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治视角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

浅议法治视角下我国警察权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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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简答答案

警察法问答题 1、如何理解警察的含义? 理论上的含义 ? 1.警察是一种行政行为或行政作用(本质); ? 2.警察是基于国家一般统治权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根据或基础); ? 3.警察是以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公共危害为目的的行政行为或作用(目的); ? 4.警察是通过命令或强制方式来约束公民自由的行政行为或作用(手段或方式)实定法上的含义 ? 1.警察的本质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行政作用。 ? 2.警察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3.警察手段主要有指导、服务和强制。 2、我国警察法上警察的含义是什么? ?警察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具体言之,就是警察消极行政的凸显;警察具有武装属性;警察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而不是司法力量; 警察是国家力量,是功能作用的行政主体。 3、什么是警察法?有哪些特征? ?警察法是关于警察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警察权的行使或警察职能的实现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警察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 内容的广泛性 形式上的多层次性 调整手段的复合性 4、警察法学的学科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警察法学的基础理论。 ?警察法史。 ?警察权。 ?警察法律关系。 ?警察立法。 ?警察执法。 ?警察执法监督 5、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什么? ?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4、保护公共财产 ?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6、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有哪些? 1.执行法律 2.维持宪法、法律规定的社会秩序

3.公共服务 7、、清末警察立法的动因是什么? ?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帝国主义的侵略及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是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政治动因。 ?西方宪政思想及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思潮的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思想动因。 ?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的互动发展是中国近代警察法律制度产生的内在动因。 8、简述英国警察法的历史发展过程 ?公元5世纪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时代的十户区、百户区制度和呐喊追捕制度 ?1066年诺曼征服以后到13世纪初的十户联保制 ?1285年,《温彻斯特法令》 ?1361年,《治安法官法》 ?1825年,英国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工人运动蓬勃兴起,城市治安问题日益严峻,“旧式警察的软弱和分散根本无力控制城市的治安秩序,也难以保障城市居民,尤其是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生命财产安全。 1829年6月《都市警察法》 1856年,英国制定《郡和自治市警察法》 1919年《警察法》 从1920年到1964年,是英国警察制度进行改革调整的时期。 1964年,英国制定了统一的《警察法》 1976年《警察法》 1984年英国颁布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2002年《警务改革法 9、简述美国的警察体制 ?(1)警察权力受到严格制约。 ?(2)警察体制具有典型的分散型特点。 ?(3)警察职能的多样性。 ?(4)实行宣誓警察与文职警察相结合的队伍管理模式。 ?(5)严密的警察监督机制。 10、警察权有哪些特点? O警察权具有公权性 O警察权具有国家性 O警察权具有法定性 10、原生性警察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O警察管理权 O警察处罚权 O警察侦查权 O警察执行权 O警察处置权

监狱警察身份与身份意识

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 [摘要] 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监狱警察身份意识,就是对自己社会角色的认同,括政治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意识、法律意识、奉献意识和创新意识。构建监狱警察身份意识的途径主要有探索教育培训新模式;提高民警职业认同感和归属度;推进标准化管理,优化监狱警察创事业环境;实施绩效管理,创新管理体制。 [关键词] 监狱警察身份身份意识 1前言 监狱警察是罪犯的教育者和管理者,是监狱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是做好监狱各项工作的根本保障。如何认识监狱警察身份,以及具备什么样的身份意识,对其正确履职和监狱功能的实现都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在社会角色认同的理论背景下,对监狱警察的身份与身份意识进行阐释,以期对新时期监狱警察队伍建设有所参考和借鉴。 2监狱警察的身份 2.1身份 “身份”(Identity)在汉语里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例如《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人在社会或法律上的地位”。《辞海》则表述为“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本文探讨的“身份”,是指监狱警察作为一种

