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标准个卡领用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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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领用合约

信用卡领用合约

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信用卡领用人(以下简称“领用人”)乙方:信用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行机构”)鉴于:1. 发行机构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信用卡业务的金融机构;2. 领用人符合发行机构规定的信用卡申请条件,申请领用发行机构发行的信用卡。

双方本着合作、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信用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共同遵守:第一条信用卡申请及发放1.1 领用人须按照发行机构的信用卡申请要求和办理流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填写信用卡申请表。

1.2 发行机构将根据领用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信用调查及风险评估,并决定是否核准信用卡申请。

1.3 若发行机构审核通过,领用人将签署信用卡发行机构指定的信用卡申请合同,并接受发行机构的信用卡服务协议。

1.4 信用卡发行机构根据领用人申请的信用额度,决定是否发放对应的信用卡。

1.5 领用人申请信用卡并成功获得发行机构发放的信用卡后,应当按照本合约规定的信用卡使用规则和还款要求进行使用和还款。

第二条信用卡使用规则2.1 领用人可凭借信用卡在发行机构所属商户进行消费支付。

2.2 信用卡的有效期、信用额度、取现规则等详细信息将由发行机构提供,并以信用卡附带的说明书为准。

2.3 领用人在使用信用卡时,需确保账户余额充足,以避免逾期还款和产生额外的利息、罚款等费用。

第三条还款要求3.1 领用人需按照信用卡发行机构规定的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进行信用卡账单的还款。

3.2 领用人需按照信用卡账单上所示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若未按时还款,在计算逾期利息的同时,发行机构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欠款。

3.3 若发行机构在还款日当天未能成功划账,领用人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利息和罚款。

第四条信用卡服务与管理4.1 领用人可通过发行机构提供的官方网站、APP等渠道查询信用卡账户余额、交易明细、还款记录等相关信息。

4.2 如有信用卡丢失、出现异常交易等情况,领用人应立即联系发行机构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挂失或查询处理。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领用协议5篇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领用协议5篇

公司手机及手机卡领用协议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领用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提供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领用手机及手机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手机及手机卡信息1. 甲方领用的手机型号为:__________________2. 甲方领用的手机卡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二、领用期限1. 领用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领用期限届满后,甲方应将手机及手机卡归还乙方,但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1. 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手机及手机卡,不得将其转让、出租、出借或用于非法用途。

2. 甲方不得擅自拆修手机或更改手机卡的使用状态。

3. 甲方应承担因使用手机及手机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用、流量费用等。

四、手机及手机卡的维护和保养1. 乙方应对提供的手机及手机卡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甲方应在发现手机及手机卡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五、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手机及手机卡领用协议

手机及手机卡领用协议

手机及手机卡领用协议
甲方:(拥有方)
乙方:(使用方)
本着方便员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公司(甲方)决定在电信公司订购手机一部及手机卡借给员工(乙方)使用现将有关使用要求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乙方,到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手机及手机卡由乙方使用与保管。

领用手机一部机型:__________________ 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职期间与公司业务有关系的必须使用从公司领用的手机,。

手机价值________元,手机每月有限定话费__________元, 限定流量__________M. 使用话费在限额范围内费用由甲方承担, 超出限额范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话费及流量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话费及流量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手机折旧年限为三年,手机使用期限不低于三年.在此期间乙方出现离职或手机丢失的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领用时间在12个月内的乙方负责承担整机费用_______元;
2、领用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乙方承担折旧费用________元,
3、领用时间在25个月至36个月的乙方承担折旧费用________元;
4、领用时间在36个月以上的不用承担费用.
四、使用期间,保修期内的故障由生产商提供售后维修,过了保修期或者不在质保范围内的故障由乙方个人解决维修.
五、手机正常情况下使用三年期限以上的,乙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乙方确保手机可以正常使用无,甲方可根据情况收回手机及手机卡号另行安排。

六、乙方清楚阅读以上手机领用协议后,签收领用手机。

七、将领用收条签署以下:
甲方(代表):乙方: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信用卡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已知悉并理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内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

乙方授权甲方在办理信用卡申请及信用卡账户存续期间,为了解乙方信用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合法征信机构及数据机构查询乙方信息,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

乙方同意甲方将信息提供给合法征信机构。

乙方授权甲方获取并验证乙方在线申请信用卡所使用的相关设备信息。

甲方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乙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甲方向上述数据库提供乙方不良信息。

甲方向征信机构提供乙方不良信息前,应通知乙方,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不论申请是否成功,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4.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和注销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办理4张附属卡。

