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利益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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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2006.12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杨岚(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中心内容。

因此,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其核心就是要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中个体利益的合理性、受到制约的必然性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点。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个体利益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47-01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一、个体利益存在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创造知识的劳动对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是一种专有权。

在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原则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内容。

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曾指出:“财产是有权控制稀少的或者预期会稀少的自然资源,归自己使用或者是给别人使用,如果别人付出代价。

可是,财产的权利是政府或其他机构的集体活动,给予一个人一种专享的权利,可以不让别人使用那种预期稀少、对于专用会造成冲突的东西。

”①私有财产权对提高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阐明这一点,人们时常提及“公有地的悲剧”的例子。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 S)在其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并且不允许成员对协定的该条款作出保留。

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的民事权利扩充并丰富了民事财产权权利体系。

由于知识产品广泛地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才要求通过法律确认知识产品的私人专有使用权来获取物质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确立知识产品的私人所有制并将知识产权分配给不同的创造者,其根本目的在于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他人对权利主体创造的知识利用(与利益相关)行为的禁止、限制,保证知识产权权利人以技术许可协议、版权许可合同等手段将专利、商标以及版权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以获取使用费或版税收入,通过利益机制鼓励发明创造,激励人们从事知识创新活动。

大学课程《世界贸易组织概论》PPT课件: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大学课程《世界贸易组织概论》PPT课件:第八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司法或准司法机构的审议。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1.透明度
为了有效实施TRIPs协定并防止争端,该协定第63条“透明度”强调了透明度
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具体运用
2.争端解决
TRIPs协定第64条“争端解决”规定:
(1)除非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本协定项下的磋商与争端解决适用WTO争端解
(一)版权及其邻接权
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版权及其客体范围
版权(Copy Rights)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
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发表、出版和获得报酬等权利。版权保护的
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及数学
概念本身。
2.版权的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版权的相关权利,是指与作者创作的文字、科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背景;
2.了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过程及其中发
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
3.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WTO成员方在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
范围及使用标准的规定;
5.熟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WTO成员方有
关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规定。
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一、TRIPs协定产生的背景
(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二)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局限性
二、TRIPs协定产生的过程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议题的提出
(二)谈判过程及协定的达成
衡。
一、总则和基本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3)商标注册的公告、撤销和异议

此外,协议第15条第五款还要求:
成员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或之后应将商标予以 公告,并为其他人提供请求撤销的合理机会, 或者为提出异议提供机会。

(4)商标权内容------协议第16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 意而在贸易活动中在与其商标所注册适用的商 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 或相似的标记,以避免由此种使用而可能造成 的混淆。 如果将相同的标记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 即可推定存在着混淆的可能性。 不过,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影响成员以使用为基础而确定权利的可 能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 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一、TRIPS协议的地位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关 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 TRIPS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 总结和发展。 TRIPS协议代表着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准,它 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将成 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
六、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 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3)将关贸总协定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 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 (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保护产 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 (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 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储楚摘要一直以来,学界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显著的优点之一,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

然而时至今日,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与质疑,特别是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无法避免却又难以调和的矛盾。

但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废除了仲裁的保密性,而应仔细权衡并考量各种因素,从而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储楚,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5-02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

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一、仲裁保密性的基本含义仲裁的保密性或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其最基本含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

这是仲裁界长期以往的传统做法,各个国家包括各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实践中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广泛的尊重。

仲裁的保密性也被认为是仲裁最主要的优点。

通过对不同立法体系下的案例进行研究表明,总的来说,大多数法院确认了保密性作为商业仲裁的一种法律特征,而不是否定它。

这包括了英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加拿大的初审法院,巴黎上诉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等。

