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供热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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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文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文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文一、引言供热采暖系统是保障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温暖舒适的重要设施,为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制定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供热采暖系统管理的各项规范,包括系统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系统运行管理1. 系统调试在系统投入使用之前,需要对所有设备进行调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调试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调试过程中,应注意设备安全,避免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运行监测定期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监测,包括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的检测。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处理。

同时,对系统运行记录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查阅和分析。

3. 损失评估在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过程中,如发生损失或故障,应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评估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复计划,确保系统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4. 能效管理为了提高供热采暖系统的能效,应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管理。

包括优化供热管道布局,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增加系统自动控制等。

同时,定期对能效指标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系统能够以最低能耗满足用户需求。

三、设备维护管理1. 设备清洁定期对供热采暖设备进行清洁,包括锅炉、换热器、泵等。

清洁过程中,应注意安全操作,避免对设备造成损坏或污染。

清洁后,应进行检测和验收,确保设备无故障运行。

2. 设备保养定期对供热采暖设备进行保养,包括润滑、紧固、更换易损件等。

保养过程中,应遵循设备的维护手册,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保养后,应进行设备性能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设备维修当供热采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并按照维修方案进行操作。

维修过程中,应注意工作安全和操作规程,确保维修质量。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热采暖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设备运行安全、防火措施、防漏电装置等。

检查过程中,应侧重关键部位和隐患点,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的有偿对外供热管理工作,有效杜绝无偿供热和违章用热,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成本,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火电供热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

对外供热是指对与本公司无关的企业、单位提供热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计划部是公司对外供热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对外供热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对外供热费用结算工作,负责监督和检查对外供热工作。

负责牵头合同的起草、会签及签订工作。

编制提供供热合同草稿,相关部室协助,就各自负责部分内容进行编修、审核,计划部汇总。

牵头沟通洽谈,通过后签订供热合同。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供热价格测算,负责开具发票,协助供热费用结算工作。

第七条生产部负责供热系统设备、仪表的检修维护等工作,负责结算仪表的校验及校验联系督促工作,负责供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行部负责供热系统的外部联系、日常调度工作,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操作、巡视检查等管理工作,负责供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结算供热量表计的抄报工作。

第九条安质部负责公司对外供热系统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与用方安监部门共同主持供热系统事故、责任的调查、讨论、定性。

第三章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第十条计划部1.负责组织与用热方供热价格洽谈。

2.每月25日前依据运行部提供的供热量确认单形成热费结算单,经主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开具发票,到用方结算热费;3.定期检查对外供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部1.协商确认供热参数;2.协商确认供热系统管理划分;3.负责所辖供热系统设备、仪表的检修维护等工作,负责结算仪表校验的联系、督促、费用(校验仪表费用)确认工作;4.对用方的供热结算仪表及供热系统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5.参与供热系统事故、责任的调查、讨论、决定;6.负责供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运行部1.协商确认供热参数;2.协商确认供热系统管理划分;3. 负责供热系统的外部联系工作;4. 负责供热系统的运行操作、巡视检查等管理工作;5. 对用方的供热结算仪表及供热系统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6. 参与供热系统事故、责任的调查、讨论、决定;7. 负责供热的安全管理工作;8.负责每月供热量抄表、统计、确认工作。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办法供热管理办法1. 引言供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供热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确保居民获得稳定可靠的供热服务。

本文档介绍了供热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为供热单位和居民提供参考。

2. 供热管理的基本原则供热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供热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合法合规运行。

- 高效节能原则:供热单位应采用高效节能技术,提高供热系统的能效,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

- 安全可靠原则:供热单位应加强供热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热设备运行稳定可靠,避免发生事故。

- 公平公正原则:供热单位应公平合理地配置供热资源,确保居民享受到公正的供热服务。

3. 供热管理的具体措施3.1.供热设备管理供热设备是供热系统的核心,对供热质量和供热效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供热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设备检查与维护: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故障发生的概率。

- 设备更新与升级:供热单位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需求,及时更新和升级供热设备,提高供热效率和能源利用率。

- 安全监控与预警:供热单位应安装并维护供热设备的监控系统,及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3.2.供热管网管理供热管网是供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供热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管网清洗与维护: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清洗和维护,保持管网畅通无阻,减少管道泄漏和堵塞的风险。

