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能课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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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
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 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 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税收公平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 税收的课征必须基于法律的依据才能进
行,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能征税。
1984年全国人大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
•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
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 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 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 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 税收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
面来考察。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一方面 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另一方面,应该尽 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减少纳 税费用。 • 税收经济效率主要指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 能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 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 总之,遵循行政效率是征税的最基本、最直接 的要求,而追求经济效率,则是税收的高层次 要求,它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税收调控作用的 认识的提高。
•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是民主和法
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 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 我国宪法仅是在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规定“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未规定征税主体 更应依法征税,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肯定, 其效力、效益深受局限。所以,应当通过修宪 增补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规定。

第三章 税收原则 《税收基础》

第三章  税收原则  《税收基础》
A点的税率为最适度的税率。因此,税收收
入的适度就是在正常税率区域O至C之间,
找到一个最为适度的征收点。图中右边阴
影部分,拉弗称之为税收禁区,意思是禁
区内的税率过高重要作
用,就是说明减税效应和选择最适税率。
一 外国税收公平原则
(一)亚当•斯密的公平原则
一 古典税收原则
(五)阿道夫·瓦格纳的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提出者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
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 1.财政政策原则 2.国民经济原则 3.社会公平原则 4.税务行政原则
二 现代西方税收原则
20世纪以来,当代西方学者在前人提出的税收原则基础上,着 重研究了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问题,他们将过去的税收原 则加以综合,提出了当代关于税收的最高三原则,即:
【一、足额稳定】
• 财政收入的足额稳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财政收入的足额问题, 二是财政收入的稳定问题。所谓财政收入的足额是指税收要为 政府筹集足额的资金,以满足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品的财力需 要。所谓财政收入的稳定是指税收收入要相对稳定,把税收同 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例稳定在一个适度水平,不宜经 常变动,特别不宜急剧变动,以避免税收对经济正常秩序的冲 击。
一 外国税收效率原则
(三)现代西方学者的税收效率原则
现代西方学者认为,税收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当有利于社 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促进经济效益 的提高,同时要节省征管费用,提高税务行政效率。税收效率 原则包括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个方面。 税收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当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 生积极影响,使税收对经济产生的额外负担最小化,最大限度 地提高经济效益。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应以最小的税收 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税收成本是指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 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税收成本可以从税收征收费用与纳税费用 两个方面来考虑。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如何建立公平的税制,一直是国际税法界争论的课题。

在税收理论上,量能课税(Ability to Pay)原则和受益原则(The Benefit Principle)是关于税收公平的两大被广泛接受的原则。

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即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写照。

(一)受益原则许多人认为,税收公平所要求的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其从政府获得的利益应成比例,这就是受益原则。

但纳税人从政府获取多少利益,缺乏精确的计量。

我们应采纳何种税率,政府支出的合适程度如何,受益原则并没有给予我们指引。

受益原则依据受益结果来分配税收比例,被认为是一种短视。

政府服务的本质与程度问题本身,并没有回答正义问题。

从财产税以观,有经济学者认为财产税就是一种地方受益税,因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反映在住房财产的价值之中。

但受益原则要求从政府得到的利益应与纳税人持有的财产成正比,这一前提忽视了一个事实,即所有的财产在社会上与经济上并非同质。

在国际上,财产税是地方税,是地方政府最大的收入来源,用来支应学校、街道、道路、警察、消防和其他的公共服务。

纳税人缴纳财产税或房地产税,与其享用政府公共服务之间是有联系,但这种联系计量困难;高收费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的发展,也使得纳税人难以受益对等;社会的流动性增强,社会公众受益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

按照受益原则,有数个小孩的家庭应该多缴纳财产税,因为学校财政是由财产税支应;而不抚养小孩的当地大工厂本身不应缴纳财产税。

不幸的是,有数个小孩的家庭难以负担高额的财产税,但是大工厂可能有能力负担。

审视上述问题,结论是受益原则虽然在理论上是公平的,但难以作为税收正义的执行标准。

根据我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体制,缴纳房地产税的税款与纳税人的受益之间关系更为渺茫,因而,援用受益原则作为课征房地产税建制的基准不大适宜。

