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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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会(英文名称:~~~~),简称省乡村促进会(~~~)。

第二条省乡村促进会是由省内外从事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和省内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省乡村促进会的宗旨是: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成为乡村振兴政策和乡村振兴发展的沟通平台和纽带;为会员单位了解乡村振兴政策、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规划,向政府部门表达有关建议和意见提供服务,为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提供围绕乡村振兴政策、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其他相关问题开展多层次经常性沟通的平台。

第四条省乡村促进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人大常务农业委员会,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乡村振兴促进会主要推动发起单位: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省改革发展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华南农业大学、省农业科学院、广东省农垦集团、省金融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省粤科金融集团、
省农业供给侧改革发展基金等,为加快推进广东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建立强大的综合推动力第三方平台力量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乡村促进会的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省乡村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目标、任务、要求、原则提供服务;为省政府对实施乡村振兴提岀的力争三年取得重大进展、五年见到显著成效、十年实现根本转变,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实施提供服务;为全面加快推进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提供咨询、建议;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提供规划设计服务;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提供招商咨询和服务;为加快推进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每年举办经验交流会议,颁发乡村振兴荣誉奖项和宣传典型行政单位和个人;每年定期举办推动乡村振兴建设发展的相关论坛和乡村振兴成果博览交流活动等;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乡村振兴发展;跟踪乡村振兴政策实施和产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乡村振兴政策和发展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召开年会、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以及其他学术讨论会,组织会员开展关于乡村振兴政策和发展的交流;通过促进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增进会员之间联系和合作,沟通信息,共同发展;围绕促进会宗旨,独立或合作开展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乡村振兴发展评估、电子商务、考察活动等各类活动,为促进企业与乡村振兴的共同发展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从事省乡村振兴发展和乡村振兴政策研究工作的机构(团体)和省内外各类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大型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促进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省乡村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省乡村促进会的章程;
2、有加入省乡村促进会的意愿;
3、在省乡村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助于省乡村促进会宗旨的实现。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促进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省乡村促进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获得省乡村促进会的服务;
4、对省乡村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省乡村促进会章程;
2、执行省乡村促进会的决议;
3、维护省乡村促进会合法权益;
4、完成省乡村促进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省乡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7、为其他会员提供工作方便和开展活动的方便。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省乡村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省乡村促进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3、名誉会长、顾问不受年龄限制;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省乡村促进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省乡村促进会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八条省乡村促进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省乡村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省乡村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特别设立领导挂帅机制,加强全省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推动力:
1、特别邀请广东省政府省长为名誉会长;
2、特别邀请朱小舟担任总顾问;
3、…………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省乡村促进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服务收入;
3、接受捐赠;
4、其他。

第三十二条省乡村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省乡村促进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省乡村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省乡村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省乡村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省乡村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省乡村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省乡村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省乡村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省乡村促进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省乡村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省乡村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省乡村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省乡村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省乡村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乡村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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