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2014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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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等4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房屋成新率标准》、《层次差价率标准》、《朝向差价率标准》等4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上述标准自2014年6月23日起执行。

自执行之日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适用本标准。萧山区、余杭区和五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前发《关于实施〈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配套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2〕98号)、《关于调整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批复》(杭政发〔200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2.房屋成新率标准

3.层次差价率标准

4.朝向差价率标准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4年7月1日

附件1

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注:1.本表中的房屋重置价格是指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费用,不含房屋的土地费用、开发建设的前期费用、配套费用、管理费、利润、利息税金等费用。

2、层高调整:钢砼结构、砖混结构房屋的层高超过3.5米时,每超过0.1米增加0.5%,钢结构、砖木结构、木结构、其他结构的房屋不作层高调整。

3、高层房屋、有地下室的房屋在此标准上每项增加10%。

附件2

房屋成新率标准

房屋成新率为1减已使用年限折旧率。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成新率=1—年折旧率×已使用年数

注:1.房屋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大修,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2.1969年底前建造的各类房屋,其房屋的主体结构在1970年后经有权部门批准经过大修的,但未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其房屋的成新标准可提高一成;

3.建房不满二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房评定;

4.非住宅房屋应在此标准上下降一至二成;

5.房屋成新的确定应根据此标准,结合房屋的实际保养、使用状况综合确定。

附件3

层次差价率标准

注:1.楼层为估价对象所在的垂直楼层;

2.此标准中的八层及以下楼层是指无电梯设备的房屋。有电梯设备的参照九层以上房屋的楼层差价率确定。

附件4

朝向差价率标准

注:1.朝向是指房屋采光、通风部位的方向;

2.结构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3.条式住房按主方向和住房所处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增减差价;

4.点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方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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