职业,社会和法律所赋予的特殊地位和所处的社会角色(Social role)。 2.2监狱警察身份和社会角色 监狱警察作为一项职业,与普通职业有着共有属性,是劳动者能够稳定从事的并赖以生活的工作。但是,监狱警察从事的是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职业的特性。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监狱警察是行使国家职权的特种公务员,属于警察身份,在社会角色上具有多重性。在执行刑罚的工作中,他们不仅是刑罚执行的具体落实者,也是教育者,担负着教育改造罪犯的行刑教育工作任务;同时还是组织者,担负着组织罪犯劳动的行刑劳动组织工作。 2.3监狱警察身份的法律确认和制度安排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我国《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各级监狱管理机关的公务员;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公务员;各类监狱科研和教育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前面四道程序的中心任务,是抓捕犯罪人、认定犯罪、判定刑罚。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目的角度来看,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打击犯罪、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因此,更重要的是刑罚执行。只有通过刑罚执行,才能将国家的判决落到实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从涉警事件谈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 近年来,涉警事件的增多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广东陆丰乌坎、贵州瓷安“6 .28”事件、上海闸北区“7.01”袭警等事件是典型代表。涉警事件的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些是警察权力违法行使或者行使不当造成公民权利的损害,有些则是公民对警察权力的公然对抗。涉警事件的发生,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的损毁,警察的权威被严重弱化,折射出社会转型背景下部分地区警察权和公民权的严重对立冲突。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稳步推进阶段,警察权和公民权保持基本的动态平衡,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本文拟从警察权和公民权两者之间关系入手,就警察权的限制和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警察权的基本概念 警察权是公权力的典型代表,是伴随着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权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法定性。警察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权的配臵、行使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并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警察权自由裁量的情况下,要符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二是强制性。警察权作为公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可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人身、财产和自由,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创设是从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共同福利出发,是公共的产物,不是服务于个人

或者部分人的利益,是作为保障性手段或者制度性工具而存在。四是双重性。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侦查的双重职能,治安管理基本上是一种行政职能,而刑事案件侦查是一种司法职能,警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性质。 二、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的地位,是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维护公民应当享有的权益和尊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自由决定自己可以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权利。公民权既包括法定的权利,也包括更广泛的非法定权利。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保障公民权必须推行“负面清单”,即要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禁止的不能做,法律没有禁止的均可以做。公民权和警察权的关系表现为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最为理想的一种动态平衡应是:公民权能够制约警察权的不当运行和肆意侵犯,同时警察权能够排除公民权的非法妨害。这种平衡是权力与权利之间基于法律的和谐,是一种利益的协调,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均衡,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支撑。 (一)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根据自然法学和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权力来源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对自己权利的让渡, 在本质上权力是由权利组成的, 没有权利的让与就没有权力。我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警察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也都是人民通过立法赋予的,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问题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问题 首先,先解释一下关于文化属性的自我认识。 要搞清楚什么是文化属性,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文化。文化就是一个群体在诞生之日起的所作所为中产生的思想认识,文化属性就是某一个群体在思想认识上的特性。 中国人的文化属性就是中国人在民族诞生开始,围绕在这个群体中每个个体的人生观,思想观,价值观。 文化属性对群体外来说是个性,是独特的,对于群体内部来说,是有共同性的。 文化属性是一个群体的灵魂,中国人的文化属性便是中华民族的灵魂,文化与物质是相辅相成的,文化变化的剧烈程度丝毫不亚于物质变化的程度,而且变化更为灵活,影响也更为深远。 文化属性的产生和发展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一.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影响群体的生活习惯,细化一些包括生产习惯,饮食习惯,穿衣习惯,出 行习惯,社交习惯进而影响到政治习惯。例如农耕民族的文化和游牧民族的文化。 二.诞生时间长短 群体存活的时间越长,文化属性越根深蒂固,难以变动,给群体中个体带来的影响 也越大,反之亦然。 三.与外界交流是否频繁 群体之间的文化交流是相互影响的。一个群体与外界的交流越是频繁,这个群体的 文化就越年轻,越先进,对群体内部的影响也就越积极,越正面。 四.人为固化 文化相对于物质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滞后的,当一个新的事物出现的时候会带来人 们生活习惯的变化,这种变化进而影响到文化,然后这种文化在改良之后会有自我 保存功能,并继续影响到物质。 对于人来说,接受一样文化需要时间去适应;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文化既得利益者得 妥协也需要一段时间。 文化是现实生活的影子。现实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有利益 分成的问题,会有阶级。阶级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分成不一样。对于既得利益较大者, 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去扩大;既得利益小的阶级也想扩大自己的利益,阶级之间就 会有较量,这会反映在文化方面。既得利益较大者掌握较大控制权,他们会利用控 制权挟持文化,使得文化为自己服务。这比如,西方中世纪的神学文化,中国封建 社会的忠君文化,美国建国开始的种族文化,等等。 五.新事物的出现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不断的有新事物的出现,新事物的出现经过一连串连锁反映 后最终将影响到文化。 新事物的出现将影响到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而改变人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 值观,进而在改变文化。 那么中国的文化又有哪些特性呢? 一.农耕民族特有的保守性。 中国有五十六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特性,不同的民族的大小不一样,产生的作用也不一样,以汉族产生的影响最大。 汉族以农耕文化为主,汉族人民的生存系于农耕,这种生产方式决定了人民的思想 方式,继而决定了文化。 对于农民来说,农耕需要固定在一个地方,在这个稳定的地方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仅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的范

