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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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规范标准

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建设部: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发布重磅改革“意见”!以后再也不用买一大堆标准了!2016-11-10 预制建筑网近日,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明确了要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改革。

取消强制性条文推行强制性标准网站公开标准全文!哪一条都听着那么给力!证明了这次改革的力度和决心将颠覆工程建设标准现状!紧接着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技术规范》(201X)征求意见稿发布,新版本规范最大的特点是这是我国拟推行的第一本全文强制规范。

一、为什么要改?与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到底有多少本?平常用多少本?有多少本你没听过?怎么分类的?同样的现场问题在不同的规范中有不同的规定怎么办?上面的那些问题,我相信很多朋友都有过疑问,而到今天为止,还有绝大多数朋友无法回答上面的问题。

编者与大家一样,我们都有同样的问题,而这也是目前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亟需改革的原因。

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数量,编者也没有具体的数字,但从住建部自行发文的统计数量来看,有7000余本。

这个数字在编者来看,可能还没有统计完全。

但是,大家只要知道工程建设标准很多、很多就可以了!如此多的标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用到多少本呢?有些人说10本,20本,但大多数人都没有看过30本以上的标准。

标准数量之多,以至于很多工程人员对于名称类别,看似相差无几的标准,失去了分辨能力,甚至更多的人对于很多标准没有听过。

另一方面,虽然标准数量众多,但标准更新慢,技术落后,与现实情况脱节,则是更大的问题。

众多数量标准规范,十年二十年不见更新,都是常态。

标准的更新速度慢,水平参差不齐,在实际工作当中,确实给工程相关人员带来诸多不便。

二、怎么改?住建部在最新的《意见》中,决定强化强制性标准、优化并发展其他标准。

1、推行全文强制性标准、原则上不再设置强制性条文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

2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2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2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标准2017年第7号“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转化为推荐性的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其中全国变压器标委会涉及有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详见表1;全国互感器标委会涉及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详见表2;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委会涉及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详见表3。

表1 全国变压器标委会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目录
表2 全国互感器标委会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目录
表3 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委会强制性
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目录
表3 全国小型电力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及类似产品标委会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目录(续)。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最新版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最新版

防护栏杆国家强制性标准汇编一、关于栏杆概念的明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说明: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

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0m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0mm。

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220m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450m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100m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110m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0mm。

二、护栏设计规范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楼梯金属栏杆、金属、塑料或木制扶手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等。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甲醛等限量指标国家标准相关内容十项强制性标准中对甲醛限量规定及依据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2001 中密度纤维板、高密度纤维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9mg/100g;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30mg/100g。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的甲醛限量: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1.5mg/L;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的,限小于等于5.0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的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的甲醛限量为小于等于0.12mg/m3或小于等于1.5mg/L。

该标准对甲醛的限量指标已与发达国家同类产品的规定处于同一水平,其中,中密度板和刨花板的甲醛释放限量及其检测方法与欧洲标准相当。

胶合板类产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和检测方法则采用了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而日本农业标准的规定在发达国家也是最严格的。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内墙涂料限游离甲醛小于等于0.1g/kg。

本标准对游离甲醛指标的确定,主要是以验证试验结果为依据,选取的是国内市场上19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即乳胶漆),将游离甲醛的指标确定为0.1g/kg,样品的合格率为89.5%。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溶剂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橡胶胶粘剂为0.5g/kg,聚氨酯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中不得检出甲醛;水基型胶粘剂对甲醛的限量:缩甲醛类、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橡胶类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聚氨酯类胶粘剂不得检出甲醛,其他胶粘剂为小于等于1g/kg。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限甲醛释放量为小于等于1.5mg/L。

世界各国对人造板的甲醛释放量均有严格的规定,木家具甲醛释放量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发达国家关于人造板甲醛释放的限量。

