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pdf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投标开标保障服务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2015年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给出的规则制订。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本规范技术验证单位:1 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3.1 对称密钥secret key (3)3.2 非对称密码算法/公钥密码算法 (3)3.3 非对称密钥对asymmetric key pair (4)3.4 服务器密码机cryptographic server (4)3.5 公钥public key (4)3.6 公钥基础设施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PKI) (4)3.7 加密encipherment/encryption (4)3.8 加密公钥public key for encryption (4)3.9 加密私钥private key fordecryption (4)3.10 解密decipherment/decryption (5)3.11 密文ciphertext (5)3.12 明文plaintext (5)3.13 时间戳time stamp(TS) (5)3.14 时间戳机构time stamp authority(TSA) (5)3.15 时间戳系统time stamp authority system (5)3.16 时间戳协议time stamp protocol(TSP) (5)3.17 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 (5)3.18 数字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 (6)3.19 私钥private key (6)3.20 数字信封digital envelope (6)3.21 SSL 协议secure socket layer protocol (6)4 投标开标保障服务总体说明 (6)5 投标开标保障服务接口说明 (7)5.1 投标开标保障服务接口概述 (7)5.2 生成国家平台数字信封函数定义 (8)5.3校验国家平台数字信封完整性函数定义 (10)5.4校验对称密钥完整性函数定义 (11)5.5 校验是否开通投标开标保障服务函数定义 (11)5.6 补救申请函数定义 (12)6 接口方式规范描述 (14)6.1 Com组件调用方式规范描述 (14)6.2 服务器端调用方式规范描述 (14)6.3 WebService调用方式规范描述 (14)7 接口错误码对照表 (15)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投标开标保障服务的接口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十七条条解读

交易平台的使用与限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解读小编的话:今天发送《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的解读,这一条的内容是交易平台的使用以及相关限制。
解读人张利江,其于2003年开始探索招投标业务的电子化,于2008年主持建成了全国第一套全流程网上招投标平台并建议国家对电子招标投标予以立法认可;自2009年起全程参与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起草编制,在2012年借调至国家发改委帮助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职从事该办法的论证、调研等工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条文第十六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选择使用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运营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交易平台使用方注册登记事项及其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约定主要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做出禁止性规定。
一、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是指根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设计的流程,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开设账户,完成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负责人等基本信息的录入,交易平台积累其在平台中的活动记录。
注册信息的数据应当统一,该数据的取值范围、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详见《技术规范》第一部分6.2、6.3的规定。
在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该注册登记不同于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人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注册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需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审查。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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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技术规范发布稿213年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2013年目录1范围 (5)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术语和定义 (8)4交易平台结构 (14)4.1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图 (14)4.2 交易平台结构图 (15)5交易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16)5.1 用户注册 (16)5.2 招标方案 (17)5.3 投标邀请 (19)5.4 发标 (21)5.5 投标 (23)5.6 开标 (25)5.7 评标 (27)5.8 定标 (30)5.9 费用管理 (32)5.10 异议 (33)5.11 招标异常 (33)5.12 存档、归档 (33)5.13 监督 (34)6交易平台信息资源库 (36)6.1 招标项目信息库 (36)6.2 招标人信息库 (37)6.3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 (38)6.4 投标人信息库 (38)6.5 专家信息库 (40)6.6 价格信息库 (40)7交易平台的系统接口 (41)7.1 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口 (41)7.2 与行政监督平台的接口 (41)7.3 与专业工具软件的接口 (42)8交易平台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 (42)8.1 接口技术要求 (42)8.2 安全性 (45)8.3 性能 (49)8.4 可靠性 (50)8.5 易用性 (50)8.6 运行环境 (51)附录A数据项的基本要求 (54)A.1 业务对象 (54)A.2 招投标主体 (90)A.3 交易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 (104)A.4 数据项术语说明 (106)附录B编码总体规则 (108)B.1 编码总体规则说明 (108)B.2 通用编码 (109)B.3 业务编码 (110)前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架构、基本功能、信息交换体系和技术保障的要求,促进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便捷性、安全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分为两部分:第1部分交易平台技术规范;第2部分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答复汇总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投标领域问题答复汇总 佚 名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2()6 【摘 要】一、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的答复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总页数】4页(P21-2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8 【相关文献】 1.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制度助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2.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制度助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3.建立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制度助力"互联网+"招标采购深度融合——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4.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5.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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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和发展历程
从电子招标投标相关立法可见我国电子招标投标发展历程,这些立法工作和相关法规的颁布,对推动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成立、效力等。
2002年,我国的电子政务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政府网上办公进一步普及,不少地方政府建立了面向企业和公民的信息发布查询系统、网上报税、网上审批、电子口岸等。
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公正评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和建立电子化招投标模式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它确立了电子签名具有与纸质签名同等法律效力,解决了电子招标投标中招投标文件电子化后的合法性问题。
2005年8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2005年12月,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若干意见》,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2009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201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明确提出了“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从而使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有了法规的依据。
2013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联合八部委共同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正式施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清洁版2011年0625
电子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4)第三章电子招标 (6)第四章电子投标 (8)第五章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9)第六章信息安全 (10)第七章监督管理 (12)第八章法律责任 (13)第九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电子招标投标安全高效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用于完成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系统。
国家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运用电子化手段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公共服务平台和项目交易平台组成。
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为招标投标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信息交互和共享服务。
项目交易平台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交易过程,并与公共服务平台交互数据电文。
第八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主导、标准统一、相对集中、共建共享、公共服务的原则分级建立、运营和管理。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设、运营国家和省级公共服务平台。
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建设、运营本地区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设区市的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在国家公共服务平台注册。
使用同一电脑编制发送投标文件构成串通投标
蔡锟,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原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曾担任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
某处以罚款45元。
因10号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不良行为,中枢公司在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中被扣20分。
中枢公司不服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且因该10号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不良行为导致其被扣20分,于2020年11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0号处罚决定。
中枢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出现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雷同的原因,系兴鼎成公司员工5月28日借用中枢公司办公室电脑所致,中枢公法院观点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沙县住建局作出的10号处罚决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鉴于串通投标行为隐蔽性强、认定难、查处难,为有效打击串通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该条第一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有很多表现形式,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