浅谈中国人民警察权力的滥用和规范 【摘要】: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警察权具有强制性、扩张性及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再加上立法的粗陋,相关机制的不健全以及体制上的原因,使其极易被滥用,导致权力寻租现象层出不穷。 【关键词】:警察权力滥用预防 权力的滥用表现为掌握权力者以公权谋私利和超越权力的范围行使权力两种方式。滥用权力者常把权力取得的原因归结为个人奋斗甚至钻营,将权力的归属划归自己名下,在权力的使用中自然也就随心所欲、肆无忌惮了,最近,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告诫领导干部:“面对种种诱惑,我们的领导干部务必保持古人所说的‘夙夜震畏、不敢荒宁’的清醒认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珍重自己的人格,真爱自己的声誉,珍惜自己的形象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本色”。为此,本文仅对警察权力滥用的原因及相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基本内涵。 纵观警察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警察权的基本 属性表现为:(1)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了国 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利益;(2)警察权具有公共权力 性质,国家设置警察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警 察职能,维护统治秩序;(3)为保证警察权实现,赋予 其法律效力,使警察权成为一种法定权力,其内容由 法律予以确认;(4)警察权的行使主体是国家设置的 警察机关;(5)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国家警务活动。 警察权作为警察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履行警察职能、 实施警务活动的公共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相比,具 有以下特点: 第一,执行性。国家的整个政治功能基本上可以 概括为两种,即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和国家意志、 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实现。警察 权是一种执行权,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意志。 警察权的主体警察机关是国家设置的执行机关,在 国家机器中的作用就是为了实现国家意志、意愿,履 行警察职能,实施警务活动,是国家重要的执行、行 动机器。 第二,强制性。任何权力都具有强制性,都是以 服从为前提的,只是强制的程度不同,强制的具体内 容、方式不同。与行政权、监督权等国家权力相比较, 警察权的强制性特点表现得更为明显,程度更为严 厉,是国家必不可少的刚性权力。警察权不仅有对于 物质财产的强制,还有针对人身的强制。一般认为, 凡是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强制执行措施,都应当属于 警察权的内容。警察权强制的形式方法多种多样。警 察权的强制性往往是以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 且不以征得对方同意为条件。警察权的这种强制性 来源于它的公共权力性质,保证其能够及时、高效的

