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线(红、橙、黄、绿、蓝、黑、紫)

城市规划线(红、橙、黄、绿、蓝、黑、紫)
城市规划线(红、橙、黄、绿、蓝、黑、紫)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9 号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范围及其保护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保护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规划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前提,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十三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紫线范围内各类建设的规划审批,实行备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擅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规划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遭受局部破坏的,监督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规划监督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规划监督员行使下述职能:

(一)参与保护规划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规划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与城市紫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范围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公众的投诉,进行调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水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5 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即城市道路控制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包括规划和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道、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讯、管沟、消防疏散通道、防洪堤等内容。

城市规划中的七线之一,其他还有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黑线、城市橙线和城市黄线。

《城市绿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2 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城市黑线》

城市黑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黑线: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

线。黑线导控的核心是控制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地面输送管廊的用地范围,以保证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黄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服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二)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三)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

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三)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四)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城市橙线》

城市橙线是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他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他安委会认定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红黄线管理制度

红黄线管理制度 红黄线管理,公司按工作类别分别划分出红黄线,规定了工作中的重点注意事项。对造成公司严重损害的事项列为红线,红线为工作中的高压线,绝对予以禁止;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的事项列为黄线,黄线线为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严格遵守。红黄线为员工工作中不可触犯的事项。 行政部红黄线: 一、红线差错 (一)总经理办公室 1、公章(含法人章)无审批外带,无审批移交给他人保管的。(外带审批单审 批后外带或移交) 2、人为原因造成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丢失, 3、私自加盖公司各类公章、盖空白章的。 4、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 5、审批不应支付的款项。(非正常的日常付款需经过总经理审批) 6、违反<保密制度>第十六条,或违反<保密制度>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并造成 公司严重损失的。 (二)办公室 1、人为原因导致重要文件、图纸、资料丢失的。如丢失公司工商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批文原本等。(所有档案编号管理,目

录化,定期检查) 2、擅自开公车外出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车辆丢失、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损 失的。 3、违反<保密制度>第十六条,或违反<保密制度>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并造成 公司严重损失的。 二、黄线差错 (一)总经理办公室 1、新的或变更合同版本未经过协商即行审批。(相关部门讨论后审批) 2、审批超过本身授权的权限事项。 3、货款未到账,审批发票盖章的(除非董事长特别允许)。(按银行短信息控制, 收到信息再审批) 4、违反<保密制度>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造成影响的。 (二)办公室 1、未按规定办理查阅、出借手续,造成重要档案丢失的。由于回收档案未检查,没有发现重要档案受损的。 2、私自或容允无关人员复印、摘抄、拷贝业务档案或机密资料。 3、不及时通知年检,造成影响的。如工商年检、银行年检、批文申请等。 4、未及时召集公司月度、年度考核工作的。 5、未及时对人事考勤考核进行统计的,考勤考核数据出错的,员工休假缺少审 批手续的。

红黄牌管理规定

红黄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抓好落实责任,推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持续开展,根据兖矿集团安发[2007]4号、兖矿集团安发【2005】181号、兖矿集团发【2005】497号,制定了《赵楼煤矿生产作业现场作业红黄牌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进矿井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加大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明确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职责范围划分及指标分配 (一)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要适时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矿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安监处牵头组织,安监处和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员参加; (二)安监处是矿井专职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在矿党政的领导下,对全矿所属各单位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处)级以上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有安排、协调、监督、检查职责,定期深入工作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每年必须完成一个挂牌指标,(四)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工作负有协调、解决、监督、检查职责,定期组织开展专业检查、召开专业会议。各生产副总每半年必须完成一个挂牌指标; (五)各业务科室(安监处、调度室、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综采办、地测科、通防科)按业务职责范围行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各自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以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安全检查,各业务科室每季度必须完成一个挂牌指标。 三、责任追究与处罚 (一)在生产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中,对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达到挂红牌标准的,坚决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万科集团各级采购供应商红黄牌及黑名单管理办法 (V1.0版) 1.目的 规范对于公司各级工程采购供应商的合作管理,促进集团内对于供应商管理的信息共享,提升公司对于工程供应商的管理水准,促进合作的默契度提升,培养优秀的长期合作伙伴,促进合作各方的长远发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万科集团、各区域及其参股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各一线分公司工程类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总包方、装修总包方、各工程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 3.方案内容 备注: 1、如乙方为跨地域经营管理的集团企业,上述方案中的合作方指甲乙双方集团旗下的直接 产生产品与服务合作关系的事业部、子公司等分支经营管理机构; 2、上述对于事项的定性,须有合作各方对于相关事实及描述的书面确认。

