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组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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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征求意见稿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征求意见稿

刑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全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及其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八)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三、将刑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照前款规定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四单元 走进法治天地 测试题-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 走进法治天地 测试题-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测试题一、选择题1.我国宪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特别规定,还颁布了专门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关爱和保护。

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看,这样做主要是因为A.未成年人没有经济实力,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B.年龄尚小,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够成熟C.社会生活环境较复杂,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伤害D.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事关人类的未来2.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屡见不鲜。

2016年4月25日,某校初二学生李某因同学间的纠纷,持小刀连捅六人,造成1死3重伤的校园惨案。

未成年人应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①认真学习法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②依法自律,积极做法律提倡做的事,坚决不做法律不允许做的事③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④要看到自己的社会经验比较缺乏,虚心接受家长、学校的教育A.①②④B.①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3.下面的漫画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A.学校保护B.社会保护C.司法保护D.家庭保护4.下列是某学习小组围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收集的资料,其中能体现法律最主要特征的是()A.《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B.《决定》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C.为贯彻落实《决定》,山西省邮政管理局就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在全省邮政快递行业进行具体安排部署D.辽宁省3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猎鸟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5.2022年5月12日是第十四个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多地中小学开展了应急疏散演练、防火防震演习等丰富多样的主题活动。

开展这些活动有利于()①增强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范意识②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③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社会的侵害④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A.③④B.②③④C.①②D.①②④6.下列漫画与选项中的法律依次相对应正确的一组是:A.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环境保护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C.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民法通则D.刑法——宪法——反家庭暴力法——环境保护法7.如图漫画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公民应该积极()①知法懂法②制定法律③尊法守法④敢于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他人权利和义务不用考虑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8.作为公民,要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
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
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总页数】2页(P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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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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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浅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王理岩【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情形日益复杂,问题愈发尖锐.前段时间引爆微信、微博等社交新媒体的主题为"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儿童的人一律应该判死刑"的讨论更是表现出社会大众对该类事件的极大关注,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从传统上只关注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变为关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意在通过严格法律规制,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期刊名称】《黑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08)002【总页数】2页(P32-33)【关键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刑法修正案(九)》;对向犯;刑罚【作者】王理岩【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1条,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的修改,立足于我国社会现状,基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自身性质,遵循我国“宽严相济,保障权利”的刑事政策,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所做的正确的选择。

共同犯罪包括两种:一是任意共犯,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一是必要共犯,即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必要共犯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三种。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就是一对对向犯。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当双方都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双方具有共犯关系,但罪名可能不同。

当只有一方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时,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对向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和受贿罪,如果双方行为分别符合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别成立行贿罪与受贿罪,具有共犯关系,但不能认定为对方所触犯的罪名的共犯;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的对向犯,如贩卖毒品罪,只处罚贩卖毒品一方的行为,不处罚单纯的购买者,双方不具有共犯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6.03.17•【文号】主席令第6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编第一章的题目修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四、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五、第三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四条、第五条:1、“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各位代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9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1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

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李鹏同志任组长,组织草拟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于1998年12月5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征求意见。

12月21日,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1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座谈会,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意见。

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下发征求意见的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肖扬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司法部从1986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监狱法。

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总结建国以来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经验、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监狱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4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监狱法的必要性制定监狱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罪犯的构成也有了很大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已经不能适应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制定监狱法。

制定监狱法,是在新的形势下贯彻党和国家改造罪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需要。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改造罪犯工作确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制定了“教育、改造、挽救”的政策。

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这些方针和政策,有很多成功的新经验和新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肯定。

制定监狱法,是健全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

监狱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监狱立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健全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执行刑罚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更好地衔接、配套,有必要制定监狱法。

二、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使监狱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职能,预防和减少犯罪,把罪犯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

2020年广西学法用法考试100分试题及答案2

1.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联网。

单选题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人民政府D医疗机构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醋酸酐的生产、经营、使用、仓储企业,应当在其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联网。

2.《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 )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单选题A违规B正常C规律D规范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 )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

3.《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单选题A不适用B遵照C适用D依照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根据《国防交通法》,民用交通资源征用范围不包括()。

单选题A民用运载工具B交通设施C交通物资D交通抢修器材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根据《国防交通法》,民用交通资源征用范围不包括交通抢修器材。

5.《网络安全法》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单选题A国家网信部门B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C公安部门D其他有关部门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网络安全法》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6.《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

陆勇案件法律修改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个案例,涉及到了药品专利保护、民间救助、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案件本身虽然已经落幕,但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矛盾,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思。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本文将从陆勇案件出发,探讨法律修改的内容。

二、陆勇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1. 案件背景陆勇,男,江苏省苏州市人,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在治疗过程中,他发现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具有显著的疗效,且价格远低于正版药物。

于是,陆勇开始在国内通过网络平台帮助病友购买印度仿制药。

2. 争议焦点(1)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冲突;(2)民间救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法律适用问题。

三、法律修改内容探讨1. 完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1)明确专利药品与仿制药的界定标准,避免专利滥用;(2)建立健全药品专利审查机制,提高审查效率;(3)对专利药品实施价格管制,减轻患者负担;(4)鼓励仿制药研发,降低药品价格。

2. 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地位(1)对民间救助行为进行分类,区分合法与非法救助;(2)对合法救助行为给予法律保护,保障救助者的权益;(3)对非法救助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

3. 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适用(1)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2)修改《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平衡;(3)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高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准确性。

四、具体修改建议1. 修改《药品管理法》(1)增加药品专利保护与患者权益的条款,明确两者之间的关系;(2)对专利药品实施价格管制,降低患者负担;(3)鼓励仿制药研发,提高药品市场竞争力。

2. 修改《刑法》(1)明确民间救助行为的法律责任,区分合法与非法救助;(2)降低非法救助行为的刑罚,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3. 完善司法解释(1)针对陆勇案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法律适用;(2)对类似案件进行类推适用,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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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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