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警察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警察违法犯罪与其警察职务与警察身份密切相关,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非法获取、执法犯法、玩忽职守、保护犯罪。警察是时代的楷模,为了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进一步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就必须深入研究警察违法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警察的违法犯罪。 关键词:警察违法犯罪表现成因对策 发端于西欧诸国的世界近代警察已横跨了二个多世纪。二百多年来,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不同国家的警察可能被打上不同的烙印,但警察首先应是一个守法者而不是违法犯罪者却应是相同的。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警察犯罪问题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国外警界及学术界纷纷着力研究产生警察犯罪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从8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少量地以不同形式披露警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警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较多的见诸于各种新闻媒体。下面浅谈下关于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的相关内容。 一、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 (一)滥用职权。将国家权力私有化,假公为私是警察犯罪的重要表现。例如,曾经各大新闻媒体广为报道的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局长何士宽滥用职权、指使干警打死模范教师一案,就是这种犯罪的典型表现。再如,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刘富元、副所长张玉芹,以“中央有新的精神,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就可以取得释放”的谎言,在一年多时间内,办理“保外就医”44人,其中最高刑期的为13年,刘、张二人索贿4万5千元。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二)非法获取。即利用职权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攫为己有,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等。从当前看,这种犯罪形式表现得最为活跃,也最为恶劣,同时也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它在最大限度上破坏了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例如,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贪赃枉法案.原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贺明保受贿案,原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赵国利贪污1071万元特大案,等等。 (三)执法犯法。执法、护法是人民警察的神圣天职。但是,极个别警察在一己私欲的诱惑下,积极实施刑事犯罪活动,如杀人越狱、强奸抢劫、吸毒贩毒、走私贩私等等。应当说上述犯罪与警察的职业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同非法获取相比,其犯罪的量也不大,但由于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这种犯罪形式的危害同样很大。例如,前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局局长高胜秀杀害县委书记案,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科民警王燕盗窃公私财物近90万元案,原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局长姚长清、副局长兼交誉大队大队长耿汉圣等人共同走私汽车案,等等。

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以及避免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人民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与军队共同构成保卫国家安全的两大支柱。人民警察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它在国家政权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警察一方面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大量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其它权力得以顺利行使的后盾。也就是说,国家法律赋予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权力,其中许多权力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由此可见,警察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警察权力运行与公民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警察权力依法运行,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力,少部分警察的特权思想突出和滥用权力,则使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警察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国家政权和人==专政的根基受到动摇。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历来就是各国统治者和广大公众普遍关心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在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已成为时代主流的新的历史时期,十分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和研究,以便防微杜渐、标本兼治,确保警察权力的健康和良性运行。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外延及法律渊源 (一)警察权力的内涵所谓警察权力,通常是指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具体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的职务责任和为履行职务责任所享有的相关权力,简称为警察职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却自然不自然、有意无意地将警察职权混同甚至等同于警察权。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因为两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的两个概念。一般的说,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包括国家制定警察法规、规定警察职责权限、领导和使用警察力量的权力。在我国,警察权属于人民,属于国家。而警察权力(又称警察职权)则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与警察权既不能混同,更不能乱用。 (二)警察权力的法律渊源由于警察权力的相对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均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对此,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警察权力问题,我国宪

法制大队民警工作总结

法制大队民警工作总结 篇一:20XX年法制大队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思路 20XX年法制大队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 思路 20XX年以来,法制大队在支队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探索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泉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 一、今年以来,法制大队开展的亮点工作有: (一)、推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软件的应用。 20XX年,法制大队帮助、指导惠安大队建立、完善高智能化程度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8月14日,全省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活动战役”现场推进会在惠安顺利召开。法制大队的工作得到了总队领导的肯定,受到了兄弟单位的好评。 (二)、建章立制,出台多项工作管理及规范性文件。法制大队配合市局联合检察院、法院,三家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会议记要》,扎实推进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了起来,保障刑诉活动顺利进行。 从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法制大队今年相继出台了机

