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行为,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水资源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本市确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具体做好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水资源费是政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按照先征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照实际取水量计征。
取用地下水的,对超出计划用水部分需按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
取水人的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安装计量设施。
无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安装;暂时没有安装的,按照工程设计能力或设备铭牌最大能力24小时运行取水量计征。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月征收;特殊情况的,可以按约定的期限征收。
按月征收的,取水人应当在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上一月水资源费。
第八条水资源费征收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缴入区、县财政国库的水资源费,由区、县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按照确定的比例上缴市财政国库。
第十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一)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二)水资源的调查、勘测和评价;(三)水质的监测和水环境治理保护;(四)地下水资源的补源回灌、养蓄;(五)节约用水设施的研制、开发;(六)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构的业务费。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执行已发布用水定额的公告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执行已发布用水定额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22.01.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执行已发布用水定额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水利部及北京市已发布的公共生活及基础设施、工业产品用水定额(水利部文件电子版可从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首页的通知公告中下载;北京市地方标准可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页-查询服务-标准信息查询中下载)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1. 北京市公共生活及基础设施用水定额汇总表
2. 北京市工业产品用水定额值汇总表
北京市水务局
2022年1月14日。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0日第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管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及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事件。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作业单位承担具体的养护事项,委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情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京水节[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水利局等关于缴纳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水节〔2002〕8号)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城市节水办,各区(县)水资源(水利)局、节水办、财政局、物价局: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促进节约用水,改善水环境,缓解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根据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京价(商)字〔2002〕023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京财综〔2001〕33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水资源费征收缴库问题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取用的地表水;2、规划市区和城镇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3、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4、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各区县自来水公司、乡镇及村办企业取用的地下水;5、农业用地下水。
二、水资源费执收部门1、市水利局所属供水单位供工业消耗水和市自来水集团公司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市自来水集团公司供规划市区自来水厂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市节水事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城市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范围以内自备井供水及生产纯净水取用的地下水的水资源费。
3、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规划市区以外地区的自备井、生产纯净水的水资源费。
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农业及区县自来水公司(含规划市区以外的市自来水集团所属水厂)为供本地区自来水取用的地下水水资源费由各区县节水办负责征收管理。
全市乡镇及村办企业和农业取用的地下水,可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委托水管(务)站征收。
三、缴纳程序1、按照用水单位上月实际用水量,各执收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向缴纳水资源费单位发出《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附件一)。
2022北京市节水条例解读心得

2022北京市节水条例解读心得北京是一座依水而建、因水而兴的文明古都,但水资源紧缺却是基本市情水情。
目前人年均水资源量仅为150立方米左右,远低于国际上500立方米的极度缺水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要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促进水资源利用各环节全过程节水,条例内容将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供水、用水、排水及回收利用等全过程全链条。
征求意见稿提出,居民家庭应当依法缴纳水费,养成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积极配合城市更新行动中的节水改造,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节水产品、器具和设备,保障用水器具良好运行,发现跑冒滴漏及时维修。
不得擅自改变生活用水性质。
征求意见稿对造成用水浪费不同情形都明确了罚则。
例如,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消火栓、绿化用水管线、检修阀井等设施取用水或者盗用水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水务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水量损失或者浪费的,按照损失或浪费的水量以及相同性质用水的综合水价补缴费(税),按照补缴费(税)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但损失或浪费水量难以认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节水信用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企业违法违规用水可能被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严重浪费用水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对在节水和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包括对严重浪费用水和擅自取水行为予以举报和制止行为的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昌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平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1〕3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昌平区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水质达标和生活用水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向终端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以二次供水为目的设置的水箱(水池)、水泵、阀门、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泵房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区水务局是二次供水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质监局、区卫生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二次供水企业对终端用户承担供水、管理、服务及收费职责。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第五条拟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区卫生局和拟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区卫生局审查合格、拟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本地区供水条件,选用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进行竣工验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昌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12〕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昌平区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昌平区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公共供水管理,保证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向单位或居民(以下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
本办法所称供水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供水设施。
其中,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源井、输水渠道、取水口构筑物、泵站、专用供电、通讯线路、输配水管网、消火栓、阀门和计量仪表等;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用户投资建设、接入公共供水管线、产权属用户所有的供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区水务局是本区公共供水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水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公共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并由专业机构对已关闭的水源井进行封填。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已有或新建公共供水设施需要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12〕25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在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内的自建设施供水,按照全市供水规划逐步由公共供水替代。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调整北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促进水资源节约,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居民用户水价。
除特殊行业用户外,本市城六区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5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2.3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4.3元/立方米。
其他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9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供水水费调整为4.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1.8元/立方米;自备井供水水费调整为2.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调整为3.8元/立方米。
