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做到“六清”
中国国家博物馆规章制度

中国国家博物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家博物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文物和博物馆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博物馆的正常秩序,提升博物馆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中国国家博物馆是一个公益性质的博物馆,主要收藏、保管、陈列、研究和宣传中国各类珍贵文化遗产,向社会公众开放,服务于社会。
第三条博物馆的基本任务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民族文化自信,促进文化强国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第四条博物馆管理以公益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大众,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文明进步。
第五条博物馆工作要坚持学术性、普及性、教育性、社会性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六条博物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保护文物安全。
第七条博物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专业、效率的原则,推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博物馆工作要注重团队合作,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工作热情,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机构,具有决定博物馆重大事宜的职权。
第十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负责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副董事长、办公室、科研部门、保管部门、展览部门、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等机构,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各项职能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监事会,监督博物馆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博物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中国国家博物馆设立督查组,负责对博物馆各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文物管理第十四条博物馆收藏文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文物的收集应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严禁违法收购文物。
第十五条博物馆文物的保管应当遵循文物保护的原则,对文物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保护,杜绝文物损毁、丢失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博物馆应当建立文物台账,做好文物登记、分类、编目工作,确保文物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藏品管理的24字方针

藏品管理藏品管理是博物馆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价值,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藏品所进行的科学管理。
藏品管理有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包括接收、鉴选、分类、定级、登帐、编目、建档、入库、保管、提用、注销、统计等项任务和内容。
藏品意义博物馆为了准确鉴别藏品的价值,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藏品所进行的科学管理。
藏品是博物馆开展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藏品管理是博物馆一项重要业务工作。
博物馆要使藏品能够长久妥善保存下去,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必须认真做好藏品管理工作。
藏品管理方法,既要科学严密,又要简便易行,要求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管理方法接收凡是新入馆的文物和标本,必须按照入馆凭证或接收单据,随同原始科学记录等有关材料,一并交给藏品保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并在《入馆文物、标本原始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这是博物馆进行藏品管理工作的开始。
鉴选藏品保管部门对新入馆的文物和标本,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文物、标本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作出正确的鉴别,确定真伪、年代、地区、作者和来源,定出科学名称,评定它在历史上、科学上和艺术上的意义和价值。
并按照本馆藏品的入藏标准,进行必要的选择,确定新入馆的文物和标本是否入藏。
分类经过鉴选,确定入藏后的文物和标本,为了便于妥善管理和提供使用,必须进行科学分类。
博物馆的藏品,种类繁多,质地不同,性质各异,分类办法一定要科学,要规范化,以适应现代化技术的需要。
藏品分类方法,一般应采取以质地为主,兼顾职能、性质三者相结合的原则。
库房保管应以质地做为分库的根据,检索、使用藏品可按专题内容制卡编目方法提供检索、使用,以解决藏品保护和使用中所出现的矛盾。
定级博物馆应在科学鉴定的基础上,根据藏品价值的大小,划定不同的等级。
藏品定级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统一制定的藏品定级标准进行划分。
根据中国博物馆的藏品情况,一般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藏品为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和标本;二级藏品为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和标本;三级藏品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和标本。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物政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直属单位:《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经营性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已于2011年8月17日经国家文物局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是指在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旨在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鼓励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保护发展文化遗产。
第四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文物事业发展,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不得增加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安全风险;经营性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承载力相适应。
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未达标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不得采取以下方式:(一)背离公共文化属性,以各种名目对公众设置准入门槛的;(二)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用途,将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三)租赁、承包、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开发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安全隐患的;(五)其他违背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性活动,以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
未设置管理机构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签署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报与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单位的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物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文物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文物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2)负责文物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3)定期对文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负责文物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5)协助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文物安全管理制度1. 文物档案管理(1)建立文物档案,包括文物的基本信息、历史价值、收藏单位、存放地点等;(2)文物档案应完整、准确、及时更新,并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备案。
2. 文物存放与保管(1)文物存放应按照文物等级、材质、年代等分类存放,确保文物安全;(2)文物存放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3)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修复,确保文物保存完好。
3. 文物展示与利用(1)文物展示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原则,确保文物安全;(2)展示场地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安全措施;(3)展示期间,应加强文物安全巡查,防止文物被盗、损坏。
4. 文物安全教育与培训(1)定期开展文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2)对文物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文物安全保护能力。