- 管网检测与修复:供热单位应利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供热管道进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并修复管网漏损问题,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 管网改造与扩建:供热单位应根据供热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管网改造和扩建,保证供热服务的覆盖范围和供热质量。

3.3.供热计量管理供热计量是评价供热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供热管理应包括以下方面:- 计量设备安装与维护:供热单位应安装和维护供热计量设备,确保供热能耗的准确计量。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21年)(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4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对外供热的管理要求1.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制定供热管理制度,明确供热服务的内容、标准和义务,并向用户公示。

2.供热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供热设施和设备,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

3.供热单位应定期对供热设施和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供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供热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及时处理供热系统的故障和事故,并向用户提供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5.供热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供热系统的运行情况,确保供热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6.供热单位应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提高供热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7.供热单位应做好用户意见反馈工作,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建议,改进供热服务质量。

三、用户权益保障1.用户有权享受合理的供热服务,供热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的权益。

2.用户有权知晓供热服务的内容、标准和价格,并向供热单位了解相关信息。

3.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及时维修故障和事故,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用户有权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供热单位的不合理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用户有权知晓供热单位的资质和信用情况,以便选择合适的供热单位。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细则的供热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供热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2.对供热个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3.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供热单位和个人,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五、附则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对外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2.对外供热管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六、相关建议为了更好地实施对外供热管理细则,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热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鼓励供热单位提高供热设施和设备的新陈代谢,采用先进的供热技术,提高供热效率和环境保护水平。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投诉渠道,保护用户权益。

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

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

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首先,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应包括供热系统的运行监测和调控。

在供热季节,要加强对供热设备的监测,及时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同时,根据气温变化和用户需求,调整供热设备的运行参数,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其次,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还应包括供热管网的维护和管理。

供热管网是供热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常运行对供热效果至关重要。

因此,要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管道内的杂物和积垢,确保供热管网的畅通无阻。

同时,要对供热管网进行定期的保温和防腐处理,延长管道的使用寿命,提高供热效果。

另外,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还应包括用户的节能和安全管理。

用户是供热系统的最终使用者,他们的节能意识和安全意识直接影响着供热系统的运行效果。

因此,要加强对用户的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节能意识,引导他们合理使用供热设备,减少能源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管理,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最后,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还应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

在供热季节,突发事件可能会对供热系统造成影响,因此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提高供热效率至关重要。

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和执行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才能够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用户的供热需求,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

希望各位相关人员能够重视供热日常管理实施方案,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好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随着冬季的来临,供热采暖系统的运行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居民和企业能够获得舒适的室温,有必要制定一套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管理规范,以确保供热采暖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1. 工作责任1.1 设定专责部门:建立一支专门负责供热采暖系统管理的团队,确保有人负责监督和执行相关工作。

1.2 制定管理制度:建立供热采暖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各相关方的职责,包括供热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居民等。

2. 设备维护与运行2.1 定期检查维护:供热公司应定期对供热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

2.2 水质管理:定期对供热系统的水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加强水处理措施,防止水垢和腐蚀。

2.3 燃料管理:供热公司应确保燃料供应充足,同时建立燃料存储和管理制度,确保燃料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3. 安全防范措施3.1 火灾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确保供热系统的火灾安全。

3.2 烟气排放监管:建立烟气排放监管制度,限制烟气排放量,减少空气污染。

3.3 安全培训:定期组织供热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资源利用与能耗管理4.1 能耗监测:建立供热采暖系统的能耗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能耗情况,并进行分析和优化。

4.2 节能措施:制定并执行供热系统的节能措施,提高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

4.3 能源多元化: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

5. 用户服务5.1 信息公开:供热公司应及时向用户公开供热采暖系统的运行情况、维护计划和故障处理等信息。

5.2 定期维修: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供热设备在用户房间内的部分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3 及时响应:供热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及时响应用户的查询和投诉。

6. 管理评估与改进6.1 定期评估:定期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管理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供暖系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热企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建设与规范管理、运营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和档案信息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与锅炉房、热力站、室外供暖管道和室内供暖系统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基于本标准的协议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为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6811工业锅炉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及监测CJJ/T88城市供热系统安全技术规范JB/T10354工业锅炉操作规程DB11/097低硫散煤及其制品DB11/139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8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T466供暖系统维护管理规范3总体管理目标3.1供热企业(单位)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规范对采暖用户的服务。