(二)量能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可以追溯至亚当·斯密(Adam Smith),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根据其支付能力来负担政府的成本,即在税收负担的分配中,支付能力更高的个人应缴纳更多的税款。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税收职能税收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

论税收的效率与公平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

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

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

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

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必须遵循公平与效率原则,而这两大原则的贯彻是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不断对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最终得到实现的。

一、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一)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

现代税收理论一般把税收效率原则概括为3个方面:1、资源配置角度:税收分配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从可利用的资源中获得最大利益。

2、经济运行角度:税收分配要有利于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

政府征税是将私人经济部门占有和使用的资源转移给政府部门的过程。

如果税收分配不当,就会造成对市场经济的扭曲,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正确决策,给社会带来福利损失,形成所谓税收超额负担,因此,征税要遵循效率原则,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最小,并形成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所得(即效率)。

3、税务行政角度:在征税过程中征税主体支出的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要尽可能地最小。

(二)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

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实质课税 原则在我 国的适用
口文 /宋向婷
( 河北经 贸大学法学院 河北 ・ 石家庄 )
[ 提要]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 都 有 明 确 的规 定 , 如“ 税 法 不 因滥 用 法 律 并 不 以税 法 明文 规 定 为要 。 北 野 宏 久 也认
的 重要 原 则 , 它要 求 透 过 法 律 形 式去 观 察 之形 成 可 能 性 而得 规 避 其 适 用 。 于有 滥 用 为 , 实质 课税 原则 作 为 单 独 存 在 与租 税 法
尤 其 应 当 根据 其 经 济 目 否 依 法纳 税 有 所 怀 疑 。 实质 课 税 原 则恰 恰 的 基础 。该 原 则 来 源 于 德 国 , 一 战 后 一 些 其 实质 加 以判 断 ,
判断是否符合课税 相 反 , 是 税 务 机 关对 纳 税 人 的 申报情 况进 不 法 商 人 阶级 发 国难 财 , 他 们 的不 法 行 为 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 , 实质课税原则实为量能课税原则在 行 审 核 评 定 , 否认 纳 税 人 依 法足 额 纳 税 。 在 民法 上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行 为 , 由于 当时 的 要素。
如 果课 税 要 件 事 实 的“ 形式与实质” 不 税 收 信 息联 系 和 沟通 管道 ; 一方 面没 有 充 束, 如 果 出现 形 式 和 实 质 不 一 致 时 , 应 该 实 , 根 据 实质 进 行 判 断 , 以实 际 情 况 作 为 课 税

致, 则不能仅仅依 照形式 , 而 必须考虑 足 的依 据 税 务 机 关 不 能 提 出对 纳 税 人 是
三、 实 质 课税 原 则 在 征 管 实 践 中 的 问 ( 一) 违 背 了税 收 法律 主 义 原 则 。 实 质

浅论量能负担原则

浅论量能负担原则

现 社会 财 富的公 平分 配和指 导税 法改革 具有 重要 的意义 。但该 原 则的
定位 问题至今 仍是 学界 争论 的焦 点 , 量能 负担 原则 应 当成 为税 法的 基 本原则 , 是 应 处理 好其 与税 收公 平原 则 的 关 系 问题 以及 与整 个税 制 但
和 法律 关 系的协调 问题 。
407 ) 3 0 4
原 则 , 同 时成 为税 法 原 则 , 并 非 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税 收 公 也 但 只 平 原 则 的 一 个 下 位 原 则 , 属 于税 收 公 平 原 则 。 由 于量 能 负 担 原 隶 则 仅 对 税 收 实 体 法 部 分 具 有 普 遍 意 义 和 指 导 作 用 , 无 法 调 整 税 而 收程序 ( 即税 收征 纳 部 分 )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法 适 用 于 税 收 执 中 无 法环 节, 因此 量 能 课税 原 则 不 成 为 税 法 的基 本 原 则 。 () 适 用 于 所 得 税 领 域 的 税 法 原 则 , 非 间接 税 等 领 域 的 税 3仅 而 法 原 则
“ 等者等之 , 等者 不等之 ” 不 。同时 , 能课税原则 还表 明 , 无赋 量 凡 税 负担能力 的国民, 就不应 让其负担赋税 。
二 、 能 负担 原 则 的定 位 量
准则 , 不仅得 以作为课税是否违反基本权的界限 , 同时也是宪法赋
予立 法者 与法 律解 释 者 的准 则 。此 外 ,大 法 官 解 释 ” 中 虽 未 明 “ 文 确 肯 定 量 能课 税 原 则 为 宪法 原 则 , 大 法 官 解 释 一 再强 调“ 税 公 但 课 平 原 则 ” 因而 , 能课 税原 则是 伦理 原则 , ; 量 同时 也 是 宪 法 原 则 与 法 律 原 则 。量 能 课 税 原 则 不 仅 是 立 法 原 则 , 时也 是 法 律 适 用 原 则 , 同