5. 文物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定期对文物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文物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6. 文物安全应急预案(1)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等;(2)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文物安全;2. 文物安全办公室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3. 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文物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条文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以及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文物不受损害,充分发挥文物在传承文明、弘扬文化、服务社会等方面的作用。
二、文物安全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文物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落实文物安全措施。
第六条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文物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安全措施第七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库房、展览馆、修复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损坏等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运输、展示、修复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文物收藏、展示、修复、利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文物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安全防护水平。
四、文物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文物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
五、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文物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物资料保管部规章制度

文物资料保管部是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展示和研究。
为了确保文物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文物资料保管部规章制度,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文物资料保管部规章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本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文物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遵循文物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博物馆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二条文物资料保管部的职责文物资料保管部负责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展示和研究,承担博物馆文物资料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为博物馆的学术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等活动提供支持。
第二部分:文物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第三条文物资料的收集范围文物资料保管部应根据博物馆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广泛收集各类文物资料,包括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民间文物、艺术品、文献资料等。
第四条文物资料的收集方式文物资料保管部可以通过购买、捐赠、交换、复制等方式收集文物资料。
对于珍贵的文物资料,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和社会赞助。
第五条文物资料的整理要求文物资料保管部应对收集到的文物资料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整理工作应包括文物的鉴定、分类、登记、拍照、建档等环节。
第三部分:文物资料的保管与维护第六条文物资料的保管环境文物资料保管部应确保文物资料的存放环境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实行分区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文物资料的安全。
第七条文物资料的保管措施文物资料保管部应建立健全文物资料的保管制度,实行文物资料的编号管理,制定详细的保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防光、防尘等工作。
第八条文物资料的维护与修复文物资料保管部应定期对文物资料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文物资料的完好。
对于受损或病变的文物,应立即进行修复,恢复其原有的历史价值。
第四部分:文物资料的展示与研究第九条文物资料的展示文物资料保管部应根据博物馆的陈列计划,挑选合适的文物资料进行展出,充分发挥文物资料的教育作用。
文物保管管理制度范本
文物保管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文物收藏单位,包括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文物仓库等。
第三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管制度,明确文物保管责任,加强文物保养和修复,提高文物管理水平。
第四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开展文物研究、展示和宣传,充分发挥文物在爱国主义教育、历史文化传承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
二、文物保管第五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文物保管部门,负责文物的接收、登记、分类、编号、上架、保管等工作。
第六条文物保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文物保管人员,加强对文物的巡查、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第七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文物档案,详细记录文物的名称、数量、来源、质地、年代、等级、现状等信息。
第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对珍贵文物实行重点保护,设置专门的保管柜或者保险柜,确保珍贵文物不受损害。
第九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的保养和修复工作,定期对文物进行检查、保养、修复,延长文物的使用寿命。
第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出入库制度,对文物的出库、入库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研究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开展文物研究,深入挖掘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提高文物的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文物收藏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与交流,共享文物资源,促进文物研究的发展。
第十三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文物藏品的宣传,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出版等形式,扩大文物的影响力。
四、文物展示第十四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文物资源,开展各类文物展览活动,为社会提供丰富的文化享受。
第十五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文物展览的设计和布展工作,确保展览效果与文物安全。
第十六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物交流活动,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文物借展、交换等,提高文物的利用率。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确保文物安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保护为主: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则,确保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的安全。
2. 科学管理:遵循文物保护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管理。
3. 合理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文化传承。
4.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三、管理职责1. 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查、维护、修复和保护工作。
(3)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展览、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管理。
(4)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进行审批和监管。
2. 单位职责(1)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文物保护措施。
(2)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加强文物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4)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安全。
四、文物保护措施1. 日常巡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2. 安全防护:对文物本体及附属文物进行安全防护,防止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风险。
3. 维护保养:定期对文物进行保养、清洗、修复,确保文物本体完好。
4. 环境保护:保护文物周围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开放管理:制定合理的开放时间、参观人数限制等,确保文物安全。
