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报废后不应赔偿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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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稿)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诉讼地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

机动车一方具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应综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三条【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额赔偿。

但交通事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四条【交强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第五条【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害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其数额。

第六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车辆等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经营性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的使用中断所造成的损失、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的贬值损失以及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毁损、灭失的损失。

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认为,这个时候应当明确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区别。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费用,停运损失则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者可以主张的费用。

法律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如论赔偿多少费用
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认为,这个时候应当明确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区别。

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费用,停运损失则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者可以主张的费用。

法律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如论赔偿多少费用,都不应当超过被损机动车实际能够创造的价值的总和。

以出租车为例,如果驾驶的出租车是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里,那么可以主张误工费用,并且主张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份子钱”。

因为贾先生的实际收入既包括了误工的收入,还包括了“份子钱”两部分。

因此出租车的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就应当是:由出租车运营的实际受益人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

如出具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若干车辆近期的日平均营运收入和每天行程,就可以计算出具体每天每位司机的收入和车辆运营的收入的总和。

司机的收入由误工费用主张,营运的收入由停运损失项目主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般坚持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等赔偿原则和⽆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以责论处原则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责任和责任的⼤⼩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除按照责任⼤⼩和事故后果轻重相结合裁量其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责任情况承担损害赔偿,以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1、负全部责任的,由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的全部赔偿费⽤。

2、负主要责任的,由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六⼗⾄百分之九⼗的赔偿费⽤。

3、负次要责任的,由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百分之四⼗的赔偿费⽤。

4、负同等责任的,当事⼈承担造成损害的百分之五⼗的赔偿费⽤。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1)⾮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减轻⽐例不超过20%;(2)⾮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例不超过40%;(3)⾮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例不超过60%;(4)⾮机动车驾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例不超过80%,但⾮机动车驾驶⼈、⾏⼈在禁⽌⾮机动车和⾏⼈通⾏的城市快速路、⾼速公路发⽣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的减轻⽐例不超过90%。

根据当事⼈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或当事⼈的过错的,⼈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的民事责任:(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承担同等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发⽣交通事故时,由机动车承担全部民事责任;(3)⾮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评估在哪做

车辆停运损失评估在哪做

车辆停运损失评估在哪做
如果发⽣交通事故,对于运营性车辆,⾃⼰的营业损失会受到影响,可以找事故责任⼈进⾏索赔。

但是在实践中,具体的停业损失难以确定,需要评估,那么,车辆停运损失评估在哪做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车辆停运损失评估在哪做
没有指定鉴定机构。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是以被损车辆⽤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因⽆法进⾏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造成经济收⼊的减少,或⽇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对该损失进⾏的赔偿,可以找交通事故所在地的鉴定机构进⾏评估。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六条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双⽅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过错的⽐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发⽣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是以被损车辆⽤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责任⼈需要赔偿受害⼈的车辆停产损失。

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大全

1、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把机动车借给别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但有下列情形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由车辆的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除外。

3、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这个问题,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司法解释的出台,让各地法院有了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4、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

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

停运损失费赔偿标准停运损失费是指因设备或设施故障、维修、改造等原因导致生产线、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停运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生产经营中,停运损失费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但是如何进行合理的赔偿,是企业和相关方面关注的焦点。

下面将介绍停运损失费的赔偿标准。

首先,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法是比较重要的。

一般来说,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是根据停运时间和损失产量来确定的。

停运时间是指设备或设施停运的时间长度,而损失产量则是指因停运而未能生产出的产品数量。

根据这两个指标,可以采用日产量乘以停运时间的方法进行计算。

当然,在具体的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停运原因、停运设备的价值、停运期间的人工成本等因素,以便更加准确地确定停运损失费的数额。

其次,停运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需要明确的。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停运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不清晰的情况。

因此,相关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停运损失费的赔偿标准,以便在发生停运损失时能够依据标准进行赔偿。

赔偿标准应该包括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法、赔偿的范围、赔偿的金额等内容,以确保在发生停运损失时能够依据标准进行合理的赔偿。

