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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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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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版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模板一、议事主体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主体为银行的所有股东。

二、召开时间1、银行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银行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2、银行董事会应当在每年开年前确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并及时宣布。

3、针对特殊情况出现,银行董事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主动或者被动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但必须在随后30个自然日内召开。

三、召开方式1、银行董事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通知应当注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案事项等相关内容,并于通知前30个自然日至少发布一次该消息。

2、股东合法代表应当将提前向银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通知期限内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四、股东大会要求1、银行股东大会必须在有足够的股东出席和代表财务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出席的情况下才能召开;2、银行股东大会必须进行记录,并确保其记录保留期达到3年以上。

五、议事程序1、银行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包括表决程序、提案程序以及其他程序等。

2、表决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最主要的程序之一,所有提案必须经过股东的表决方能生效。

3、提案程序是银行股东大会的另一个重要程序,提案人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提案必须在股东会事先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并在提案人向股东大会提交稿件等有关文书后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六、议事内容1、银行股东大会议事内容包括银行业务管理和经营等方面,同时也包括银行管理制度、资金管控及其他有关规定等。

2、股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意愿,自行提出议事内容,但必须与银行股东大会主题相关,并且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议题文件,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七、表决方式1、银行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包括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两种方式。

2、口头表决方式通常适用于一般性提案,书面表决方式主要适用于重大议事、关键提案等。

3、投票应当由股东合法代表主持投票,采用起立、举手等方式进行展示。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1.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2条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证券投资部2.1条公司下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2.2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证券投资部印章。

2.3条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议及提案3.1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3.3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二)证券投资部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初步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3.4条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五)经理提议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一)按照本规则3.4条规定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二)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一、会议目的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旨在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并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和决策流程,以保证会议的高效运作和良好的决策结果。

二、会议召集1. 会议召集权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有权召集委员会会议。

在主席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副主席可代行职责。

在主席和副主席均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由委员自行推选代行职责。

2. 召集通知会议召集通知应至少提前三天发出。

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相关文件等。

3. 特别会议特别情况下,可以召集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的召集通知可以缩短至一天。

三、会议组织1. 出席成员银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银行董事会任命,并由主席主持会议。

成员应全程参加会议,或事先提出请假并得到批准。

2.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员应当记录下会议的重要内容和决策结果,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发送给与会成员。

3. 保密要求与会成员有义务维护会议内容的保密性。

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四、会议程序1. 会议开场主席宣布会议开始,并依照议程逐项进行讨论。

2. 议程会议议程由主席制定,并提前发送给与会成员。

议程内容应包括会议主题、讨论事项、报告事项等。

3. 报告事项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接收关于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各种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报告、风险事件报告等。

4. 讨论事项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相关讨论事项。

讨论期间,成员可以自由表达观点,但应保持专业和客观。

5. 决策事项根据讨论结果和风险评估报告,委员会成员应共同决策有关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风险承担限度、风险政策制定等。

决策结果应经过严格的投票程序,并达成共识。

五、会议记录和决议1. 会议记录本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详尽而准确,包括会议主要内容、讨论要点、决策结果等。

2. 决议书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委员应负责起草决议书,该文件应包含经过讨论的事项、决策内容、责任人和执行期限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东大会议事程序,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治理指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本行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合法有效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委托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

第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第六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本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和批准本行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六)审议和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减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九)修改本行章程;(十)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八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持有本行股份10%(含本数)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通用版本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

通用版本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

通用版本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文一、会议召集1.1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并在会议前至少提前七天通知所有董事。

1.2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材料。

1.3 如果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开特别会议,通知时间可以缩短至三天。

二、会议议程2.1 会议议程由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制定,根据公司需要和董事提议确定。

2.2 董事可以在会议开始前提出议程修改或补充建议,但必须经过董事会主席或副主席的批准。

2.3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召集和开场白- 上次会议纪要的讨论和批准- 董事会主席报告- 高级管理层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 重要决策讨论和投票- 其他事项三、会议记录3.1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保会议记录准确、完整。

3.2 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名单- 会议议程和讨论内容的要点- 重要决策的结果和投票情况- 所有决议的详细说明- 会议结束时间和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四、会议决策4.1 重要决策需要董事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4.2 会议期间的投票应当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名确认。

4.3 如果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在某个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他们应当回避投票。

五、会议纪要5.1 会议纪要由董事会秘书编写,并在下次会议前分发给所有董事。

5.2 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次会议纪要的摘要和批准- 重要决策的结果和投票情况- 会议期间的讨论要点- 下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六、会议机密性6.1 会议内容应当保密,董事不得将会议讨论的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

6.2 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妥善保存,并仅限于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层查阅。

七、会议表决7.1 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进行。

7.2 口头表决时,董事应当明确表示支持、反对或弃权。

7.3 书面表决时,董事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表决结果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八、会议主席权力8.1 董事会主席负责主持会议,确保会议秩序和讨论顺利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共5则范文)

董事会议事规则(共5则范文)

董事会议事规则(共5则范文)第一篇:董事会议事规则(共)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出资者负责;经出资者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出资者的部分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由5-13人(奇数)组成,董事由出资者委派;董事长由出资者指定。