主卡和附属卡共享额度,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在主卡额度范围内对附属卡额度进行调整。

5.主卡申请人申请附属卡时,应确保附属卡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并保证附属卡申请人在申请附属卡时已知悉和同意《章程》和本合约。

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思路甲方申请领用_________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斯卡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_________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已付有关了解资金、财产和其他各个方面的情况,甲方即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

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沃洛韦齐区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国际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使用乙方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债务方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犹存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钓樟使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即使的约束力。

甲方每周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送日起20天内,对月结单所列交易交易仍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常房偿还全部透支款,则无须黄金交易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科季夫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以股份制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还款,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用于规范信用卡用户和银行之间的管理和合作关系。

该协议内容详实,涉及到用户与银行在信用卡申请、使用、服务、费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申请信用卡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规定了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所需要的资料、条件和手续,例如:个人身份证件、收入证明、信用等级、填写授权协议等。

合约中还要求持卡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准确、完整,并且对信用卡的使用和还款负责。

二、信用卡使用持卡人获得信用卡后,需要遵循卡片使用规定。

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通常会明确规定卡片使用范围、消费额度、额度调整:如需提高额度必须按照规定申请、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计算及滞纳金收取等内容。

同时,需要持卡人关注信用卡账单的到期日期以及还款金额是否正常,在规定时间内跟进还款,否则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服务保障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也涉及到服务保障方面的内容。

银行需要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为持卡人提供一定的服务保障,例如:信用卡账单缴纳、账户信息查询、办卡场所的设施设备、账户安全维护、提供热线服务等。

持卡人有权要求银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这些服务,同时也需要和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四、费用与收费标准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也规定了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费用与收费标准,例如:年费、透支利息、取款手续费、跨行转账手续费、代扣费等。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必须了解这些收费标准,合理利用信用卡,并妥善处理信用卡欠款,以避免额外的费用和损失。

结语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签署是一种重要的信用行为,是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建立起信任的承诺。

持卡人与银行应该根据合约规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加强对信用卡使用的管理、监管工作,共同为保障委托人的财产安全而努力。

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国际卡领用合约(个人卡)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请领用_________国际卡(以下简称国际卡)达成如下合约。

一、为保证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合法的用卡环境,乙方自觉遵守并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_________国际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国际卡将章程),履行本合约。

二、乙方提议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物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此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须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国际卡的各种费用。

附属卡持卡人在乙方无力偿还附属卡的债务时承担贷款人责任。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国际卡时,应在卡背面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该姓名须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符,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在此之后光船负责。

五、乙方及其人因卡持卡附属使用国际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甲方记入乙方国际卡账户,乙方对该账户的偿债无条件地承担无条件偿还责任。

(一)发卡银行所存一切有关国际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所用的真实凭据,对持卡人具有绝对的约束力。

甲方每月向乙方寄发月结单,如乙方自月结单寄出日起20天内,对月年底结单所列交易未提出异议,即视同乙方赞誉全部交易。

(二)持卡人非现金交易(购物、消费、利息和费用等)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乙方若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透支款,则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贷款利息,否则,须从股份制银行记账日起按月息24%支付从透支之日至还款日止的贷款收款利息。

(三)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上述利率支付透支部分从取现交易日至还款日止季度的贷款利息(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四)持卡人若还款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月结单上标明的最低在金额,除须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须按最低还款额的5%支付滞纳金(以银行记账日为准)。

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将近和还款期限。

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

信用卡领用合约三篇篇一:XX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XX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以下称“乙方”) 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与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并代表附属卡的持卡人与甲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甲方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财产及资信状况,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甲方均保留相关资料不予退回。

2.乙方同意甲方以为其提供信用卡服务为目的将申请信息披露给甲方认为必要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资信机构、甲方服务机构或代理人等。

3.甲方将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XX 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信息:审核个人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XX 信用卡)申请的;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对信用卡透支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的;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或其他需核实申请人/担保人的情况。

甲方在提供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资料过程中,将以先进的加密技术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与保密。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而无需给予原因解释,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并在未予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5.乙方可为其配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甲方规定的有关条件。

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账户存款和信用额度,同时,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附属卡指定每账单周期内可使用的最大限额。