再次,停运损失费的赔偿责任是需要明确的。

在发生停运损失时,往往会涉及到多方责任问题。

例如,设备制造商、设备维护单位、设备操作人员等,都可能涉及到停运损失费的赔偿责任。

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各方在停运损失费赔偿中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比例,以便在发生停运损失时能够依据责任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停运损失费的赔偿程序是需要规范的。

在实际操作中,停运损失费的赔偿程序往往会比较复杂,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和审核才能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因此,需要规范停运损失费的赔偿程序,明确赔偿的申请流程、审核程序、赔偿的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在发生停运损失时能够依据规范程序进行合理的赔偿。

总之,停运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合理规范。

只有明确停运损失费的计算方法、赔偿标准、赔偿责任和赔偿程序,才能够在发生停运损失时进行合理的赔偿,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020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20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1-20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该如何赔偿呢。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新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 标准内容(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2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xx年最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该如何赔偿呢。

下面为大家精心了关于最新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欢送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工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那么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局部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的有关规定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教练车停运费法院案例

教练车停运费法院案例
1.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停运损失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者赔偿——
熊某诉梁某、阳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停运期间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教练车辆停运损失按受损车辆每天的损失数额乘以停运时间计算,一般应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交通运输业年平均收入确定受损车辆
每天的损失数额;事故发生日至实际修理完毕日为停运时间。

2.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车辆停运损失——秦某某诉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侵权方赔偿。

车辆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车辆停运损失。

3.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对正用于运输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的停运损
失进行赔偿——周力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
公司和深圳市安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
要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车辆损失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以直接损失为限,对停运损失(间接利益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间接损失的赔偿

第三节:道路交通事故中财产间接损失的赔偿财产受侵害后,除了因该财产自身价值降低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之外,还会给受害人带来其他方面的经济损失。

例如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后,除了车辆自身价值降低的损失之外,还会因车辆不能正常使用而给受害人增加交通费、误工费等负担。

这些经济损失不是体现为车辆等财产本身价值降低,而是受害人因车辆等财产的损坏而增加的一些费用支出或减少的一些收入,因此属于财产间接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受侵害所引发的间接损失赔偿也是比较多的。

一、间接损失的主要项目1、误工费当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坏时,受害人会主张车辆定损、修理期间的误工费,司法实践中对此费用通常都会予以支持。

案例一[1]:原告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原告起诉要求赔偿修理费和误工费。

针对误工费,原告提供单位证明,证实其平均日工资为七十余元,为解决交通事故和修车事宜请假共计八天。

法院认定原告为处理事故、修车而发生的误工损失,亦为被告过错所致后果,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由被告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原告的车损并不严重,而且事故责任当天就已确定,故误工三天足以解决问题,原告实际请假天数中不合理的部分显然不应被计入赔偿范围。

最终判决被告赔偿误工费二百余元。

案例二[2]:原告为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修车时间九天,原告起诉索要误工费四百余元。

审理中被告主张原告故意拖延取车,延长修理时间,但仅提供了书面证言佐证。

法院认定被告作为事故全部责任人理应积极垫付相关费用,以及时解决纠纷,避免和防止损失扩大;仅凭书面证言,不足以证明原告有故意拖延取车的行为。

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误工费请求。

案例三[3]:原告为出租车司机,其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损坏,修车时间五天,原告起诉索要误工费五百余元。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在修车期间擅自将车开走,车辆维修单位也出具证明原告修车期间中途有时开走,共用修车时间三天。

法院考虑修理期间车辆也曾有时被开走使用,最终酌情确定误工费为二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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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报废后不应赔偿停运损

