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

一概念对比在对比不真正连带着人和连带责任之前,我们势必得先熟悉他们各自概念,特征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从各自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简易的来概括一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间的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特征对比连带责任一是各个侵权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二是各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即共为一个行为,即便是表面上的数个行为,也是直接结合成同一个行为,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三是外在责任的整体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
第二,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这个责任就救济受害人损害而言,具有同一个目的,因此分别产生不同的侵权责任,责任的目的都是救济该同一损害,而不是救济各个不同的损害。
三,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择一”行使,或者向雇主或者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是分别行使各个请求权。
四,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侵权责任人就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地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选择的责任人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三案例比较我们来举两个案例分别来明确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例1:乙和丙将其共有的一台拖拉机,以6000元卖给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请求甲支付6000元的权利。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当一个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他的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并不立即对这笔债务负有连带返还的责任。
相反,当债权人发布通知并督促主债务人偿还债务后,这些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才会被要求履行其担保责任。
目前,在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担保人既作为担保人,也作为共同债务人,如果借款方不能偿还借款,则担保人与借款方享有同等的责任。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担保人通常会被要求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以同等的方式承担债务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但不是债务人的共同借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当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通常需要对担保人发出追偿通知,并要求他们履行其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人并没有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因此,他们只有在接到债务偿还通知后才会负有责任。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保证人制度的特有形式,也是商业信用担保的一个常见形式,它为担保人提供了更灵活的保证形式,同时有效地降低了担保人的风险。
此外,不真正连带之债还可以获得更多担保人的支持,使其更容易获得贷款,缓解了小型企业、创新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不过,不真正连带之债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比如,在此形式下,担保人和借款方享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借款方
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担保人承担较大的风险;此外,如果担保人在主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时,拒绝履行其担保责任,或者不能有效地追回债务,将会对债权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总之,不真正连带之债形式的出现,为商业信用担保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选择,但企业在选择此种形式时,必须充分了解其特点和风险,妥善考虑自身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以免造成损失。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

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浅析不真正连带之债前言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都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不同于连带债务的一种制度,随着民商事纠纷类型的不断增多,不真正连带债务在现实中有日益上升之势。
虽然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未将其明确于立法当中,但鉴于不真正连带之债在实务上所产生的诸多问题,该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学说判例和理论研究中普遍认可的一项制度。
然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现行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还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及运用,而是将其与连带债务不加区分。
因此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债务适用了更加严格的连带规则,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不公。
立法规定的缺位,理论研究的匮乏,常常会令法官们面临尴尬而面露难色。
笔者认为,应审判实务的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及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对二者进行区分,并区别对待。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的概念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之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所承担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如其中之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其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即因为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归于消灭的法律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仅从其字面来看,即可知道有与连带之债区别之必要。
所谓连带之债,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多数,各债权人得请求全部之给付或各债务人负有为全部给付之义务,惟因一次之全部给付,而其债之全部关系归于消灭之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连带之债,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竟合。
所谓广义的请求权竟合,是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而享有的对于数个不同债务人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
广义的请求权竟合,对应于狭义的请求权竟合,所谓狭义的请求权竟合,是指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而享有的对于同一个债务人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如常见的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竟合,即通常所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但本质与特征是一样的, 全面总结起来可概括为:1债务人为 ()
多数 ;2 数债 务 基 于 不 同发 生 原 因 ; 3 数 债 务 为 同 履 行 义 务 , 因 一债 务 人 的履 行 使全 体 () 并
偶 然 而 复杂 。 各债 务 人 只有 各 自单一 的 目的 , 缺乏 共 同 的 目的 , 真正 连 带债 务 ; 7 法 律 规 定 的债 务 与 合 同 的债 务 竞 合发 生 的 ()
没 有 主 观 上 的相 互 联 系 。它 的发 生 系基 于 不 同 的事 实, 各事 实 不真 正 连 带债 务 。 因此 , 以上 的分 析 我们 可 以得 知 , 真 正 连 带债 务 是 一 从 不 之 间 更不 以具有 牵 连 关系 为 必要 , 此, 真 正连 带 债务 的发 生 。 因 不 它 连 对 于 债 务人 来 说 具 有偶 然 性 , 种 偶然 性 进 而 导致 成 因 的相 对 项 具 有相 当优 越性 的法 律 制度 , 与 按份 债 务 、 带债 务 共 同 这 构 成 了多数 人债 务 制 度 , 而且 与 之相 关 的司 法 实务 很 多 , 司 在 复 杂性 。第 二 , 责任 主 体 上来 说 , 从 因对 同 一 民事 主体 未 履 行 法 实 践 尤其 是 在 处 理 众 多 民 商事 纠 纷 案 件 上 得 到 了 充 分 而 广 或 违 反 了法 定或 约 定 义 务 而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数人 构 成 不 真 正 连 不 带债 务 的 责任 主 体 。债 务 人 是 基 于 不 同发 生原 因发 生 数 个 债 泛 的运 用 。作为 一项 法 律 制度 , 真正 连 带 债 务应 该 在 我 们 的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什么是连带责任?什么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是⽬前⼤多数⼈所不清楚的,怎样辨别他们,怎样去分析、理解、运⽤这两个概念,相信是⼤多数⼈所不知道的。