税收公平视野下的量能课税定位考量

税收公平视野下的量能课税定位考量

税收公平视野下的量能课税定位考量张伟【期刊名称】《淮南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00)005【摘要】量能课税作为实现税收公平的一种方式被普遍接受,但其是否就应该成为税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此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量能课税追求的是国家征税需依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有无进行课征,与税收公平原则主张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一致。

对于根本就无经济负担能力的主体来说,又有宪法上生存保障权的规制。

量能课税蕴含的内容被税收公平原则所包含,不宜再成为税法上一项基本原则。

%Taxation on capability as a way to achieve tax equity has been recognized, but whether it should become a basic principle of tax law, about which Chinese and foreign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views. What the taxation on capability pursues is that the national tax should consider the taxpayers' ability, having or not having been taxed,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what is proposed in the tax equity principle that the degree of responsibility of paying taxes should be in accord with people's economic level. What is reg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also provides right of survival for those who are economically incapable. In conclusion, for the taxation on capability included in the tax equity principle, it is not a proper way to regard the former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tax law.【总页数】4页(P39-42)【作者】张伟【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290.4【相关文献】1.公平视野下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建设与关系考量 [J], 瞿维中2.公平视野下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建设与关系考量 [J], 谷峪;姚树伟;王冰3.税收公平视野下知识产权服务业增值税制的优化设计 [J], 张富强4.走向包容、公平、共享的新型城镇化——城乡社会变迁视野下中国城镇化道路的现实考量 [J], 郑杭生;杨敏5.传播学视野下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定位考量 [J], 刘艳莉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及设计思路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及设计思路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及设计思路[摘要]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在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公平,同时注重效益。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含税收法定原则、量能课税原则、促进发展原则、优惠效率原则。

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设计思路应采取系统立法的模式。

[关键词]税收法定;量能课税;促进发展;优惠效率一、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税收优惠制度的构建、运行应该遵从基本的法律原则,因税收优惠制度属于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应在税收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讨论税收优惠制度应遵从的原则。

事实上,税收优惠制度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子范畴,其基本原则也是在整个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畴之内的。

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税法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税法宗旨的本质要求,是整个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本文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在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公平,同时注重效益。

突出重点,其实是指在具体的税收优惠上有所导向,并非普惠式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而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各中小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税收优惠;注重公平,实际上是一个各市场经济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

主要是处理好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享受特定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和未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此,本文认为,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含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优惠导向原则和便利高效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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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能课税原则摘要:由平等纳税原则推导得出的量能课税原则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加之其将纳税人基本权利保障作为实质内涵,因而在建构正义的税法体系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文章意从介绍量能课税原则是如何产生的,以及该原则的实质内涵是什么,来明确量能课税原则在正义的税法体系构建中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进一步为我国当代税法变革指明方向。

关键字:量能课税基本权利保障正义的税法体系租税正义的实质内涵最终可以归结到基本权利的保障,基本权利保障构成国家税权的实质性限制。

就税法体系的建构而言,正义的税法必须具有阻止或纠正国家征税权因"过度课征"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功能,这就涉及到如何为公民承担纳税义务设定合理的标准的问题。

从经济伦理和人道主义的角度,纳税人只有依其负担能力承担纳税义务,才不致侵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这就导出了作为税法建构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产生及内涵经济学围绕税收负担的解释,演绎出多种税收理论,有"公需说"、"交换说"、"保险说"、"价格说"、"利益说"、"牺牲说"和"能力说"等,其中以最后三种学说最具影响力。

