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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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注意事项

根据会议安排,由我负责,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在这次换届选举中需要掌握和了解的几个问题。

根据省、市、县委及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布署,2012年1月底前要完成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乡党委对此高度重视,今天召开全乡换届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全面动员布署,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刚才刘主席对我乡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详细安排,何书记还要作重点强调。下面,根据会议安排,由我负责,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在这次换届选举中需要掌握和

了解的几个问题。乡人大换届选举操作中应注意问题

这次乡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实践。选举法的

修改使换届选举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下面结合选举法修

改的内容,强调几点换届选举操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选举委员会组成与职责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

员会组成人员是代表候选人的,应该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

务”。而以往换届时选举委员会成员多为代表候选人,而且

选举委员会成立是在代表候选人提名前,实际操作中可能会

有难度。

乡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选举委员会由5至9

人组成。

三、选区划分

选区是选举乡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从选民登记、分配

代表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到投票选举等一整套选举活动,

必须以选区为单位进行。代表当选后,选民监督代表、代表

联系选民以及罢免、补选代表等仍按原选区进行。因此,在

选区划分时,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每选区分配的代表名

额(1-3名)不得超过3名,超过3名的无效。第二,要按

照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的原则进行划分。第三选区的划分要方便选民参加选举和投票选举的组织。

第四,要考虑到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以及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开展活动、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和需要。

选区可按实际情况划分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选民小组划编情况报乡选举委员会备案。

四、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进行登记造册,以便于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工作,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因此,必须严肃、认真、细致的做好,选民登记前,要对企业下岗人员、劳务输出人员及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的职工和学生,及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登记工作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详细的选民登记工作方案。

我国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每次选举前,在原来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年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出本选区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

可以采取选举机构主动登记和选民主动登记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发动选民自动登记和选民自动登记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在选区设立若干登记站,并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发动选民自行登记。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等、不重登,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关于选民登记的具体操作和流动人口登记及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不予选民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况, 1.依法确认选民资格

(1)选民资格的规定。选举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这一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三是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属于下列人员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

①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经医疗部门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其不发病的情况下应当给予登记,参加选举。

②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政选举权利。

应当准予登记: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在换届选举中,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县人大代表选举,可以不参加乡人大代表选举。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含县级)及其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即参加县人大代表选举,又参加乡人大代表选举。

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12月14日)以前,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和地点。选民名单要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选民名单公布后即可填发选民证,选民证的填发要认真细致,各选区领取选民证数及填发选民证数均要有记录,选民证要妥善保管,确保发到选民手中。

在选举日前,要再次核实选举人数,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变动,应予增减并出补正榜。

五、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12月14日)在选区公布代表初步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等额提名,差额选举。

2、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本级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4、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及时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

5、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五)介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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