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部内部制度
内审工作小组工作规章制度

内审工作小组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内审工作小组的管理,提高内审工作效率,保证内审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内审工作小组是依据公司内控制度成立的专门机构,对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审计、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内审和监督,以保证公司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内审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发现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内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履行好职责,保证内审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
第二章内审工作小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第六条内审工作小组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两个层级。
第七条内审工作小组的领导班子由主管领导及各部门主管组成,负责对内审工作进行指导和领导。
第八条内审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由内部审计师、风险管理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内审和风险管理工作。
第九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内审工作小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内审工作小组的各级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和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确保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内审工作小组的工作原则第十一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准则,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公正、客观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以风险为导向,依法合规,加强对公司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管理建议。
第十三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审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内审工作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内审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内审工作小组应当依据公司的管理规定,开展全面、系统的内审工作,对公司各项运营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内部审核管理程序模版(四篇)

内部审核管理程序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质量管理要求,制定本内部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各个部门和岗位。
第三条内部审核是指由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核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加强管理,以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符合质量管理要求。
第五条内部审核工作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部门负责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第六条内部审核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审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七条内部审核应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计划并定期进行。
第八条内部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的范围、周期、目标、任务和责任人,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核应由熟悉审核程序和要求的审核员进行,审核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内部审核应全面、系统地对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二)流程的规范性和流程图的准确性;(三)工作任务的分工和责任的落实情况;(四)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效果。
第十一条审核员应通过查阅文件、记录、询问、观察等方式获取审核所需的信息,审核员应记录和保存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内部审核应进行结果评估和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应由被审核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内部审核结果应及时报告给被审核部门和公司领导,并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内部审核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第十四条内部审核结果应作为公司质量管理评估和改进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应按时落实改进措施并反馈执行情况。
第三章内部审核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对内部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审核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审核程序和要求的遵守情况;(三)审核员培训和资格的认定情况;(四)内部审核结果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以下简称审查组)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实施审查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按申请承制装备的类别实行分类审查。
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即承担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内专业(产品)科研、生产、修理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遵循依法审查、公正公平、严格程序、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五条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资格的审查员承担。
实行审查组长负责制,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要求。
第二章审查内容第六条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法人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质量管理、财务资金状况、履约信用、保密管理和总装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对法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法人资质;(二)注册资本与资本构成;(三)组织机构;(四)管理制度;(五)工作场所。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检验试验手段、产品标准和技术文件。
申请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应当按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不含军内单位)。
对专业技术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一)科技管理;(二)人力资源;(三)设备设施;(四)测量设备;(五)产品标准与技术文件;(六)核心技术与关键技术;(七)主要配套单位协作关系;(八)专业(行业)准入行政许可。
审批审查管理制度

审批审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内部审批和审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合规经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出差申请、采购审批、合同审查等审批与审查事项。
第二章审批管理第三条基本原则1.审批料子应真实、准确、完整,料子不完整、不正式的将不予受理。
2.审批程序应科学、公正、公开,保证审批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审批权限1.企业内部设立审批权限分级制度,包含一级审批、二级审批等,明确各级审批的权限和责任。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属事项拥有最高审批权限,并需承当相应审批责任。
3.各级审批人员必需依照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超出权限范围审批。
第五条审批流程1.提出审批申请:申请人应依照规定的表格和流程,填写并提交审批申请料子,包含申请表、相关文件等。
2.领导审批:依据申请事项的多而杂性和紧要性,由相应的审批人员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议。
3.相关部门审批:如涉及到其他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要求对审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看法。
4.归档: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料子,应进行归档保管,以备查阅和备案。
第六条特殊情况的处理1.审批申请涉及到紧急情况或特殊事项时,审批流程可以适当调整,但必需在遵守规定的基础上进行。
