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探析

合集下载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实践。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并且列举三个案例作为实例。

一、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由配偶、亲属或其它共同居住的人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经济、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和尊严,而且也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我国注重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公安机关就应该积极地反家庭暴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家庭暴力涉及到的部分正是我们的人权问题。

2、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治安问题,它牵涉到家庭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3、反家庭暴力也是治理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家庭管理,保障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是:预防、打击、救助三结合。

1、预防。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家庭矛盾的排查和调解,加强公共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意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打击。

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惩犯罪分子,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救助。

公安机关应该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体系,及时开展救助,维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三、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案例1、胡某施暴案胡某是一名农村居民,经常打孩子和妻子。

某年,公安机关在民警巡逻中发现胡某又一次殴打妻子,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后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叶某故意伤害案叶某为了纠正弟弟的错误行为,于某年在家中用餐时向弟弟削菜刀。

经过医院检查,受害人的手部被砍伤。

叶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因妻子出轨闹离婚,为了让妻子不离婚而殴打其妻子。

后来,警方接到了妻子的求助电话,一路带回王某家中。

警方将其控制,并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

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中国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报告调查情况如下: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一)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__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

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

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

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

“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

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支持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支持

如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支持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我们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与社会支持,以推动家庭和谐与安全。

本文将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途径。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提高公众意识,增强对家庭暴力的谴责,推动社会舆论的积极关注。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宣传教育策略:1. 媒体宣传: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平台,定期推出家庭暴力问题的报道和故事,让公众深入了解其危害性和后果,引发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警觉。

2. 教育培训: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学校的课程体系,通过教育培训向青少年传递正确的家庭关系观念和价值观,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3. 社区宣传:组织社区活动,例如举办座谈会、讲座等,向社区居民普及有关家庭暴力的知识,分享防范和应对家庭暴力的经验,提高整个社区的关注度和救助能力。

二、建立支持机制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来说,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社会应建立完善的支持机制,包括以下方面:1. 24小时热线:建立全天候的家庭暴力援助热线,为受害者提供急需的咨询和援助服务,使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帮助和保护。

2. 庇护所和辅导中心:成立专门的庇护所和辅导中心,为受害者提供庇护、心理辅导、法律援助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重建自信和独立生活。

3. 社区资源整合:整合社区资源,建立家庭暴力问题联防联治机制,包括警察、社工、医护人员等多个部门,共同发挥作用,及时发现和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三、法律保护与惩治为了有效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法律保护与惩治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一些相关措施的建议:1. 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性质、处罚标准等内容,使受害者有法律依据和保护。

2. 严惩加害者:加大对家庭暴力加害者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加害者得到公平的审判,并依法判处适当的惩罚。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摘要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

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

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

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

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

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1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最新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精品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解决措施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

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

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 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

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 ,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心理学角度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成因及对策从社会学角度看,以暴力攫取胜利是人类本能的社会化体现,而家庭中暴力在人类发展史中呈现了极为恐怖的模样,丑陋的显露着人性复杂而病态的面貌。

法律定义其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约在30%到36%之间,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

关于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大量受害人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中,因家庭暴力引致的恶性案件也日趋上升。

全社会各领域学者对家暴的分析与研究一直较为活跃,随着李阳家暴微博曝光,家庭暴力这个始终存在的于人类社会的恶行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从对受害一方造成的伤害上划分,家暴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的新特征是暴力手段的多样化:施暴者的施暴行为不再是单纯的谩骂或者拳打脚踢,而是运用一些间接手段对暴力实施升级,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家庭暴力随着人们对科技越来越多的了解而走着手段多样化、后果更严重化的趋势,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探究发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行为是人类间侵犯攻击的一种表现,“侵犯”的产生的原因有大致三点:人类有基于生物本能的攻击性躯力;攻击行为是对挫折的自然反应;攻击行为是习得的。

由此三点加之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为:1、施害者通过儿童期的模仿或亲身经历而习得暴力的沟通方式,有样学样,恶性循环,终生受习得的观念影响;2、家庭暴力行为通过社会和家庭文化的代际传递实现。

传统文化默许男人打女人,父母打子女。

在这种文化影响下长大的男人允许自己打女人,父母允许自己打子女。

有这种文化的社会,接纳家庭暴力行为。

在这样的家庭和社会中长大的子女,不知不觉接受了这种观念。

家庭暴力行为就这样一代又一代传了下来;3、获益不受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法律缺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种种原因而产生的暴力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暴力问题中,女性的比例占了很大
部分。

家庭暴力不仅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同时也
会破坏家庭和谐,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
方面进行思考和解决,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法律问题。

1、加强法律意识
首先,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和法律保护,即使他们是弱者,并且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他们需要了解属于自己的个人保护措施,例如申请限制令或禁制令等。

针对家庭暴力,法律应该尽可能的给
予受害人充分的保障与帮助。

2、加大法律惩治力度
其次,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治力度,是我们应该重点思考
的问题。

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应该加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
分子,应该依法给予制裁。

