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4号海口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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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施行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正废止】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修正)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 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条修改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白蚂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蚂蚁防治管理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通知漳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站 2008-1-4 15:59:01 闽价[2002]房572号点击:2775 次页面功能【保护视力色:】【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白蚁防治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2]44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9号)规定,结合我省试行一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操作,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防治费。

白蚁防治企业具备上述条件,并取得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白蚁防治收费标准:(一)新建房屋防治收费:第一层(地基基础含地下室):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要求实行全面覆盖性施药处理(包括沿墙深度30cm范围内、地下室墙体高度1m范围内浇药液);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要求在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凡二层以上墙体高度50cm范围内、室内地坪垫层、房屋建筑内的电梯井和管缆井等的地坪和内墙接合缝隙处、管道经过处、门窗框架(不包括装修所用材料)等均应作预防处理。

(二)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收费;每平方米4元,要求双面涂刷,浸渍或喷雾防蚁药物处理;装木结构前的墙壁应喷药1--2次。

以上预防性处理,包治期15年,每年复查一次,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

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每年复查、灭治费用。

(三)白蚁灭治收费标准:每平方米2元,每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

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在1995.05.06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

《青岛市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青岛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一)将第三条修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白蚁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青岛市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其他区(市)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称白蚁防治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新建建筑工程),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但化工、农药、水泥、铸造、钢铁冶金等行业的新建生产用房,以及无白蚁发生危害历史的区域,可以暂不作白蚁预防处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新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白蚁防治机构办理白蚁预防处理手续。

建设单位和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照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进行白蚁预防。

白蚁预防处理服务协议应当明确防治方案、措施和实施期限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海府办[2010]13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府办〔2010〕1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海口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细则为实施《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海府[2009]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若干意见》第一条界定的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建设的房屋。

二、2006年12月31日前建设房屋的认定,以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确定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009年7月1日起,在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申报,填写《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的,由办公室受理审核组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若干意见》适用范围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根据申请人所申请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由办公室受理人员确定。

(二)受理受理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可适用《若干意见》实施房屋登记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1. 审核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存在影响房屋产权登记的遗留问题进行调查,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向涉及遗留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意见。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操纵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治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治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治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都市治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治理所是具体监督治理机构。

其要紧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都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形进行监督、检查及治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都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都市治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都市房屋白蚁监督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治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治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舞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治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严禁各类违法建设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严禁各类违法建设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严禁各类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海府[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严禁各类违法建设的通知(海府〔200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从2005年至2007年3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专项整治”的决定,为依法规范城市建设秩序,维护2005年整治违法建设的成果,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精神,从即日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坚决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治,特别是对春节期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从严整治,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拆除,对顶风违法建设的,除拆除外还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建立巡查机制,一旦发现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制止,决不能任其发展形成违法建筑。

在程序上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可采取将停止违建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同时下发的办法,以减少程序、尽快拆除。

同时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各类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对已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宣传及群众的思想工作,并负责牵头与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拆迁。

三、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今年春节期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监控工作,防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对有关责任单位因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利、发生违建行为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黄政办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0日黄冈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该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金;(四)有生物、药物和建筑工程等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市、县(市、区)白蚁预防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预防工作。

市区白蚁防治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归属地确定双方的管理权限。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县(市、区)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岳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岳阳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及时预防灭治白蚁,控制蚁害,确保房屋住用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防治,对原有房屋的白蚁危害检查与灭治管理,城市园林绿地、名胜古迹、水库堤坝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凡本市范围(含独立工矿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我市城市白蚁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白蚁防治的政策法规;(二)调查、论证、确定防治项目,审核白蚁预防设计方案,发放白蚁预防证明;(三)对白蚁防治单位进行资格认定,核发《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四)组织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开展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服务;(五)对白蚁防治药剂进行检测;(六)组织、监督、指导白蚁防治单位严格执行白蚁防治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防治质量;(七)查处白蚁防治违法行为。

第五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六条政府鼓励开展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5•【字号】惠府办[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2〕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市房产局反映。

2002年5月15日惠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白蚁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取得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由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惠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六条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四)有取得岗位证书,且有生物、药物检测、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行为,有效控制白蚁危害,保证城市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格,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佛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负责我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工商、公安、建设、环境保护、国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房管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第六条我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白蚁防治资格的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并把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九条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筑设计图纸为依据。

第十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当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的销(预)售时,必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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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海房字【2006】074
发布日期:2006-11-28
执行日期:2007-1-1
各有单位和(个人):
《海口市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政府备案登记,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减少和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白蚁防治单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白蚁防治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建住房[2006]15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已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均按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及申报备案
登记。

第三条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需要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业务的白蚁防治单位,应持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白蚁防治单位资质证书向市房产管理局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防治单位应持如下资料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预防合同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一)白蚁预防合同;
(二)白蚁预防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白蚁防治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条本办法公布实施前的在建未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项目,未进行白蚁防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补签《白蚁预防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相应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白蚁预防合同》签订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白蚁防治方案及有关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防治单位每日施工完毕,应填写《施工记录表》;对已施药完成的部位,应填写《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并会同建设单位或个人确认完成施药的工程部位
和工作量等,并签字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属于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或单位兴建的房屋项目,应当有该项目的监督、监理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项目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白蚁防治单位应当持《施工记录表》、《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
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

第九条、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尚未实施白蚁防治处理或者超过白蚁防治有效期限而需重新实施白蚁检查及防治处理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检查及防治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施白蚁防治处理,并经合同双方确认《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后,白蚁防治单位应持如下资料向白蚁防治管理部门申‘办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登记手续,由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
备案证明》。

(一)白蚁检查及防治合同;
(二)白蚁检查及防治方案;
(三)施工记录表;
(四)白蚁防治工程验收记录表;
(五)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白蚁防治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十条白蚁防治管理部门在受理当事人申办房屋白蚁防治相关备案登记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有关备案证明。

第十一条未能出,具《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暂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能出具《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备案证明》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暂缓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对于白蚁防治单位、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违法实施房屋白蚁防治处理的,将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洽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人员在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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