动车驾驶证吊销程序规范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有效地规范了相关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质量。 (三)、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根据省厅及市局的警务改革要求,法制大队组织基层派出所所长及民警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今年以来,法制大队己经组织进行了23场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受训人员超过千人。 (四)、着力化解信访案件。 法制大队今年以来一共受理了起的信访案件,答复率超过98%,还有一些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十八大期间,法制大队配合市局进行工作,与13位信访当事人见面,达到了息访息诉的效果。 二、法制大队明年工作思路。 首先,在泉州公安警务改革的背景下,针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工作调研。帮助、指导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解决执法难题,提高执法质量,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其次,对相关单位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指导刑诉法修正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等业务的学习。 第三、配合市公安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完善交通管理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研究 我国正在推进深化公安改革。在此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影响 我国警察权变迁的主要因素。警察是国家强制力的垄断者,警察权有 效性影响社会秩序,其合法运行影响公民的自由。本文梳理了政治变迁、经济发展、权利意识和科技发展几个方面对警察权的影响,整理 出新中国警察权变迁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的公安改革面临的 问题。本文第一章分析了警察权的概念和属性。警察权具有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警察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更是国家作为“必 要的恶”的组成部分,必然要维护政治制度,为政治服务;警察权具有 公共性,其存在的价值在于社会公益,维护社会秩序。警察权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社会本身又对警察权具有型塑作用。警察会帮助社区内的民众完成职权范围外的事项,或者采用非法律手 段维持社会秩序,以此确立自己的道德楷模形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 升警察的权威,获得民众的认同,警察权也要呼应社会的需求;警察是 执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同时警察也是法律调整 的对象,警察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警察权的法治化水平直接影响国家的法治程度。在警察权发展的不同阶段,警察权的政治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会有所偏重,三者的平衡与再平衡的过程决定着警察权的变迁。新中国的警察权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政治保卫阶段(1949年—1978年),警察权主要 是保障反右、文革等政治运动,维护政治秩序。因而警察权表现出了 弥散性、偏重政治和法治程度低下的特征;第二阶段是警察权的调适

阶段(1979年—1991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阶级斗争转向经济建设。警察权表现出去政治化、专业化和法治化的趋势,但是阶级斗争的思想仍然影响着警察权的运行。国家经常发起运动式执法应对社会问题;第三阶段是法治建设阶段(1992年—2002年),自我国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警察权也随之进行改革。警察权的法治化目标得以初步确立,警察开始提升服务性,以此获得社会的认可;第四阶段是立法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有关警察权的立法基本确立,指导思想也更加稳定,警察权的政治属性却有所增强。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政治变迁对警察权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以阶级斗争为纲。当时的政治权威是个人魅力型权威,政党、政府和社会结合在一起,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警察权也要维护这种状态。改革开放之后,必然要对文革等若干历史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 随后出现了个人魅力型权威分解的状况,国家必然而然地要寻找新的权威来替代个人魅力型权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理型权威就成为了不二之选。因而,在改革开放刚开始的若干年内,我国的立法是重中之重。在执法方面,需要警察严格执法,更需要警察权增强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减少政治属性。国家的治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社会管理逐渐转向社会治理。社会形成自治,弥补国家管理的不足之处。我国也逐步摒弃了大规模的运动式执法,从综合治理的角度来应对社会问题。在政治上,国家开始意识到合法性建设的问题,要求提升警察权的合法运行和有效性,借此赢得公众的信任。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经济发展对警察权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势必要求限制公权力,以往计划经

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单元强化训练(后附答案)一、单元强化训练对1,错2 (一)判断题 1.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1 ) 2.警察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 1 ) 3.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建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职的警察力量。( 1 ) 4.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1.) 5.自有人类社会就有警察,而且警察将伴随人类社会永远地生存下去。( 2 ) 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警察,警察也不会伴随 着人类永远生存下去。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6.警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不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 2 )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 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7.原始社会没有警察。(1 ) 8.警察是国家执行专政职能的工具。( 1 ) 9.警察虽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但是警察同国家不一样,它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 ) 10.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1 ) 11.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2 ) 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12.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2 ) 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13.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1 ) 14.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 1 ) 15.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近代警察。( 2 )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称为古代警察 16.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 1 ) 17.古代警察的特点之一,是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1)