4.管理原则 对上述事项和供应商的判断应遵循慎重原则,在严格履行合作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并给予相应供应商自我改进和提升的空间。 5.申报流程和决策机制 各一线公司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各一线公司采购管理部门经本公司分管工程、采购的管理层批准后,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各区域本部相关负责人; 各区域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各区域本部经本区域分管工程质量的管理层批准后,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 集团采购供应商如出现符合上述管理标准的事项,由集团采购管理部即时将处罚建议申报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对接人。 集团工程管理部召集不定期沟通会,就上述申报与各申报单位进行沟通讨论,并形成决议。如沟通会决议为给予相应供应商黄牌、红牌或列入黑名单,将报分管工程质量的集团管理层批准后,在集团范围内发布信息,并监督落实。6.生效时间及解释权归属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新的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终止。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集团工程管理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号安全生产管理红黄牌警示制度试行

杭地铁工程〔2010〕8号 关于印发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红黄牌警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施工方监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地铁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考评体系,规范各参建单位的施工安全行为,提高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经集团公司研究同意,现将《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红黄牌警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红黄牌警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平安地铁”创建活动,规范各参建企业的施工安全行为,经研究决定,在杭州地铁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实行红黄牌警示制度。 一、实施方式 1.红黄牌制度是针对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不安全行为的日常考核警示制度,由市地铁集团工程部、质安部等负责具体实施,远程监控管理中心协助管理。 2.警示分为三个等级:警告、黄牌、红牌。 警告:针对情节较轻微的违章违规行为的警示和处理;

黄牌:针对情节较严重,可能产生较大安全隐患或不良影响的违章违规行为的警示和处理; 红牌:被严厉禁止的,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的警示和处理。 3.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施工方监测、远程监控管理中心等单位和个人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章违规等不安全行为,或未对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均有责任和义务向地铁集团工程部、质安部举报,由地铁集团进行查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警示和处罚,且在远程监控管理平台进行通报公示。 二、警告 (一)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警告: 1.基坑开挖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的,如未及时设置逃生通道、防护栏杆等; 2.大型及特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验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指挥作业的; 3.施工作业人员存在不规范施工行为的,如不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等; 4.施工现场未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进行线路连接,施工用电管理混乱的; 5.施工过程中未做好测点保护工作,任一量测项目测点破坏率达到10%以上的;

物业公司员工红黄线标准

基层人员红线标准 酗酒、赌博; 与顾客或与同事打架 当值时间睡觉; 当值时间擅离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不顾大局,遇紧急工作时临阵脱逃,推卸责任; 挪用或盗窃公司或顾客财物; 窃取或泄露顾客资料或隐私; 收费不给票据; 拾遗不上交; 向顾客或外部单位(含个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私自为顾客提供获取报酬的劳务; 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工作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造成损失。 结交有黑社会背景的人员,组织或参与有损公司正常工作的不良群体; 向顾客或外部单位(含个人)借款。 基层人员黄线标准 明知侵害公司、顾客、同事利益的事项不报; 发现问题故意回避,不处理、不报告; 知情不报,有意缓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见危不助; 轻视顾客需求或对顾客言而无信; 与顾客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向顾客搬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 私自接受顾客赠送的物品; 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不自我保护,不采取保护他人措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不按规定使用工作配备工具、消防器材者; 聚岗、串岗、擅自脱岗; 浪费或损坏顾客或公司财物; 不讲究个人卫生,影响服务质量的行为; 不钻研业务,维修、安装工作不到位;

