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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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

第二条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

1.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2.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4.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5.投资收益;6.税务论证。

第三条集团内企业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确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遵循稳健性原则,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召开包括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项目审评会,最终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

第四条长期投资项目立项一经批准,财务部门、融投资中心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

第五条集团内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

第六条原则上不对被投资单位提供超出投资份额的借款、担保。

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企业应按审批权限报集团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合资企业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七条各企业应要求其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按集团《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会计报告,并监督管理投资权益。

第八条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包括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活动,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章程,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投资与资产管理行为。

二、投资决策与管理(一)投资目标与原则1. 公司的投资目标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2. 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安全性原则:优先考虑投资的安全性,合理控制投资风险。

效益性原则:追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确保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预期。

流动性原则:保持资产的合理流动性,满足公司资金周转和应急需求。

战略性原则:投资应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核心业务的拓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二)投资决策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公司投资决策的最高机构。

投委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外部专家组成。

2. 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公司的投资战略、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

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评估投资效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研究和处理投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风险。

(三)投资项目的筛选与评估1.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收集、筛选投资项目信息,并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2. 初步评估的内容包括项目的行业前景、市场竞争状况、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管理团队等方面。

3. 对于符合公司投资方向和要求的项目,投资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4. 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应包括法律、财务、税务、市场等方面的内容,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1. 投资项目经投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 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提交投委会审议。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行为,加强项目投资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

第三条定义国有房地产公司指由国家机关或国有控股企业全资或部分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项目投资指国有房地产公司在项目投资决策、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投资行为。

投资效益依据项目预算、核算原则,按照市场行情、行业情况等实际情况计算,计算得出项目投资获得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投资前期管理第四条投资前期管理主体投资前期管理主体应为国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室。

第五条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做出决策之前,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确定投资项目的类型和投资行业,制定对应的投资计划和目标;(二)进行市场调研,了解投资市场机会和情况,制定投资计划;(三)组织编制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概况、市场、技术、投资、效益等问题,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四)进行项目初步设计和论证,确定项目规模、功能、结构、布局等问题;(五)确定项目总投资额,编制投资预算、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方案;(六)参与政府相关规划,与政府协商、签订投资合同;(七)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三章投资实施管理第六条投资实施管理主体投资实施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项目管理部门。

第七条投资实施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完成项目准备工作,开工动员;(二)进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工程建设等;(三)管理项目招商、销售工作,促进项目成果收益。

第四章投资后期管理第八条投资后期管理主体投资后期管理主体应当为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部门。

第九条投资后期管理程序国有房地产公司在投资后期管理过程中,应当进行以下程序:(一)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整理干系人名单、各方责任关系等相关资料;(二)收尾工作和关键问题处理,涉及到重要资产的处置、利益加快等问题;(三)对已完成项目进行收益评估,评估完成后进行资产登记等程序,依据公司要求进行处置。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随着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不少公司都积极开展各种项目投资,以提升竞争力和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项目投资规模庞大、风险较高,必须确立一套科学严谨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以确保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项目的成功实施。

本文将介绍公司项目投资的管理办法以及其重要性。

二、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意义项目投资管理办法是公司用来规范和约束项目投资活动的一系列规则和准则。

其主要意义如下:1. 提高决策准确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测,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准确地判断项目的可行性和价值,从而做出科学的投资决策。

2. 避免投资风险:通过明确的投资管理办法,可以规避和化解项目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挑战,减少投资者的损失。

3.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能够帮助投资者合理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资,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4. 优化项目绩效:项目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全面监控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优化项目策略,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具体来说,一个完善的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应包含以下内容:1. 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明确投资决策的流程和要求,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批等环节,确保每个项目的投资决策都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慎考虑。

2. 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求对每个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需求、技术可行性、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收益。

3. 投资风险管理:明确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措施等,以规避和化解投资过程中的风险。

4. 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包括项目预算、资金计划、进度管理等,确保项目投资按计划执行,避免浪费和资金紧缺。

5. 项目执行和监控:要求对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调整项目策略和措施,确保项目实施的高效和成功。

6. 项目绩效评估:要求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反馈等方面的评价,为未来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投资管理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活动进行全面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的质量和效益,保证投资的安全和有效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1.实行全面、科学的投资决策。