法制学习民警演讲稿

法制学习民警演讲稿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进行一次法制学习。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所谓"少年兴则中国兴、少年强则中国强"因此,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意义十分深远。我从事公安工作二十多年,虽然没有很深的理论造诣,但是,我想通过我对社会和法律的认识以及我处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让同学们去思考,抛砖引玉,使大家对社会和法律有一个新的认识。我不企求通过这几十分钟的法制课能解决很多问题,只希望通过我今天的讲座,能使大家受到启发,我真心希望你们学法、知法、守法、护法,让在坐的各位,成为国家和社会的栋梁之材。下面我讲第一个题目: 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在讲这个问题之前,我先讲一种现象:走在大街上,有人喊:抓小偷!有没有人理会?很少有人管;而当一个人大喊:警察打人了!马上就围上一群人,那真是,个个都"拔刀相助"一副"见义勇为"的样子;那么警察打人的可能性到底有多大呢?我再举个例子:有两个便衣警察追一个小偷,穷追不舍呀,最后小偷跑不动了,瘫倒在地上,便衣亮出警官证,本来很紧张的小偷反而轻松了许多,他说:"早知道警察追我,我就不跑了!"便衣问为什么?小偷说:如果我被人民群众抓住了,那肯定是一顿爆打,你们抓住我也不敢打我呀!大家想一想,法制社会发展到今天,连小偷都知道,你作为警察不能打人呐,那么所谓"警察打人了"更多的是一种惯性思维,是社会群体对公安工作的不信任。我之所以要讲这个问题,第一警察执法本来就是一个执法与守法的过程,学会配合警察工作,就是守法。第二,我想通过和大家的交流,使大家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顺畅。第三,说实话,我有些私心呀,我想给警察一个辩解,使大家真正能够了解公安工作,了解公安民警的苦衷。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现在网络上、媒体上,关于警察的事,那怕是很平常的小事,那真是,一炒作就火,那些跟帖子的人,什么不负责任的话都敢说,一件小事经过网络和媒体一炒作,就会无限放大。我想这能反映出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更高了。第二方面公安队伍中的个确有个别害群之马,败坏公安形象,伤害了群众感情。在痛心之余,我也反思这个问题:警察到底惹了谁?警察是和平年代最危险地职业,每年全国因公牺牲的民警接近300人,因公负伤的5000多人,因长期不规律的生活,刑事警察的平均年龄只有55岁,因为警力不足,每位民警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天平均都在十小时以上。我们公安分局有一个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女民警,在她的空间里有一篇日志,写的比较真实,我选一段读给大家听一听: 我是派出所的一名小小户籍警、内勤、值班员、门卫、采购员, 所以我正常情况下,回家的几率是每个月最多2次,其他时间都在派出所。 因为我在单位,父母离婚我不知道; 因为我在单位,爸妈离婚后,爸爸学会自己洗衣、做饭。 因为我在单位,订婚前一天下午,我才去买衣服。 因为我在单位,妈妈骨折了,我没有时间陪她去医院。 因为我在单位,正在装修的结婚新房,我不知道地板是什么颜色。

公安民警法治理念演讲稿-为民执法镌刻忠诚

公安民警法治理念演讲稿-为民执法镌刻忠诚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公安民警法治理念演讲稿-为民执法镌刻忠诚》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希望对网友有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 我是今年刚进入公安队伍的新兵,今天能站在这个讲台上,向各位领导和战友学习,感到非常高兴和幸运。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为民执法镌刻忠诚》 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各个领域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应时代呼唤而出。 中央政法委今年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公安系统而言,其目的旨在全面提高公安民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进一步提升公安工作水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作为一位人民警察,要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愧于“人民警察”的光荣称号,就要切实树立人民至上的观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树立公正执法的观念,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在工作中,要一切为了人民,走群众路线,文明执法,尊重保障人权,清正廉洁,切实肩负好“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光荣使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我县人民警察不但加深了这一认识,而且,更在认真践行这一理念。 “8.9”特大持枪杀人案,大家还记忆犹新吧!当天晚上我局接到报案后,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分析