管理人员红线标准 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欺诈,或利用职权间接获利的行为; 私设小金库,指使下属做假帐的行为; 挪用或盗窃公司或顾客财物; 向顾客或外部单位(含个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 纵容打击报复职员或顾客的行为; 与顾客或与同事打架; 窃取或泄露顾客资料或隐私; 收费不给票据; 拾遗不上交;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在外兼职; 向顾客或外部单位(含个人)借款。 管理人员黄线标准 轻视顾客需求或对顾客言而无信; 不调查实情,放纵或乱指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不关心职员生活,不解决职员的合理要求; 知情不报,有意缓报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 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事项时,推三阻四,不执行上级指示,不顾大局,遇紧急工作时临阵脱逃; 不关心业务,不熟悉业务,业务重心管理失衡而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不举贤避亲,不主动回避与自己有特殊关系人员的利益合作或利益分配; 私自接受顾客赠送的物品。

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制度

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诫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字[200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出、生产安全问题严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实行警告,并重点监督整改,整改达到规范要求后,予以解除警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红牌警告: 1、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超出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性质特别严重的。 2、发生重伤事故以上事故的。 3、发生重伤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4、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部门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违章作业多或事故隐患多,经通报不予整改的及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2、管理干部违章指挥、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的,因而发生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轻伤事故,3起以上轻微伤事故的。 4、当月内连续重复发生2起(含2起)以上同类型轻微伤事故的。 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黄牌警告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红黄牌警告的实施实施程序: 1、对各责任部门实施红黄牌警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2、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采用文件形式向全公司及有关责任单位通报。 3、安全生产红黄牌警告一经发出,被挂牌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扭转被动局面,单位第一责任者要在三天内亲自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书面检查并汇报整改措施的落实与整改情况。同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被警告单位挂“安全生产黄牌警告”警告牌。 5、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报请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解除红黄牌警告。 第七条红黄牌警告期限 1、凡受到红牌警告的,警告期为六个月。 2、凡受到黄牌警告的,警告期为三个月。

红黄线制度读后感

红黄线制度读后感 篇一:管理制度读后感 管理制度读后感 通过学习《生产订单操作控制程序》,让我更深刻认识到了我们的生产流程,也是我发现了我们的实际操作中还有部分工作没有真正的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好好的去改善,如果我们不去改善那就说明我们内部控制还不完善,这样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就会使我们自己的工作量在无形中得到了增加,这样我们自己必然就忙了起来,有的甚至忙到最后根本不太清楚自己每天都忙了些什么,时间久了自己会觉得比较失败,本身应有的信心将会受到影响。这样我们的工作状态肯定会随之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一个大的团队必须要有一个好的流程、好的制度,并且要求下属严格执行,只有这样我们管理者才能很好的看清楚大局,这样就比较好进行管理,大家工作起来也会比较轻松。 通过学习《工装管理操作规范》、《生产用设备管理办法》、 1 《计算机管理办法》、《标识管理规定》、《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产品一致性及CCC标志使用控制程序》也使自己更深刻理解了公司的管控制度,这些制度都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员工作业,让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都有法可依,不在出现员工钻漏洞的情况,不在为了一些小的问题和员工有口舌之争,这样不但方便了员工的工作也方便了管理者,让大家都有了依据去考核员工。 所以通过了这次学习,自己受益匪浅,让我深入的明白了经理亲自组织此次的学习的重要性,不仅仅是为了让大家学习,也是提醒大家要朝着这个方向走,自己产线有不足的地方请尽快进行改善,最主

要的是大家学习过后要学以致用,要运用到我们的日常管理中去,认真落实,并落地;严格要求下属按照制度进行作业,并严格按照制度考核自己及手下员工。 篇二:红线,黄线 红黄线制度 1.触犯红线对应的处罚是什么, 触犯红线,予以辞退处理,且永不录取。 2. 红线行为有哪些, 严重损害客户利益: (1)代替客户签署合同,业务文件。 (2)散布客户隐私。 2 (3)私自开客户车辆,动用客户物品。 损害公司利益: (1)泄露公司资源,信息。 (2)做私单,与同系统内开除离职人员合作。 (3)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 (4)挪单,挪业绩。 (5)对外散布谣言,诋毁公司。 打骂他人: (1)打骂客户或相关机构办事人员,与同行业肢体冲突。 违规作业: (1)个人收车,以别人名义收车。(包括家属) 违法行为: (1)触犯法律,法规被刑事拘留。

