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9.15

【实施日期】1999.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2004)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

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

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

(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

(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

(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

(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质量违法行为时,按照其职责范围行使有关职权。

第九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流通领域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检查。

第十条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在制定统一计划时,应当防止重复检验。

监督检验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超出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验。

凡已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都不得对该企业同种产品实施重复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违反统一计划的监督检验,受检者有权拒绝。

监督检验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__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以上40%以下 B.10%以上50%以下 C.20%以上40%以下 D.20%以上50%以下 2、油漆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定,在大于__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A.20° B.25° C.30° D.35° 3、边长为__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A.50~150cm B.100~180cm C.40~100cm D.40~120cm 4、基坑开挖时,炮眼深度超过4m时,须用__雷管起爆。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5、用叉车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荷载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__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A.100mm B.120mm C.150mm D.180mm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__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建设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C.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7、施工升降机的__与基础进行连接。

B.底笼 C.底架 D.导轨架 8、在砌砖工程中,脚手架上堆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和高度,同一快装脚手架上的操作人员不得超过__。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 A.1~3人,3~10人 B.1~3人,10~30人 C.3~10人,30人以上 D.3~10人,10~30人 10、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__。 A.轻伤 B.重伤 C.伤残 D.残废 E.死亡 11、下列选项中,不应用作回填土的土料的有__。 A.黏土 B.含水量大的黏土 C.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 D.砂土 E.冻土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__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资格 C.安全资格 D.岗位资格 13、塔式起重机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I/1000,且不超过__。 A.±3mm B.± C.±4mm D.± 14、在纵横方向上,塔式起重机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__。 A.1/1000 B.1/200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 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 练。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一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安全监察范围: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第三条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资格许可的企业。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第四条监检工作必须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 第五条监检工作应在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设备的安全质量负责,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自检(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部门仲裁。 第七条监检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监检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监检的内容包括技术资料的审查,原材料、制造安装过程的重要环节及产成品检查检验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三个方面。 第九条监检的具体内容按附件一~附件五。 根据不同的产品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由监检人员提出,以书面形式报监检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监检方法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工作见证上签字;未经监检人员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工作。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监检。对确认的项目,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应用平台总体技术框架

技术架构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采用国产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按照云计算模式构建,技术架构如图2所示。 图2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技术架构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也称基础设施即服务层(IaaS ),是将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等物理资源进行整合,按照云服务模式和云架构建立共享资源池,形成可按需动态扩展的高性能计算环境、大容量存储环境,满足海量不动产登记数据存储、高并发用户登记业务办理和信息共享查询,以及各级登记业务系统接入平台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数据 其他数据 不动产登记统 一接入服务 不动产登记服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 共享、查询与分 析服务

2.平台层 平台层也称平台即服务层(PaaS),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枢纽,负责对物理资源、数据资源、应用服务、通用资源等进行统一管理、监控与调度,负责提供应用开发和部署的环境。 3.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也称数据即服务层(DaaS),由不动产登记数据、其他数据等组成,负责数据的统一组织与管理,对应用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系统、信息分析系统提供数据支撑。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覆盖全国的、通过历年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积累的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数据通过日常登记业务实时动态更新。 4.应用层 应用层也称软件即服务层(SaaS)。面向各类用户,通过网络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分析、交换、共享服务和登记业务办理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以及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等。通过统一应用服务门户向用户呈现。 5.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 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和应用服务方面和技术标准规及 管理制度,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平台与外部系统交互能够有效衔接,规运转。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司机理论考试习题库

江苏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起重机械司机理论考试习题库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 、法规知识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有:(ACD)。 A、遵章守规,服从管理; B、自觉加班加点; C、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D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ABCDK A、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B、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C、防止和减少事故;D促进经济发展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ABCD环节实施严格的控制和管理。A生产B检验检测C使用D监督检查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施(C) 制度。A审批B申请备案C安全认可证 5、《特种设备安圣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C)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A劳动保障B安全生产监督C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特种设备是:(ABCD)A起重机械B压力容器C 场(厂)内机动车辆D客运索道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A)A正确B错误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A)A、正确B错误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B)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A六个月B三个月C一个月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BC)。A及时申请重新培训B及时报告发证部门C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 当地媒体予公告。(A)A正确B错误 1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A 正确 B 错误。 13、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B)A、正确B、错误 1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A)A正确B错误 15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上岗前的培训和考核取得(c)后,方可独立操作。A上岗证B技能证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6、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质监考核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不动产登记简介