通过加大打击力度来遏制家庭暴力问题
能够让暴力犯罪者落在法律的制裁下,同时也能够对整个社会起到
一个震慑效果。

3、加强社会教育
此外,家庭暴力问题还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教育来解决。

我们
应该加强对全社会的家庭暴力知识普及,特别是针对青少年。

这将
1。

防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策略

防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策略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在中国,由于文化、历史、社会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很普遍。

这对受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带来了巨大的身心创伤,同时对整个社会和家庭稳定也构成了重大威胁。

因此,防治家庭暴力成为当前社会工作领域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探讨如何利用家庭社会工作介入策略帮助防治家庭暴力。

定义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环境中,一方以威胁、恐吓、强暴、打骂、控制行动或使用枪支、刀剑等手段威胁、伤害、甚至致死另一方或多方成员的行为。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言语上的伤害、心理上的伤害以及性虐待等。

它通常由更有力的一方对更无力的一方施加,并有多种表现形式和程度。

它会产生严重的社会、经济和个人后果。

家庭社会工作的介入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信任和安全感首先,家属需要建立互信和互相尊重的关系,从而消除他们的抵抗情绪,建立出向专业人员求助的信任和安全感。

家庭社会工作者应通过听取和尊重受暴力家庭成员的感受和需要,增强家庭的合作意愿。

家庭社会工作者应该做到理解和同理对方的感受。

2.介入控制暴力行为其次,家庭社会工作者需要介入控制暴力行为。

如果有任何暴力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给予施暴者一定的惩罚。

对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其他弱势群体的受害者,需要加强保护,确保他们的生命和身体安全。

3.提供支持和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支持和援助。

家庭社会工作者需要向他们提供情感支持、心理咨询和必要的物质帮助,帮助他们逐渐重新建立自信心,恢复生活能力。

我们可以通过提供协议服务,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合法权益得以保护,可通过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案来解决。

家庭社会工作者需要与社区各种机构和资源合作,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支持和帮助。

4.促进家庭和睦最后,家庭社会工作者需要促进家庭和睦。

家庭中每个成员都希望家庭温馨和睦,所以需要家庭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和指导,从而帮助家庭成员在冲突和争执中达成共识并建立正确的沟通方式。

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摘要:家庭暴力作为非常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已悄然出现在一定比例的家庭中。

它不但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而且还影响着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认识家庭暴力的现状、特点与危害,对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冷暴力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特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结合当前家庭暴力的态势,家庭暴力呈现以下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结合当前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基于血缘、婚姻、收养等法律事实相互产生家庭成员关系。

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暴力方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方式不限于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等,还包括其他手段。

如何理解和把握其他手段,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

“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行为的违法性。

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的刑法、民法典等法律都有具体规定。

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构成威胁,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家庭暴力一经产生,就可能会导致人身伤亡、肢体残疾等严重后果,施暴者可能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当今大量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源于家庭暴力。

高比例与隐蔽性。

众多的数据表明,妇女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

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族暴力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家庭暴力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刑律 。
( ) 善 立 法 。制 定 专 门 的 反 家 庭 暴 力 法 二 完
力 ; 三,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行为 的违法 性 。 家庭暴力 侵 害的客 体是 受害人 的人 身 权利, 具体 为 自由权 、 生命 权 、 体权 和健 康权 。 身 因此 , 暴者 不 能 以其和 施 受害者 之间存在 家庭矛盾 作为其 故意伤 害的抗辩 理 由; 四, 第 家庭暴 力具有 一
力形 成 “ 持 真善 美 , 对 假 恶丑 ” 帮 助青 少 年形 成 正确 的世界 观 、 生 坚 反 , 人 观、 价值 观 的和 谐 文化 环 境 氛围 。
参 考文献 [] 威尔佰 ・ 1 施拉姆 ,威 廉 ・ 波特. 传播 学概论 [ ] 新华 出版 社, 8 : M. 1 4 9
法》 以及 其 它相 关法 律法 规之 中。 这些 规范 存在 操 作性 不强 、 束力 有 限、 但 约
国家, 无论 是不 同 的 民族 、 业 或受 教育 程度 人群 中都可 能存 在 家庭暴 力 。 职
震 慑力 不 够 的 问题 。 家庭暴 力 不仅 是 一 个 民事 法律 问题 , 涉及 到 刑法 、 还 行
1 6 8
中 子商 国电 务
21 1 0 o. 1
政 法等 相 关法 律 。 因此 , 者认 为 , 国对 于 家庭暴 力 问题 的 立法 应 当选 择 笔 我 专 门立 法的 方式 , 定一 部 专门 的反对 家庭暴 力 的法律 。 样 可 以为 家庭 暴 制 这
二 、 我 国家庭 暴 力 的成 因
家庭 暴 力作 为一 个 全球 陛的社 会 问题 , 其成 因 必然 是 多方 面 的 , 而就
之一 。
【 关键 词 】家庭 暴 力 成 固 对 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转型期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探析【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所产生社会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严重危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扰乱了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法律虽有关于遏制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法律规定较分散,不系统。