董事每届任期3年,经出资者同意,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者决定,向出资者报告工作,接受出资者的指导和监督;(二)制订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规划,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进行监控,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五)制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确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重大投资的额度,批准投资额度之内的投资项目,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六)制定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决策程序、方法,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七)制订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改造方案(包括转让国有产权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八)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者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出资者审议批准;(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十四)按照有关规定,经出资人同意,行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管理权限;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副职人员;(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和奖惩等事项;(十六)决定除须由出资者审核批准的公司其它内部重大改革调整事项;2(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十八)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1.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股份公司:公司法的下列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董事会议事规则格式我这有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四篇

董事会议事规则四篇篇一:董事会议事规则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财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人。

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议事规则的规范化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一个完善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不仅能够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更能够加强公司治理和保护股东利益。

以下是一份基于国际惯例和经验提炼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一、开会前准备1.确定议程:在会前至少一周,由董秘向董事会主席发放有关议题的材料,包括议程、决策依据、报告、会议备忘录等。

2.出席确认:在会议前确认出席董事人数,以决定是否具备召开董事会的法定人数。

3.资格审查:对新董事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反馈新董事的候选人信息。

二、开会时准备1.主席开场:由董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并作开场发言,介绍议题背景和议程安排。

2.参会人员签到:董事在进入会场后必须先签到并确定自己的手持双重身份标识符(如 ID 卡和公司章程)。

3.逐一表决:对于敏感问题和公司关键事项,逐一表决确保每个董事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帮助公司达成更好的决策。

4.主席任命秘书:主席可以任命秘书协助处理会议相关事务,包括记录会议笔录、签名、管理文件等。

三、会议中的工作流程1.讨论措辞:在董事会上问责的正式措辞必须被限制,以避免干扰和企业内部背景信息的公开泄漏。

2.讨论时间:董事会应尽量在时间范围内讨论议题,每个意见建议不应超过指定时间。

3.记述怎么表达:保持记录事实准确、简明扼要,重要观点和决策应该在记录中强调,同时高质量的记录能够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

4.应尽早解决问题:任何会议中的未决议题应当优先解决,以便在下一个会议前得到解决。

四、会议后的任务分工1.签署文件:对于已经达成的决策,董事会成员应对协议性文件进行签署,以证明其在决策中的参与,并确保其在公司管理中发挥相关作用。

2.修改记录:会议笔录应在会议后立即修改并校对。

修改后的记录应由主席和秘书签名确认。

3.短时间梳理:在会议结束后,记录应加工编排,以便向外界传播。

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xx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保证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科学决策,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其职权,切实维护股东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订,并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布和修订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议事规则。

在董事会召开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董事会。

任何对本议事规则的修改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如董事会成员对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发生歧义,董事会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对发生歧义的条款作出正式解释。

第六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是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董事长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事项,并附有关将要审议的文件草案。

第九条如遇紧急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并将载有联名提议召开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及召开的事由、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三)监事会提议,并将载有提议召开会议的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亲笔签名和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四)行长提议,并将载有亲笔签名和召开会议的事由和议题的提议书送达董事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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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06年10月10日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1)第三章 董事职责 (3)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职责 (3)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职责 (4)第四章 董事会的工作方式 (6)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7)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8)第一节 一般规定 (8)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 (10)第七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定 (11)第一节 一般事项议事规定 (11)第二节 特别事项议事规定 (15)第三节 书面议案传真表决规定 (17)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19)第九章 董事的决议责任 (20)第十章 董事会秘书 (20)第十一章 附 则 (2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规范运作,维护本行利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行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经营和管理本行的法人财产,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本行发展目标的制订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董事会行使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作为经营决策中心,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在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内管理本行事务,对外代表本行。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所赋予的权利,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第五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享受并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审议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或超过本行股份总数5%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股东的事宜,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八)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包括兼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制订本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包括重大资产购买及出售方案);(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重大投资等事项;(十一)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十二)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三)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四)制订本行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标准;(十五)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六)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七)制订本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修改方案;(十八)制订本行章程细则;(十九)制定、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二十)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二十一)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二)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无偿方式,并在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二十四)提出下一届董事会的建议名单;(二十五)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先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书面同意;(二十六)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代表本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二十七)对本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二十八)承担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资本规划;(二十九)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职责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职责第七条 董事依据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享受并行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保证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代表并根据本行和全体股东最大利益,对本行忠实、勤勉、诚实地履行职责;(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公开作出的承诺;(三)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六)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情况;(七)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保证股东大会能够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八)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本行管理权限,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许可不得将其管理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九)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董事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董事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十)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和合法建议;(十一)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十二)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十三)谨慎、认真、勤勉的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十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十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对本行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本行营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业单位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董事(与本行有产权关系的除外)。

但如果向股东大会说明其行为的重要性,并取得许可,董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本行章程规定的前提下解除竞业禁止的限制。

第二节 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本行资本净额1%以上(不含),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5%以上(不含)的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二)独立董事就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提议召开董事会;(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无偿方式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本行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的如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与本行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行长、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本行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依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本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定期通报本行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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