(1)不动产的概念 不动产(immovable property)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我国规定不动产的类型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最核心的是土地、最复杂的是房产。 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2)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内容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的权利包括: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的内容: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等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2013年3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 务分工进行通知,要求2014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特种 设备重特大 事故应急预 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2.5专家组

2.6使用单位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2预警预防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预警行动 3.5预警变更解除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处置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事故调查 5.4恢复重建 5.5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6.2财力保障 6.3装备与物资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治安保障 6.7人员防护 6.8通信保障 6.9生活保障 6.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技术储备保障

6.12 社会动员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监督管理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9.2预案实施时间 10附件 10.1 事故分级 10.2特种设备事故、相关事故信息报送表 10.3江苏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和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 5号 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二)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徐州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发布时间:2011-10-17 10:48:26 一、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 二、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经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7.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其他条件。 三、办理程序: 1.考试报名:申请人根据考试计划,向相应的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2.考试:申请人参加考试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在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领取考试结果。 3.申请: (1)申请领证。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向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结果通知单)。

(2)申请复审。申请人向许可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4.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收费依据 苏价费函[2000]43号、苏财综[2000]78号及省、市有关规定 五、办理部门 受理部门:徐州质监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 联系电话: 85803721、87922761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精品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 度(精品版) Standard text of safety management ( 安全管理规范 ) 单位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适用于工作计划/工作汇报/新年计划/全文可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精品版)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等作业人员应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经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2、申请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应当填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书》,并向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培训单位提出申请。经培训单位审查年龄、学历、身体等条件后安排培训计划。

3、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由申请人或者培训单位持记载了培训情况的《申请书》,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考核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由该机构负责实施考核。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有效资格证件,本单位聘用的,经法定代表人在其资格证件上签章同意后方可从事资格项目内作业。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经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在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本单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电梯有关专业技术知识。 6、本单位在每年1月份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特种设备业务知识培训。 (如有需要该处可填写单位名称) Please fill in the name of the unit if necessary

江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平台叉车司机题库

江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平台叉车司机题库

叉车司机考试题库(答案) 1、《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 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A).A、正确; 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A) A、正确;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A)。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适用于工业 企业厂内铁路、道路及其装卸(包括工厂所属码头号) 的设计、施工、生产。(A) A、正确;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登记。(C)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C、登记标志;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 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A )A正确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县以上地方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行体制下是指(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8、《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安装、大修、 改造后电梯、厂内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大型洲乐 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 由(B) 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B、使用单位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厂内机动车 辆在投入使用前,将(B)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 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B、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从型式试 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B)个月。 B、6 1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 察工作中,不能收取费用。(B) B、错误 12、《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所称“社会中介 组织"是指不隶属于任何政府行政部门或企业,单独从 事某方面专业业务并经注册的法人组织。(A)A、正确; 1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所称“验收检验” 是指(A)。 A、对特种设备经安装、大修、改造 后,授权监督检验机构所进行设备检验的特定称呼; 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B D)应建 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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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的管理系统平台解决方案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解决方案我国现有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布在多个部门,许多城市实行房、地分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其上房屋则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此外,耕地、林地、滩涂、海岛等不仅涉及国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登记程序、标准等也各有不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原有做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通过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制度,推动土地登记历史资料整理与信息化,建设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将是首批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试点地区正在面临的重要任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主要解决各部门的数据交换、信息整合、数据共享和实时互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该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首先实现不动产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等部门现有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的历史数据共享,然后通过统一的登记窗口和信息平台,受理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进而实现各业务的实时互通互查。面向公众,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查询服务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 ? 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利用遥感、GIS、二三维可视化等技术,实现对不动产数据的查询、统计、分析、输出、信息展示等,并以图形、表格、文字、GIS和数据模型相结合的方式,直观、准确、动态地展示涉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各个方面的信息。 ? 采用“房地合一”模式,实现不动产的统一登记。 ? 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示,向公众开放可以用于搜索、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信息。 ? 提供多样的辅助硬件设备接口,如条码枪、身份证读取器、扫描仪等。 系统架构设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总体框架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数据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草原、海域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通过不动产登记基础平台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接口支撑,建立面向不动产登记的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公示系统(图1)。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3.27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二章一般安全规定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许可、核准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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