但这些对保密性的确认意见却往往伴随着倾向于限制甚至于否定保密性的诉求。

trips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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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4)第一条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4)第二条知识产权公约 (4)第三条国民待遇 (4)第四条最惠国待遇 (5)第五条关于取得或维持保护的多边协议 (5)第六条权利用尽 (5)第七条目的 (5)第八条原则 (5)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行使的标准 (6)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6)第九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6)第十一条租赁权 (8)第十二条保护期限 (9)第十三条限制和豁免 (9)第十四条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创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9)第二节商标 (10)第十五条可以保护的对象 (10)第十六条授予的权利 (10)第十七条例外 (10)第十八条保护期限 (11)第十九条对使用的要求 (11)第二十条其他要求 (11)第二十一条许可与转让 (11)第三节地理标记 (11)第二十二条地理标记的保护 (11)第二十三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记的特殊保护 (12)第二十四条国际谈判;例外 (12)第四节工业品外观设计 (14)第二十五条保护的条件 (14)第二十六条保护 (14)第五节专利 (14)第二十七条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的对象 (14)第二十八条授予的权利 (15)第二十九条专利申请人的义务和条件 (15)第三十条授予权利的例外 (15)第三十一条未获权利所有者同意的其他使用 (15)第三十二条无效与失效 (16)第三十三条保护期限 (17)第三十四条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17)第六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17)第三十五条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关系 (17)第三十六条保护的范围 (17)第三十七条不需要获得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17)第三十八条保护期限 (18)第七节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18)第三十九条 (18)第八节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19)第四十条 (19)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执法 (19)第一节总的义务 (19)第四十一条 (19)第二节行政和民事救济程序 (20)第四十二条合理与公开的程序 (20)第四十三条证明的根据 (20)第四十四条禁止令 (20)第四十五条损害赔偿费 (21)第四十六条其他法律救济 (21)第四十七条获得信息权 (21)第四十八条对被告的赔偿 (21)第四十九条行政程序 (22)第三节临时性措施 (22)第五十条 (22)第四节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规定 (23)第五十一条海关中止放行 (23)第五十二条请求 (23)第五十三条保证或与之相当的担保 (23)第五十四条中止放行的通知 (23)第五十五条中止放行的期限 (23)第五十六条对进口者和商品所有者的赔偿 (24)第五十七条检查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24)第五十八条依职权的行为 (24)第五十九条法律救济 (24)第六十条可以忽略不计的进口 (25)第五节刑事程序 (25)第六十一条 (25)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相应的双方当事人程序 (25)第六十二条 (25)第五部分纠纷的预防和解决 (26)第六十三条透明度 (26)第六十四条纠纷解决 (26)第六部分过渡性安排 (27)第六十五条过渡性安排 (27)第六十六条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 (27)第六十七条技术合作 (27)第七部分机构设置最终条款 (28)第六十八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28)第六十九条国际合作 (28)第七十条对已有客体的保护 (28)第七十一条审查和修改 (29)第七十二条保留 (29)第七十三条属于安全保证的例外 (30)注释: (30)各缔约方:希望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并考虑到促进对知识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必要性,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为此目的,认为有必要制定以下新的规则和制裁措施:(a)1994年GATT(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性协议或公约的基本原则的可适用性;(b)关于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范围和行使的适当标准和原则;(c)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运用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律体制的差别;(d)用于以多边方式解决和预防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e)旨在全面接受谈判结果的过渡性安排;认识到有必要形成有关国际假冒商品贸易的原则、规则和惩处的多边性框架;认识到知识产权是私有权;承认各国保护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基本目标,包括发展和技术目标;也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强调通过多边程序方式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缓解紧张关系的重要性;希望在WTO(多边贸易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从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一条成员义务的性质和范围1.缔约方应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TRIPS协议语境下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

TRIPS协议语境下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

2012年第6期总第216期

ForeignEconomicRelations&Trade【国际经贸】

TRIPS协议语境下传统

文化知识产权立法保护问题张冬滕欢(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国际经贸中的重要国际条约———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中,并没有涉及传统文化的知识

产权保护。在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纳入TRIPS协议之前,发展中国家应当灵活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以保护本国利益。在TRIPS协议中保护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应兼顾传统文化来源地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积极运用弹性条款来建立保护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立法机制,以此来维护属于我国传统文化国际化的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关键词]TRIPS协议;传统文化;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G7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2)06-0012-03

作者简介:张冬,哈尔滨工程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滕欢,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2010重大课题“国家知识产权文献及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10&ZD13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传统医药产业创新问题的知识产权研究”(CLS(2011)D42);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G201019)。