"牺牲说"和"义务说"以国家本位为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过分强调国家税赋对纳税人而言是强制性的、牺牲性的给付,排除了对税收负担正当性的考辨。

然而,"利益说"和"能力说"与之不同的是,这两种学说将税收负担建立在纳税人权利保障这一伦理基础之上,这就使得税收负担的正当性显而易见。

"能力说"认为,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

简而言之,税收负担必须根据负担能力进行分配。

后来,"能力说"经过不断地发展,理论界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量能课税作为税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在实际应用方面,有学者认为像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不再仅仅只是做理论层面的探讨,而是已经将量能课税原则在法律制度中得以运用和体现。

例如,这种实际应用主要体现在日本《宪法》和《所得税法》、台湾地区《所得税法》之中。

笔者认为,国家税收权之所以具有正当性应该从国家权力的由来进行探讨。

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的让渡,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人们发现仅依靠个人的能力是不可能完成某些事务的,例如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设施、建立社会生活保障制度以保障社会底层穷苦人民的基本生活等等。

由此,同一社会的人们开始达成共同的契约,即他们将各自手中的部分权利(即完成前述事务的权利)共同让渡给一个主体,也就是后来形成的国家,由该主体在人民的授权范围内统一行使人民让渡的权利,因而国家享有了自己的权力。

很多学者从逻辑上总是强调是因为国家为公民提供了基础性公共设施、处理了公共事务,因而,作为对价,公民向国家纳税。

但笔者逻辑起点与此相反,是一国之公民事先为自己的代表--国家凑集经费以便它的各种社会机制可以正常运转,以此来维持自己让渡的那部分权利可以顺利行使。

公民为国家凑集经费的主要手段就是向国家缴纳税金,国家征税权也因此具有了正当性。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以及人们在公共产品消费上普遍存在"免费搭车"现象,无法依据纳税人受益程度来测量计算其应该分担的税收份额,于是"利益说"逐渐为人们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税收"能力说"。

这一学说的核心观点是,税收之目的在于满足一般的公共财政需要,不可能在国家给付与税收负担之间建立直接的对价关系,而且国家必须对每个国民承担起平等照顾义务,因此,税收负担的归属及轻重原则,必须以纳税人实际负担能力为标准,不得以国家对其提供的保障或服务的成本或效益为限度。

上述之内容也恰恰正是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之所在。

二、量能课税原则的存在必要性任何一项原则制度的存在之所以必要是由它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决定的,量能课税原则也不例外。

如前所述,量能原则的诞生主要是为了修正税收"利益说"或"交换说"在税收负担的衡量上所存在的缺陷。

对于量能课税原则能否成为税法上的建制原则,并对立法者产生拘束作用,曾引起激烈讨论。

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肯定说肯定说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不仅为税法的建制原则,而且为税法的伦理要求不仅应成为税收立法的指导思想、税法解释的准则,同时也是税法漏洞补充的指针和行政裁量的界限。

我国台湾学者一般认肯量能课税为税法之建制原则。

黄茂荣教授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捐法制上,相当于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法制上的地位。

"①葛克昌教授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在税法发展演进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特别对所得税法而言,所得税应依个人经济支付能力而负担,此一原则如予扬弃或视之如无具体内涵之空洞公式,则税法之演变只能诉诸议会多数决或专断独行。

"②他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不仅是宪法原则与法律原则,法律解释适用时也应斟酌量能课税原则,使得整个税法体系成为具有价值取向的完整法律体系;同时量能课税也是税法伦理原则,是评价税法是否符合"良法"的价值标准,有关衡量实定法是否正义的准则,比如自由平等、生存权保障等原则,均可在量能课税原则中予以发现。

不过,葛克昌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只有在以财政收入为目的之租税(非以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为目的之租税)上才有适用余地。

③日本学者北野弘久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属立法理论标准上的原则,它在租税立法上起着指导性原则的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已成立的租税立法如果违反了该项原则,将会导致违宪无效的后果。