(项目管理)软件项目红黄牌制度

项目红黄牌制 度 文档编号: 文件名称:

编写日期:写: 审核:

目录 1目的 (4) 2适用项目 (4) 3考察标准 (4) 4数据来源 (6) 4.1过程数据 (6) 4.2运行数据 (6) 5产出报告 (6) 5.1项目检查报告 (6) 5.2总结报告 (6) 6考核 (7) 6.1客户满意度 (7) 6.2项目过程状态 (7) 7附表1 :过程检查项定义 (7) 7.1配置管理 (7) 7.2需求管理 (8) 7.3计划跟踪 (8) 7.4风险管理 (9) 7.5缺陷管理 (9) 7.6组织与沟通 (9) 7.7质量保证 (10) 7.8产出物质量 (10) 8附表2 :进展指标标准 (10) 9附表3 :运维项目检查项定义 (11) 9.1配置管理 (11) 9.2问题管理 (11) 9.3组织与沟通 (12)

9.4质量保证 (12)

1目的 通过将项目运行指标表示为红牌(问题),黄牌(警告)、绿牌(正常)三种状 态,从而直观的显示项目运行状态,并通过数据分析,逐层查找偏差产生的原因, 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纠正和预防。 2适用项目 适用于公司工程实施售中项目。 3考察标准 项目红黄牌从过程和进展两个方面考察各个项目的运行状况,报告形式如下 过程指标反映项目是否按照公司的管理规范进行管理,通过质量经理的过程审计获 得数据信息。包括配置管理、需求管理、计划跟踪、风险管理、缺陷管理、组织沟 通、质量控制7 个过程域。 进展指标反映项目运行的状况,包括进度偏差、成本偏差、产出物质量、员工流失 率、客户满意度5 项数据。

链家地产规章制度

链家地产规章制度 篇一:奖罚管理规定V1.0 【杭州链家奖惩管理规定】 一、制度概况 《链家地产奖惩管理规定4.0》 一、制度正文 1.目的 为倡导公司企业价值观,规范员工行为,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杜绝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发生。 2.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按情节及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设为严重违纪、一级过失、二级过失、三级过失、四级过失,同时对应相应经济处罚,并在公司内网中进行通告,根据不同惩处情况,分有标准如下: 2.1严重违纪(对应处罚:辞退处理,不再录用) 2.1.1在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刑事、行政拘留者(包括但不限于醉酒驾车、肇事逃逸、偷盗、吸毒、聚众赌博、嫖娼等行为),或有其他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公序良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 2.1.2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对客户、同事进行打骂、威胁、恐吓、诽谤、欺诈和侮辱,或与同行业发生肢体冲突者; 2.1.3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损害他人或公司利益;

2.1.4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私自操作公司业务,谋取公司正常收费范围之外的钱款,向顾客索要好处费,或将公司业务转介他处者; 2.1.5违反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中相关规定,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1.5.1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私自泄露、传播、公布、发表公司制度、人力资源信息(如人员信息、薪酬信息、业绩数据)、业务资源(包括网签数据、成交信息、市占率等)商业秘密者; 2.1.5.2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与其他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2.1.5.3员工在职期间担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股东、合伙人; 2.1.6弄虚作假,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司、客户、相关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文件,协助客户向公司、相关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代替客户签署合同、业务文件,伪造、冒用他人签字,做假网签,上报至公司的合同与客户业主实际签署的不一致,以及员工、店组、区域之间违规挪单、挪业绩等行为; 2.1.7在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传播、散布有损公司利益的信息、谣言,对公司进行诋毁者; 2.1.8探问、透露和讨论薪资收入状况者; 2.1.9恶意报复,使用不正当方式对待客户、同事,或者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者;2.1.10私藏房源,信息资源故意不录、录入错误、晚于当日录入者;

供配电红黄牌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供配电红黄牌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0430 供配电红黄牌管理制度 Red and yellow card man ageme nt system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e 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漏电保护系统的。 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4容易磁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5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 置失效的。 6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 证的。 7在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连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

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未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 9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或安全设施、设备失效的。 10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11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2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的。 13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4施工队伍无安全资质或无安全措施施工的。 15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危及安全生产的。 挂黄牌制度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 或存在问题的。