一、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范围由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中并未包含有关传统文化的相关定义及保护的具体范围。目前在TRIPS中关于传统知识的讨论、给予的概念也是狭义上的,其讨论的传统知识是可以产生新的技术发明的传统知识,而且现行专利制度并不是将专利授予传统知识本身,而是基于传统知识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二次发明。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版权、商标权、地理标识权、专利权、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以及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而对于TRIPS中有关传统文化与传统知识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第27条第3款(b)项第二句,该条款并不直接包括传统文化或是传统知识,而是关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在2001年《多哈宣言》的第19段,就将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审议由植物品种保护扩展到TRIPS协定与CBD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并且明确了传统知识是新一轮贸易谈判的优先考虑议题之一。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一节“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但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式或数学概念本身。”也就是说,TRIPS协议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WTO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智力成果独创性或首创性之上,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欧美文化在知识产品的现代化生产和传播中,以各种“智力创新”的形式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周延保护;与此相反,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工艺、民间传说、土著礼仪及地方视听表演艺术等,则因为是世代传承的(不符合原创性要求)、依附部族的(不具有个人主体特征),无法适用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二、TRIPS协议中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利益平衡原则(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的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摘要一直以来,学界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显著的优点之一,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

然而时至今日,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与质疑,特别是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无法避免却又难以调和的矛盾。

但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废除了仲裁的保密性,而应仔细权衡并考量各种因素,从而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储楚,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5-02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

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

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一、仲裁保密性的基本含义仲裁的保密性或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其最基本含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

这是仲裁界长期以往的传统做法,各个国家包括各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实践中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广泛的尊重。

仲裁的保密性也被认为是仲裁最主要的优点。

通过对不同立法体系下的案例进行研究表明,总的来说,大多数法院确认了保密性作为商业仲裁的一种法律特征,而不是否定它。

这包括了英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加拿大的初审法院,巴黎上诉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等。

但这些对保密性的确认意见却往往伴随着倾向于限制甚至于否定保密性的诉求。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引发的思考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引发的思考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引发的思考来源:作者:费赫夫、陈少锋时间:2008-04-17 点击:1806 [摘要]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既没有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也难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

TRIPS协议的规则很难保证其目的和宗旨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根据公平正义、人权原则、人类共同利益等法价值理念重构其规则。

[关键词] TRIPS协议; 高标准; 反思; 重构理念自TRIPS协议1995年生效以来,世界知识产权进入了高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时代。

人们对该协议称赞有加。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国际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发了很多争端,如南非《药品和相关物品控制修正案》争端、巴西“专利当地利用”和“强制许可”引发的争端及美国、加拿大炭疽病毒危机引发的争端等等。

[1]这些争端都是围绕TRIPS协议而引起的。

争端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健康间产生了严重的冲突,也引起了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对现行TRIPS协议合理性的质疑。

一对TRIPS协议的反思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目的在于推动技术革新和新技术的传播与转让,有助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起草者确定的这一目标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具体规则的制订上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标准保护,以至于在后来的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这表明协议已偏离了该宗旨。

(一)TRIPS协议是一个利益不平衡的体制1、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不平衡法律是权利产生和实现的依据,任何权利都是相对于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利而存在的,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顾及他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国家、社会利益的保护,否则就有悖于法律赋予权利的本意。

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法律保护,这是不可否定的,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创造知识产品付出了辛勤劳动,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需要得到回报。

但是,知识产品的创造不可能只凝聚创新者的智慧,它也吸取了前人的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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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利益平衡原则
旅游行业是一个既关注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环境和文化传承的行业,因此,利益平衡
原则在旅游行业中显得尤为重要。

简单来讲,利益平衡原则是指要在实现旅游经济效益的
同时,兼顾社会责任与环境保护,保证旅游活动的可持续性。

这种原则将旅游业的发展与
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在旅游行业中,利益平衡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效益方面
旅游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提升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创造就业机会。

因此,旅游业的经济效益是很重要的。

但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不能牺
牲环境和文化资源,不能过度开发和损坏景区。

2. 社会责任方面
旅游业是服务业的一种,必须遵守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

旅游业的从业者应尊重游客
的人权和民族文化,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同时,旅游业也要负起社会责任,在当地做出贡献,帮助当地改善环境,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传承当地文化。

3. 环境保护方面
旅游业的发展必须遵循可持续性的原则,在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和不影响当地居民的
基础上开发旅游业。

也就是说,旅游业要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保持旅游景点自然、原始
和纯正的面貌,避免污染和破坏环境。

利益平衡原则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旅游业的长期繁荣,还能
增加当地居民的收入,改善当地社会经济环境,促进社会进步。

同时,它也能保护自然生态,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保护自然资源文化,从而实现了可持续的旅游发展。

最终,旅游
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了人类和环境的长期利益,厚实了旅游业的生命和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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