从这个意义上说,量能课税原则构成了宪法论水准上的法律解释方面的原则。

北野认为,日本宪法中"尊重个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健康且富有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生存权财产不得侵犯等条款可以抽象出量能课税原则,这一原则不再单纯是财政学中租税论上的原则,而是宪法规定的原则。

他认为,如果按宪法理论理解量能负担的意义,税收应该尽可能向着"人税化"方向发展,且尽量考虑纳税者各种人的因素。

④不过,北野教授否认量能课税为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指导性原则,认为在既定税法秩序下,作为解释和适用税法的指导性原则只有一条,这就是租税法律主义原则。

如果执意将量能课税原则作为解释和适用税法时的指导性原则,那么税法将成为单纯的行政"手段",租税法律主义原则将走向崩溃。

(二)否定说该种意见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仅仅是一种税法思想,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所得税领域,对于间接税以及面广量大的税收特别措施没有适用效力。

德国学者Heinrich Wilhelm Kruse对量能课税原则持否定说,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并不是课税的基础原则。

其理由是,一项基础原则应无法忍受强烈受限制的适用范围,而量能课税原则的适用"特别"限制于所得税法上,而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交易税、销售税以及财产税等,则不考虑税收义务人的给付能力。

也就是说,量能课税原则仅仅在所得税等直接税上有适用余地,对于日趋扩大的间接税领域没有考虑量能课税,以致出现量能课税原则与税收中性原则互相竞争的局面。

Kruse认为,量能课税原则既非从正义理念导出,也非从税捐正义的理念或平等原则所导出。

其仅是以具体化平等原则为目的,也就是使平等原则可以适用。

量能课税原则可以帮助解答平等原则所没有解决的许多问题,也即具体情形什么是平等或者什么是不平等,以及何种情形属于平等处理或不平等处理。

因此,Kruse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仅仅是平等处理或不平等处理得以正当化的一种理由而已,当该原则在与其他差别待遇之理由的"相互竞争"中并没有一般有效的优先权,基于预算的、财政政策的、国民经济的或其他理由,均可能优先于量能课税原则,是否允许如此,则为立法者裁量决定。

而且,量能课税原则并未说明什么表现出给付能力,根据什么标准衡量给付能力,以及从已经明了的给付能力导出何种法律效果。

据此,Kruse认为,给付能为与税收负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所谓的"符合给付能力"的税收均可以作为违反量能课税原则之政策目的的手段。

因此,他认为"量能课税原则仅是财政学上的基准,一种论证理由,并非具有规范效力的法规。

"⑤(三)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量能课税原则对建构一个正义的税法体系的意义重大。

在正义的税法体系中,纳税人仅在合理的范围内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其各项基本权利尤其生存权是不会受到因国家公权力扩张而带来的侵害,与此同时,国家的各项机能也能维持正常状态,国家得益于良好的税法体系,通过依法行使国家税收权以减少贫富差距,逐渐提高本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地位,并最终带来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

经过长久的努力,在正义的税法体系下,会形成实践与理论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

具体而言,量能课税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阻止或限制国家征税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这是由平等原则推导出来的量能课税原则的核心价值。

虽然我国税法体系中已经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但是同时法律还给国务院和地级政府留下了诸多自由裁量权,这就无形中使得国家征税权的具有扩张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必然使得公民的纳税义务加重。

然而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向国家缴纳税款不仅是公民的一项义务,更是公民的一项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因为人民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

从这个角度而言,征税权的扩张的可能性就会使得公民的某些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在建构正义的税法体系过程中,理解量能课税原则的实质内涵并将其运用到实际之中,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和政府自由裁量制度不足的弥补与补充。

2.对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通过在征税过程中良好地运用量能课税原则,使得纳税能力高的公民多纳税,纳税能力低的公民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既保障了社会公民最低生活水平,也减小了一国人民的贫富差距,从而可以提升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并最终带来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

3.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

将量能课税原则加入到正义税法体系的构建中来,使得国家作为公权力主体更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根据该项原则课负公民赋税义务可以达到让纳税能力高的公民多纳税,纳税能力低的公民少纳税,无纳税能力的不纳税的效果,从而保障了社会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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