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申请表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5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____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____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3. 制定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
二、设施建设1. 根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考虑到地形地势以及环境保护因素。
2. 设施建设要符合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使用经过认证的设备和材料。
3. 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过程中遵守施工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设施维护与更新1. 定期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 设立设施维修与更新基金,用于维护和更新设备。
3. 提供维修服务,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用户反馈的问题。
四、环境保护1.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禁止乱倒废弃物和随意占地建设。
2.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护和防护地面接收设施周边环境。
3.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设施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
五、安全管理1. 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装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保障设施的安全。
3. 加强设施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和消防演练。
六、用户服务1. 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服务渠道,解答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2. 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3.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掌握用户的需求和意见。
七、政策支持1.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
2. 提供相关的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工作。
总结起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管理、设施建设、设施维护与更新、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用户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推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各村、各单位:为了加强全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我镇境内卫星电视广播节目传播秩序的有效控制和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非法储存、销售、___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简称“小耳朵”)专项治理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深入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创建无“小耳朵”先进乡镇,进一步净化广电文化市场环境,为安峰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服务。
二、工作目标依法严厉打击在安峰镇境内非法储存、销售、___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方法步骤1、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传达县__关于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通过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固定和流动广播宣传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源头清查行动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清查镇驻地非法储存、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点,联合公安、工商、广电稽查、镇广电站进行清查整顿。
3、调查摸底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由镇广电站对非法___使用“小耳朵”行为进行逐村逐户排查摸底登记。
4、源尾依法打击处理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由镇广电站牵头,联合镇派出所、各村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对拒不拆除的个人和单位以及非法销售“小耳朵”的经营商户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没收销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5、回看总结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2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____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____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____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024年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涵盖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
相关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仅限于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需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而进口其专用元部件则需持有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需向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此审批文件放行。
严禁个人携带或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须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相关质量认证法律法规,经认证合格后发放。
未经质量认证的设施,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若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获得审批后,方可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设施。
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审批机关颁发《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安装和使用,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个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在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个人安装卫星锅相关规定

经查找,有关个人用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法规,主要有:1、行政法规: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该规定经历了2013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
2、部门规章:1994年广电部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制定、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地方政策:199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规、政策,个人用户个人用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国家态度是,原则上禁止个人安装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许可证制度。
现对相关法规作如下摘录,请您根据需要浏览: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该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1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发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地面接收站接收天线的安装、调整与维护
技术Special TechnologyI G I T C W 专题0 引言地面信号接收站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我们要对其中的重要设备进行一定的了解,首先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卫星信号接收天线,其中的所有设备都是基于它而工作的,它是直接对信号质量影响的重要因素,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有了对地面卫星信号接收站的一些规定,比如卫星天线必须具有方向性强,不能产生极大的噪音和极高的温度,根据这项规定,我们要在合适的地点进行基站安装,并且要用专业的方法对其中的重要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1 选择合适的地址是重中之重为了保证基站可以长期稳定地接收卫星信号,我们在选址的时候要十分谨慎,确保基站能够正常运行,首先基站不能在城市中,要选在比较偏远的郊区。
地址所在地要保证土地平坦,具有较为开阔的视野,周围没有特别高大的树木和建筑。
在基站的上空,不能出现飞机的航道,否则卫星的信号将会被打乱。
同样的高压线也不能出现在它的周围,以防这些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对卫星信号造成干扰。
在真正落实的时候,我们必须要用微波探测设备进行检查,除了这些,最基本的供电供水肯定是要有的,这样可以保证工作人员能够在其中生存,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2 正确并合理的对设备进行安装2.1 如何对卫星天线进行安装在确定选址地点后,我们要用一定的仪器,精准的测量出正南方向或者正北方向的赤道位置。
然后根据两个重要标准,一个是卫星天线接收信号的能力,另一个是底座几何尺寸的要求,根据这两个标准,对基站进行建设,打完地基以后,最先安装的应该是基座,之后才能进行立柱的安装,安装基座的时候我们一定不要把其固定死,这样可以方便以后对立柱的安装,当这二者能够稳定地结合后,再把基座锁紧。
在对天线支架进行安装时,我们一定要用精密仪器对其进行多次测量,这样才能保证其能够与水平面相对垂直,保证以后天线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灵活的转动。
这些工作完成后,我们开始对天线的抛面进行拼装,首先我们要把抛面在地面上拼装好,然后再用起重机将拼装好的抛面架到主轴的上部,在地面拼装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干燥平坦的地面,这样才能够稳定地将抛面拼装好,在拼装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用到大量的螺杆、螺母及垫片等,平坦的地面也可以保证这些零件不会随意的滚动,防止丢失,在固定抛面的时候,我们要按照由里到外的拼装顺序进行,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设备的稳定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2•【文号】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现就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必须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能力,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
经指定的销售单位,分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管理,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销售单位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填表日期:
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制
- 1 -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营业地址
(附场地证明;如营业地址与注册住所分离,应分别注明)
注册资金
总计: 万元;
其中流动资金: 万元,固定资产: 万元
经 济
类 型
□ 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国有控股企业;
□ 其 他,(请简要说明):
拟 申 请
服 务 区
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
拟 申 请
业务类别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维修;
法定代表人
性 别
座机
职务名称
出生年月日
手机
国籍/籍贯 身份证号 传真
简 历 (含时段、曾驻任机构及职务、专业技能,附身份证复印件) 照
片
主要经营者
性 别
座机
职务名称
出生年月日
手机
国籍/籍贯 身份证号 传真
简 历 (含时段、曾驻任机构及职务、专业技能,附身份证复印件) 照
片
填报机构保证:上表内容真实、有效、合法。主要经营者签字: 填报机构盖章(日期)
- 2 -
主要出资者
出资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地/ 国籍籍贯 出资额 (万元) 所投股份额
(%)
合计
100%
上级主管单位
及股东结构图
工作人员
总计: 人,其中初级以上职称专业人员: 人。
主
要
专
业
人
员
主要责任岗位
姓 名 职务名称 职称或资质
专业工作及培训情况
管 理 总 监
节目管理负责人
设施管理负责人
用户管理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
联 系 人
(姓名、身份证号、手机)
主要管理制度
(列出主要管理制度名称,须另附机构章程、主要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说明)
申 办
承 诺
我单位保证各项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合法,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法规及规章规定,如变更将按规定办理;承诺将严格
遵守法定规范,提供安全、优质、稳定、便捷的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安装服务,自觉接受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愿
对因材料虚假引起的后果及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公章)
主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填报机构保证:上表内容真实、有效、合法。主要经营者签字: 填报机构盖章(日期)
- 3 -
县级广电行政管理
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广电行政
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审核意见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等
规定,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确定其符合有关规定并真实、有效、合法,决定予以
受理。
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批复文号 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备 注
填 表
注意事项
1、本表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的重要依据,各项内容均需如实填写,
所附材料每页均应由主要经营者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保证其内容真实、
有效、合法。
2、本表“主要出资者”一栏中,请填写出资方及其股份比例,事业
/企业法人应注明登记注册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应注明国籍籍
贯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3、如对有关项目含义存有疑问,请向本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