车间划线及标识管理要求

车间划线及标识管理要求 1、地面通道线、区域划分线 1)线型 A类--黄色油漆实线 线宽 60mm:原则上用于物品定位线; 线宽 80mm:原则上用于设备区域线; 线宽120mm:原则上用于主通道线。 图例: B类--黄色油漆虚线 线宽60mm:大型工作区域内部划分线,允许穿越的通道线(可虚实结合);图例: C类--红色实线 线宽60mm:不良品摆放区的划分线(碰到三面围墙处,第四面地面划一条红色实线); 图例:

D类-黄色与黑色组成的斜纹斑马线(倾斜45o) 危险品区域线、警示区域线,消防通道线; 图例: 2)定位线 A类—设备的定位: 所有设备与工作台的定位均用黄色四角定位线,工作台的四角定位线的内空部分注明“XX工作台/设备”字样。 图例: B类—不良品区(废弃物的回收桶、箱、不良品放置架)定位 用红色线,如果定位范围小于40cm×40cm,则直接采用封闭实线框定位; 图例: C类—消防器材、油类、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的定位 使用红白警示定位线; 图例:

D类—物料码放架与形状规则的常用物品、所有可以移动或容易移动的设备的定位 使用黄色四角定位线; 图例: E类—消防栓、配电柜等禁放物品的开门区域处的定位 使用黄白相间的斑马式填充线; 图例: F类—移动式设备的定位(如液压叉车、电动叉车、物料周转车等) 使用黄线四周定位线,并标明起动方向; 图例:

G类--货架的定位图例: H 类--门开闭线图例:

I 类--限高线 图例: J类--警示范围线 设置在墙面的消防栓;配电柜、配电箱、电气控制柜等;提醒作业操作注意的区域、提醒行走注意的区域、提醒碰头的部位等; 图例: K类--台面物品定位 待加工零件、已加工零件、作业工具,检查工具、记录表、小物盒; 图例:

工程质量管理红黄牌检查处罚制度

工程质量管理红黄牌检查处罚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检查处罚力度。 第二条“黄牌”处罚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出示“黄牌”进行处罚: (一)路基土石方 1、用于路基填筑的材料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2、填土厚度或填石粒径超过规范要求的; 3、原地面没有清表、清表不到位、清表后不压实或压实后未经检测就上土的; 4、半填半挖路段或新老路交界路段未做台阶处理或老路路肩、水沟清挖不到位的; 5、94、95区未经平地机整平就进行压实或平整度未达到标准要求就进行上层施工的; 6、台背回填未按设计或规范要求施工的; 7、路基排水不畅或路基有积水现象的。 (二)桥、涵及构造物 1、在浇注桥涵混凝土时,砼自由下落高度不超过2m而不使用串筒或减速装置的; 2、桥涵水泥、钢筋、钢绞线、锚具、支座等材料及钢筋构件存放保管不符合要求的; 3、桥涵混凝土施工中未采用强制式拌和设备,构造物砂浆未采用机械拌和的; 4、桥涵混凝土施工装模不规范,跑模、漏浆、蜂窝、麻面严重及不按规范要求养生的; 5、桥梁砼浇筑、预应力张拉、吊装、水上作业、桩基施工等构件制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的; 6、构造物砂浆不饱满、有空洞或砌筑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7、构造物墙面石料未凿面或构造物未勾凹缝的; 8、桥、涵、构造物所用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路面工程 1、路面工程结构层厚度、宽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2、路面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养生的; 3、路面基层、面层水泥用量未达到要求的; 4、级配碎石底基层、水泥稳定基层压实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路面面层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路面面层混凝土跑模、漏浆、蜂窝、麻面严重的; 7、沥青封层未按规范要求施工的; 8、钢筋制作、安装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9、路面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存放保管不符合要求的; 10、路面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试验检测 1、路基填筑未按规范规定频率进行试验和检测的; 2、天气或土质明显变化,路基填土未经含水量检测是否达标就碾压的; 3、台背回填未按规范规定频率进行检测的; 4、砌体砂浆或构造物水泥混凝土不按配合比施工或不按规范规定频率进行强度检测的; 5、工程所用原材料未经试验检测或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即用于工程施工的; 6、砼、砂浆试块未按规定要求制作、养生的。 (五)安全生产

