分权最直接地体现了人对物的支配,被认为是拥有全部权的根本标志。
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实物形态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价值形态上的处分),前者指客观上使物归于毁灭或转变物的存在状态(如抛弃、焚毁、拆除等),后者指转移物的全部权或部分支配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处分权一般均由全部人享有,但在法律有特地规定或者有明确法律依据的状况下,非全部人可以享有对全部人财产的处分权,例如国有企业对我国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处分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变卖而优先受偿等。
事实处分与法律处分尽管都是全部权处分权能行使的方式,但两者相比也有明显区分。
其一,性质不同。
事实处分行为是事实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
其二,目的不同。
事实处分行为是对物使用价值进行采用的行为,法律处分行为是对物的价值进行采用的行为。
其三,后果不同。
事实处分行为引起物的形态发生变更或毁灭,法律处分行为引起对物权利的各种变动。
需要指出,全部权的上述四项权能是全部权在外延上的涵义,也是全部权基本内容的抽象,全部权的内容并非上述权能的简洁相加,而是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只是从不同角度表现了全部人支配其物的各种可能性及权利的概括性。
每一种权能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可分性。
四项权能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甚至四项临时脱离全部人,全部人并不丢失对该项财产的全部权。
这就是全部权权能的分别和回复,它是全部权人行使全部权的详细表现,也是实现全部权价值的手段,当然,分别出去的权能也对全部权的全面支配性构成肯定限制。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逐步简单化,权能分别的形式越来越多。
当然,国内民法学界对这“四位一体”的四项权能的熟悉基本全都,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全部权是权利束的动态集合,这四项权能只是其典型的不完全表达。
三、全部权的消极权能全部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全部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排解他人对其全部物违反其意志加以干涉的权能。
由于各种权能并不是全部人对于物加以实加的乐观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种权能即不体现出来,故称之为消极权能。
全部权的消极权能主要表现在排解他人干涉和妨害的权能。
我们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全部权权能时,尽管没有列举全部权之消极权能,但依全部权的排他性,应当认为全部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和妨害之消极权能。
《物权法》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物权的爱护” 中规定的各种爱护方法,完全适用于全部权,可以认为是全部权消极权能的法律确认。
据此,我们认为,当全部人对其全部权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如遇他人之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依据其受干涉与妨害之事实,恳求排解阻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当然, 全部人行使这些权能时,必需遵守法律、敬重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
对法律、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认为正值的干涉,不得行使消极权能而加以排解。
例如,我们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四、全部权权能的行使全部权的行使也就是全部权的行使,是全部人对物进行支配、体现其支配权的过程,详细地表现为全部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全部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全部权行使的基本原理是: (一)全部权的行使体现着全部人的意志和利益物的全部人不仅可以依法独立进行各种行使全部权的活动,而且可以通过行使全部权获得肯定的经济利益,全部权人还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全部权的一项或者几项权能分别或者转让出去,这种权能的分别并不使全部人丢失其全部权,而是全部人正常行使其全部权的详细表现。
(二)全部权的行使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之本质特征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特征,有学者甚至直截了当地认为,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支配权是一种抽象的排他性掌握权,全部权的权能可以依据全部人的意志与全部权发生分别。
权能分别后,全部权仍旧存在,即使当全部权的四项权能全部与全部权发生分别时,全部人的支配权也仍旧可能存在,全部权在法律上可能并不丢失。
例如,在物上设定质权等,因此,全部权的权能同全部权无论发生怎样的分别,往往不导致支配权同全部权的分别。
况且,权能分别运作过程是支配权以不同形式体现的过程,也就是行使全部权的过程。
这也体现了全部权效力上的弹力性之品行。
(三)全部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全部权虽然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但早在优士丁尼法典就承认对全部权的限制。
如基于相邻关系对全部权加以限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全部权加以限制,基于爱护宗教利益的需要对全部权加以限制,基于人道主义与道德事宜而对全部权加以限制。
也就是说,全部权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全部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因此全部权的行使不是肯定的、任意的,而是受到肯定限制的。
全部权的限制问题,很多民法论著或者物权法论著多有涉及。
全部权是完全物权、无限制物权,是古罗马以来的法学观念, 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资产阶级为了革命的需要,把全部权的这一基本内容发挥到极点,也就是后来被人们称作的“全部权肯定”原则,这同时也是近代民法精神的体现。
但在20世纪以来,这个原则或者立法思想受到越来越多的批判,并被很多我国的立法所修正,其中最闻名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关于全部权担当义务之规定。
这就是全部权的社会义务,有学者将其称为全部权的内在限制。
除此之外,全部权还有来自私法和公法上的限制,前者如权利滥用、防卫行为,后者如环境爱护、城市规划等方面法律法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