投资管理决策应该根据市场经济的法则,充分运用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和研究投资对象,科学分析风险和受益,把握投资机遇,制定科学有效的投资计划。

2.实行分级、分层、分区管理。

投资管理应该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风险、受益等因素,合理划分投资区域,设置监管岗位,对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投资管理。

3.实行全程监督和追踪。

投资管理应该保持对投资活动的全程监管和跟踪,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情况和变化,制定调整措施,确保投资活动的安全和有效性。

4.实行公正、公开、透明的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应该坚持谋求最大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摒弃任何形式的腐败现象,对投资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实行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督和管理。

二、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1.投资计划的制定。

投资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承担适当的投资规模和类型。

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科学研究投资机遇和风险,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投资信息,通过有效的投资分析方法和风险评估技术,确保投资收益和投资要求的达到预期目标。

2.投资项目的评估。

投资公司应该建立独立的投资评估体系,进行科学的资产估值和企业评估,以明确投资项目的价值和收益水平。

同时,通过调查和研究投资对象、市场、行业、经济环境等信息,对投资对象的风险性和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

3.投资决策的制定。

投资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计划和投资评估结果,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的投资决策,确保投资活动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长期战略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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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进行独资、控股、参股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股份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第七条投资是指股份公司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2)货币资金或实物投资;(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管理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_办法_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投资与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专业的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有符合要求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有与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技术系统;(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出资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规范第七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二)资产管理,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财富管理等服务;(三)投资咨询,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流程和权限,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评估投资风险,制定投资方案,并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第十一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客户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经营情况、投资项目情况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有限公司章程》,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出资的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是投资决策中心。

按照决策层与执行层职能分开的原则,集团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体化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会享有最终的决策权。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以下投资事项实行专项审批:(-)股权投资。

包括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无形资产等形式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其中:更新(技术)改造投资指单项50万元(含50万元)及年度累计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投资。

(三)金融类产品投资。

包括证券、期货、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第五条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各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企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做强品牌,做大规模,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四)符合集团公司制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本单位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融(筹)资能力相适应;(六)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水平。

第六条投资活动应防范风险,切实遵守以下规定:(-)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三)严格执行集团的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审核;(四)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禁止违规操作;(五)加强对投资的内部控制,重视和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风险;(六)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项目投资和金融类产品投资。

股份公司零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零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零星固定资产(以下简称:零固)投资管理,理顺零固投资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依据《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零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单位的(以下简称:各单位)零固投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零固是指维持正常生产运行,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低值易耗品、大型工机具目录以外具有独立发挥使用功能的零星购置的固定资产,零固投资项目中严禁附带低值易耗品。

第四条零固投资原则:(一)零固投资贯彻必须、必要及节约的原则;(二)零固投资实行"谁运营、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三)零固投资实行立项管理和计划管理的原则;(四)遵守国家对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的高耗能设备设施的管理规定;(五)从严控制新增设备,设备更新应以设备状态为依据,对属于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进行淘汰更新;(六)零固投资必须坚持“利用率在70%以上,投资回收期≤3年”为投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区是零固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汇总、审核单位的年度零固投资计划,负责公司零固投资计划的编制、报审、下达及过程质量异议处理、往来函件发送零固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是零固采购计划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零固投资计划;负责本单位零固的物料编码申请、技术协议拟制、考察交流、提供基础条件、安装调试、试车验收、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零固实物、点检润滑管理及上线使用评价;负责向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区反馈零固采购信息、计划执行情况和评价结果。