2.在特殊情况下,审批人员可以向上级主管领导请示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章审查管理第七条基本原则1.审查料子应真实、准确、完整,料子不完整、不正式的将不予受理。
2.审查程序应公正、公开,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审查要点1.合同审查:对企业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理、合法,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2.财务审查: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人事审查:对拟任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人事布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审查流程1.提出审查恳求:相关部门应依据工作需要,提出对特定事项的审查恳求,包含合同审查、财务审查等。
供货者资格审查和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体系文件

1.目的: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企业应及时向供货单位索取供货资质等资料,并认真管理,特制订如下制度.2.范围:适用于公司的业务部与质量部。
3职责:质量部及业务部执行本制度.4.内容4.1.供货者资质审核4.1.1首营企业是指:是指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4.1.2对首次开展经营合作的企业应进行包括合法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审核供方资质及相关信息,内容包括:a)索取并审核加盖首营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b)营业执照复印件;c)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d)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授权书是否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e)签订质量协议保证书;f)审核是否超出有效证照所规定的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1.3首营企业的审核由采购部会同质量部共同进行。
采购部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和《供货方人员资质》,并按4.1.2规定的资料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报公司质量部经理、业务部经理审批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4.1.4首营企业审核的相关资料按供货单位档案的管理要求归档保存。
4.2.首营品种的审核4.2.1首营品种是指:本企业向某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医疗器械。
4.2.2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索取并审核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所购进批号医疗器械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
4.2.3了解医疗器械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储存条件以及质量状况等内容。
4.2.4审核医疗器械是否符合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备案凭证》规定的生产范围,严禁采购超生产范围的医疗器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辽人社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26日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使用统一报名平台开展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6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全省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条件、统一要求,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严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中的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家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或省直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主要包括执业资格、从业资格、职业或专业技术水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位等考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报考资格审查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包括部分科目免试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章资格审查制度第三条实行双重审查制度。
除国家或省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在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和领取考试合格证书前,均要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允许参加考试,不得发放合格证书。
第四条对在辽宁本地参加过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档案库中有档案信息的考生,在报考标准、条件等要求未变情况下,再次报考该项同级别考试,原则上不再进行报名前的资格审查。
人员资质认证管理制度
人员资质认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组织内部人员资质认证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三、管理原则1.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资质认证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每个员工的资质认证过程规范、公正和透明。
2. 制定合理的资质认证标准和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进行分类评定。
3. 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和资质认证结果。
4. 对于持续改善和提升的员工,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激励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四、资质认证流程1. 申请资质认证: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时间线进行资质认证申请。
2. 资质认证审批:由部门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资质认证的初审和终审,审批通过后进入下一步。
3. 资质认证培训:公司将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资质认证培训,确保员工了解认证的标准和流程。
4. 资质认证考核:员工通过考核,包括笔试、面试等形式,考核合格后即可获得相应的资质认证证书。
5. 资质认证监督:资质认证后,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员工持续提升和完善个人素质和能力。
五、资质认证标准1. 技能认证:员工必须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技能认证。
2. 职业资格认证:涉及特定职业资格的员工,必须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担任相关职务。
3. 岗位胜任认证:员工在公司内部升迁或调岗时,须经过相应岗位胜任认证,确保员工具备胜任该岗位的素质和能力。
六、资质认证记录1. 公司将建立员工资质认证档案,记录每个员工的资质认证情况和结果。
2. 员工可随时查阅自己的资质认证档案,了解自己的资质认证情况。
3. 公司将定期对员工的资质认证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七、资质认证管理1. 部门领导应当重视员工的资质认证工作,鼓励员工参与认证,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资质认证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档案任前审核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涉及档案管理的岗位,包括档案管理员、档案资料员、档案审核员等。
第三条档案任前审核工作是指对拟任档案管理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能力考核和廉洁自律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档案任前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确保审核质量。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五条档案任前审核的范围包括:(一)新进人员担任档案管理岗位的;(二)调任、转任档案管理岗位的;(三)晋升档案管理岗位的;(四)其他需要任前审核的情况。
第三章审核内容第六条档案任前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资格审查:审查拟任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专业背景等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拟任人员对档案管理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档案管理法规、档案分类、档案鉴定、档案保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三)廉洁自律考察:考察拟任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记录等。
第四章审核程序第七条档案任前审核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拟任人员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档案任前审核申请表》。
(二)初步审查:档案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审核条件。
