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退役安置证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臵:(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臵;(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臵;(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臵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11-1)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服务指南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服务指南一、接收安置条件我市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是指从本市应征入伍和按规定可易地安置的当年部队批准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接收安置办法1、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为全日制高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愿意复学的可以复学;入伍前无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以货币安置、自谋职业为主;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政府帮助其就业安置。
2、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征集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1)从本市应征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在本市范围内变迁的,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2)非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的,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单位证明和凭当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由现家庭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
(3)非本市应征入伍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户口在本市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转业士官,经省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易地安置,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但符合转业条件作复员退役的士官,当地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
(4)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退役后由征集地负责接收安置。
(5)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准许易地安置,由入户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三、接收安置工作机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教育、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助。
接收安置工作常设机构设在市、市(县)区民政局。
四、接收安置工作流程1、退役士兵持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转业士官同时持江苏省民政厅安置处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当地民政局进行接收登记。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全文)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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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篇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存根):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退字()第号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X退字()第号派出所:兹有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二0一年月日篇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其 安 置地 : பைடு நூலகம்
第六条
退 役 士兵 应 当遵 守有关 退 役士 兵安 置
( ) 一 因战致 残的 ;
( ) 现 役 期 间平 时 荣 获 二 等 功 以上 奖 励 或 二 服 者 战 时荣 获三 等功 以上 奖励 的 ;
( ) 烈 士子 女 的 ; 三 是
(四 ) 母 双 亡 的 。 父
国务 院和 中央 军事 委 员会 另行 规定 。 第二 十三 条 本法 自 20 0 4年 1月 1日起 施 行 ,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居 民 身 份 证 条 例 》 取 领
的居 民身份 证 , 2 1 自 0 3年 1月 1日起 停止 使 用 。依
照本 法在 2 1 0 2年 1 1日以前 领取 的居 民 身份 证 , 月 在其 有效 期 内 , 继续 有效 。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总参 谋 部应 当制 定全 国退役 士兵 的
年 度移 交 、 收计划 。 接 第九条 退 役 士兵 所在 部 队应 当依 照本 条例 的
规 定 , 退 役 士 兵 移 交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退 将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 安 置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第 三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扶 持 就 业 为 主 , 主 就 业 、 自
第 五条 国务 院退 役 士兵安 置 工作 主管部 门负
责全 国的退役 士 兵安 置工作 。
安 排工 作 、 休 、 养等 多种 方式 相结 合 的退 役士 兵 退 供 安 置制 度 , 善 安置 退役 士兵 。 妥
第 二条 本 条 例 所 称 退 役 士 兵 , 指 依 照 《 是 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现 役 士 兵 服役 条 例 》 的规 定 退 出现 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