店铺⼩编针对这两个概念进⾏了整理分析,欢迎阅读。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什么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的⼀种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基于不同原因⽽对于同⼀债权⼈负有以同⼀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个债务⼈的履⾏⽽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什么1、连带责任的含义连带责任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协商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对其共同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部分责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权债务关系发⽣变化的⼀种民事责任。
当负有债务的责任⼈存在⼏个以上,每个债务⼈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个责任⼈之间存在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分类根据连带责任产⽣的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法定连带责任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责任⼈应对承担的连带责任。
约定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之间事先达成协议,相互约定各⾃承担的多少责任的连带责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责任⼈最终承担责任份额不同。
根据连带责任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是指当事⼈共同违反合同规定⽽产⽣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共同侵权⾏为造成损害发⽣⽽产⽣的连带责任。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构成违约连带责任只须具备当事⼈有共同违约⾏为和主观上有共同过错,不论是否致他⼈损害。
⽽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为,当事⼈在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效合同连带责任根据产⽣连带责任的合同效⼒的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效合同连带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_张定军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J o u r n a lV o l .22,N o .4(2010)p p .505-52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张定军*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 i s e l e 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 i s e l e 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见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页21;参见蒋万来、王良珍:“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法学》1997年第2期,页25以下;参见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页4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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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人或部分债务人先后获同时主张请求权。
但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目的实现,从而使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和消灭。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必要性;权利行使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因一债务人全部履行致债权人的目的实现而解除剩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债的关系的情形。
应该说,作为德国法学精密思维的产物,除了德国、日本的判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予以认可之外,在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往往是学理归纳多于立法规定。
在本人看来,不真正连带债务当系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因而与狭义的请求权有所不同。
概而言之,即狭义的请求权是一债权人与一债务人就单一法益发生多个请求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系“一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个别发生请求权,而因一请求权之满足,余者皆归消灭是也。
”[1]要准确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必须厘清其与连带债务的界限区别。
比较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至少存在以下一些不同:其一,多个债务的发生原因是否相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并不相同;而连带债务则以相同的发生原因为常态,例如共同契约与共同侵权行为。
其二,多个债务是否具有同一目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其为偶然标的之同一。
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达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而连带债务的多个债务均具有同一目的,也即多个债务人在债权人权利担保及满足这一共同目的基础上,依法或依合意相互结合,各个债务实际上均成为实现共同目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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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述(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之发生原因,就同一内容之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义务,若一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则全体债务归于消灭之债务。
例如,甲将已投保火灾险之房屋租赁与乙,乙因重大过失焚毁该房屋,此时,保险公司与乙各负赔偿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之一种,[1]与狭义的请求权竞合不同。
狭义的请求权竞合,是指在同一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单一权利或法益发生数个请求权。
笔者认为,于连带债务之外,有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必要。
其理由,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一般之连带债务,有确保债权之作用,且为依契约而发生,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几乎依法规之竞合,偶然的发生,其依契约发生者极少,二者不但性质不同,而且关于连带债务之规定,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多不适用。
”[2]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效力,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应依理论决定。
(一)对外效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人或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债务之履行。
就此而言,与连带债务无异。
但在诉讼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是否得为共同被告,学者见解不一。
有采积极说者,有采消极说者。
笔者赞同积极说。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全体或其中数人受破产宣告者,债权人得就其债权之总额,加入破产财产而受分配。
[5](二)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事项之效力.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
不真正连带债务,虽表现为数个债务,但具有单一之目的,因此,客观上能够使债权人满足之事项,诸如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销等,虽就债务人一人而发生,他债务亦因目的之达到而消灭。
应当注意的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表现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义务与契约上之赔偿义务或债务不履行之赔偿义务竞合时,契约上赔偿义务人或债务不履行之赔偿义务人有代偿利益让与请求权,于其范围内,侵权行为人之债务不消灭。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仅限于前述,此外均发生相对效力。
不真正连带
不真正连带不真正连带也指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因其构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质,具有以下特点:1、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多数人违反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的法定义务因而存在个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
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发生的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是两人或者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只有一个。