《家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

《家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1范围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应包括的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编制各类家具使用说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3.4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3.5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使用说明必须写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印制在包装上;
——以标牌的形式安制在家具上
——以说明书或标签的形式随同家具提供。
5编制要求
5.1文字
5.1.1供给国内用户的家具必须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同时具有中文和外文说明的使用说明,中文标题要醒目、突出,中文说明必须置于外文前。
5.1.2出口家具必须提供销售地区官方语言文字编写的使用说明。当需要提供一种以上语种的使用说明时,各语种之间必须能明显区分。
3.6当家具结构、型式、材料等改变时,使用说明的有关内容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作相应修改。生产厂必须向用户提供和家具对应的使用说明。
3.7使用说明书可按具体家具编制,也可按家具品种分类编制。按品种分类编制时,其参数或内容要求不同的部分应能明显识别。
3.8随家具提供给消费者的说明书必须标明所购家具的具体型号和生产日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中国工程检测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17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年8月19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6号——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6号——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6号——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对10项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进行了整合精简(整合精简结论详见附件)。

现公告如下:一、《林业机械车载式绞盘机尺寸、性能和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林业行业标准。

二、《木材生产机械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规则》等8项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国家林业局2017年2月17日附件强制性林业行业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整合精简结论1 LY 1289-2008林业机械车载式绞盘机尺寸、性能和安全要求转化为推荐性标准2 LY 1532-1999 油橄榄鲜果转化为推荐性标准3 LY 1097-1993 木材生产机械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规则废止4 LY 1118-1993 绞盘机使用安全规程废止5 LY 1129-1993 林用架空索道型式与基本参数废止6 LY 1130-1993 林用架空索道导向滑车废止7 LY 1131-1993 林用架空索道复向滑车废止8 LY 1132-1993 林用架空索道钢丝绳的选择、检验与报废废止9 LY 1201-2008 后步进式草坪割草机使用安全规程废止10 LY 1533-1999 餐用油橄榄废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0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承担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不断提升标准的适用性,更好地发挥强制性标准的筑底线保安全作用,现就开展2024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分析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标准。

对截至2023年底新实施满三年左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日期为2020年),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

标准清单中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清单中的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各统计分析点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及标准开展年度统计分析工作。

(二)重点关注的标准。

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作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范围。

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二、统计分析内容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

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

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法律法规政策引用、司法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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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489-2012

批准发布后9个月
室内固定式健身器材安全要求
本文件规定的通用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的室内固定式健身器材。对于特殊类型的器材,本文件规定的特定产品安全要求作为其补充或改进。
对于至今尚无特殊(专门)类型安全标准发布的器材,在单独使用本文件时,应特别谨慎。
GB 17498.1-2008、GB 17498.2-2008、GB 17498.4-2008、GB 17498.5-2008、GB 17498.6-2008、GB 17498.7-2008、GB 17498.8-2008、GB 17498.9-2008、GB 17498.10-2008

批准发布后24个月
2.
20190076-Q-339
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一般结构要求和办公屏风、折叠翻靠床、实验室家具、卫浴家具、双层床、玻璃家具等产品特殊结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除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外的所有家具产品。
GB 22792.2-2008、GB 26172.1-2010、GB 24820-2009、GB 24977-2010、GB 28008-2011、GB 28478-2012、GB 24430.1-2009、GB/T 24430.2-2009

批准发布后6个月
3.
20190077-Q-339
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家具及儿童家具通用安全要求及特定产品结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婴幼儿家具和儿童家具。
GB 28007-2011,GB 22793.1-2008,GB 24430.1-2009,QB 2453.1-1999
ISO 20957-1:2013
批准发布后12个月
6.
20190060-Q-339
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本文件确定了与乐器和乐器配件及置于室内的乐器包装物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以及分类,并规定了乐器、乐器配件及置于室内乐器包装物中对人体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
本文件适用于乐器、乐器配件及置于室内的乐器包装物。
批准发布后24个月
4.
20190054-Q-339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含车载充电器)的类别、要求、试验方法、标志、警示语和说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GB 17761-2018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充电器、锂离子电池充电器等。


批准发布后6个月
5.
20141806-Q-607
附件1
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序号
计划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摘要
代替标准
采标情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建议实施日期
轻工行业
1.
20190075-Q-339
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本文件规定了家具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的醛酮类化合物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适用于室内用家具。
GB 18584-2001、GB 2848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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