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制度规范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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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治理制度 1

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1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1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2

第二章采煤 7

第三章掘进、维修 9

第四章一通三防 12

第一节通风、配风 12

第二节局部通风 12

第三节通风设施 14

第四节瓦斯检查、治理 15

第五节瓦斯排放 16

第六节防突治理 18

第七节防尘治理 20

第八节防灭火 21

第九节排水 21

第五章机电运输 22

第一节机电 22

第二节运输 25

第六章火工产品治理及爆破 30

第七章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34

第八章附则 35

第一章治理制度

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500~1000元罚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峻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3、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4、专门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要紧安全、生产物资者。

6、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治理人员者。

7、造成严峻安全事故阻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职员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

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8条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治理者责任。

第9条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依照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不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操纵事故扩大外)。

第16条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假如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各级治理人员井下跟班时刻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18条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职员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职员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治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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