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被吊物坠落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并与该保险标的(吊臂除外)发生碰撞导致该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吊物品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品受损,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工程机械设备未按特种设备检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与复检结果不合格的;(二)工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无有效操作许可证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三)被吊物品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不齐备的;(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六)烟熏;(七)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吊臂单独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该保险标的上的被吊物意外坠落导致该保险标的吊臂单独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标的作业过程中,因主险保险事故导致该保险标的玻璃单独破碎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赔偿灯具、车镜玻璃的单独破碎。
本附加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
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为准。
五、附加高压线碰触损失保险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在作业过程中,因碰触高压电线导致该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和主险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整机盗抢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由于外来的且有明显作案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整机(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庭成员和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以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二)发生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和施工场地之外(包括工地之间的运输途中)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三)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抢损失;(四)无专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的盗窃损失;(五)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即GPS)失效所发生的盗窃或抢劫损失;(六)保险标的与操作人员或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损失;(二)保险标的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发生其中的部件或局部(包括零配件、备用件等)被盗的损失;(四)保险标的被诈骗造成的损失;(五)公安部门的办案费用和被保险人协助办案的费用;(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第五条发生盗窃损失,在报案3个月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如数退还给保险人;对被追回的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七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 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操作员因操作保险标的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操作员本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操作员的伤亡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在被盗期间,或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发生事故;(二)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四条责任限额分为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投保操作员人数×每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工程机械设备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按核定人数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没有核定操作员人数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操作员人数。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涉及人员伤亡的,被保险人除提供主险中要求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发生事故时操作员的有效操作证件、人身伤残程度或死亡证明等资料。
第六条若被保险人与操作员协商确定赔偿金额的,其协商方案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或拒绝赔偿。
第七条如引起与本附加险赔偿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有关赔偿向操作员作出任何承诺或赔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损失或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第八条保险标的操作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伤亡赔偿比例表(详见附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伤亡赔偿金额。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第九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7篇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甲方所拥有工程机械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有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叉车等。
具体型号、数量及价值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工程机械的保险金额根据具体设备价值确定,详见保险清单。
2. 保费: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保险费,具体金额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确定。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赔付1.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认属于保险责任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赔付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4.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以便乙方进行理赔工作。
六、免责条款1. 因甲方违法操作或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因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3. 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不免责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分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8篇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对工程机械投保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叉车等。
具体型号、数量、价值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保险标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工程机械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坏;2. 工程机械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3. 工程机械在作业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4. 其他约定在保险单内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及保险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投保人告知义务甲方在投保时应向乙方如实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的型号、使用地点、使用性质等。
若甲方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理赔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请求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
3. 若甲方请求理赔时存在纠纷或争议,乙方有权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2. 若甲方在保险期限内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向乙方申请,乙方同意后本合同终止。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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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
一、综述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是一种保障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损失的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范围等相关内容,以确保被保险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a)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的情况;
b)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
c) 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原因,导致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在施工场地内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本体、附属设备、零部件以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保险期限
1. 保险期限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2.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
四、保险费用
1. 保险费用根据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价值、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在投保时支付。
2. 如果保险费用未及时支付,保险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五、赔偿处理
1.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方的工程机械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被盗等情况,被保险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理赔。
2.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包括维修、更换、补偿等。
六、免责条款
1. 被保险方故意损坏或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方未按照合理、安全的操作要求使用工程机械设备,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3. 被保险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 被保险方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维护、保养工程机械设备,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七、终止保险合同
1. 保险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保险合同。
总结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明确了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以及赔偿处理等重要内容,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被保险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使用、维护工程机械设备,以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同时,投保人也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在合作中,保险公司会与被保险方共同努力,确保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并提供及时的赔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