3.2供热企业(单位)应采用节能技术措施,实现供热系统节能减排,保障各项环保指标达标。

3.3. 供热企业(单位)确保整个供暖系统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4供热企业(单位)应测量和计算供暖季节供暖系统的能耗,建立成本核算体系。

4工作职责4.1总经理职责4.1.1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和文件。

4.1.2主持供热企业(单位)的全面工作,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总体管理目标。

4.1.3负责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建设与规范管理、计量管理、员工培训、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

4.1.4负责组织、协调、检查供热运营管理、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服务管理、企业管理与档案信息管理。

4.2运维管理负责人职责4.2.1在总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企业(单位)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量计量和供暖质量管理。

4.2.2负责制定专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运行、维修、节能、环保、水质、热计量和供热质量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3篇)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是指对采暖系统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

下面是一份典型的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草案,总字数约为____字。

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供热采暖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经济性,保证用户的采暖需求得到满足,并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供热采暖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

第二部分: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与建设2.1 设计原则2.1.1 满足用户需求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用户的需求,包括供暖时间、室温要求等。

2.1.2 节能环保供热采暖系统的设计应尽可能采用节能环保的技术,包括使用高效的锅炉、热泵等设备,优化管道布局,减少能量损失等。

2.2 设计要求2.2.1 设计参数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应包括热负荷计算、管道布局设计、设备选型等。

2.2.2 安全性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包括锅炉安全规范、管道安全规范等。

第三部分:供热采暖系统的运营管理3.1 运行参数的监测与调整3.1.1 温度监测对供热采暖系统各部位的温度进行监测,及时调整供暖温度,保证用户的室温要求。

3.1.2 压力监测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管道和设备进行压力监测,及时处理压力异常,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

3.2 设备的维护与保养3.2.1 检查与清洁定期对锅炉、管道、阀门等设备进行检查与清洁,排除故障和污垢,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2 润滑与维修对供热采暖系统的各种设备进行润滑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寿命。

3.3 安全管理3.3.1 设备安全定期对锅炉、热交换器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设备的故障和隐患。

3.3.2 管道安全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管道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管道的泄漏和破损。

第四部分: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措施4.1 设备的优化选择选用高效节能的锅炉、热泵等设备,减少能量损失,提高系统的热能利用率。

4.2 管道的优化布局优化供热采暖系统的管道布局,减少管道的长度和弯头,减少能量损失。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
是指为了保证供热采暖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些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1.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设备和管道的维护保养,包括清理污垢、检查阀门和管道的密封性等。

定期对热能表进行校准和维修,确保测量准确。

2. 温度控制:根据室内和室外温度变化,合理调整供热系统的运行温度,以实现节能和舒适度的平衡。

3. 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热力管道防护罩、安装压力表和温度传感器等,确保供热系统运行安全。

4. 真实计量: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热能消耗进行准确计量,确保用户按实际 consumption 支付热费。

5. 故障处理:建立完善的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系统故障,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 资源利用:优化供热采暖系统的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7. 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烟尘、烟气、噪音和废水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