田湾大修安全红黄线及管理规定考核试卷(含答案)2003

田湾T207大修安全红黄线及管理规定考核试卷 姓名:考试日期:分数: 一、判断题(本题型共22题,每题2分,共44分) 1、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低挂高用。(×) 2、厂家无法给出有效期的化学品,固体:未开封(5年)、已开封(1年);液体和胶体: 未开封(3年)、已开封(1年)。(√) 3、高处临边作业不系安全带是《安全底线管理》中的红线。(√) 4、当发生大、中血管破裂出血时,要及时采取止血措施,避免发生失血性休克甚至生 命危险。(√)5、对厂家已规定有效期的化学品,严格按厂家的要求进行控制,厂家未对开封后作出 规定的,有效期为开封后一年,开封后厂家规定有效期小于一年按照厂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6、起重作业时,汽车吊悬臂下禁止站人。(√) 7、非特种作业人员在领导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从事特种作业活动。(×) 8、在工期紧张的情况下,可进行无票作业或在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工作票要求的 情况下进行作业。(×)9、进入可能导致窒息伤害的场所一定要先进行氧含量的测量,经测量氧含量满足要求 后,方可进入该区域。(√)10、PX票等高风险作业应按要求召开工前会,在工作人员长期在进行该区域工作且对 风险有较高认识的情况下可不召开工前会。(×)11、电子剂量计报警,在报告辐射防护人员后,但当辐射防护人员未到场的情况下可 擅自对电子剂量计进行消表。(×)12、因工作量较大,作业现场可不设安全监护人员,工作组所有人都进行现场作业, 且各自对各自的安全负责。(×) 13、落差大于1.5米,可能造成人员坠落伤害的孔洞打开必须设置固体围栏。(√) 14、梯子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能有人员伤害风险。(√) 15、在运输放射性物品时,如工作组人员都有其他的工作,可在无工作组人员跟踪的 情况下运输放射性物品。(×)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生活服务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张家港市便民服务中心生活服务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生活服务商档案管理 1.建档 服务商管理科在办公室指导下,按照《办法》要求,收集生活服务商相关资料,形成生活服务商工作档案,并按要求进行归档。生活服务商档案每年更新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更新到位。特约加盟服务商(以下简称加盟服务商)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 2.资料上网 依托便民服务网“便民服务”栏目,规范划分生活服务商类别,分类建设生活服务商库。 每个服务大类中,服务提供商按加盟服务商在前、普通服务商在后的顺序排列,加盟服务商要做好明显标记。 以细览形式展示生活服务商详细情况,其中:加盟服务商详细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概况、服务项目、联系方式、服务人员情况、奖惩情况、图片视频资料等;普通服务商详细情况包括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概况、服务项目、联系方式等。上述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到位。 生活服务商库支持模糊查询。

二、便民服务中心名称、标识使用规则。 加盟服务商、普通服务商需要使用中心名称、标识的,按照《12345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附后)执行。 三、服务商派单制度 服务商派单系统由服务商管理科明确专人管理,熟悉操作办法,设置密码进行保管,密码不得透露给其他人员。 加盟服务商对派单比例有知情权,可以向中心提出查询申请,服务商管理科予以及时处理。 服务商管理科负责编制派单系统操作规则,做好话务员的培训工作。根据《办法》,需调整派单比例的,由服务商管理科提出调整申请,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四、服务商满意度测评办法: 1.评价维度 满意度分为满意(100分)、基本满意(70分)、不满意(0分)。 2.测评规则 服务商在反馈服务结束后,由话务大厅管理科安排回访员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话务员可根据求助者的用词进行直观判断:“满意”一般是指求助者直接表示“满意”、“非常满意”的;“基本满意”一般是求助者表示“还好”、“还可以”、“一般”、“可以接受”等;“不满意”一般是指求助者表示“不满意”,“基本可以接受但价格有点高”、“还好但服务态度不大好”、“很不满意”等。由话务大厅负责培训回访员统一评价标准。 单月服务满意度=(“满意”件数量*100分+“基本满意”件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管理制度