为了更好地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建立社会共同反家庭暴力的体制,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法律救济预防措施我国自1980年以后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呈现出经济体制的快速转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所有制;治国方略更趋法制化,由人治转变为法治;性别平等发展进程更趋国际化。

中国社会转型期的20多年来,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取得了重大成就,男女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性别平等有了长足的发展。

男女平等不仅拥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更拥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社会转型期男女不平等和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现象仍然存在,给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较大的隐患。

为了更好地严惩施暴者的暴力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法律救济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等角度进行粗浅地分析和探讨。

一、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世界各国对家庭暴力有各种不同的界定。

在新西兰,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做出了宽泛的解释,在内容上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

联合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也给予高度重视,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第113条规定:“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庭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中国对于日趋严峻的家庭暴力问题,也积极付诸于行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努力。

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成为《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并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利益。

2001年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概念正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2005年8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了突破,即不仅明确规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责任,而且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不仅明确规定了要对受害妇女提供救助,而且在家庭暴力法律责任承担方面也不再仅限于婚姻法规定的只有离婚时才能要求损害赔偿。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对生活、精神各方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家庭暴力现象也随之而来。

20世纪后期,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日趋严重,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隐蔽性、持久性和故意性等特征,严重危害了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

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思想方面的原因。

在婚姻家庭当中,每个人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他人之上。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夫权”、“父权”、“重男轻女”思想的禁锢,实施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认为男子是家庭中的主导者,占统治地位,任何人都应听从其安排,把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所有物,辱骂、挨打是自己的权利,天经地义的。

再次,由于许多女性,特别是知识文化水平不高的女性,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对外声张也不知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益。

2.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人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特别是自控力较差,而挡不住外界诱惑的人失去伦理道德,贪图享乐、喜新厌旧,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失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丈夫沾染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而殴打虐待妻子,或者由于丈夫心理变态而对妻子施行性虐待。

3.社会方面的原因。

由于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家丑不可外扬层面上,导致受暴后的妇女不对外宣扬,亲朋近邻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也不便插手管理,即使发现了也只能是调解、批评、教育。

4.经济方面的原因。

随着社会发展及经济结构的调整,使位于家庭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丈夫。

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其将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

5.历史方面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文化根源。

在我国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始终。

“三从四德”将妇女置身于男子的庇荫之下,“尊尊”、“卑卑”、“长长”、“幼幼”,使家庭形成了严格的家长制。

解放后,虽然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家长制、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却仍然存在,并且继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一旦外在条件成就仍能实施家庭暴力。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机制的缺憾1.法律、法规不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法规。

虽然,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

但法律规定是分散的、不系统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这往往不能满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实际需要。

尤其是《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其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未作出有效的针对性防治规定,而仅是笼统地规定。

因此,当前的这种不完善的立法状况直接导致实践中相关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与基础而无法有效运作,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止”,施暴者有恃无恐,受害者求救无门,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仅是口号而已。

2.罪名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惩戒力在我国,家庭暴力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家庭私事。

然而,随着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与社会广度上的不断扩大,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要求制裁、惩戒的呼声越来越高。

当前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已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也极大地危害到了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

《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等有关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

绝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施暴者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标准而得不到制裁。

从禁止家庭暴力就具体措施的立法表达来看,立法者尚未摆脱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束缚。

这样,必然导致可操作性较差,标准过高,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立法目的不能真正实现。

3.救助措施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2001年修改后《婚姻法》第32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虽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施暴者的惩罚措施,但从规定看,其力度显然不够,法律上规定的对于家庭暴力受害方之民事救济,主要体现为两条途径:请求判决离婚,以及请求损害赔偿。

受害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又如何去请求帮助?如果能请求,则说明已暂时脱离了侵害和危险,由此相关部门不应是劝阻、调解或制止,而是对施以切实的救护或是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教育,制裁;如果受害者不请求,是否意味着任凭施暴者继续施暴?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助措施。

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但在现实中,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能是调解、批评、教育,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前脚受教育下保证,后脚回家继续施以暴行。

四、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应采取的对策1.注重现有法律,推进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在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反家庭暴力这条主线将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串起来,融会贯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克服现有的弊端,更充分有效地去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充分运用每一个可能用上的法律条款,将家庭暴力的各种情况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以弥补现有立法的空白和不足,进而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出台和完善。

2.借鉴外国法律,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民事保护令制度,是在家庭中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家暴防治中心、警察等皆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民事保护令在西方国家是一种非常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制度。

民事保护令由法院庭审后核发,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护受害人。

保护令可根据受害人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救助措施:如(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直接或间接地与申请人联络;进入申请人所有或占有的运输工具。

(2)命令被申请人撤离申请人所居住之住宅;支付其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申请人或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费;将未成年子女交申请人临时监护;支付申请人因家庭暴力所致之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接受个人或家庭协议的约束;等等。

这样对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确保受害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会再受到施暴者之暴力行为。

3.降低取证难度,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当一部分受害人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及时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便造成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问题,家庭暴力案件无法立案。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的取证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