8. 监测监控:建立供热采暖系统的监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9. 人员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质量。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提高供热采暖系统的运行效率、安全性和环保性,保障用户的供热需求,推动热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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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档 大全 《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供热采暖行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管理原则)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大企业参与,引入竞争机制,主政府或国有公司投资,按照特许经营或能源合同管理等方式,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参与经营,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供热方式)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2015年前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 具有丰富的工业余热资源,应由供热管理部门主导,大企业配合,积极推广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先进供热方式,实现环保节能。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是市的供热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各区城管局、高新区城管局、县供热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供热管理的全面工作。 所有供热企业必须按供热围接受属地供热管理部门监管。 市供热协会应协助供热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负责促进供热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奖惩等机制,推动市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表彰奖励)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积极向本级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在采暖期后,对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供热规划) (一)编制单位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原则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可再生能源供热为辅,逐步取缔分散小型燃煤锅炉房,调整大型燃煤集中供热锅炉房为备用热源或调峰热源”。 (三)实施单位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供热管网) (一)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布局。 (二)热源和一级网建设方案必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按照热源联网标准设计建设。 (三)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新建项目审批)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技术论证后,到相应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新、扩、改建供热工程) 实用文档 大全 (一)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用热审批)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项目的热源和供热单位,结合供热单位系统运行参数等实际情况,提出包含热源形式、热源名称、供热单位及我市有关供热系统技术要求的供热方案。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组织开展供热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在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将供热工程施工图报送市供热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对于审核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要针对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变更、反馈。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督服务) 建设单位按照审核合格的供热工程施工图进行工程建设时,要主动配合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全过程监督、服务工作,尤其是图纸会审、材料报验、隐蔽工程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对监督、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要留存影像资料和文字记录,并将问题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建设单位要及时研究整改解决,过程监管记录将作为专项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综合供热工程审批、施工图技术审核、施工全过程监督服务、新建建筑热计量等情况进行验收评定。合格的,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准予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不按规划区域供热; (二)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批,私自与建设单位对接,提供供热服务; (三)未经市供热主管部门专项验收,私自入网供热。 第十五条(供热工程质量保障) (一)对于在建工程及最低质量保修期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对于超过保修期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对于其他有关问题,可按照《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处理。 第十六条(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一)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围,不得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二)热电联产供热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围,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批准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 (三)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七条(分散锅炉拆并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已有的分散锅炉房,制定计划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第十八条(接并热负荷)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富余10%的供热能力。 实用文档 大全 第十九条(供热计量) 所有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财政专户缴纳热计量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禁止自行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 对于拒不缴纳热计量专项资金或自行采购热计量装置的开发建设单位,将不予出具专项验收手续,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热计量收费) (一)热源单位和转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计量收费; (二)文化、教育、体育等大型设施场所应当实行计量收费,具体由供用热双方协商; (三)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开展热计量试点工作的项目,应当实行计量收费,供热单位要全面配合。

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制度)按照《省条例》要求,供热企业经营供热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办理)2013年8月1日起,新成立的供热单位必须取得供热许可证,方可经营;既有供热单位须在2014年8月前申报完毕。未办理或未通过审批的,在2014年采暖期将不予办理收费许可证,取消其供热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退出市场)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落实接管的供热单位后方可同意,并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 第二十四条(禁止弃管)供热单位应按照供热专项规划依法供热,不得因收费率低、用户私接乱改、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而弃管。 对于擅自停业、歇业、弃管以及被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前,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服务区域在同一行政区的供热企业向其所在地区供热主管部门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服务区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供热企业向市供热主管部门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各县供热企业向所在县供热主管部门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各供热企业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主管部门设定银行专户存储,按供热单位分户立账,向缴纳的供热企业定向使用。供热质量保证金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账户。供热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为1、现金缴纳2、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3、财政欠付企业资金抵顶。 第二十六条(抵扣供热质量保证金)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从其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热用户履行缴纳热费及相关法定义务,但供热质量达不到法定标准或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应支付违约赔偿金未及时赔付的;因供热企业供热区域发生事故而出现应急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需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的;因供热企业出现停供或弃管现象,市、区政府组织临时接管的;因供热单位延期开栓供热或提前停热,需对已缴纳热费热用户进行赔付,未按规定履行赔付的;供热主管部门认定,确需从供热单位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发生本条前款规定情形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补齐供热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退还) 供热单位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市、县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退还供热质量保证金。未经批准退出供热市场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未实用文档 大全 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供热企业,不予受理供热许可证办理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义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企业部制度或收费率低、燃煤人工水电上涨、无资金购煤等客观原因限热停热。否则,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按照供热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可靠。 (三)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职责)各县、区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供热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利用各种科技手段,对供热单位经营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 (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三十条(供用热合同)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使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的文本。 第三十一条(超负荷供热) 利用热源单位热能供热的,供热单位增加供热面积前,应当征得供热主管部门和热源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供热期限) 我市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 第三十三条(停热申请) 热用户要求停止用热的,应在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供热单位应实地踏查,不得以边、顶、底等原因设定停热条件。若停热的确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停热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一次性交纳规定热价3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该费用含停暖及恢复供暖所需材料及人工费用,供热单位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供热系统调试) 供热单位应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热系统的试水、运行工作,确保10月10日零时前热水送到热用户家中。调试前供热单位应公示调试时间、维修等容,并形成调试事故处理机制,对在调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事故,要积极、高效处理。 第三十五条(室温标准)在供热期,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室温度在符合设计条件下不得低于18℃。如设计标准有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告知热用户,并出示佐证材料。供用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低温受理)供热单位应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及时受理用户反映问题。 各县、区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公开投诉,及时查处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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