“五线”-----紫蓝绿黄红线管制制度 “五线”管制制度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适用于从城市总规到控制性详规等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 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根据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禁止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根据河道性质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蓝线控制也不一样。 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按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规定,绿线内的土地只准用于绿化建设,除国家重点建设等特殊用地外,不得改为他用。 城市黄线

“黄线”划定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影响范围。凡是被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 城市红线 城市红线,包括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对“红线”的管理体现在对容积率、建设密度和建设高度等的规划管理。据介绍,居住建筑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主干道两侧的不小于5米,在次干道不小于3米。 ================================================= 城市规划中所谓“七线”的具体内容 红线:是指经过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规划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 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黑线:是指高压线用地的控制范围;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红黄牌管理制度

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 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监督和管理,有效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控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我公司生产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实行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特将红、黄牌警示执行标准和严重“三违”标准及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兖矿峄山化工有限公司所属区域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条、红、黄牌的管理由公司各管理部(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黄牌,责令限期整改。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或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而未整改的。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按规定检验或存在问题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电气作业“工作票”、“操作票”中应设置的安全措施填写不齐全,不按规定签字或存在其它危及安全重大问题的。 7、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8、安全监控仪表损坏的。 9、未按规定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10、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2、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的。 13、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4、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5、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6、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警示红牌,给予责任单位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1、防爆区域内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或防爆设施失效的。 2、供用电保护不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零保护系统、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的。 3、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4、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漏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 5、高压电气设备检修、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6、电气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的。 7、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按规定加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的。 8、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并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以及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在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附件、联锁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等保护装置不全、失效的。 10、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设备

红黄绿牌发放管理规定

红黄绿牌发放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管理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效能,采取简易的识别方法,用醒目的颜色区分,达到警示和改变及表扬的效果。促进不良行为和不良习惯及管理检查的快速改变和提升,特制定本规定。 一、红黄绿牌的介绍 1、“红牌”:即红颜色纸张通知书和红颜色看板; 2、“黄牌”:即黄颜色纸张通知书和黄颜色看板; 3、“绿牌”:即绿颜色纸张通知书和绿颜色看板; 二、红黄绿牌发放的意义 使全体员工实现从“要我提升”到“我要提升”的转变;要求管理异常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变;达到构建高质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红黄绿牌的发放作用 1、“红牌”:是对违反“三违”现象、质量管理、安全隐患、6S管理、行为规范等最严厉的警告、处罚、限期整改的通知书。一旦红牌出现需按相关规定进行罚款或产生了罚款红牌会同时出现。 2、“黄牌”:是对违反“三违”现象、质量管理、安全隐患、6S管理、行为规范等对责任人警告及要求其立即整改的通知书。一旦黄牌出现必须经过及时整改达标,经发放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发放绿牌换回黄牌。 3、“绿牌”:是对部门或个人某项工作表现较好的嘉奖通知书;及对违反“三违”现象、质量管理、安全隐患、6S管理、行为规范等经过黄牌警告及时整改达标的通知书,对此现象绿牌出现后黄牌同时取消。 四、红黄绿牌发放的范围 红黄绿牌的发放是针对群会工厂各部门及人员的“三违”现象(违反流程、违反制度、违规操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安全隐患、6S管理、行为规范等范围内各项事务表现较好及违反的奖惩。 五、发放部门及权力

1、质检部及质检部委派人员; 2、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 3、6S管理委员会责任主任及成员; 4、发放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发放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发放; 5、发放人员必须以发放范围内的相关规定、标准为依据进行发放; 6、公司或质检部经过调查对违反事实进行发放的发放人员进行同等处罚; 7、发放的红黄牌通知单,部门或个人必须签收;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或上级 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同等有效; 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正式执行, 2012年12月01日