中国警察的发展简史 “警察”的称呼由来 “警察”这个名词在历史上不是我国固有的。警察(police)一词最早源出于古希腊,表示“秩序”、“社会和平”的意思。而中国开始使用“警察”之名则始于清末。 意大利当代汉学家马西尼(Federico Masini)在《现代汉语语汇的形成》一书里,做过详细的考辨。他指出,光绪十年(一八八四年),清廷的总理衙门指示翰林院及六部,拟定了一份派遣高级官员前往外国访问考察的名单,要求他们撰写考察报告,俾作为改革的基础。这一波大臣出洋考察以傅云龙为始,他去了日本、美国、秘鲁和巴西等四国,计为时两年。傅云龙归来后写了许多考察记,在日本部分即有《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两册,书中将日本以汉字书写的“警察”带了回来。接着,中国第一代日本专家黄遵宪又在所著的《日本国志》里简介了日本的警察制度。“警察”这个现代名词开始出现。 但中国正式的设置警察却比他们的著作晚了几年。光绪二十六年(一九○○ 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联军除军事占领外,为维持治安而设了有警察之实的“安民公所”。八国联军后的第二年,北京模仿联军之制而设“善后协巡营”,后来改名巡警总厅。而于此同时,则是袁世凯也在河北的保定设“巡警分局”,置巡警这种职称,警察制度正式登场,取代了以前的保甲团练及捕快。 因此,现代的警察之称源于日本.在语言的形成上,这称之为回归借词,它的意思是,警察乃是汉字中原有的词汇,但汉字的这种用法早已被人遗忘,最后是兜了一大圈,再从日本那里重新找回。在当代汉语中,这种“回归借词”举之不尽,通俗的“写真”、“人气”、“一级棒”,严肃的如“自由”、“进步”等均属之。 中国古代的司法部门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维持治安、抓捕人犯等工作。 在距今两千五百多年的西周时期,就有了明确的从事司法审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时期只是有了监狱这种司法执行机关。西周时的最高审判权还在周王手里,他统辖的中央地区的具体司法官是士师和眚史。西周时的案件区域管辖还没有明确区分,不过审级已经有了王、三公、司寇、乡、遂、县六级,古代的司法机关基本形成。,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国家设有司民(户籍)、司稽(捕盗)、司寇(刑狱与纠察事务)等相应的官职。到战国时期,各国也有自己的司法机关,秦国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国叫廷理,齐国叫大理。鲁国则设有大司寇一职。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曾担任过鲁国的大司寇。

警察权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

警察权设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从权力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概念和来源两方面分析了当前的研究状况。指出学术界在研究警察权力设置的理由时,大都把目光投射到权力存在的前提—合法性和合理性上,而这些必须从哲学中寻找答案。警察权力的设置必须要体现保障公民权利并在实际行使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符合法治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警察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警察权力;合理性;合法性;研究综述 一、权力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概念研究情况 “合法性”(legitimacy)观念,古已有之。我们这里讨论的合法性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legality),而是权力有效运行的必要基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一种共认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权力合法性主要指社会组织成员对权力行为的自愿接受性。1]:“‘合法性’乃是一个纯功能的概念。根本就没有绝对的合法性。权力只有在涉及基本社会信念时才可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构成乃是一个必须根据特定的社会及其特定的政治信念来回答的问题。一种权力只有在已被社会接受的道德伦理或先验的原则认为正当合理的时候才是合法的。”2]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通信念。所谓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

服从和命令的动机,故任何群体服从统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据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3],合法性指的是政治统治依据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 “合理性”是指对象(自然、社会甚至人本身)合乎理性所确立的秩序、规则和“善”,即合乎人心目中的理想、标准或价值。因此, 对象(自然、社会甚至人本身)之合理性的根据在于理性本身 [4]力合理性在伦理学或价值论的意义上就是指权力从根 5] 理性分解为工具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两类。所谓工具理性是指行动基于对达成目的的可资运用手段的估计,行动目的通过计算和预测后果有条件地实现。在工具合理性行动中着重考虑的是手段对达成特定目的的能力或可能性,而不涉及目的所反映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价值合理性则立足于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之上,这种理想、信念符合行动者的价值标准,为此可以不计条件和成本,不顾后果都要去完成的行动类型。换言之就是只管目的是否正当,不管条件是否可行。 因此,一个合法的权力并不一定是合理的,同时,一个合理的权力可能并不合法,合法性解决的是权力何以可能的问题,而合理性着眼于权力何以有效的问题。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权力的动力系统中形成了齿合紧密的结构,从价值和工具两个向度保持张力,从而保持

人民警察现场执法权的那些事——支持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人民警察现场执法权的那些事——支持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执法活动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人民警察以执法权。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安民警一些常见的现场执法权。 对一般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场执法权 1 盘问、检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2 传唤、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