作者: 史秀永 发布时间: 2011-05-16 10:42:54

【案情】
2009年12月13日12时20分许,被告王展在执行职务时驾驶
被告内蒙古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电公司)所有的京
E27366号中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08线226Km+270m处,在超
越前方同方向一辆大货车时驶入逆行,与前方相对方向王建峰(乘车
人:王建峰妻子王艳、儿子王嘉瑞)驾驶原告王艳所有的蒙HY1271
号出租小轿车相撞。蒙HY1271号小轿车因被撞向后滑行中,与其后
方同方向刘金亮驾驶的蒙H44939号小轿车碰撞,致使三方车辆受损,
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车人王建峰、刘金
亮,原告王艳及乘车人王嘉瑞无事故责任,被告王展应负事故的全部
责任。被告王展系被告锋电公司雇佣的员工。王艳所有的出租小轿车
因严重受损而报废。经鉴定,蒙HY1271号出租小轿车的车辆损失价
为32170元;停运损失为128.68元/日。原告王艳支付鉴定费1500
元。原告王艳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财
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锋电公司、王展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32170
元、鉴定费1500元,并要求二被告按128.68元/日的标准从交通事
故发生之日起至开庭审理之日止,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46324.80元。
被告锋电公司、王展只同意赔偿车辆损失费32170元、鉴定费1500
元,但对车辆停运损失费分文不予赔偿。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
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被告王展系在执行职务中致人财产损害的,故
应当由被告锋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展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
任。因原告王艳所有的出租小轿车已严重受损,无法恢复原状,故被
告锋电公司应当赔偿原告车辆的全部损失费32170元及鉴定费1500
元。对于原告王艳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46324.80元
的诉讼请求,因其所有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严重受损而难以修
复,该车辆已失去了继续营运的条件和资格,且原告王艳对车辆的全
部损失费32170元主张了权利,故对其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
持。2010年12月17日,该院判决:被告锋电公司赔偿原告王艳车
辆损失费3217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人民币33670元;驳回原
告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
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锋电公司应否赔偿原告王艳因发生交通
事故而受损报废的出租车的停运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
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
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
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
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财产的间接经济损失
主要表现为客运或货运车辆因受损而遭受的停运损失。车辆的停运损
失,根据受损车辆的受损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可修复
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另一种是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
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作出的法释(1999)5号《关于交通事
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
《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
赔偿。”这一批复针对的交通事故的受损车辆为“可修复并有修复必
要的车辆”,其所指的停运损失的计算期限为“被损车辆的修复期
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中,对遭受人身损害而受伤、致残及没有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
规定了误工费,对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没有规
定误工费。这并非立法者的立法疏漏,而恰恰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
图。人身权与财产权系民事权益的两大组成部分,人身损害赔偿与财
产损害赔偿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
受害人的误工费性质,近似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损营运车辆的停
运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与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应该是
一致的,否则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既然《人身损害赔偿司
法解释》没有对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当即死亡的受害者规定误工费,
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报废的营运车辆的受害
人当然也不应该赔偿停运损失。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遭
受人身损害而受伤、致残及没有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可以获得
误工费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营运车
辆中,只有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在修复期间,才能获得停
运损失赔偿;对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没有修复的,不能获
得停运损失赔偿。否则,不仅是违法的,而且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也是
不公平的。

停运损失,是指客运或货运车辆受损后,在修复期间因停止运输
经营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那些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必要的受损
报废车辆是不存在“修复期间”的,故这些受损车辆是不应该计算停
运损失的。停运损失的期限是短暂的,并非长久的。如果支持受损报
废车辆受害人主张的停运损失请求,则必然会导致这些受害人无休
止、无期限地向交通事故责任者主张权利,从而不间断地加重赔偿义
务人的赔偿负担。就本案而言,原告王艳所有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
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该出租车已没有修复的必要,丧失了营运的
条件和能力,长久地停止了营运。既然受损车辆长久地停止了营运,
怎么还会存在停运损失呢?另外,法院已依法判决被告锋电公司赔偿
了该车辆的全部损失费32170元。如果再让被告锋电公司赔偿停运损
失,不仅会违反《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精神,而且也不符
合情理和实际。事实上,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因严重受损而报废后,侵
权人依法赔偿了受害人车辆的全部损失费后,相当于侵权人按车辆损
失价购买了受害人的受损车辆。既然受害人的受损车辆已被侵权人购
买,那么其所有的营运主体也理所不复存在,当然不会产生营运收入,
更不存在营运损失了。

综上,原告王艳的出租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严重受损而报废,
该车辆已丧失了营运的条件和能力,不能继续营运了。法院在判决被
告锋电公司赔偿原告车辆全部损失费32170元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
告王艳提出的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46324.80元的诉讼请求是正
确、合法的。

作者单位: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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