也正是由于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多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多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承担完全的责任3、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之间对同一损害事实造成的侵权责任呈现相互重合的状态。
虽然多个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各自独立,但是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是相同的,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担最终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
4、在相互重合的侵权责任中只要其中一个责任人履行侵权责任就可以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诉讼程序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由案例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与承担
收稿日期:2002-09-09作者简介:陈建云(1978-),女,山东潍坊人,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第14卷第3期2004年济南大学学报JOURNAL OF JINAN UNIVERSIT YVol.14No.32004由案例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与承担陈建云,陆代刚(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作为一项民法重要的理论和制度,各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但各国均承认此项制度。
我国目前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讨论还未掀起热潮,但司法实务中出现需要用这种理论处理的案例层出不穷。
笔者认为对此理论展开讨论很有必要。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侵权行为;终局责任者中图分类号:D92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4)03-0074-05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从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在西方国家已形成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精巧、科学的方法。
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处理此类问题的成熟做法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下面看一个案例:1993年6月20日,需方A 公司与供方B 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解铜购销合同。
A 公司购买的100吨(1.8万元/吨)电解铜在付款提货后将其交给C 运输公司运输,双方口头商定:C 公司将100吨电解铜运到A 公司处,A 公司付运费3200元,货到后支付。
A 公司给C 公司写明了送货的详细地址和收货人,C 公司于同月21日启程送货。
此前A 公司与B 公司曾有一笔购销电解铁交易,A 公司欠B 公司货款120万元,B 公司因索要不成,即起截留A 公司所运电解铜之念。
因B 公司同期曾于A 公司同地的D 公司签订购销180吨电解铜的合同,尚未能供货,B 公司遂派员与D 公司协商一起将A 公司的电解铜中途截下,卖给D 公司。
C 公司运送电解铜的汽车即将到达A 公司所在城市时,B 公司和D公司所派的人员将车截住,B 公司业务员李某谎称“A 公司未付货款,电解铜先找个地方存放,等A 公司付款后再交给电解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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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雇员受害案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案情]
陈某租用张某的手扶拖拉机为其运送板材至句容市天王镇孙家边村一加工厂,并雇佣陈
某某等人为其押运板材,押运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乘坐在车箱的板材上面,当张某驾驶拖拉机
行驶至加工厂大门时,因大门的宽度及高度不足,致使陈某某腰椎骨被门楼挤压受伤。陈某
某为治伤花去各项费用两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于是,陈某某将
陈某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和张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以及两被告如何承担
责任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张某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理由是陈某某与两者之
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陈某某只能选择其
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
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陈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
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张某行使追偿权。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不
能合在一起一并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陈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事实,陈某和张某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
都是向陈某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陈某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陈某某
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某可以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二者不能承
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者共同的约定(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两被告既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和约定,也没有应由他们承担连带
责任的法律规定,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陈某某与陈某间的雇佣合同法
律关系;陈某某与张某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陈某与张某间的侵权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都
涉及到陈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陈某与张某都是陈某某的赔偿义务主体,都
是债务人,只是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其中两债务人的任何一方对全部债务的履行行
为都将使其他一方对陈某某的债务归于消灭。作为受害人,陈某某可以起诉其中一个债务人,
也可以起诉全部债务人,要求赔偿。这笔债务是各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由此可见,本案的正确处理,涉及到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即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
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
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
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在于,一是对于债权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数个债务是基
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如本案中陈某某对陈某的债权是基于
雇佣合同产生的,陈某某对张某的债权是基于 损害事实产生的,一个是合同之债,一个是
侵权之债。二是数个债务因偶然的机会由同一法律事件或行为而联系在一起,各个债务人对
于债权人没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或共同的约定。如本案中陈某并非是同侵权人,张某也不是雇
佣合同的主体,但是就因为陈某某坐在张某的拖拉机上被目的地的大门挤压受伤这一偶然的
事件,而使陈某、张某与陈某某联系在一起,并与之形成债务关系。三是数个债务的给付内
容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虽然陈某、张某对于陈某某的债务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且陈某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张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他们的给付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赔
偿陈某某的全部损失。四是在数个债务中,任何一项债务的全部履行都将导致其他债务人债
务的消灭。陈某、张某对于陈某某的债务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但都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项
债务的履行都使另外一项债务归于消灭。
综上所述,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处理,应根据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具体案情作出具体分
析,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处理。法院判决本案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
某的各项损失或者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的各项损失是正确的,这
既显示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性质,又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