(三)组织考核:档案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拟任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
(四)廉洁自律考察:档案管理部门对拟任人员进行廉洁自律考察。
(五)审核决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和廉洁自律考察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
(六)公布结果:档案管理部门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审核要求第八条档案任前审核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审查标准,确保审核质量。
(二)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三)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审核信息安全。
(四)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二合一,正式版)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活动,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计划管理、审查实施、名录注册管理、资格监督和审查工作考评。
第二条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B类装备承制单位,试制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第四条依托军事代表机构或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设立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第五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归口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专业配置、依法审查、公正公平、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实施工作,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员承担,实行审查组组长负责制和审查工作考评制度。
必要时,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审查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和廉洁自律等规定,与受审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申请单位经审查评定合格后,注册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注册编入《名录》的单位实施资格监督。
第二章装备承制性质与类型第九条装备承制性质,是指对承担装备采购任务的分类,包括装备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其中:(一)装备科研,是指为发展新型装备和改进、提高现役装备(含软件装备)的作战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科研活动,包括预先研究(不含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项目)和装备研制活动;(二)装备生产,是指装备加工制造、装配、集成等过程与活动;(三)装备修理,是为使装备恢复规定的性能所进行的技术活动;(四)装备试验,是指装备功能、战术技术性能、作战使用效能等进行验证、考核并做出评价的活动(五)装备技术服务,是指应用技术知识解决装备特定技术问题的活动,包括技术培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信息技术保障等活动。
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工作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社会工作机构的内部管理,保障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工作机构的良性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一)机构设置1. 社会工作机构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置机构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人。
2. 机构负责人对机构的整体管理负责,负责制定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执行机构的各项政策;对机构的业务运行、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3. 机构各部门按照业务需求设置,部门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工作负责,负责制定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执行上级机构的各项政策。
(二)人员设置1. 机构在业务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根据规模设置不同职能部门,保障机构人员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提高工作效率。
2. 机构的人员编制及薪酬制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合理设置薪酬水平,确保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3. 机构的人员招聘、考核、培训、绩效评定等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发展机制。
三、内部管理(一)工作制度1. 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
2.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业绩进行评定并作出奖惩。
(二)财务管理1. 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均须按照国家相关财务法规进行。
2. 机构对财务的支出必须合理合法,不得挪用经费或以任何形式套取公款。
3. 机构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查制度,对经济责任事项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财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信息管理1. 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机构的信息安全和数据隐私,不得泄露机构的敏感信息。
2. 机构要加强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四、业务运营(一)服务质量1. 机构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2. 机构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对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服务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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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社团联合会
资格审查委员会内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妨
碍社团他人行使权力。
二:维护资审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友爱精神,互帮互助。
三:部长负责统筹整个部门的工作,代表部门做好自己工作
的同时,协调好与其他各部门的工作。,副部长协助部长展
开工作。
四:干事履行应尽的义务,协助部长副部长做好本职工作乐
于奉献,富于创新精神。
第二章:值班制度
一: 值班的同学要在办公室值班本上签到,若出现未签到
的则视为该同学未值班。凡值班1次无故缺席者,给予点名
批评;2次无故缺席者,给予警告;超过3次无故缺席者,
给予撤职处分!
二:值班同学必须在被安排的时间里准时到社联办公室值
班,不得迟到或者早退,如果有事未能过来,必须和其他值
班人员进行相应调换。如需要请假,应提前声明,经允许后
方可请假。
三:值班期间,不得吃零食,穿拖鞋等。
四: 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若有同学交材料,应做好材
料的收集工作,保证材料完整不能丢失,一般置于记录本中。
并在记录本上做好值班记录
五:保持桌面整洁,文件摆放有序。
第三章:例会制度
一:资格审查部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各成员积极参加。
二:各成员必须按时到会,会议开始3分钟后到场者作为
迟到,15分钟后按缺席处理。
三:有事有病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先请假,经会议负责人
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在会议结束之前未经会议负责人同意擅自离会者,以
早退处理。
五:每次会议,参会人员均应做好会议记录。
六:参会人员应保持会场安静及良好的会议气氛,保持会
场卫生,爱护会议室公物。
七:会议迟到三次者取消评优资格,会议三次未请假不到
者取消其相应职务。
第四章:请假制度
一:社联或资格审查部会议、值班、举办活动因故不能
参加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例会请假向余欣纬副主席,活动请假向办公室主任
彭伟和部长。
三:确实因为情况需要,事先没有请假者,需事后补
假,补假需有正当理由,经核实后才能生效,否则视为无故
缺席。
四:无故缺席达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资格审查部。
第五章:资审干事的评优与奖惩
一、资审干事的评优
⑴每学期末,对大一干事应采取不同方式严格进行考
核,经考核合格的干事,应予以不同形式的奖励。
⑵对表现优秀的干事,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以上奖励,
并依照社联内部有关规定,授予“社联之星”等称号。
二、 资审干事的奖惩
(1) 本着“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干事
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2) 资审干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职: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以上处理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3、违反工作纪律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4、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