标识色标管理制度

标志标识管理制度 锡林郭勒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锗热电

标志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现场不误入非安全区域,能正确区分各类介质、各类管道内流动介质的性质,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公司《标志标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所有生产设备、管道的标识、色标管理的使用与管理、检查和考核的具体要求及规定。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1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CMB 253-2004 NOSA五星级管理系统 Q/ GDNSPC—GLSC—2005 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手册 国电电力设备标示和命名手册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安全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设备管道名称、介质流向、设备转动方向并对管道名称介质流向、转动方向的标识管理,并对正确性负责。 第五条生产安全部:是落实和贯彻执行本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卫部:是本标准的道路交通及消防设施执行部门,负责生产、生活区道路交通及消防设施名称、走向、安全疏散标识管理,并对正确性负责。 第七条检修部、燃料部、供热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辖设备在检修结安束后及时恢复该设备的管道名称、介质流向、设备转动方向标识管理,并对正确性负责。 第八条生产安全部负责生产设备标识、色标的统一归口监督管理。 第九条总经理工作部负责道路交通标识、色标的统一归口监督管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运行部 (一)负责设备管道名称的统计工作、介质流向方向、转动机械转动方向的确认工作。 (二)负责填写设备管道名称、介质流向、设备转动方向存在的缺陷录入工作。 (三)办退工作票、消除缺陷前,应到现场检查色环色标,设备标牌检修后是否已恢复原样。如未恢复,则不予办理退票、注销缺陷手续。 (四)委托设备检修、机组大小修后损坏、拆除、变更或缺失的设备标识、色标、管道名称、介质流向、转动方向标识的恢复及补充工作。 第十一条保卫部 负责委托生产、生活区道路交通及消防设施设备损坏、拆除、变更或缺失的标识、色标、走向、安全疏散标识的恢复及补充工作。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部部 (一)按照质量安健环综合管理体系文件及国电电力设备标示和命名

红黄线管理制度讲课教案

红黄线管理制度

红黄线管理制度 红黄线管理,公司按工作类别分别划分出红黄线,规定了工作中的重点注意事项。对造成公司严重损害的事项列为红线,红线为工作中的高压线,绝对予以禁止;对造成公司重大损害的事项列为黄线,黄线线为工作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应严格遵守。红黄线为员工工作中不可触犯的事项。 行政部红黄线: 一、红线差错 (一)总经理办公室 1、公章(含法人章)无审批外带,无审批移交给他人保管的。(外带审批单审批 后外带或移交) 2、人为原因造成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丢失, 3、私自加盖公司各类公章、盖空白章的。 4、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 5、审批不应支付的款项。(非正常的日常付款需经过总经理审批) 6、违反<保密制度〉第十六条,或违反<保密制度〉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并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二)办公室 1、人为原因导致重要文件、图纸、资料丢失的。如丢失公司工商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批文原本等。(所有档案编号管理,目录 化,定期检查) 2、擅自开公车外出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车辆丢失、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损失 的。 3、违反<保密制度〉第十六条,或违反<保密制度〉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并 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二、黄线差错 (一)总经理办公室 1、新的或变更合同版本未经过协商即行审批。(相关部门讨论后审批) 2、审批超过本身授权的权限事项。 3、货款未到账,审批发票盖章的(除非董事长特别允许)。(按银行短信息控 制,收到信息再审批) 4、违反<保密制度>第五条至第十四条规定造成影响的。 (二)办公室 1、未按规定办理查阅、出借手续,造成重要档案丢失的。由于回收档案未检 查,没有发现重要档案受损的。 2、私自或容允无关人员复印、摘抄、拷贝业务档案或机密资料。 3、不及时通知年检,造成影响的。如工商年检、银行年检、批文申请等。 4、未及时召集公司月度、年度考核工作的。

煤矿投资公司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公司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公司关于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矿井停产3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30天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3.30天内被挂2次黄牌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矿井局部停产1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2.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 3.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非死亡事故。 4.发生一起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5.30天内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2次。 二、安全红黄牌警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安全监察局草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二)集团公司举行挂牌警告仪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带队,安全监察局、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党委组织部、纪委、企业文化部、矿区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红黄牌要悬挂在被警告单位行政办公楼显着位置。 (四)企业文化部负责对挂牌警告仪式进行宣传报道,对挂安全红牌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挂安全黄牌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安全红黄牌警告的整改及摘牌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整改期限原则为7天。被挂安全红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二)被挂红黄牌的单位经过整改自查、具备摘牌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提出摘牌申请,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摘牌。 四、对安全红黄牌警告单位的处罚 (一)每被挂安全红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10%的经济处罚;每被挂安全黄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3%的经济处罚。凡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加倍经济处罚。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按《关于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集政〔20**〕15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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