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3 检查、搜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4 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涉

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一、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总体概况现实中,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势十分严峻。这样的不法侵害轻则表现为对人民警察的恶意投诉、拉扯阻扰,重则是围攻殴打、暴力袭击,这使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国家法律的尊严受到公然藐视和践踏。 当前人民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总体特点有:1.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侵害方式多种多样。 有的是对正在执法的人民警察故意刁难、谩骂侮辱,或是泼洒污水、投掷杂物,或是推搡、抓扯、殴打,有的则是煽动群众围攻或阻扰人民警察正常执法,更有甚者,持凶器、枪支等暴力抗法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不同程度的侵害。 2.对人民警察恶意投诉、诬告陷害的情况突出。有些违法犯罪人员及其亲属为了逃避打击、开 中国警察合法权益受侵害之现状分析 吴水明 (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福建 福州350007) 摘 要:当前中国警察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形势十分严峻,具体表现在物质上、人身上、精神上的合 法权益遭受侵害,其原因来自社会经济方面、警察自身方面、管理公安方面和法律保障方面等。如果其状况不加改善将严重损害警察的执法权威(lawenforcementauthority)、破坏国家法律的尊严,影响警民关系和谐发展、恶化执法环境。 关键词:合法权益;侵害;特点;原因中图分类号:D631.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7)05-0063-04 OnInvasionofChinesePolice'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 WUShui-ming (DepartmentofPoliceTactics,FujianPoliceInstitute,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Currently,itisasevereproblemthatChinesepolice'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arebeinginvaded,whichcanconcretelybeshownfrommaterial,personalandspiritualaspects.Thereasoncanbeanalyzedfromtheaspectsofsocialeconomy;policethemselves,publicsecuritymanagementandlawprotectionandsoon.Ifthissituationcannotbeimproved,police'slawenforcementauthoritywillbeseriouslydamaged,dignityofthestatelawdestroyed,thecompatibledevelopmentoftherelationshipofpoliceandpeopleinterfered,andlawenforcementenvironmentdeteriorated. Keyword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invasion;characteristics;reason 收稿日期:2007-08-21 作者简介:吴水明(1977—) ,男,福建警察学院警察战术系助教,研究方向:警察战术。

论警察执法防卫与控制

论警察执法防卫与控制 摘要:警察防卫控制术是警察效制服暴力犯罪的警务技术,是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以徒手或警械武器为手段,以踢、打、摔、擒拿等技法,通过对防卫控制技能本身固有规则,特点及各种情况下实战运用和经验总结,从而形成的具有警察特色的特殊擒敌控制技能.是警察用来用来进行自我保护和制服、抓获、控制人犯的一种专门技术技能,它是警察执行职务中所使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 关键词:警察、防卫与控制、能力、袭警 警察徒手防卫与控制能力是警察面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执行缉捕、捉拿、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等任务时,能有效制服、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并保护好自身及周边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所具备的徒手实战能力。尽管每个警察自身的防卫与控制能力不同,但在警察行业中却体现了共同的特征:法制性、行业性、体育性。警察防卫与控制能力是公安工作这一特殊职业能力的体现,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支配。警察在公安工作中运用防卫与控制技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事。法律既为警察使用格斗技能提供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同时又严格制约着警察的格斗行为。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可以因工作需要,实施摔、打、拿、夺、押、铐、搜等技能和手段,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打击罪犯和控制犯罪为目的。近几年来,随着暴力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严重暴力犯罪越来越向着多元化,武装化,智能化演变,犯罪行为越来越凶残,人民警察在执法行职务中伤亡人数不断增加,警察防卫控制技术面临着如何进一步适应警察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任务的要求,以及向系统化、实战化、法制化和战术化方向发展的问题。 2010年12月29日,德州市德城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2011年1月4日上午11时20分许,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和岱宗坊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区分局侦查人员到案件重大嫌疑人之弟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在民警亮明身份,准备入户时,突然遭到室内两名犯罪嫌疑人员隔着栅栏式防盗门开枪射击,犯罪嫌疑人在将3名民警、1名协警打伤后,抢劫一辆过往汽车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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