本案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未与上位法相冲突,沙县住建局参照该指导意见将“中枢公司与兴鼎成公司递交和编制投标文件的IP地址、MAC地址、CPU码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情形认定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据此,沙县住建局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中枢公司,并在收到中枢公司的陈述申辩书后当日即作出10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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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建设和运营,由软件、硬件及软、硬件的组合产品所组成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测认证,是指基于实验室依照相关要求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符合性检测结果,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价和证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编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附件一并印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依法建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
国家认监委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负责对检测认证结果建立采信和运用的监督机制。
第五条国家认监委牵头组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对涉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为建立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检测编辑第六条负责招标投标系统日常运营的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向认证机构提出检测认证委托,并在认证机构签约的实验室名录中自主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运营机构应当与其委托的实验室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检测范围、检测内容、检测费用、检测期限、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运营机构应当依据所签订的合同向委托的实验室提供以下资料:(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检测需求、设计方案、使用维护等相关说明;(二)受检招标投标系统能够实现的基本功能定位、网络结构拓扑图及运行环境软硬件配置说明;(三)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并能在线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或公共服务流程的证明材料以及平台标识代码;(四)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证明材料;(五)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与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相一致的声明。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工作的相关技术能力。
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要求和认证规则要求,具备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能力。
认证机构应在其网站上公布与其签约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实验室名录,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检测规范》)等确定的检测内容、要求和程序进行检测。
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应当包括数据项、业务规则、功能、接口、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运行环境等内容,并对招标投标系统的需求、设计和使用等相关文档进行审核。
第十条实验室发现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不具备检测条件或者招标投标系统中有部分检测项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运营机构应当在修改或者重新设计后再次进行检测。
运营机构可以根据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请实验室提前进行部分检测,但实验室只对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一次性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系统经检测合格后,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运营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且经过电子签名的检测报告,并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检测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名称、版本及运行环境;(二)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和开发机构身份、资格和相关负责人姓名;(三)检测时限、范围;(四)检测工具及环境说明;(五)实验室名称、检测人员;(六)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检测依据;(七)受检招标投标系统可以实现的全部功能以及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验证证明及平台标识代码;(八)运营机构提供的受检招标投标系统符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与实际运营招标投标系统相一致的声明;(九)检测结论。
实验室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以及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系统检测合格后,运营机构应当在获得认证证书前自行组织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
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限从出具检测报告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两个月但不得超过半年,在试运行期限内应当达到至少3个成功运行的案例。
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期间,实验室应当依据合同对招标投标系统整改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结束后,运营机构应当编写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验证和记录招标投标系统实际试运行过程、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换情况,招标投标系统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等;(二)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保证招标投标系统持续符合技术标准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所制订的技术、管理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文件。
第三章认证编辑第十四条运营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和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证机构对其招标投标系统进行认证,并与认证机构签订认证委托合同。
合同应当包括认证内容、认证方法、认证费用、认证时限,以及技术保密事项等内容。
第十五条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认证委托书,包括运营机构及其相关专业负责人的身份、资格等证明材料;(二)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及相关附件;(三)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四)保证招标投标系统合法、安全、规范运营及数据真实性、可靠性的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运营岗位人员和职责设置方案;(五)用户投诉及监管部门处理情况;(六)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产品认证机构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相关技术能力。
认证人员应当通过专业能力培训,掌握招标投标系统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检测规范和认证规则要求。
从事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名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并交互至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认证机构依据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制定认证规则,经检测认证技术委员会审议后发布实施,并于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受理运营机构的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对运营机构提交的招标投标系统检测报告、招标投标系统试运行报告、持续性符合措施进行文件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对招标投标系统的持续符合保证能力进行现场审查。
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出具数据电文形式和纸质形式的认证证书,并将数据电文形式认证证书交互至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原因。
第十九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认证机构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及运营机构每年至少实施一次跟踪检查,以确保获证招标投标系统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通过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认证规则、收费标准、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和运营机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认证证书暂停、撤销或者注销的信息。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编辑第二十三条认证证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招标投标系统名称、型号版本和网址;(三)运营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受审核地址;(四)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五)认证模式;(六)证书编号;(七)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八)发证机构的名称、印章及其标志;(九)发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认证委托人应当办理重新认证。
第二十五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招标投标系统功能、架构、运行环境等发生重大变更、出现重大事故,或者由于运营机构原因导致无法持续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时,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认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出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或者重新认证的决定,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机构应当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认证证书的申请,认证机构作出相应处理:(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名称或者网址发生变更的;(二)运营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三)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四)本办法及《检测规范》、认证规则等发生变化的;(五)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运营机构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招标投标系统不再运营的;(三)运营机构申请注销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一)获证招标投标系统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化,运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变化后要求的;(二)运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在跟踪检查中被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三)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招标投标系统发生变更且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运营机构申请暂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一)跟踪检查中发现实际运营的招标投标系统与办理检测认证时运营机构提供的招标投标系统不一致的;(二)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运营机构未采取整改纠正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三)运营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招标投标系统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