污水处理费均为3元/立方米。
自来水供水水费中包含的水利工程水价调整为1.3元/立方米。
二、特殊行业用户水价。
本市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户为特殊行业用户,水价为每立方米160元。
其中:滑雪场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定额内用水按非居民水价标准执行,超定额用水按特殊行业水价标准执行。
三、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全市非居民用水继续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四、对于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应主动与供水单位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事宜;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单位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水户,供水单位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
五、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京水务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水务资〔2022〕36号各区水务局、市自来水集团、北京排水集团、北京水务投资中心、永定河流域投资有限公司,局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提高精细化调度水平,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2022 年7 月27 日北京市水资源调度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北京市水资源调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级水资源调度。
本细则所指水资源调度,是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空间和时间上对本市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水资源配置调度优先用足外调水,协同用好本地地表水,充分利用再生水,有序涵养地下水。
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约束引导生产用水,严控高耗水行业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
通过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优水优用、统筹利用、一水多用。
第二章调度组织第四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水资源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水资源调度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调度管理机构承担本市水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市级调度计划、专项调度方案编制、调度实施等水资源调度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负责流域统筹的单位牵头组织做好流域调度相关的安全保障、协同联动以及相关信息报送等工作。
北京市洗车行业用水管理要求
北京市洗车行业用水管理要求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北京市洗车行业的发展也日益壮大。
然而,洗车过程中的高水消耗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环境,北京市对洗车行业的用水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洗车行业应该建立高效的水资源利用制度。
洗车企业应配备先进的洗车设备,确保洗车效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用水量。
例如,可以采用喷水枪替代传统的水管洗车方式,通过高压水流清洗车辆,减少水的使用量。
同时,洗车企业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减少漏水和浪费现象。
洗车行业应加强用水管理和监督。
洗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用水台账,记录每天的用水量和用水情况。
相关部门可以定期进行检查,对洗车企业的用水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
对于超出规定用水量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推动其加强用水管理。
洗车行业还应积极开展水资源的再利用。
洗车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可以通过沉淀、过滤等处理方式,去除其中的杂质,使其达到可再利用的标准。
这样既可以减少用水量,又可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洗车企业可以与周边的农田、公园等进行合作,将处理后的污水用于灌溉和绿化,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洗车行业要加强员工的水资源管理意识。
洗车企业应定期开展水资源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用水环保的意识和责任感。
员工要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避免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同时,洗车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考核,倡导节约用水的文化。
北京市洗车行业的用水管理要求旨在推动洗车行业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用水量,保护环境。
各洗车企业应积极响应,加强用水管理和监督,开展水资源的再利用,提高员工的水资源管理意识,共同构建环保型的洗车行业。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洗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北京市的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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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2012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状况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用水方针,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
区域发展规划、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编制节约用水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组织实施,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未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村镇、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市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水节水激励机制。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活用新水适度增长、环境用新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科学配置水资源,逐级分解用水总量指标;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该区域或者行业的用水指标。
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十条 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制定并公布本市工业、农业、服务业的投资项目指导目录和限制发展项目名录。
本市建立健全高耗水项目和单位重点监控机制,强化用水监控管理;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 本办法所称高档洗浴场所,是指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大众便民浴池以外的洗浴场所。 市节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用水效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本市相关行业产品生产和服务的用水定额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报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同意;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用水定额,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用水定额,应当考虑本市水资源承载能力、供水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用水单位违反节水法律法规规章拒不改正的,经节水管理部门通知后,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因采取停止供水措施而发生的管道改造等费用由违法用水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应当及时到市或者相关区、县节水管理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用水指标。
第十五条 用水应当计量、缴费。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并加强对水计量设施的检查与日常维护,保证计量准确。供水单位应当对水计量设施定期进行校验,发现水计量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修理或者更换。
用水单位无水计量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自取水之日起,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直至安装水计量设施为止。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
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供水单位应当完善用水计量和查表制度,准确记录用水量,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节水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表、收费工作。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节水管理部门每两个月对用水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水单位超出用水指标用水的,除据实缴纳水资源费外,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资源费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水资源费: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五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十五倍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区域和行业用水情况,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节约用水。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单独成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相关内容。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报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未经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
节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供水。
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第二十四条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核减用水指标。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第二十五条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六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违反规定提供水源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的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林、牧、渔业用水结构。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益节水型农业,限制并压缩耗水量大、效益低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生产超过用水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装。
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再生水;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第二十九条 农业用井改为非农业用途的,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重新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缴费。
第三十条 鼓励绿化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