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

6.为保证乙方利益,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XX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对于未签名的卡片,甲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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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 在阅读、理解并自愿遵守《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基础上,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主卡及副卡申请人/持卡人(以下简称客户)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县(市、区)农信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就领用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合约如下: 第一条 申领 1.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以下简称标准卡)是指使用标准人民币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的一组产品,包括使用银联品牌的非联名(认同)卡或各种联名(认同)及主题卡。主卡申请人可分别申请非联名(认同)卡或各种联名(认同)及主题卡,副卡申请人可对应申请主卡相应的卡,且只能对应申请不超过叁张副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是下挂所有信用卡的共用额度,如下挂多张信用卡则以其中最高的一个信用额度为账户的信用额度。 标准卡是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客户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标准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分期付款等功能。 2.客户保证其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他信用征集机构或个人)调查、核实有关其财产、资信等情况,并留存相关资料。客户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1)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2)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合法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3)将其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披露给经发卡机构认可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合作方、为客户提供相关信用卡服务或权益的合作机构及相关资信机构;(4)将其个人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章或监管部门规定向有关机构披露、报送。客户对于上述授权可能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可能造成影响、被发卡机构或其认可的第三方出于服务的目的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等)已充分知晓并自愿接受。发卡机构承诺对客户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并要求上述第三方对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承担保密义务。 3.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同意客户的领卡申请并确定其账户信用额度。 4.无论发卡机构是否批准客户的领卡申请,相关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给客户而由发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5.主卡申请人/持卡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可规定副卡使用的限额、随时申请取消副卡或停止副卡使用。副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副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副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客户领取标准卡后,应立即在标准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书写习惯、体例相同的本人签名,并在使用标准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负责。发卡机构另通过指定的途径向客户提供标准卡交易密码(以下简称密码)。 2.客户收到标准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标准卡激活后,客户应支付年费,此后每年年费按对年对月的方式由发卡机构在客户标准卡账户中收取。 3.客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使用信用额度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标准卡的透支取现额度。 4.客户凭卡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结账的确认方式为“密码+签名”或“签名”,但客户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现场无磁消费”业务等)。客户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凭密码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凭密码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可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属网点及联网的他行网点存入人民币现金;可在发卡机构指定的网点和自助渠道凭密码转账结算。客户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使用标准卡进行的交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由此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照中国银联的规定办理,客户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5.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客户应承担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损失;基于客户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标准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受理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客户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客户应在有安全的技术保障的互联网上和安全的商户环境中使用标准卡,并且妥善保管标准卡卡号、身份证号、标准卡有效期、验证码等相关信息,否则客户须对相关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6.客户因使用标准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由发卡机构在客户账户内直接以人民币记账。客户承担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 7.客户与特约商户或其它第三方的交易纠纷应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负任何责任,客户不得以此拒偿因使用标准卡交易所产生的债务,客户也不得以退还使用标准卡交易取得的货物等方式向发卡机构索取退款。 8.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客户资信状况、标准卡的使用状况调增其信用额度,发卡机构将以对账单、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客户。客户无论收到通知与否均须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客户不愿调增其信用额度,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发卡机构提出。发卡机构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标准卡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合适的方式告知客户。 9.客户若发生标准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应立即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挂失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发卡机构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仍应由持卡人承担: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发卡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需按规定支付挂失手续费,并可按照规定办理补换卡手续。 10.标准卡损坏时,客户可向发卡机构要求办理补换卡手续并按规定支付补换卡手续费。 11.若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1)客户出租或转借或以其它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2)有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被发卡机构认为有洗钱或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嫌疑或可能性;(3)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或其他风险信息时。发卡机构有权不经通知、提醒而直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1)对客户进行警告;(2)调减客户的信用额度;(3)中止客户使用标准卡;(4)自行收回或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标准卡;(5)将客户标准卡列入止付名单。在以上情况下,客户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性清偿。发卡机构采取以上措施后有权决定是否通知客户。 第三条 对账 1.发卡机构依照客户提供的地址或约定的其他方式,按月向客户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或发卡机构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2.客户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12个月内的账单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需按规定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客户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客户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客户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证要求,否则视同客户认可全部交易,但客户有证据证明其没有从事交易或者不应当对交易负责的除外。在查证结果确认前,客户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客户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标准卡交易,客户应承担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及查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及其他额外费用、该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在发卡机构协助查核时,客户应提供与争端交易相关的文件,因客户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供相关文件而导致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还款 1.客户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含)止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对账单所列的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需支付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透支利息。 2.客户可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发卡机构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最低还款额=(本期账单余额-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本期未还利息+本期未还费用+本期分期分摊未还金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3.客户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的,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 如还款后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则剩余未清偿金额中属于现金及转账交易的按透支利率自银行记账日持续计息,除现金及转账外的交易的未偿还部分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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