第七条其他管理部门职责:(一)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单位一般性业务用车的零固投资计划;(二)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安全环保业务有关的零固投资计划;(三)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有关科技开发的零固投资计划;(四)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其他需要专业部门审核的零固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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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的
需要,加强投资与股权管理,降低风险,提高效益,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包括权益性投资和非权益性
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让渡货币资产、非货币
资产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享有权益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
与其他合作方合资组建新公司以及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
方式形成新的股权的投资行为。具体分为:
(一) 新设投资。包括:单独出资成立独资公司;与其
他境内境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合作公司。
(二) 新增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
换,投资入股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没有投资关系的
公司投资关系的公司出资。
(三) 追加投资。包括: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或债权置
换,增加出资等方式,对业已存在,但原来有投资关系的公
司增加出资。
非权益性投资主要包括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小型
基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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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股权投资统一管理。集团公司负
责制定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 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以
主导产业、核心业务为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并落实
出资者和经营者的责任。
第六条 集团公司要强化投资的计划和预算管理。集
团公司在年底前汇总编制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报总
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预算内投资由集团公司按计
划执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投资。
第七条 股权管理要依法正确行使和履行股东的权利
和义务,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全面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 投资原则及方向
第八条 股权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主体应具备投资资格(原则上只有集团公司
具有投资资格)。
(二)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投资活动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核心业
务发展要求。
(四)投资活动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
规范的决策程序。
(五)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
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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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方向:
按照拟投资项目与公司核心产业相关程度,分为核心类
项目和辅助类项目。
核心类项目,指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公司发展战略
密切相关的投资项目。包括:生物质发电项目,其他有稳定
投资回报的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辅助类项目,指核心类投资以外的,对公司发展有支持
作用的投资项目。包括:与核心类项目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
产业链开发项目,生物质燃料灰渣的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
供应,可再生能源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其他经营
风险可控的增值项目。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各相
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意向,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
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方案;通过初审的报
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再履行董事会决策或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经营班子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
据,其编制必须实事求是。相关职能部门按拟投资项目的特
点及外围环境制订相应的项目投资申请报告的格式,具体编
写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地址,建设规模,项目总投
资,资本金比例,政府的有关产业政策和优惠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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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市场情况分析。包括分析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
预测产品进入市场的前景、销量与竞争力,原料等资源供应
状况等。
(三) 技术论证。包括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生产工艺
流程,技术力量是否有足够保证等。
(四) 投、融资方案。包括具体的资金筹措方案,各投
资方的股权比例设计等。
(五) 经济效益分析。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
财务经济评价,社会效益评价等。
(六) 风险分析及对策。包括对可能出现的产业政策风
险、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的说明,并具体提出应对方案及
措施。
(七) 结论。
第十二条 上报董事会决策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
料:
(一)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金融机构贷款意向资料。
(三)投资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和资质文件。
(四)投资意向书(与当地政府或投资合作方)。
(五)法律顾问出示的法律意见。
(六)可能涉及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研究后认为可行的项目,由财务部报集团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公司审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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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权益性投资要明确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作方资本金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要执行先申请、后谈判,先
审查、后签字的程序。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合作方以非货币方式投资,确
有需要的,应经公司决策机构研究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
依《公司法》规定执行。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需经聘请
双方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非
经批准,下属公司不允许购置。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立项后纳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和
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未经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的项目,不得擅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股东行使相应权利
或参与所派往公司的管理与运营的人员,即委派人员,要依
据《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负责全面维护集
团公司的利益,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股权管理
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建立被投资
企业信息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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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和被投资企业都必须建立企业
股权档案。内容包括:股东单位名称、投资额、投资比例、
股利收缴、股权变动、出资证明书等内容,对股权及收益实
施动态管理。其他有特殊需要存档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自行
确定。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管理的需要,负责制
定产权等有关管理报表。所属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必须在一
周内将股权变动说明及新股权的相关资料报集团财务部备
案。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完成一年后、或新设的被投资企
业正式运行一年后,投资主体应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
价,后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决策情况:股权投资是否履行了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 实施情况:股权投资的操作是否合规,被投资企
业是否达到项目投资的计划规模、行业标准和运营内容。
(三) 效益情况: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主体的
投资收益情况是否达到当时投资决策时所认可的标准水平,
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
(四) 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
理结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履行严格的内控程序,投资主体
是否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了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可根据其管理需要,定期从被投
资企业取得财务会计报告,发现问题的,需及时查证,必要
时可采取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对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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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对于投资实际情况与计划的差异,应书面说明原因;对
于实际投资收益连续两年低于预期的投资项目,应做出专题
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对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发
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以及投资合作方出现违约,
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负
责,并由集团公司采取业绩考核(项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
经营承包责任书)、财务审计监督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
目负责人对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股权的收购和转让,无论涉及金额多少,
必须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
会批准或报股东方备案。

第五章 投资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增
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
修订等,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
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
人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
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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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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