五、宣传教育1. 加强文物保护知识普及,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2. 开展文物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丰富公众文化生活。
3. 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宣传文物保护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六、监督检查1. 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本单位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文物收藏、展示、保管、研究等活动。
三、文物安全管理职责1. 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单位一把手是文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文物安全负总责。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共同做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
3.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制定文物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文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 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文物的收藏、展示、保管、研究等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5. 各部门及员工:积极配合文物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文物安全责任。
四、文物安全管理措施1. 文物档案管理:建立文物藏品档案,详细记录文物名称、年代、来源、保管状况等信息,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 文物保护设施:加强文物保护设施建设,确保文物在展示、保管、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 文物保管场所:设置专门的文物保管场所,严格控制人员出入,确保文物安全。
4. 安全巡查:定期进行文物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消防安全: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物保管场所消防安全。
6. 防盗安全:加强文物保管场所的防盗设施建设,定期检查、维护防盗设施。
7. 突发事件应对:制定文物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五、奖惩措施1. 对在文物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七、其他1. 各部门及员工应认真学习本制度,提高文物安全意识。
2. 各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3. 本单位将定期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工作管理制度
文物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 文物是国家的历史和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文物,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和指导,维护国家文物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文物部门及各级文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文物保护、科研、整理、展览、教育等相关工作。
三、文物保护 1、文物保护的原则是“保护第一”。任何文物工作都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首要任务,做到“不破坏文物、不缺失文物、不重建文物”。
2、对于重要的文物,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确保文物的安全。 3、文物保护必须与科研、展览等工作结合起来,不得割裂。 四、文物调查和整理 1、文物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做到科学、客观、全面。 2、对于已经清点的文物,必须进行分类整理、编目、修复等工作,确保文物得到妥善保护和管理。
五、文物科研 1、文物科研工作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拓创新”的原则,不断开展新的研究方向和研究方法。
2、在文物科研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不得歪曲、隐瞒研究成果。 六、文物展览 1、文物展览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原则,对于易损、稀有的文物,必须严格按照展览条件进行展出。
2、展览文字、图片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夸大其词或者失实。 七、文物教育 1、文物教育工作必须顺应时代需求,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文物鉴赏能力的培养。 2、文物教育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展览、讲座、媒体等方式进行。 八、文物管理机构 1、国家文物部门及其下属各级文物管理机构必须健全组织结构,确保文物工作顺利进行。
2、文物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文物资料的安全和完整。 九、文物保护法规 1、文物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逾越法律的底线。 2、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和纠正。 十、文物管理制度的落实 1、文物管理制度的落实必须由该机构的领导负总责,领导要高度重视文物工作,把文物工作纳入机构的重要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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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做到“六清”
作者:殷连生《光明日报》( 2017年04月25日 12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日前公布。经过近五年的普查,基本摸清了国有可移动
文物的“家底”。但这绝非普查的终极目的,因此,之后的工作更为重要。笔者认为,“一普”
结束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尤其是作为收藏量最大的单位,博物馆还应做到“六清”:
一是馆藏数量清。即对馆藏文物的数量是否完全弄清楚。首先要做到账与量相一致。若
不一致要查明原因,是统计口径与以往不一样造成的,还是因为按程序淘汰了部分入藏级别
不高的文物,或是近年来通过考古、征集、捐赠等途径新增了入藏文物而没及时更新登记造
成的。其次要把历次移交账本变化情况核对清楚,看历史账册有无缺失或作假现象。最后要
把长期在外的文物查清楚。弄清外借文物至今未归还的原因,防止文物长期处于失控状态。
总之,不仅要把已登记上报的文物数量弄清楚,也要对暂未入藏的文物状况做到胸中有数,
切不可成为一笔糊涂账或历史“疑案”。在清查文物数量的同时,认真检查文物登记和出入
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馆藏文物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入藏真伪清。即对入藏文物真假是否全部判别清楚。此次普查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有的文物名称与实物不符,有的实物真伪存疑,还有的发现了少数不符合入藏标准以次充好
或与原藏品不相符的文物。对于这些问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都组织专家现场予以确认或纠
正。此类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历任馆长在离任时没有做到在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和文物鉴
定委员会专家参与之下进行交接,仅作数量移交,没有实际清点或抽查,问题越积越多成了
历史难题。还有的是因博物馆文物保管部门对出入库制度执行不严造成的。对于此类问题要
一查到底、问责到位,绝不能搞“内部消化”大事化小不了了之,真正把馆藏文物的真伪弄
清楚。
三是管理短板清。即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是否清楚。在普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管理问题,
应立即如实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不可让问题再存在下去。同时,收藏单位要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如属内部管理方面的漏
洞,要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存在安全风险的,
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建立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措施,改进科技手段实施重点监控。制度落实
不到位的,要加强对人员思想教育,引导其坚守职业道德。经常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增强其
安全防范意识。对发现个别有思想不稳定或行为不正常的,要及时加强监管,必要时果断进
行调整。总之,要把普查变为强化内部管理、堵塞漏洞的过程。
四是藏品状态清。即文物现存的真实状态是否清楚。普查数据显示,各类博物馆都不同
程度地存在文物腐蚀、锈蚀、破损的问题。应该针对文物“病情”的轻重缓急,分类采取措
施。比如,处于濒危腐蚀程度的文物,要立即列入维修计划,尽快展开保护工作。
五是展示利用清。即让更多的馆藏文物“活起来”是否清楚。在普查基本摸清家底的基
础上,对现有馆藏文物资源的种类、价值、特色、展示与利用的潜力等也应弄清楚。长期以
来,博物馆基本陈列很多年不变、专题展览很少开展的问题普遍存在,其重要的原因就是对
馆藏文物资源并不清楚,总觉得“巧妇难为无米之炊”。通过此次普查,认真梳理了馆藏文
物资源,有条件让馆藏文物尽可能多的与观众见面,分门别类多策划专题展,提升博物馆的
展陈水平,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博物馆,尤其让青少年喜欢来、待得住、还想来。同时,也
能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提供更多新思路、新素材,使公众把博物馆“搬回家”的愿望成为可
能。
六是馆际合作清。即利用全国文物资源多办特展是否清楚。此次普查初步建立了全国可
移动文物的数据库,它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为所有国有博物馆互通有无、更好利用文物资源
服务。今后将为各基层博物馆进行馆际交流与合作拓展空间,只要在平台上一查询就知道借
展的文物入藏在哪个博物馆,为多策划特展提供了方便。
总之,如何利用普查资源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为提升博物馆展览水平发挥更多、更好、
更大作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切不可把普查成果也变成为一个馆藏“文物”,应该
让其尽快尽可能多地“活”起来。
(作者:殷连生,系江苏省文物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